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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聲字第 10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88號聲 請 人 李東凱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21號),聲請複製電子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東凱於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如附表所示案卷之電子卷證(經隱匿第三人之個人資料)。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李東凱前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7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並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621號判決上訴駁回,聲請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中,目前尚未確定。茲聲請人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案件卷宗及卷內函稿之電子卷證光碟,揆諸前揭規定,為保障聲請人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除聲請人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部分,並非聲請人行使防禦權所必須,且為上開第三人隱私權之範圍,應予隱匿外,其餘並無與其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事,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准許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付予如附表所示案件卷宗之電子卷證光碟(經隱匿聲請人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聲請人就前開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至聲請人另聲請本院113年度聲字第890號、113年度聲字第909號案件電子卷證光碟,因該案非屬本股承辦,已轉由承辦股另行處理,聲請人另聲請本院中分慧文字第1130003976號函稿部分,非屬本件案卷內容,聲請人此部請求均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法 官 林 清 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馨 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附表編號 卷名 1 本院113年度聲字第910號 (含113中分慧刑實113聲910字第06859號函稿) 2 本院113年度聲字第891號 (含113中分慧刑實113聲891字第06858號函稿) 3 本院113年度聲字第889號 (含113中分慧刑實113聲889字第06857號函稿) 4 本院113年度聲字第993號 5 本院113年度聲字第994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