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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聲字第 10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90號聲 請 人 李東凱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621號),聲請更正筆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更正庭審筆錄聲請狀。

二、按當事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7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21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係於113年6月27日進行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於同年7月11日宣示判決等情,有該案卷宗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至遲應於辯論終結後7日內即113年7月4日前向本院聲請核對更正,惟聲請人遲至113年8月23日始提出聲請,顯已逾法定期間,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至其聲請所述113年7月9日、10日、11日即向本院聲請,亦已逾期。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法 官 林 清 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馨 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筆錄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