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聲字第 11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承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承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不含罰金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承宗(下稱受刑人)因重利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函詢受刑人意見,受刑人以書面表示:無意見;惟受刑人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時,曾表示意見為:請法院定刑時酌量為較低刑期之寬厚定刑等語(本院卷第195頁、第19頁)。

四、經查,受刑人因重利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5、9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6至8、10至1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所提出之刑事合併定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爰審酌受刑人所陳稱之意見,以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重利、恐嚇危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犯罪時間於民國000年0月間至000年0月間,時間長達3年多,且依上開各罪之罪質及各次犯罪所生之危害不同等總體情狀,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附表編號1、3至5、9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附表編號2、6至8、10至1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同上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一切情狀後,本於充分清算但不雙重評價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附表編號1至9所處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本裁定範圍內。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附表:受刑人李承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重利 重利 重利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 有期徒刑5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1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 犯罪日期 000年0月間 104年間 104年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449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449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44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17日 112年7月17日 112年7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103號(編號1、3至5、9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104號(編號2、6至8號、10至1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103號(編號1、3至5、9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 4 5 6 罪名 重利 重利 重利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 有期徒刑9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05年7月7日 105年12月17日 105年8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449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449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44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17日 112年7月17日 112年7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103號(編號1、3至5、9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104號(編號2、6至8號、10至1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 7 8 9 罪名 重利 重利 加重重利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0000元) 犯罪日期 105年11月 106年底 105年12月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449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449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44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17日 112年7月17日 112年7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104號 (編號2、6至8號、10至1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103號(編號1、3至5、9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 10 11 12 罪名 恐嚇危害安全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6年9月29日 104年度 105年度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449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449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44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17日 112年7月17日 112年7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104號(編號2、6至8號、10至1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 13 罪名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6年度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44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104號(編號2、6至8號、10至1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