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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聲字第 4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7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鴻騰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鴻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鴻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鴻騰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復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函知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親自收受本院函文後,惟迄至本院裁定前仍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13年4月11日113中分慧刑竟113聲474字第03452號刑事庭函(稿)、本院刑事紀錄科囑託送達文件表稿、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59、69、73至77頁)可稽。是以,本院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編號1至3所犯罪質屬均侵害國家社會法益兼身心健康法益之犯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其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暨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黃 湘 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強制換頁==========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01.10 111.10.17 112.01.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39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00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70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253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751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954號 判決 日期 112.06.28 112.10.03 112.12.20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253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751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954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2.06.28(聲請書誤繕為112.09.28) 112.10.03 113.03.01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96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83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6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