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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聲字第 5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1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稔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經本院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影本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該函文於民國113年4月24日送達於受刑人後,迄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訴狀查詢表、收狀資料查詢及上訴抗告狀查詢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5-223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分為偽造有價證券、殺人及遺棄屍體等,其侵害法益、所生損害或危害之程度及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以及其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法 官 林 源 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強制換頁====================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 殺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①有期徒刑12年 ②有期徒刑8月 ③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9.03.18. ①②:106.05.13.~106.05.25.間某日 ③:108.06.05.數日後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02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偵字第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68號 111年度少上訴字第5號 判決日期 111.06.08. 112.02.23.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6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7.12. 112.08.31.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080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少刑執字第9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