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06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尤永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中分檢錦仁113執聲他85字第1139007529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尤永祥(下稱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後,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52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下稱A案);又因犯附表編號4之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後,與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11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下稱B案),若A、B案接續執行,則需執行有期徒刑15年。惟觀諸A案之下限為有期徒刑8年,B案之下限為有期徒刑5年8月,若附表編號1至5合併定應執行刑,依現行實務,必不會定高達15年有期徒刑,執行檢察官未慮及附表編號4所示案件業已進入偵、審階段、未考量對受刑人最有利之組合,就附表編號1至3、4至5所示之罪分別聲請定應執行刑,已影響受刑人權益,其請求執行檢察官再聲請重定應執行刑經否准,該執行指揮顯有不當,爰提起聲明異議以資救濟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於裁判主文具體諭知主刑、從刑等刑罰或法律效果之裁判法院而言。又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專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且為維護受刑人之權益,同條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若檢察官否准受刑人之請求,自應許聲明異議,以資救濟。惟倘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併罰案件,係各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時,由於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僅明定對於檢察官執行單一確定裁判之指揮不服之管轄法院,即生究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案件之爭議,現行刑事訴訟法漏未規定,係屬法律漏洞。關於法律漏洞之補充,在法學方法論上有所謂「類推適用」之方法,乃將法律明文之規定,依其規範意旨,適用至未規定之重要特徵相同案型。基於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目的在聲請法院將數罪併罰之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此與檢察官積極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二者重要特徵相同,自應類推適用同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管轄,以杜爭議,俾彌補受刑人訴訟救濟之闕漏,保障其訴訟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54號裁定參照)。
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84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法院判刑
確定後,有期徒刑部分再經本院於111年7月22日以111年度聲字第152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確定(即附表編號1至3部分,即A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見附表編號3),又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後,有期徒刑部分再經彰化地院於111年11月1日以111年度聲字第111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即附表編號4至5部分,即B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彰化地院,見附表編號5),有上開A、B案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執聲他85卷第56至
58、99至102頁、本院卷第37至40、45至46頁)。㈡受刑人主張因A案之下限為有期徒刑8年,B案之下限為有期徒
刑5年8月,若A、B案合併,所定應執行刑必不會定高達15年有期徒刑,為此請求檢察官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3年4月17日中分檢錦仁113執聲他85字第1139007529號函否准,有該函附卷可參(見執聲他85卷第146至148頁)。受刑人不服檢察官上開否准重新定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而向本院聲明異議。然查A、B案裁定附表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應為附表編號5所示之彰化地院,揆諸首揭說明,受刑人自應向彰化地院聲明異議,乃受刑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自非適法,爰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文傑
法 官 簡源希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尤永祥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妨害公務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8.09.16 109.01.13之前1~2年至109.01.13 109.01.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836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21、454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9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8號 判決 日期 109.03.31 111.03.02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9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5.13 111.04.1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已執畢 編號2至3前經彰化地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 編號1至3有期徒刑部分,前經本院於111年7月22日以111年度聲字第152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強制換頁====================強制換頁==========編號 4 5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9.07.22前半年至1年之不詳時間至109年7月22日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19分許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64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6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2號 111年度訴字第636號 判決 日期 111.04.19 111.07.29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2號 111年度訴字第63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5.30 111.09.0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編號4至5前經彰化地院於111年11月1日以111年度聲字第111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