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5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吳喬樟上列聲明異議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投檢曉廉110執聲他191字第1109007965號函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喬樟(下稱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鈞院108年度聲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下稱A裁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3號刑事判決(下稱B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12年6月確定,合計接續執行24年8月。因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5年12月14日,B判決附表所示之罪部分在105年12月14日後所犯,A裁定、B判決附表所示各罪不符合刑法第50條之規定,無從合併定應執行刑。惟A裁定除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外,其附表編號3至16所示之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106年5月12日,B判決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106年5月12日之前,而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以此方式定應執行刑,合計總和上限為26年3月,下限共計8年6月,以檢察官所採取之A裁定、B判決接續執行之組合顯然較不利於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人既有可能得到更低之執行刑,為避免過度評價,有必要透過重新裁定程序改組搭配,執行檢察官未依聲明異議人之主張,駁回聲明異議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其執行指揮顯有不當,因此請求撤銷該執行指揮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而是否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應從檢察官所為之實質內容觀察,不應侷限於已核發執行指揮書之情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0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從而受刑人因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目的乃在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其對檢察官怠予或不准聲請定刑之聲明異議,與檢察官之聲請定刑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從而受刑人請求合併定刑而檢察官怠予或否准聲請之意思表示,核屬前揭所指執行指揮實質內容之一部,受刑人自得依法聲明異議主張救濟;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另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係專屬檢察官之職權,然為維護受刑人應有之權益,同法第477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惟若經檢察官否准者,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須有救濟之途,應許其聲明異議。於此,倘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併罰案件,係各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時,究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案件?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因受刑人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目的在聲請法院將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與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行使聲請權具有法律上之同一基礎事由,本於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管轄,以資救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本院最近之統一見解。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76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係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拒絕其聲請合併
定應執行刑之指揮執行處分為由,向本院尋求救濟,依前揭說明,檢察官不准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既屬執行指揮實質內容之一部,聲明異議人自得依法聲明異議。又聲明異議人因犯前揭如B判決部分,雖經原審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然A裁定部分,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且本院為最後諭知A裁定之法院,有上開判決、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本院對於本件聲明異議具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㈡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1條第5款分別規定甚明。而刑法第50條之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故於多次犯罪,均經科刑判決確定之情況,應以「最先判決確定日期」前之所犯數罪,依刑法第51條規定之各款定其應執行刑。是法院受理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受刑人具有刑法第53條規定情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應比較各案之確定日期,依法為適當之組合,並以其中首先確定者作為基準,於此日之前所犯之各罪(犯罪日期),如認為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從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法定基準可循,自無從任受刑人恣意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查,本件聲明異議人所犯如A裁定、B判決所示各罪(如附表A、B所載),最先裁判確定者為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105年12月14日判決確定),其於該確定日期之前所犯之A裁定附表編號2至16所示各罪,因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而經本院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聲明異議人在上開105年12月14日之後所犯之B判決附表一編號15至21、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罪,與B判決其他各罪(先於前揭確定日期所犯),係於同一偵查、判決程序,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亦經原審法院另為合併定應執行刑。從而A裁定、B判決依法各自合併定刑,經核尚無違法或不當。
㈢抗告意旨主張之合併定應執行刑組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
定及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重新定應執行刑後之上限為26年3月(即A裁定附表編號3至16所示各罪宣告刑加計曾定應執行刑總和+B判決原定應執行刑12年6月+A裁定附表編號1、2宣告刑總和),已較A裁定、B判決接續執行合計刑期高出許多,對聲明異議人並非更有利,且A裁定附表編號3至16、B判決附表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結果亦屬不確定,佐以聲明異議人並未提出任何足資證明再次合併定刑之結果,更優於原A裁定及B判決分別定刑後接續執行24年8月之證據,無從使本院確信本件確有符合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反而依聲明異議所指,可能使其蒙受更長刑期之危險。從而依聲明異議意旨所指之拆組方式,除刑度之組合更為不利聲明異議人外,以其未來不確定之合併定刑結果推論,客觀上並無從認定本件具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有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具備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顯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意旨不相符合,是聲明異議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明顯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自不應准許,至於受刑人另援引其他法院就不同案件所為裁定,與本案情節未盡相同,自無從比附援引。
四、綜上所述,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4月21日投檢曉廉110執聲他191字第1109007965號函之指揮執行處分,尚無違法或不當。聲明異議意旨徒執前詞予以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法 官 楊 陵 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附表A: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513號(即A裁定)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5/03/15 105/03/15 105/11/15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38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38號 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77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77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14號 判決 日期 105/09/14 105/09/14 106/04/24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69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696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14號 確定 日期 105/12/14 106/01/03 106/05/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53號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52號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52號 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5/11/15 105/10/04 105/10/04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00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166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1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14號 106年度訴字第60號 106年度訴字第60號 判決 日期 106/04/24 106/05/03 106/05/03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14號 106年度訴字第60號 106年度訴字第60號 確定 日期 106/05/12 106/05/19 106/05/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53號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31號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32號 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 號 7 8 9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5年12月中旬某日 105/06/14 105/06/14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71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984、1080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984、10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178號 106年度訴字第50號 106年度訴字第50號 判決 日期 106/08/01 106/06/29 106/06/29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178號 106年度訴字第50號 106年度訴字第50號 確定 日期 106/08/18 106/07/24 106/07/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057號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062號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062號 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5/08/21 105/08/22 105/06/14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984、1080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984、1080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8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50號 106年度訴字第50號 106年度訴字第49號 判決 日期 106/06/29 106/06/29 106/10/18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50號 106年度訴字第50號 106年度訴字第49號 確定 日期 106/07/24 106/07/24 106/11/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062號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062號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660號 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犯罪日期 105年2月、3月間某日某時 105年6月、7月間某日20時許 105年6月、7月間某日9時許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576、4549號 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576、4549號 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576、45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3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3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35號 判決 日期 108/04/23 108/04/23 108/04/23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3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3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35號 確定 日期 108/05/14 108/05/14 108/05/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06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06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06號 編號13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 號 16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罪日期 105/10/27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576、45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35號 判決 日期 108/04/23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35號 確定 日期 108/05/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06號 編號13至16曾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9年附表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3號判決(即B判決)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18次) 有期徒刑7年7月 (3次) 有期徒刑3年9月 犯罪日期 105年10月23日至106年3月1日 105年10月20日 105年10月21日 105年11月1日 105年12月3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6年 度偵字第2103號等 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03號等 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0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判決 日期 107年5月17日 107年5月17日 107年5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確定 日期 107年9月14日 (撤回上訴) 107年9月14日 (撤回上訴) 107年9月14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538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538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538號 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2次) 有期徒刑3年7月 (2次) 犯罪日期 105年11月11日 105年12月23日 105年11月19日 105年11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6年 度偵字第2103號等 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0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判決 日期 107年5月17日 107年5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確定 日期 107年9月14日 (撤回上訴) 107年9月14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538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538號 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