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4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建忠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強制猥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惟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業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4所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惟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13年7月4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經本院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影本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經受刑人陳述意見略以: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為免受刑人一罪一罰後,再數罪併罰,而致刑罰過重產生「刑輕法重」之現象,祈請考量受刑人未來就業時之年齡、須賠償被害人之金額及現行社會上之物價租屋金等因素,避免出獄後年齡過大而導致就業機會渺茫,致使被害人本已被受刑人傷害後連賠償金亦無法收回,造成再度損害,懇請裁量時給予自新之機會,以補償受刑人造成之損害等語,有受刑人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查。爰審酌受刑人上開所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分別為妨害自由、強盜、強制猥褻等,附表編號1、2與編號3、4所侵害之法益各不相同,附表編號3、4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之密接程度不高,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等一切情狀,以及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之年齡與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法 官 林 源 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自由 強盜 強制猥褻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3年4月(2次) 犯罪日期 109.08.22. 109.09.13. 106年9月至000年0月間某日、 109年4月底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35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062、30010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6248號 109年度訴字第2663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10號 判決日期 109.11.17. 110.01.06. 113.01.09.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6248號 109年度訴字第2663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2.29. 110.02.23. 113.04.23. (撤回上訴)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0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98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05號 編號3–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強制猥褻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5月(2次) 犯罪日期 106年9月至000年0月間某日、 109年4月2日至同年0月0日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10號 判決日期 113.01.09.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4.23. (撤回上訴)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05號 編號3–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