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童睿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童睿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童睿明(下稱受刑人)因犯殺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部分,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部分,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佐,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其中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733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按;上開刑事裁定及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案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案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因而發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回覆就本件定刑無意見等情,有本院刑事庭民國113年7月22日113中分慧刑和113聲959字第6999號函(稿)、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03至307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部分,均係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部分,均係犯共同犯恐嚇取財(既、未遂)罪,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部分,係犯共同殺人罪,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部分,係犯共同犯遺棄屍體罪等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法 官 周 瑞 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涂 村 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童睿明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共3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27日至109年1月2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1月2日,應予更正) 108年12月28日至109年1月3日(共3次)(聲請書誤載為109年1月2日至109年1月3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68、69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1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687號 110年度訴字第393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1月19日 110年10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687號 110年度訴字第393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0年3月2日 110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09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534號 附表編號1、2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強制換頁==========編 號 3 4 罪 名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①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②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12日至109年3月14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3月12日至109年3月16日,應予更正) ①109年3月13日 ②109年3月21日 (聲請書誤載為109年3月13日至109年3月21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2、1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2、1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2年12月20日 (不得上訴) 113年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7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745號==========強制換頁==========編 號 5 6 罪 名 共同殺人罪 共同犯遺棄屍體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5日 108年6月5日至108年6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877、35034、35537號,110年度偵字第51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877、35034、35537號,110年度偵字第51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號 111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月11日 113年1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號(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33號駁回上訴確定) 111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號(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33號駁回上訴確定)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5月16日 113年5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3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386號 附表編號5、6所示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733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