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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選上訴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選上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清東選任辯護人 朱坤茂律師被 告 蔡東穎選任辯護人 施清火律師

余柏宏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選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選偵字第37、53、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鄭清東前為彰化縣和美鎮塗厝里人,在大陸地區東莞市

黃江鎮經營百事威房市有限公司多年,故其對於大陸地區共產黨政權(下稱中共政權)係我國敵對之境外勢力,中共政權設有(國)臺辦及統戰部等對臺工作機關,關心且欲滲透臺灣選舉,是中國政府及其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均屬反滲透法第2條所規定之滲透來源知之甚詳。被告鄭清東與被告蔡東穎(原名蔡家東,LINE暱稱仍沿用「蔡家東」)為20年以上好友,被告蔡東穎曾於民國83年擔任3屆彰化縣和美鎮月眉里里長,之後中斷,直至108年當選彰化縣和美鎮月眉里里長並連任迄今,為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下稱本屆總統、副總統暨立法委員選舉)之有投票權人,其2人均知本屆總統、副總統暨立法委員選舉係於113年1月13日舉行,且被告鄭清東明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不得行求、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為達與大陸姓名年籍不詳之「統戰辦黃主任」等共同影響我國總統大選選民投票意願之目的,受「統戰辦黃主任」委託、指示及資助,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不正利益,約定投票予特定候選人之犯意聯絡,推由不知情之公司員工詹侑翰與「統戰辦黃主任」聯繫,接受「統戰辦黃主任」指示,免費招待選民前往中國旅遊,且限定團員身分,需為和美鎮具有政治影響力之里長及該人之親友,且具有本屆總統副總統選舉之投票權人為賄選行賄對象,假藉招待旅遊,於112年11月18日至23日,透過有收賄犯意之被告蔡東穎招攬如附表編號2-18所示具有本屆總統、副總統暨立法委員選舉權之投票權人共18人(不含鄭清東本人)組團赴大陸地區東莞旅遊,並由被告鄭清東支付全部旅遊費用(受招待人如附表所示,共計18人,每人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每人原應收取之機票錢為人民幣2,000元,嗣後鄭清東全額負擔)(下稱「東莞旅遊」),總計招待出遊之不正利益為360,000元,以此方式對附表所示之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不正利益。該團於出發前即成立LINE「東莞旅遊」群組,被告鄭清東並於112年11月11日傳送訊息予被告蔡東穎:「煩請傳至群組投侯柯配的票,謝謝」,被告蔡東穎則允諾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回覆「我們這裡面的人都是投票給侯友宜的」等語,並依鄭清東指示,於同日將上開投票網址上傳至上開LINE「東莞旅遊」群組,且交代群組成員「里長代表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等名片要準備好」,而以此方式,於出發前揭露及暗示對於上開參與本次旅遊之里長及其家屬等約定於總統選舉時支持候選人侯友宜。

㈡隨後被告鄭清東於112年11月18日上午7時28分,在LINE「東

莞旅遊」群組上,向附表所有團員預告當天晚宴有「東莞市黃江鎮副鎮長蕭(起訴書誤載為肖)岱彤」跟大家聚餐。而該日在被告鄭清東經營之御寶酒店內之晚宴,除蕭岱彤外,另有黃江鎮副書記林沛堅等中共政權官方人員陪同用餐,另行程中於112年11月20日上午出遊時,被告鄭清東在遊覽車上持麥克風向所有團員表示:其本身為警察退休,侯友宜是警察出身,請支持侯友宜;另於同日晚上8時許晚宴敬酒之時,再度向團員表示上開話語,而公開表達及要求團員於本屆總統、副總統暨立法委員選舉中,支持國民黨總統候選人侯友宜,而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被告蔡東穎、陳惠絹則在場舉杯表示沒問題,而允諾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其2人均知悉本次免費旅遊係用以向具有投票權人行賄之不正利益,仍基於投票受賄之犯意而予以收受(陳惠絹所涉投票受賄罪嫌,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認被告鄭清東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反滲透法第7條之受滲透來源指示對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之投票行賄罪嫌;被告蔡東穎則係涉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次,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參照)。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判斷行求、交付賄賂罪之成立與否時,亦應考量民主社會中,人民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除公務員等具有特殊身份人士應嚴守其中立之立場外,任何人均得於競選期間,在各種公開或不公開之場合發言支援某特定候選人。至於行為人發表如「懇請賜票」、「務必投某人一票」等助選談話內容,主觀上是否有行賄之意思,又行為人與談話之對方或在場聽聞該等言論之有投票權人,是否均已產生「約使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之認知,自應審慎加以認定,要非謂於競選期間,不問任何場合,凡有致贈或允諾致贈相當價值物品(或利益)之舉,暨同時出現支援某特定候選人之助選言論者,即可不問源由,一律以投票行賄罪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2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鄭清東、蔡東穎各涉有上揭受滲透來源指示對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投票行賄、投票受賄罪嫌,無非係以被告2人之供述,證人陳惠絹、高麗娜、陳建興、柯淑娟、林麗嬌、葉忠候、柯雪月、周秋霞、楊永成、林文櫻、何吉盛、尤堃宏、楊繪薺、葉懷襄、蔡昀彤、王麗君、張敬堂、阮林美真、鄭皓仁、詹侑翰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被告鄭清東與詹侑翰微信對話、與「洋洋」微信對話、被告鄭清東與「蔡家東(即蔡東穎)里長」LINE對話紀錄、與「Tina Yeh桂珠」LINE對話紀錄、與「東莞旅遊11/18-11/23」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被告鄭清東等人入出境紀錄、112年11月18日至23日東莞旅遊照片6張、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被告鄭清東提出之電子收據、匯款單據、營業執照、掛名法定代表人協議等作為其主要之論據。訊據被告鄭清東固坦承有於112年11月18日至23日免費招待附表所示之人至東莞旅遊,並全程陪同等事實,惟否認有上開受滲透來源指示投票行賄犯行,辯稱:與蔡東穎是小時候就認識的朋友,在大陸經營房地產多年,有一個商業城想要招商,問蔡東穎有沒有興趣來大陸看看,可以邀幾個朋友由我招待,跟政治、選舉沒有關係,沒想到蔡東穎找那麼多人來,但已經開口說要招待,也不好意思反悔;其確在大陸東莞經營房仲事業,為招商及向鄉親展現其經營事業有成而舉辦「東莞旅遊」,且其並未限制里長及其親友始得參加,亦未受中共對臺工作機關指示、資助或自行為總統候選人侯友宜賄選等語;被告蔡東穎則坦認有受被告鄭清東委託找附表編號2-18所示之人參加「東莞旅遊」,惟否認有上開投票受賄犯行,辯稱:與鄭清東是小時候就認識的朋友,他問我有沒有興趣去大陸看看,可以找幾個朋友,我有次去鎮公所開會,就問來開會的其他里長,最後成團出遊,係基於同鄉情誼,為便利鄭清東招商代為宣傳,跟總統選舉沒有關係,全程並無聲明、鼓吹同行者支持特定總統候選人;本案「東莞旅遊」旅遊時,總統候選人尚未確定,還在民意調查階段,當時「侯柯配」、「柯侯配」爭論不休,直至112年11月24日才確定為「侯趙配」並辦理候選人登記,被告鄭清東傳送訊息請支持「侯柯配」,係針對當時民調而為,並非針對總統選舉正式投票之請求,且其並未許以一定之投票行為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鄭清東為大陸地區東莞百事威房住開發有限公司(下稱

百事威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嘉惠之配偶,東莞市星光佰瑞商場及御寶花園酒店實際控制人為百事威公司,其自警察退休後,亦實際參與上開公司之經營;被告鄭清東、蔡東穎為多年之好友,被告蔡東穎於108年當選彰化縣和美鎮月眉里里長並連任,被告鄭清東於112年10月間以電話聯絡被告蔡東穎,告知可找鄉親一同至大陸地區東莞旅遊,被告蔡東穎乃邀約附表編號2至18所示之人,參與被告鄭清東主辦之「東莞旅遊」活動,參加者除負擔從臺灣到桃園國際機場之費用以及致贈被告鄭清東之伴手禮費用約3,000元外,其餘機票、食宿均由鄭清東負擔,旅遊期間並有4日係住宿在被告鄭清東經營之御寶花園酒店等事實,均經被告2人供承或不爭執在卷,核與證人陳惠絹、高麗娜、陳建興、柯淑娟、林麗嬌、葉忠侯、柯雪月、周秋霞、楊永成、林文櫻、何吉盛、尤堃宏、楊繪薺、葉懷襄、蔡昀彤、王麗君、張敬堂、阮林美真、鄭皓仁、詹侑翰此部分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證述之情節相符(和警分偵字第000000000號卷【下稱和警卷】 第85至94、87至100、109至120、125至128、129至142、143至157、159至170、171至181、187至200、201至203頁;鹿警分偵字第1130001633號卷【下稱鹿警卷】第27至35、37至51、53至

64、69至79、95至104、107至117、123至137、143至151頁;113年度選偵字第53卷【下稱選偵53卷】第99至105、129至137頁,112年度選他字第134號卷【下稱選他卷】卷一第9至13、289至297、333至339、377至385頁,選他卷卷二第109至113、129至132、175至179、221至225、399至404頁,選他卷卷三第77至86、91至94、245至249、271至273、305至3

15、323至333、381至387、397至399頁),且有卷附LINE「東莞旅遊11/18-11/23」群組對話紀錄擷圖、被告鄭清東等人入出境紀錄、行程表、112年11月18日至23日東莞旅遊照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電子發票、東莞農村商業銀行電子回單、百事威公司費用報銷單、東莞市永信商旅服務有限公司對賬單、百事威公司營業執照、東莞市星光佰瑞商場及御寶花園酒店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掛名法定代表人協議(鹿警卷第195至214、221至224、225至233、279至281頁,選他卷卷一第17、19、143至153頁,113年度選偵字第37卷【下稱選偵37卷】第61、63、99至101、103、105、109、111頁,選偵53卷第55至57、61、63至70頁)可參,另侯友宜係於112年11月24日登記為113年總統副總統選舉(第16任)總統候選人,亦有中央選舉委員會112年12月15日中選務字第1123150583號公告(原審卷第309頁)在卷可稽,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關於被告鄭清東是否「基於投票行賄罪」之主觀犯意邀集附

表所示之人參與「東莞旅遊」,以及附表所示之人是否基於「約使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對價認知」而參與「東莞旅遊」之認定:

⒈關於受邀參與本案「東莞旅遊」旅行團之經過、緣由:①證人

陳建興於警詢、偵查證稱:這次旅遊純粹是因鄭清東在大陸經商有成,邀請我們去旅遊;(問:東莞這次是如何邀?)差不多112年10月初或10月中約,是之前塗厝里里民鄭清東邀請,因為他在大陸那邊經商,想要展現面子,本來跟我要人民幣2900元機票錢,後來說全免等語(選他卷㈠第10頁;和警卷第128頁);②證人即陳建興之妻柯淑娟於警詢、偵查證稱:一開始蔡東穎有說費用是由鄭清東招待我們,但我覺得不好意思,所以有買台灣的鳳梨酥跟茶葉送給鄭清東當作謝禮,鄭清東表示飯店跟餐廳都是他的,所以他覺得這樣招待不算什麼;疫情前鄭清東有到我們塗厝里恒德宮參加拜拜,並表示有機會可以去他那邊旅遊,剛好疫情也都解封,他就邀約我們過去遊玩;陳建興說鄭清東因為經商有錢,邀我們過去玩等語(和警卷第131-132頁;選他卷㈢第81頁);③證人林麗嬌於警詢、偵查證稱:我是在大陸東莞旅遊才第一次見到鄭清東,稍微聽到鄭清東之前在大陸有賺到錢,我受到柯雪月里長邀約前往等語;(問:你們這次行程從出遊到大陸玩,全部都是鄭清東所支付的,你覺得他的目的是什麼?)我不知道,我也沒問行程,也沒聽到他講什麼等語(和警卷第147至148頁;選他卷㈠第383頁);④證人楊永成於警詢證稱:因為鄭清東去大陸東莞20多年,邀請大家去看他投資的建設及去他的飯店居住及旅遊等語(鹿警卷第30頁);⑤證人何吉盛於警詢證稱:鄭清東負責發言,大部分都是分享他的成就,在大陸地區發展的狀況,他在東莞有飯店也有店面在出粗,也歡迎我們臺灣年輕人可以到當地發展;我記得一開始旅遊時,鄭清東有在遊覽車上說過他是退休警察,以前曾破過什麼案件等,但沒有聽到他要支持侯友宜等說法,鄭清東也沒有私下跟我講過;鄭清東或其他團員沒有向我傳達選舉支持侯友宜的訊息,我認為就是因為鄭清東經商成功,要邀請蔡東穎及陳建興的好朋友去旅遊及參觀鄭清東的事業成果等語(鹿警卷第46至47、49頁);⑥證人葉懷襄於警詢陳稱:鄭清東在大陸做生意有賺到錢,所以才招待我們和美鎮的鄉親去大陸旅遊等語(鹿警卷第73頁);⑦證人張敬堂於警詢證稱:我認為鄭清東家人在大陸當地經商有成,且他退休前是警察,想邀請朋友去大陸旅遊,去看他家人在大陸經商的成就等語(鹿警卷第101至102頁);⑧證人高麗娜於警詢證稱:是與我弟媳陳惠絹前往大陸東莞旅遊,不知道何人邀約,是聽陳惠絹說旅遊淡季,疫情解封,剛好沒有人陪她,所以邀約我跟她一起去等語(和警卷第111頁);⑨證人葉忠候於警詢、偵查證稱:蔡東穎有跟我介紹鄭清東是在大陸事業有成的台商,這次前往旅遊就是他要招待彰化縣的鄉親;蔡東穎說一人3千元,裡面包含到桃園機場的接送及送大陸台商的伴手禮,把3千元交給蔡東穎,其他機票及住宿費用,蔡東穎說台商鄭清東會處理,他在大陸經商有成,說要回饋和美的鄉親,所以舉辦這次旅遊等語 (和警卷第172頁;選他卷㈡第222頁);⑩證人柯雪月於警詢證稱:我前往旅遊時得知鄭清東在中國大陸發展很好;蔡東穎只跟我說台商招待,有無跟選舉有關我不清楚等語(選他卷㈡第222頁121、127頁);⑪證人周秋霞於警詢、偵查證稱:(問:鄭清東為何無緣無故要招待你前往大陸東莞旅遊6天5夜?)因為蔡東穎里長說鄭清東在大陸地區收購寶成企業大片土地,希望蔡東穎前往並邀約一些人一同前往參觀,目的是為了炫耀;不清楚鄭清東是否尋求參與旅遊團員支持侯友宜參選總統,他也沒有說;這次112年11月18日東莞旅遊是蔡東穎里長問的,說鄭清東要他邀請一些人去大陸東莞,沒說一定要邀里長,說要參觀鄭清東家人在那邊的事業,大概是有賺到錢要炫耀一下等語(和警卷第191、196-197頁;選他卷㈠第335頁);⑫證人尤堃宏於警詢證稱:這趟旅行下來,我個人猜想,覺得他可能是當地有一個八卦山聯誼會,剛好要舉辦想說邀約我們去參與,能讓他比較有面子,加上鄭清東是我們和美人,所以才會招待和美的鄉親;蔡東穎後來跟我說鄭清東在大陸東莞做的不錯,有自己的飯店,叫我們去給他招待不用費用,我問蔡東穎說沒有費用好嗎,蔡東穎說要不然一人繳3千元,集資買伴手禮,我帶楊繪薺一起去,總共付6千元等語(鹿警卷第56頁;選他卷㈡第402頁);⑬證人王麗君證稱:

一開始不知道為什麼要招待前往大陸東莞旅遊,蔡東穎他跟我說台商要招待等語(選他卷㈢第260頁);⑭證人阮林美貞於警詢、偵查證稱:是月眉里里長蔡東穎邀約,他是於112年11月來我家聊天,問有沒有興趣參加中國東莞旅遊,說有一個朋友是警察退休,在大陸發展的很好,要免費招待我們去東莞旅遊不收任何費用,因為是鄉親要過去旅遊所以免費招待等語(選他卷㈢第109、245頁)。

⒉細譯前開證人證述內容,可知被告鄭清東及受其委託邀集附

表編號2-18之人參與本案旅遊之被告蔡東穎,於一開始邀請附表編號2-18之人參加「東莞旅遊」時,並未提及即將舉行之總統選舉之事,亦未要求其等需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始得參加。衡情,被告鄭清東若是基於投票行賄之動機而免費招待「東莞旅遊」,豈有不先確認參與者投票意向之可能,則被告鄭清東是否「基於投票行賄罪」之主觀犯意邀集附表所示之人參與「東莞旅遊」,已屬有疑。且由大多數之證人證稱其等係認知被告鄭清東及家人在大陸經商有成,又出身和美,為展現家族在大陸成就,以及本身即經營飯店、餐廳之便,乃免費招待鄉親前往旅遊等情,及被告鄭清東、蔡東穎均未曾要求證人等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情況下,則其等對於參與本案旅行團,是否有以「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作為旅遊對價之認知,亦非無疑。

⒊證人陳惠絹於偵查曾證稱:印象中於112年11月20日晚上7點

溫泉飯店那一個晚餐,鄭清東說他是警察出身,要我們支持侯友宜,鄭清東是走過來站著敬酒時,對我這一桌全部的人說,大家坐著舉杯跟鄭清東說沒問題;我覺得這次鄭清東免費招待跟他要我們支持侯友宜,是有關係的,但我已經去了,也沒有辦法等語(選他卷㈢第78至80頁),並經本院勘驗證人陳惠絹偵查光碟,確認其有為上開內容之陳述,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21-223頁),然其於原審改稱:在旅遊期間,鄭清東沒有跟我們說總統大選會支持侯友宜,在車上或吃飯期間,鄭清東也沒有拜託大家投票支持侯友宜,我認為這次旅遊跟鄭清東要求我們支持侯友宜沒有關係等語(原審卷一第225至227頁),前後證言已非一致,是否可信,已非無疑。且衡之本案其他同團成員,除證人王麗君曾於偵查證稱:被告鄭清東有提到他之前是警察,所以比較支持警察,但沒有特別說要支持何特定候選人,也沒在公開場合說要支持誰等語(選他卷㈢第309頁),至多可認被告鄭清東曾表示其個人較支持警察外,其餘之參團證人均稱未於行程中聽到被告鄭清東請託支持侯友宜的言論,自難僅憑證人陳惠絹偵查中之證述,在無其他補強證據情況下,認定被告鄭清東確有於敬酒時發表請託支持侯友宜之言論。況縱認被告鄭清東確有上開於用餐敬酒之際,向證人陳惠絹或其周邊成員述及希望支持侯友宜之言論,審酌當時正值我國選舉之際論及相關選舉之事,至多可認被告鄭清東係表示其個人立場,對部分團員發表希望支持侯友宜之言論,仍屬個人言論自由、參與政黨自由之範疇,尚難遽推論被告鄭清東有約其等為投票權行使之意,而認定被告鄭清東有對附表所示之人行求、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等投票權行使之行為及主觀犯意。

⒋證人陳惠絹偵查筆錄雖記載:(問:王麗君說鄭清東在遊覽車

上,有說要支持侯友宜?)我們在國内機場接送時,我沒有印象他有說。印象中在大陸第三天,從御寶飯店退房要去溫泉飯店的路上,鄭清東在遊覽車上,他跟他老婆坐在最前面,他坐在椅子上拿麥克風,因為我是坐後段的,他全文是講怎樣,我沒有注意聽,他有講支持侯友宜,時間應該是11月20日8時10分到11時10分這一段等語,惟此部分經本院勘驗結果,當時之訊問內容為:「(時間37分57秒至38分6秒)檢察官:OK,好。王麗君說,王麗君說,他在遊覽車上面也

有這樣講,有這樣子說嗎?陳惠絹:遊覽車上面……我沒什麼印象欸。(思考回想緩慢

陳述)……(時間41分30秒至42分47秒)檢察官:就是要去的遊覽車上已經講了,然後在晚餐的時候

敬酒又講,前後是這樣子對不對?陳惠絹:好像是這樣子。

……檢察官:從御寶飯店退房,要去溫泉的路上。

檢察官:鄭清東在遊覽車上面是拿麥克風說,還是怎麼說?陳惠絹:麥克風說啦。

(時間44分13秒至44分43秒)檢察官:他跟他老婆坐在前面,然後鄭清東拿麥克風,有站

起來說還是坐在椅子上說?陳惠絹:坐在椅子上面說。

檢察官:坐在椅子上說,然後呢?那你們的反應是什麼?陳惠絹:我們的反應就是只聽他說啊。

檢察官:你們沒有說「當然ㄟ支持(台語)」、還是怎樣

(台語)?怎麼可能下面沒有反應?上面都要唱歌要幹嘛的,不是嗎?那他講這樣就乾乾的啊,你們都沒有人講話嗎?陳惠絹:沒有。

檢察官:沒有人有回應?(時間45分12秒至47分14秒)檢察官:他是講說警察出身,然後侯友宜也是做刑事的,還

是怎麼樣?是怎麼說的啊?還是你要跟王麗君一起對對看?你們兩個對對看?陳惠絹:(低頭思考)嗯……我不太……想不太起來那個

……他是怎麼講的。但是你說有沒有講,這是有印象的,(用手比劃)但是要……他是怎麼講全文的,這個是沒辦法……檢察官:因為你講這不合理啊,「請大家支持侯友宜」,然

後就乾乾的,下面也沒有人說「喔!凍選!(台語)」,什麼都沒有講?這樣很怪吔,依你們里長的那個活潑跟世故的程度不可能啊。

陳惠絹:沒有。

檢察官:以你們里長,對呀,就是這麼積極,這麼熱心服務

的情況下……陳惠絹:(笑)確實……因為我是坐在後段的,那只是聽,那也沒有很認真的在聽。

〈時間46分15秒〉

檢察官:哦,請大家支持侯友宜……陳惠絹:(笑)檢察官:然後因為我是坐在後段的,他的全文是怎樣,我不

太,不太有注意聽。但是如果有說要支持侯友宜,他是有講的。

陳惠絹:對。」等語,可知證人陳惠絹一開始於檢察官告知「王麗君說,他(指被告鄭清東)在遊覽車上面也有這樣講」時,係回應「遊覽車上面……我沒什麼印象欸」等語,之後始表示被告鄭清東有拿麥克風,坐在椅子上面說,並強調其想不太起來全文怎麼講等語,對於被告鄭清東究於遊覽車上發表如何內容之意見,並非肯定。且綜觀證人王麗君歷次供述,並未提及被告鄭清東有「在遊覽車上」講支持侯友宜之事,甚而於113年1月7日製作第2次警詢時證稱:被告鄭清東只有說他支持警察,並未稱特定要支持哪一位警察,也沒有說要支持侯友宜等語(選他卷㈢第265、272頁),是檢察官當時對證人陳惠絹提問之前提事實並不存在,則證人陳惠絹受此錯誤資訊之引導,後續所為之不確定證述,憑信性已甚低,遑論證人陳惠絹於原審改異其證詞,則其偵查中之此部分證言,自不足為不利被告鄭清東之認定,併予敘明。

⒌被告鄭清東有於112年11月11日晚上7時許傳送「https://www

.surveycake.com/s/Aobby」民調投票網址連結予被告蔡東穎,並表示「煩請轉傳至群組投侯柯配的票,謝謝」,蔡東穎於同日20時36分許回覆「我們這裡面的人都是投票給侯友宜的」等語,並於同日晚上9時15分許將該民調投票網址傳送至東莞旅遊群組等情,雖有被告鄭清東與蔡東穎LINE對話紀錄擷圖、「東菀旅遊11/18-11/23」LINE群組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佐(鹿警卷第188、199頁),公訴意旨並據此認定被告鄭清東傳送民調投票網址連結予被告蔡東穎,指示其轉傳至群組,係於出發前揭露及暗示參與本次旅遊之成員約定於總統選舉時支持候選人侯友宜等語。惟112年11月11日時,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尚未開始進行登記,登記期間係為112年11月20日起至11月24日止,有中央選舉委員會112年11月16日中選務字第1123150448號公告在卷可參(原審卷一第305頁),當時國民黨尚在討論是否與民眾黨推出之候選人柯文哲合作參選總統副總統,因此有「侯柯配」、「柯侯配」之爭議,並進行相關民意調查,嗣兩黨合作破局,最終於111年11月24日由侯友宜與趙少康登記為國民黨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等情,有相關新聞報導附卷可參(原審卷卷一第311至314頁),是被告鄭清東傳送民調網址請被告蔡東穎轉傳至群組支持「侯柯配」,應是指請投票支持侯友宜作為總統候選人、柯文哲作為副總統候選人登記參選。且被告蔡東穎轉傳送該聯結至「東菀旅遊11/18-11/23」LINE群組時,並未提及要大家支持「侯友宜」或「侯柯配」,僅交代要準備好名片之行前事項,公訴意旨認被告蔡東穎轉傳該聯結時有要求支持「侯柯配」與實情不符,自亦難以被告鄭清東此一舉措,作為其係向附表所示之人行求總統選舉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約定,亦屬明確。

⒍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之舉證,不足以證明被告鄭清東有

約使有投票權人即附表所示之人投票支持總統候選人侯友宜之行為、犯意,自不能以被告鄭清東有招待附表所示之人至東莞旅遊乙情,遽認係屬投票行賄而交付不正利益。㈢公訴意旨雖以被告蔡東穎於112年11月20日晚宴上,於被告鄭

清東要求大家支持侯友宜時,有與陳惠絹舉杯表示沒問題,而允諾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等語。惟被告鄭清東有無於112年11月20日晚宴至證人陳惠絹所坐桌敬酒時,發表請託支持侯友宜的言論,已有疑義,且縱有上開言論,亦無法逕推論被告鄭清東所為是約其等為投票權行使之意,業如前述,而被告蔡東穎自始否認其當時有舉杯表示同意,或者允諾以投票之行使作為免費旅遊之對價,則縱被告蔡東穎有接受被告鄭清東招待至東莞旅遊,亦難認被告蔡東穎有公訴意旨所指基於投票受賄之犯意而收受不正利益之行為。上訴意旨雖以:被告蔡東穎於112年11月1日至同年月8日先以顯低於市價之行情,參加另一重慶旅遊團,該團召集人何吉盛亦因賄選及涉犯反滲透法遭提起公訴,足證該次旅行期間有與選舉相關之活動,被告蔡東穎參加該次低價團後,旋於10天後再接受招待參加本案免費旅行團,出遊時間與選舉僅差不到2個月,時間緊密,期間被告鄭清東多次表達請大家支持候選人侯友宜,被告蔡東穎亦回覆「我們這裡面的人都是投票給侯友宜的」等訊息,足認被告蔡東穎主觀上顯明知免費出遊是因被告鄭清東為支持特定候選人、招待其等出遊作為行賄等語。惟被告蔡東穎參與之另一旅遊團是否涉及賄選及涉犯反滲透法,因個案情節不同,本難比附援引,檢察官執此作為被告蔡東穎有罪之論據,顯無可採。且被告鄭清東於本案旅遊期間有無表達支持候選人侯友宜之言論並非明確,已如前述,至被告蔡東穎於與被告鄭清東對話時所稱:「我們這裡面的人都是投票給侯友宜的」等語,對照其轉傳連結至群組時並未依被告鄭清東要求強調支持「侯柯配」以觀,上開所述是否其內心真意、認知,亦屬有疑,無從認已有受賄之合意,無足為其不利之認定,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所指,亦無理由。

㈣公訴意旨雖以「東莞旅遊」112年11月18日晚宴上,有東莞市

黃江鎮副鎮長蕭岱彤、副書記林沛堅出席,且被告鄭清東曾向員工詹侑翰表示追加之機票爭取看看,詹侑翰並回報「統戰辦黃主任」請其先訂票等情,以及卷附被告鄭清東與詹侑翰、「洋洋」之微信對話、與「Tina Yeh桂珠」之LINE對話紀錄、暱稱「吳燕文、金淮」之微信對話紀錄等,認被告鄭清東有接受中共政權之委託、指示、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行賄等語。惟查:

⒈證人詹侑翰有於112年11月4日以微信傳送訊息向被告鄭清東

詢問阮林美真不在原本的名單上,是否要新增,被告鄭清東回覆「後來追加的,可以就上,不方便就不要勉強」,嗣詹侑翰於11月7日主動向被告鄭清東表示「統戰辦黃主任請我先訂票,怕到時沒機票」,嗣被告鄭清東於11月9日傳送訊息稱「柯淑娟是塗厝里里長太太,要求要參加,爭取看看」等語,詹侑翰則回覆「好、我問問」等情,固有被告鄭清東與詹侑翰之微信對話紀錄在卷可參(微信上暱稱為「詹佑翰」,鹿警卷第159、160、161頁)。然上開內容雖可見被告鄭清東有請詹侑翰協助整理參與名單及訂機票,並有提到爭取看看等語,但並未具體說明向何人爭取,詹侑翰亦僅回覆同意詢問,且證人詹侑翰於警詢證稱:有向被告鄭清東催討確定到訪的名單,好提供給旅行社代訂機票及向黃江鎮人民政府申報到訪旅客名單及預計行程,我11月9日回覆「好,我問問」是指我要向黃江鎮政府說要新增一位團員,統戰辦黃主任是當時和我聯繫的黃姓承辦人,因為客氣我都稱他黃主任等語,偵查中亦結證稱:我沒有統戰部的任何資料,是先打黃江鎮政府的總機,我跟總機的人說我們公司有團體要來住酒店,問需要報備嗎,總機就幫我轉到這位黃先生,因為他接起電話,就說他是統戰辦,黃先生說臺灣團體來需要報備,是因為我在訂機票時旅行社有提醒我是團體又是臺灣人,有無跟政府提過,所以我才會打電話去報備;「怕到時沒有機票」是我自己講的,統戰辦黃主任只是叫我先訂票;被告鄭清東知道我需要去報備,所以旅客名單如果有增減,必須去更新,但我實際上沒有跟黃主任說,我只是更新名單而已,黃主任是一個窗口,我只是跟他聯絡,沒有跟他有任何的微信紀錄等語(選偵37卷第47、49、119至122頁)。是所謂「統戰辦黃主任」是詹侑翰對其接洽之承辦人客氣之稱呼,其會與該承辦人接洽係為報備到訪之名單,且卷內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確有「統戰辦黃主任」之人具體委託、指示或資助被告鄭清東招待附表所示之人至東莞旅遊,實無從僅以被告鄭清東與詹侑翰間之上開微信對話紀錄,即認定有「統戰辦黃主任」指示被告鄭清東介入本次總統選舉。

⒉被告鄭清東①於112年11月12日向暱稱「洋洋」者傳訊「我18

日帶20位鄉親東莞6天5夜旅遊」,「洋洋」即回訊「住酒店嗎?」「是你之前說的政府的嗎?」,②於112年11月14日傳訊「和美這些里長我11月18日至23日我要帶到東莞交流,台辦落地接待,我想帶他們參觀沙田百合,方便嗎?」等內容予「Tina Yeh桂珠」,③有暱稱「吳燕文、金淮」者於112年11月13日傳訊給鄭清東表示「大朗的統戰在拜託 看你那邊,里長來訪名額,如果有多的話撥一些給他報」等情,雖有被告鄭清東與洋洋間微信對話紀錄、與「Tina Yeh桂珠」間LINE對話紀錄以及檢察官勘驗筆錄(內容為鄭清東與吳燕文、金淮間WeChat聊天翻拍畫面)在卷可參,而可認被告鄭清東主辦「東莞旅遊」時,不無配合大陸地區對臺工作機關對前往大陸地區旅遊之國人為文化、政治及認知等宣傳之情形,惟上開政治宣傳手段行之有年,並非限於總統選舉期間,且公訴意旨既認本案「東莞旅遊」係由被告鄭清東支付全部旅遊費用,足認本案並無證據顯示該次旅遊費用之全部或一部係由所謂「統戰辦黃主任」或大陸臺辦支應,自亦難僅以上開對話內容,逕認被告鄭清東係接受中共政權之委託、指示、資助而免費招待附表之人前往中國旅遊。上訴意旨徒以上開尚非完整之片段對話內容,推認被告鄭清東非對本案旅遊團細節有決定權之人,團員中又僅認識蔡東穎、陳建興,豈有平白無故招待其等出國之理,主張其係受反滲透法所規定滲透來源即「統戰辦黃主任」指示、委託及資助,免費招待選民前往中國旅遊,自非有據。況本案尚難認被告鄭清東有對附表之人約定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業如前述,即不構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自亦無反滲透法第7條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案附表所示之人受被告鄭清東招待至大陸地區免費旅遊的時間在總統大選前,時機雖屬敏感而有可議,然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尚難證明被告鄭清東具有對總統選舉有投票權之人約其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主觀犯意,亦不足以佐證被告鄭清東所為有使附表所示之人「產生約使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對價」之認知,另亦無法證明被告蔡東穎有公訴意旨所指基於投票受賄之犯意而收受不正利益,仍然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確信,即屬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原審因而為其等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係就原判決已論敘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合法行使,持憑己見為不同之評價,不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基礎,復未提出積極確切之證據可資據為不利被告2人之認定,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提起公訴,檢察官廖梅君提起上訴,檢察官劉家芳、謝謂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陵 萍法 官 林 美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案僅檢察官得上訴,上訴理由並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所規定之3款事項為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董 怡 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編號 姓名 身分 1 蔡東穎 和美鎮月眉里里長 2 楊永成 里長周秋霞之夫 3 何吉盛 和美鎮糖友里里長 4 張敬堂 里長王麗君之夫 5 陳建興 和美鎮塗厝里里長 6 葉忠候 和美鎮好修里里長葉清欽之子 7 尤堃宏 和美鎮和東里里長 8 高麗婸 和美鎮柑井社區發展協會代表 9 陳惠絹 和美鎮柑井里里長 10 王麗君 和美鎮雅溝里里長 11 葉懷襄 里長蔡東穎之妻 12 林麗嬌 和美鎮四張里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 13 阮林美真 和美鎮鎮長林庚任之姊 14 柯雪月 和美鎮四張里里長 15 周秋霞 和美鎮竹圍里里長 16 柯淑娟 里長陳建興之妻 17 蔡昀彤 里長蔡東穎之女 18 楊繪薺 里長尤堃宏之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