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選上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坤松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 律師
王世華 律師被 告 王坤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 律師
賴軒逸 律師被 告 王綉梅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 一 人輔 佐 人 林金貴
(被告王綉梅之子)0000000000000000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7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偵字第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丙○○、甲○○、乙○○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辦之苗栗縣後龍鎮長候選人,明知不得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約使他人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亦知悉被告乙○○、甲○○為前開選舉具投票權之人,且被告乙○○之子即被告甲○○地方關係良好,若獲得渠等之支持將有利其選情,竟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於111年11月11日,至被告乙○○、甲○○位於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住處,以現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向被告乙○○行求,約定被告乙○○、甲○○全戶於選舉中投票支持被告丙○○,被告乙○○、甲○○則基於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而許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將丙○○所交付之現金收受而允諾之,因認被告丙○○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嫌,被告甲○○、乙○○所為,則均涉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嫌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第2項)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查原審法院判決之合議庭,其中陪席法官顏碩瑋,曾承辦本案偵查中對被告甲○○核發搜索票之強制處分聲請案件,此據本院調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搜字第712號案卷核閱明確,並有前開聲請案件之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搜索票聲請書(含其後之法院裁定結果欄)、聲請搜索票釋明書節錄影本(見本院卷第159至164頁)在卷可明,依上開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不得再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是原審法院審理本案之法院組織難認合法,且此一原審組織上不合法之瑕疵,尚無可因本院在實體上同為認定被告丙○○、甲○○、乙○○3人無罪而得以認屬無礙。本院恪於現行法制第二審屬事實之覆審制,且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規定條件,依法尚無可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更為審判,然第一審判決既有上開訴訟程序之違法,本院自應依上開同條項前段規定撤銷程序違法之第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及於理由內加以論述(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877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有關無罪判決,並無庸就證據能力予以說明。
五、檢察官起訴及上訴意旨認被告丙○○涉犯投票交付賄賂罪嫌、被告甲○○、乙○○涉犯投票收受賄賂罪嫌,無非係以下列理由為其論據:(一)被告丙○○至被告乙○○住處,身著競選背心,向被告乙○○表示「拜託投票給我」,並交付現金給被告乙○○,被告甲○○返家後,被告乙○○欲將錢給被告甲○○,被告甲○○叫被告乙○○將錢收起來等情,業據祕密證人A1於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詢問(下稱調詢)、偵訊時證述明確,並有A1手機錄影光碟、檢察官勘驗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丙○○、甲○○、乙○○確有上開犯行。原審雖以依A1所提出之錄影畫面,並未有A1所稱被告丙○○對被告乙○○表示「拜託投票給我」等語,而認證人A1之證詞有所瑕疵,然證人A1於偵查中證稱:其看到穿著背心男子拿錢給里長伯媽媽,並稱「拜託投票給我」等語,始拿起手機拍起來等語,況衡情買票為非法行為,不能排除被告丙○○為免在場人察覺異狀,而於交付款項時迅速帶過,尚難期待一般人蒐證上能將完整經過即時以影像保存。參以證人A1於調查站、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就被告丙○○交付賄款之時間、地點、金額、交付款項經過等節,所為證述大致相同,並與其所提出錄影過程均一致相符,證人A1於本案前與被告丙○○並不相識,應無甘冒涉犯偽證罪嫌,無端誣陷上訴人行賄之理,堪認證人A1所述應屬可信。至原審雖認證人A1為越南國籍人,應無法知曉被告丙○○所述「拜託投票給我(台語)」之語意,且其就上開話語係被告丙○○向被告甲○○或被告乙○○所說,前後證述不一,而認證人A1所述不可採部分,酌以自本案案發距離證人A1於原審到庭作證時已逾1年,故其對於事件經過有所淡忘,無違常情,且證人A1曾於偵查中稱:丙○○拿錢給里長伯媽媽(註:
指被告乙○○),說「拜託投票給我」,後來里長伯回來,里長伯媽媽把錢拿給里長伯,里長伯就說收起來,里長伯跟穿2號背心(註:指被告丙○○)的人用台語聊天,還有說拜託拜託等語,可知被告丙○○除對被告乙○○拜票外,尚有向被告甲○○行求期約之舉措,要難以此即全盤否認其證詞之憑信性。縱使證人A1並非本國籍人,亦不能排除其係趁案發當下記憶較清晰之際,第一時間向友人轉述完整對話過程並尋求翻譯,尚難據此全面否認其辨識並複述台語之可能性。(二)被告丙○○、甲○○、乙○○人雖以上開4萬元係屬借款而為置辯,然被告甲○○、乙○○就被告丙○○所交付款項為何,前後辯解不一,被告甲○○於111年11月22日調詢、偵訊中均稱:伊與丙○○無金錢往來,伊不知道丙○○拿錢給乙○○,2、3個月前有找丙○○幫忙調借50萬元,但丙○○稱人家不借他錢等語,於111年12月28日偵訊時稱:111年11月13日總部成立前1週,伊向丙○○借錢,當時沒有任何人在場,白天下午1、2點,伊跟丙○○借10萬元買菜用,丙○○說要借4萬元,之後伊再跟女兒借錢。同年11月11日當天伊有跟丙○○見面,知道丙○○拿4萬元給乙○○,伊跟乙○○說是丙○○要給她買菜用等語;被告乙○○則於111年11月22日調詢中先稱:丙○○是要把錢還給甲○○,兩年多前丙○○有跟甲○○借錢,伊當時沒有把錢收下來等語,復於同日偵訊中改稱:伊兩年前借給丙○○2萬元,後來伊跟丙○○要,丙○○一直沒有還,伊當天沒有把錢收下等語,於111年12月28日偵訊時稱:丙○○2年前借的錢已經返還給伊,案發當天是甲○○跟丙○○借錢,因為其當時沒錢買菜,伊記得沒收下,但丙○○把錢放在桌上,伊事後有跟甲○○說,甲○○叫伊收下拿來買菜等語;被告丙○○則於111年11月22日知悉檢察官傳喚後拖延報到,並關機斷絕他人聯繫,遲至被告甲○○、乙○○晚間離開地檢署後,始於翌日出面說明本案款項為其借予被告甲○○,被告甲○○其後亦稱是跟被告丙○○借的買菜金;且被告丙○○、甲○○於111年12月28日偵訊中,就借款時地、借款金額之議定過程、在場人員、有無擔保品、還款金錢來源均不同;衡諸常理,如該款項確為借貸,為合法原因交付,被告甲○○、乙○○要無謊稱不知情、未收款,甚至編造過去被告丙○○曾向其借款之不實故事之必要,顯見被告3人上開所辯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縱被告丙○○交付之款項為出借給被告甲○○或乙○○之買菜金一節為真實,4萬元並非小數目,在111年11月26日之公職人員選舉前不到一月,被告丙○○如此舉措,客觀上及主觀上均有使被告甲○○、乙○○足以影響或動搖投票意向,並無礙於被告丙○○當下有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此外,從111年11月10日21時餘許之監聽譯文可知,被告甲○○在被告丙○○提及正常開銷一詞後,急忙稱「電話不要講」等語,足認被告甲○○內心多有警覺,並提醒被告丙○○以隱諱方式聯繫,倘若二人對話非與犯罪、觸法行為有關,應無必要如此警覺、隱諱。是被告甲○○、乙○○嗣後改稱案發當天收受4萬元,係來自被告丙○○之借款等情,係附和在得知檢調傳喚當天即神隱,隔天才到案的被告丙○○所勾串的供詞,更是為脫免己身罪責而事後翻供之詞,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3人之認定,堪認本案4萬元之交付與被告乙○○、甲○○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三)被告丙○○於偵查中供稱當日尚有證人王木林、鄭進興在場見聞,然被告甲○○自承其向丙○○借款當下沒有其他人,其所述時間也與被告丙○○之辯護人於原審審理中始提交之錄影帶時間有別,有關交付本票過程、借款數額由誰決定、由誰叫被告甲○○來,被告甲○○與證人王木林、鄭進興2人所述也有所出入,證人王木林、鄭進興所述借款時地與被告甲○○供述有異,且證人鄭進興於111年11月23日調詢時稱:甲○○在競選總部成立前3天拿10萬元本票請伊陪同向丙○○借錢等語,復於112年3月3日偵訊中改稱:伊當時在丙○○競選總部泡茶聊天,不記得甲○○跟王木林誰先進來,一進來就說要借錢,沒有提出本票或支票等擔保品等語;證人王木林則於112年3月3日偵訊中證稱:是丙○○聊到甲○○要借10萬元,伊用手機打電話叫甲○○過來等語;復經確認被告甲○○於111年11月1日至同年00月00日間通訊監察紀錄,亦無證人王木林所述之通話紀錄,有職務報告、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是證人王木林、鄭進興所述被告甲○○前來借款之經過歧異,容係為迴護被告丙○○之詞,尚難採信。(四)被告甲○○於該次選舉當選為大庄里里長,且在選前之夜為被告丙○○站台時,下跪請求群眾支持被告丙○○等情,業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選字第16號民事判決認定在案。是被告甲○○應非普通選民,且於收受本案款項後確實有在被告丙○○所舉辦造勢活動幫忙站台,運用其在地影響力跪請群眾支持,為被告丙○○輔選之情形發生,被告丙○○所交付其之4萬元應無高於全台固樁行情之虞等語。
六、惟訊據被告丙○○、甲○○、乙○○3人,均堅決否認有何投票行賄或投票受賄之犯行,被告丙○○堅決辯稱:因甲○○要選里長缺錢,甲○○來借錢,甲○○在那段時間跟我借很多次錢,我都沒有答應,他要借10萬我也沒有答應,甲○○說他母親整天愁眉苦臉都沒有睡覺,我因為不忍心才借他4萬,不然那麼多次怎麼都沒有借他,我是看老人家,不忍心才借錢給他,所以我才在跑行程時送錢過去,裡面有人我也知道,難道我還會穿競選背心向老人家行賄嗎?4萬元是我借給甲○○競選里長用的買菜錢,從調查站到今天,我講的話從頭到尾都沒有出入過,因為整個過程就是這樣子,如果庭上認為有測謊的必要,我願意接受測謊的,如果這個4萬元是買票的錢,一般我們交付買票的錢一定是偷偷摸摸的,收款的人也一定是偷偷摸摸的,到沒有人或者是角落等等去交付這個錢,是偷偷摸摸的,我那天穿著背心有我的號碼,旁邊還有人,我要買票怎麼會做這樣的動作,再者甲○○家有4票,等於是1票買1萬,這個買票消息一定會傳出去,一票買1萬的消息傳出去,我根本連選就不用選,要這樣買票的話,要買上億或是好幾千萬,這個真的不是買票的錢等語。被告甲○○堅持辯稱:
當時是我跟丙○○借的,要選舉前我去丙○○家叫他幫忙,我說不夠錢買菜,他問我多少,我說7萬到10萬元,當時他沒有答應,我就透過我的朋友說要跟丙○○借錢,過幾天在總部,我忘記是誰打電話叫我過去,丙○○問我多少錢,我說7萬多,他說他沒有那麼多,他願意借我4萬多元,我有開1張面額10萬元的本票給他,他說不要,就把本票撕掉,他怕我花掉,就拿給我媽媽,當時我回家我媽媽就拿給我,我4月份就還給他了,我是跟他借的等語。被告乙○○則堅稱:丙○○沒有跟我買票,是借款而已等語。
七、本院查:
(一)被告丙○○於111年11月11日,曾至被告乙○○、甲○○位於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住處,身著競選背心,將現金交予被告乙○○收受等情,為被告丙○○、甲○○、乙○○所不否認,並經證人A1於調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且有A1手機錄影光碟、檢察官勘驗紀錄、原審勘驗內容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可為認定。惟檢察官認為被告丙○○涉犯投票交付賄賂罪嫌,被告甲○○、乙○○2人涉有投票收受賄賂罪嫌,主要係依憑證人A1所述為其論據,惟證人A1之陳述有以下之瑕疵、且就其所指被告丙○○當場對被告乙○○表示「拜託投票給我」等重要事實部分,欠缺可信之補強佐證,尚難遽採:
1、證人A1提出之錄影畫面,經原審於112年9月14日準備程序勘驗之結果如下:
被告丙○○、被告乙○○出現於畫面中,以下均以【台語】對話。 被告乙○○:(手上拿著一疊千元紙鈔,如圖)我女兒 會拿,你這樣…。 被告丙○○:好。 被告乙○○:啊,不用這樣。你要嗎? 被告丙○○:沒啦,他說你買東西要用到的啦。 被告乙○○:不用啦,我不用啦。 被告丙○○:蛤? 被告乙○○:他現在馬上回來,你坐一下,他馬上回來。 被告丙○○:蛤? 被告乙○○:你坐一下,他馬上回來。 被告丙○○:沒啦,我還要去辦事情,他馬上回來嗎? 被告乙○○:他馬上回來,他去買麵,快好了,馬上回 來。 被告丙○○:好,買麵。 被告乙○○:買麵馬上回來,那邊坐一下。 被告丙○○:中餐嗎? 被告乙○○:給我坐一下啦。 被告丙○○:中餐嗎? 被告乙○○:不用脫,不要脫,現在都沒有脫了,他快 要回來了。 被告丙○○:現在都沒有脫了齁? 被告乙○○:(模糊不清無法辨識)。
以上有原審於準備程序之勘驗內容(見原審卷一第151至152頁)在卷足參。從上開勘驗結果記載之對話內容,並未有證人A1所稱之被告丙○○曾對被告乙○○表示「拜託投票給我」等語之情形,被告丙○○是否有對被告乙○○表示「拜託投票給我」一語,實為有疑,難謂證人A1所述非無瑕疵存在。
2、證人A1歷次所述如下:①於調詢時陳稱:我朋友於111年11月11日中午到苗栗後龍找某
位里長,也帶著我去,我與朋友到那位里長家時,那位里長及里長的母親在家,後來那位里長有事出門,我朋友也因為有事要出去處理暫時離開里長家,要我一個人先在里長家等他。我在等我朋友回來的時候,剛好有位穿著印有2號候選人競選背心的男子來找里長的母親,該位穿2號候選人競選背心的男子與里長的母親開始在客廳講話,後來該位候選人拿出一疊千元大鈔要塞給里長母親,起初里長母親說「不用不用」,但最後里長的母親還是將錢收下拿在手上,該位候選人把錢拿給里長的母親的時候還說「投票給我,拜託拜託」。那時候我剛好坐在客廳,我聽到「投票給我,拜託拜託」便拿出手機錄影,有錄到那位候選人拿錢給里長的母親的畫面,後來那位里長回來,我就不敢再攝影。里長回到家後,與那位候選人在客廳聊天的時候,那位候選人向里長說「拜託支持」等語(見111年度選他字第134號卷〈下稱他卷〉第27至28頁)。
②於偵查中陳述:「(問:你要檢舉的內容?)我跟朋友去他
的朋友家,是一個里長家,里長伯說要去買東西,我的朋友請我在里長家等他一下,我跟里長伯的媽媽坐在客廳,有一個男生穿背心,上面有「2號」,他拿錢給里長伯的媽媽,說「拜託投票給我」,我知道她是選舉的,我就拿手機拍起來,想說朋友回來我給他看,要問他什麼事」、「(問:該名男生拿多少錢給里長伯的媽媽?)看起來2、3萬元」、「(問:里長伯的媽媽有收下錢嗎?)她把錢拿在手上。後來里長伯回來,穿2號背心的人還在,里長伯的媽媽把錢拿給里長伯,里長伯就說收起來,我聽到里長伯的車子回來,我就把錄影關掉了」等語(見他卷第39至40頁)。
③於原審審理時稱:「(問:你來台灣幾年了?)6年多」、「
(問:聽得懂中文嗎?)聽懂一點」、「(問:請求提示院卷第160頁圖片,並告以要旨,證人看得到這張圖片嗎?)有看到」、「(問:這個影片是你拍的嗎?)是的」、「(問:你當天為什麼會拍這個影片?)因為我有看到那個男生,就是穿那個背心,就是有2號,然後為什麼他拿錢給阿婆,因為我也不懂台灣為什麼選舉,就是要穿這個衣服,這個背心這樣,要拿錢給阿婆這樣,因為這樣子我才會拍照」、「(問:當天你是因為什麼原因去到那裡?那裡什麼人跟你認識?)因為我認識里長的兒子的朋友叫張清榮(音譯),有認識所以我才會到這個地方」、「(問:當天他拿錢給阿婆的時候有說什麼嗎?)因為那時候里長回來,就是因為有講話,那個人有拿錢給阿婆,所以有在講話,台語我聽不懂,然後後來里長回來,我聽里長說要投給2號的,要投票給2號這樣」、「(問:當天穿背心的這個男子有說投票給他,是嗎?)我不知道是不是投票的意思,但我有聽到說投票給我」、「(問:是這個穿背心的男生說的嗎?)是的」、「(問:是在他拿錢給這個阿婆之前還是之後?)因為已經拿錢給阿婆,但是那時候阿婆的兒子不在,後來阿婆的兒子回來,才跟阿婆的兒子講的」、「(問:這句話是穿背心的男生跟阿婆講的,還是跟里長講的?)里長講的」、「(問:那天穿背心的男生拿多少錢給這個阿婆?)我不知道多少,大約2、3萬左右」、「(問:當時穿背心的男生拿給阿婆的時候,有沒有說這是里長跟他借的錢?)因為那時候穿背心的拿錢給阿婆的時候里長還沒回來,後來里長回來,然後阿婆後來有拿錢給里長。因為那時候穿2號背心的有拿錢給阿婆,那時候阿婆的兒子里長回來,然後那個里長把那個錢塞進阿婆的口袋」、「(問:我的問題是說當時穿背心的男生有沒有跟這個阿婆說這是你兒子借的錢,可以請你再回答一次嗎?)沒有講,那時候穿背心的有拿錢給阿婆,阿婆那時候都不要拿,阿婆不肯拿,兩個有推來推去這樣」、「(問:後來那個錢是放在哪裡?)就是阿婆放在她的褲子口袋」、「(問:里長回來之後,阿婆有跟里長講這件事情嗎?)阿婆那時候拿錢給里長,其實那里長也知道,也曉得這樣子」、「(問:里長是在你拍這個影片後多久回來的?)看到拿錢的時候馬上拍,拍的時候有聽到車子的聲音,就知道里長有回來,後來我就停止錄影,就不敢錄了」、「(問:後來里長跟穿背心的男生跟阿婆在這個地方有一起見面嗎?)有見面,那時候阿婆有走來走去,然後穿2號背心跟里長也有在講話」、「(問:穿背心的男生跟里長有講什麼話嗎?)兩位有講台語,我聽不懂」、「(問:有沒有講到剛剛他給她這個錢的事情?)有聽到那句話,有」、「(問:哪句話?)投票給我」、「(問:這句話是在里長回來的時候,穿背心的男生跟誰講的?)跟里長講的」、「(問:有沒有說這個錢之後要還?)沒有」、「(問:現在你看到的這個男生,是當天你剛剛講的哪一個人?就是你剛剛有提到的人裡面有出現過嗎?你剛剛有講到三個人,一個是里長,一個是穿背心的男生,跟一個阿婆,現在在你面前的這個人是你剛剛講到的三個人之一嗎?)有像」、「(問:是穿背心的男生還是里長?)穿2號背心的」、「(問:當天你去里長是要做什麼?)里長的朋友就叫我去這邊玩,然後說等他去買東西回來吃」、「(問:是里長的朋友叫你去那邊玩,還是里長叫你去那邊玩?)是里長的朋友帶我來的」、「(問:里長的朋友帶你去之後為什麼會離開?)因為他有跟我說在這裡等一下,他等一下就回來,然後我在那邊跟阿婆講話」、「(問:你那個朋友後來有回來嗎?)有回來」、「(問:比里長還早回來還是里長先回來?)里長先回來」、「(問:當天你看到這個畫面的情況,院卷第160頁圖片,當場有幾個人?就是拿錢這個現場,當場有幾個人?)只有阿婆跟這位還有里長,三個人」、「(問:這個時候怎麼會三個?)我錄影的時候只有阿婆跟穿2號背心的,後來里長才回來」、「(問:所以這個時候現場連你就三個人?)是,只有三個」、「(問:後來里長回來就變四個人?)是的,里長回來我就馬上停止錄影了」、「(問:你認識2號這個人嗎?之前有沒有看過他?)不認識也沒見過」、「(問:你來台灣多久了?)6年多了」、「(問:中文理解能力如何?)一般」、「(問:你剛剛有講說那一天聽到2號這個人都是講台語,對不對?)是」、「(問:你台語聽得懂嗎?)聽不懂」、「(問:那天他都全程講台語,為什麼會有聽到說拜託投給2號這一句話?)因為我也聽不懂,所以我有錄影才問那個朋友,說為什麼選舉怎麼樣,為什麼講到那句話」、「(問:那個錄影的內容後來你有跟你朋友一起看嗎?)有,我有跟朋友看」、「(問:錄影的內容沒有提到跟選舉有關,什麼拜託投2號一票這些,你清楚嗎?)因為那時候沒有錄影了,那句話講的時候沒有錄了」、「(問:你在調查站曾經跟調查官講說丙○○拿錢給里長的媽媽的時候就已經講說投票給我,拜託、拜託,你為什麼要這樣講?跟剛剛講的不一樣?)因為我也不懂那句話是什麼,然後我就問我朋友,我朋友這樣跟我講的」、「(問:你今天是講說他沒有跟他媽媽講,是里長回來的時候他才跟里長這樣講,為什麼在調查官那裡講說拿錢給他媽媽的時候有跟他媽媽講?)因為我有聽到說要投票給我,我那時候不懂那句話,我有問朋友,朋友有解釋給我聽」、「(問:你在調查站跟偵查中的筆錄是去年11月做的,你的記憶是那時候比較好,是嗎?)是」、「(問:所以你今天講的跟那天如果有出入的話,是以你當時在去年11月講的為準嗎?)是」、「(問:
你怎麼會記得那個穿背心的男生有講投票給我這句話?)因為那時候想說那句話好像是簡單的話,是沒什麼,後來想到說那句話也好像很重要,所以才會一直記得那句話」、「(問:當時穿背心的男生講這句話是閩南語還是中文?)因為那時候我也不知道是閩南語還是中文,所以我聽不是很懂才問朋友」、「(問:你的意思是說你有把這句話記起來,之後朋友回來的時候講給他聽,問他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嗎?)是的」、「(問:請你複述一下那天你跟你朋友轉述的這句話?用中文跟台語會怎麼講?)因為那時候我也不知道閩南語還是中文,那時候我看到有拿錢給阿婆,所以我覺得說為什麼有講那句話,所以我才回去跟朋友講那句話」、「(問:你現在還記得當初你跟你朋友轉述說你聽到2號講的那一句話嗎?)是,有記得」、「(問:那句話是怎麼講的,請你講一遍?)ㄊㄡ票給我,或者投票給我」、「(問:你當天在里長家,穿背心2號的這一位跟這個阿婆,他們講話的內容,他們是用台語還是國語講的?)講台語」、「(問:就你的印象裡面,除了這一句投票給我,你還記得他們講了什麼內容?)不記得了,因為那時候里長回來,我只記得那句話」、「(問:投票給我這句話,究竟是2號跟阿婆講的,還是2號在里長回來以後跟里長講的?)是穿背心2號跟里長講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3至24頁)。
④從證人A1上開歷次所述內容觀之,被告丙○○是否有對被告乙○
○說過「拜託投票給我」,從頭到尾僅有證人A1一個人之證述,除此之外,檢察官並未舉出其他具關聯性、且可信之補強證據,證明被告丙○○有講過該句話;況證人A1是越南國籍人,其既證稱:「(問:聽得懂中文嗎?)聽懂一點」、「兩位有講台語,我聽不懂」、「聽不懂」(見原審卷二第14、17、20頁),而被告丙○○與被告乙○○全程均以「台語」對話,亦經原審勘驗明確,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足憑,且「拜託投票給我」一詞,並非台語之通常用語,證人A1既然表明伊聽不懂台語,則其何以於不注意或不記得其他對話內容之情況下,卻唯獨會特意去記得或對此句台語有所興趣,並於此後開始錄影,且刻意專就該句台語將原話一字不漏說給其友人聽,請其友人翻譯,實難認屬合理,尚與常情有違。再者,證人A1於調詢及偵查中均稱:係丙○○向乙○○講說「拜託投票給我」云云,惟其在原審則改稱:是穿背心2號(指被告丙○○)跟里長(指被告甲○○)講的云云,前後所述不一,證人A1上開證詞既有瑕疵,且尚不能因檢察官上訴理由之說詞,即認屬可信,自無從據以認定被告丙○○將錢交給被告乙○○,係要對被告乙○○全家買票所用之對價。
(二)被告甲○○有對外借錢作為競選里長經費之認定:被告甲○○參加111年苗栗縣第22屆後龍鎮大庄里里長之選舉並獲當選乙情,有苗栗縣選舉委員會111年12月2日苗縣選一字第1113150207號公告(見原審卷二第218頁)在卷足憑。
被告丙○○一再堅稱:甲○○因欠缺競選經費,乙○○為競選所需買菜錢發愁,睡不著覺,因而向其借錢等語。原審依檢察官具狀聲請,以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被告甲○○、乙○○2人5年內在金融機構之開戶資料結果,被告甲○○有在①臺灣土地銀行、②華南商業銀行、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④渣打國際商業銀行、⑤華泰商業銀行、⑥苗栗縣南龍區漁會、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⑧玉山銀行、⑨凱基銀行、⑩苗栗縣後龍鎮農會開戶;被告乙○○有在①臺灣銀行、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③玉山商業銀行、④苗栗縣後龍鎮農會開戶(見原審卷一第
223、241頁)。經原審分別向各該金融機構函查被告甲○○、乙○○2人自107年迄今之交易明細,經各該金融機構函覆情形如下:
1、被告甲○○部分:編號 金融機構名稱 111年11月26日投票前之存款餘額 證據出處 1 ①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結餘0(111年6月21日) 見原審卷一第251頁 ②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結餘304元(111年11月7日) 見原審卷一第258頁 2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可用餘額0(查無交易明細) 見原審卷一第263頁 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帳戶結餘0(查無往來明細) 見原審卷一第269、361頁 4 ①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餘額0(109年7月16日) 見原審卷一第277頁 ②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餘額0(109年7月16日) 見原審卷一第279頁 5 ① 華泰商業銀行(帳號1835-0) 餘額0(最後異動日109年6月17日) 見原審卷一第285、289頁 ② 華泰商業銀行(帳號1490-7) 餘額0(最後異動日80年6月7日)拒絕往來戶 見原審卷一第285頁 6 苗栗縣○○區○○○○號00000-00-000000-0) 餘額44元(111年6月21日) 見原審卷一第295頁 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結存金額112元(111年6月21日) 見原審卷一第305頁 8 玉山銀行 交易期間無交易明細 見原審卷一第309頁 9 凱基銀行 函查期間交易明細無資料 見原審卷一第313頁 10 苗栗縣○○鎮○○○○號00000-00-000000-0) 餘額4元(111年6月21日) 見原審卷一第323頁
2、被告乙○○部分:編號 金融機構名稱 111年11月26日投票前之存款餘額 證據出處 1 臺灣銀行 查無開戶資料 見原審卷一第329頁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37元(111年11月1日) 見原審卷一第339頁 3 玉山商業銀行 無法確認戶名,無資料 見原審卷一第343頁 4 苗栗縣○○鎮○○○○號00000-00-000000-0) 61,234元(111年11月18日)☆老農津貼累計 見原審卷一第355頁
3、從被告甲○○、乙○○2人上開金融帳戶存款餘額可知,被告丙○○稱:甲○○參選里長期間沒有錢,開口原要向其借款10萬元,遭其拒絕,後經甲○○與其當面會算結果,只需借4萬元乙情,並非子虛烏有之事。
(三)被告丙○○交付之4萬元,若係要向被告甲○○全戶4人買票,等於每票1萬元,已超出全臺各類選舉買票之行情:
本次被告丙○○鎮長得票數有8968票,有苗栗縣選舉委員會112年6月13日苗縣選一字第1120000650號函附111年苗栗縣鄉(鎮、市)長選舉候選人在各鄉鎮市得票數一覽表(見原審卷一第87至89頁)在卷足憑。又被告甲○○之戶籍大庄里6鄰大庄74之1號,在本次鎮長選舉之投票權人,共有被告甲○○、乙○○、王淑珠、林月梅4人,此亦有苗栗縣選舉委員會112年6月29日苗縣選一字第1123150070號函附苗栗縣○○鎮○00○鎮○○○○○○縣○○鎮○○里0鄰○○00○0號全戶選舉人名冊(見原審卷一第99至101頁)在卷足憑。茲參照各法院判決(見原審卷二第223至282、287至330頁)對本次各縣市地方選舉之買票賄選行情統計情形整理如下:
1、縣市議員選舉部分編號 選舉地 每票金額 (新臺幣) 案號 1 臺灣省南投縣南投市第20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南投縣第一選區縣議員 500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4號判決 2 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苗栗縣縣議員選舉(第五選區包括頭份市、三灣鄉、南庄鄉) 500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6號判決 3 111年苗栗縣議員第20屆第5選區選舉 1桌2400元之餐費、每桌3000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6號判決 4 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金門縣縣議員第一選區 5000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號 5 南投縣第20屆議員選舉第1選舉區 500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9號判決 6 111年苗栗縣議員第5選區選舉 500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5號判決 7 臺灣省屏東縣議會第20屆議員第3選區候選人 1000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4號判決 8 臺灣省彰化縣議會第20屆議員選舉第1選舉區 500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8號判決 9 新竹市市議會第11屆市議員第4選舉區(北區)選舉 1000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6號判決 10 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第20屆苗栗縣議員選舉第5選區 1000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1號判決 11 111年縣市議員」新竹縣第2選舉區 1000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5號判決
2、鎮長、鎮民代表選舉部分編號 選舉地點 每票金額 (新臺幣) 案號 1 111年臺東縣成功鎮鎮長候選人 2000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選訴字第1號判決 2 111年宜蘭縣頭城鎮第22屆第1選舉區鎮民代表候選人 500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7號判決 3 ①金門縣第8屆縣議員第1選舉區候選人 ②金門縣金城鎮第13屆鎮民代表候選人 ①5000元 ②3000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3號 4 111年南投縣竹山鎮第2選舉區鎮民代表候選人 2000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3號判決 5 111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新竹縣新埔鎮第2選區鄉鎮市民代表候選人 1000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7號判決 6 苗栗縣苑裡鎮第22屆鎮民代表第2選區候選人 500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16號判決 7 111年南投縣竹山鎮第2選舉區鎮民代表 500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3號判決 8 111年南投縣竹山鎮第22屆第2選舉區鎮民代表 500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號判決 9 南投縣草屯鎮第4選舉區鎮民代表 500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4號判決 10 新竹縣新埔鎮第2選區鄉鎮市民代表 1000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7號判決
3、里長、村長選舉部分:編號 選舉地點 每票金額 (新臺幣) 案號 1 高雄市第4屆林園區林內里里長選舉 2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選上訴字第15號判決 2 新竹縣關西鎮新力里第22屆里長選舉 2000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號判決 3 桃園市大園區海口里里長選舉 30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7號判決 4 臺南市將軍區鯤鯓里第4屆里長選舉 200元之杏林牌5公斤裝白米1包及300元全聯購物禮券之紅包1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號判決 5 111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高雄市第4屆林園區林內里里長選舉 2000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3號判決 6 高雄市鹽埕區沙地里里長選舉 高鐵敬老票4張 高鐵兒童票2張 (價值共3960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7號判決 7 111年度第4屆臺南市東山區林安里長選舉 50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選簡字第3號判決 8 屏東縣麟洛鄉田心村村長選舉 1000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2號判決 9 苗栗縣大湖鄉大湖村長選舉 1000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9號判決 10 111年度第4屆臺南市東山區林安里選舉 50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3號、112年度選訴字第2號判決
4、從上面賄選金額統計數據分別有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1桌2400元或3000元之餐費、200元之白米1包及300元全聯購物禮券、高鐵敬老票4張及高鐵兒童票2張(價值共3960元)等觀之,僅少數賄選金額有達5000元,大多介在500元、1000元、2000元,被告丙○○參選之後龍鎮長選舉,並未有何特殊理由遠超出上開行情價以行賄,且倘其以每票1萬元之價格賄選,創全國紀錄,實難以想像,又檢察官並未舉證被告丙○○之財力究竟有多雄厚,出得起每票1萬元之價格,對選區內全體選民行賄。再參以被告丙○○此次所得票數為8968票,倘依檢察官起訴以每票1萬元計算,至少需準備8968萬元,而另1名當選之競爭對手謝清輝得票數為1萬916票(見原審卷一第89頁),倘被告丙○○同樣以1萬元買票的話,也需準備1億916萬元,而為求得能順利當選,扣除收錢而未投票或跑票的部分,顯然要支出之買票錢會更多,若非有強烈動機願意花費如此天價,去選上人口僅數萬人之鎮長,正常之人亦不會為之。又被告甲○○一戶有投票權之人僅有4票,被告甲○○、乙○○何以其等身分與其他選區選民殊異,需被告丙○○願意以每票1萬元之代價行賄。況被告丙○○要選鎮長,被告甲○○也要選當地里長,兩人又係熟人,被告甲○○尚需被告丙○○之人脈幫忙,衡情豈會要向被告丙○○索賄每票1萬元之天價。是基於以上諸多不合理之處,被告丙○○應無對被告甲○○一家行賄之動機或理由。而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被告甲○○於該次選舉當選為大庄里里長,且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選字第16號民事判決認定其在選前之夜為被告丙○○站台時,下跪請求群眾支持被告丙○○等情,亦不足以作為認定被告丙○○會以遠超出行情之每票1萬元,向被告甲○○、乙○○及其家人行賄之合理推論依據,尚難據為被告丙○○、甲○○、乙○○不利之認定。
(四)被告丙○○、甲○○、乙○○均辯稱:丙○○於111年11月11日,在甲○○、乙○○位於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住處,交付4萬元予乙○○,係丙○○出借之款項等語,尚堪採信;又縱認其等所為前開辯解非可採信,亦非當然可反推被告丙○○、甲○○、乙○○3人即有前開被訴之犯行:
1、證人王木林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問:去年丙○○在競選鎮長的期間,你有擔任丙○○競選團隊的任何事務嗎?)沒有」、「(問:你在偵訊的時候有講到你有一次在丙○○的競選總部會客室,那一天就是甲○○跟丙○○借錢?)是」、「(問:
有這個記憶?)有」、「(問:這一天是哪一天,你記得嗎?)不記得了」、「(問:你知不知道甲○○的競選總部哪一天成立?)也不知道,好像在選舉的2個禮拜前,應該說要選舉的半個月左右」、「(問:有一段時間了,你回想,如果不清楚,你不要勉強猜測。你看到甲○○跟丙○○借錢的這一天,是在甲○○的競選總部成立之前還是之後?)之前」、「(問:之前幾天有印象嗎?)好像沒有很久,這沒有印象了,但是在選舉之前,競選總部要成立之前好幾天,應該有10多天還是1個禮拜,我也不確定」、「(問:你看到的那一天是白天還是晚上?)晚上」、「(問:在競選總部,你們在場的有哪些人?)鄭進興還有丙○○的好幾個朋友在」、「(問:如果你記得誰,可以講出來嗎?)我不知道他們,我跟他們不熟,我就認識丙○○」、「(問:你說有你跟鄭進興還有丙○○?)對」、「(問:另外你說有看到甲○○,甲○○有在?)有,甲○○後來才到」、「(問:他也有在場?)對」、「(問:你剛才講的意思是說除了你們4位還有其他人?)有」、「(問:但是你不知道他們是誰?)我不知道他們姓什麼、叫什麼名字」、「(問:甲○○是什麼人聯絡他來競選總部的?)因為那時候丙○○有跟我講他要跟他借錢,甲○○他都跟我聯繫,所以我去丙○○那邊說甲○○要跟他借錢,有開一張10萬的本票要給他」、「(問:我現在是慢慢問你,你先針對我的問題內容先回答就好,其他的我沒有問到的就不用回答?)好」、「(問:我剛剛的問題是說因為甲○○有來總部,有誰去聯絡他來?什麼人聯絡他來?)本來是我要叫他來,後來不知道是誰打電話叫他,不知道是我還是鄭進興還是丙○○,我們三個人其中一個打的,我忘記當下是誰了」、「(問:你在偵訊筆錄是說你打電話給甲○○,這段筆錄要不要提示給你看,你現在有印象嗎?)有」、「(問:你以前是這麼講的,你是說你打的?)有」、「(問:這個你到底能確認還是不能確認?)不能確認」、「(問:請求提示111年度選偵字第96號第321頁通訊監察譯文,並告以要旨,這個是11月10日晚上10點08分丙○○跟甲○○的聯絡,從譯文內容看得出來是丙○○要甲○○到總部?當庭播放辯護人陳報狀附之光碟編號第11檔案,你看這個影片,這裡是競選總部嗎?)是的」、「(問:這個鏡頭它照過去對面那個門,那個門是總部進出的大門嗎?)對」、「(問:另外你的筆錄有講到會客室,你能說明在哪一個房間嗎?)就中間這個門」、「(問:左邊的第一間還是第二間?)第二間」、「(問:打開的那一間還是關門的那一間?)打開的那一間」、「(問:編號11號檔案21:51:39左右,影片中這一位走進來的人是你嗎?)是」、「(問:你有馬上進去會客室嗎?還是在外面坐一坐?)講一下就進去了」、「(問:等一下才會走進去?)是」、「(問:從開門的那一間房間走出來的這一位是誰?)我不知道」、「(問:你看得出來是誰嗎?)看不出來」、「(問:戴口罩的?)鄭進興」、「(問:戴口罩的這一位是鄭進興?)對」、「(問:你們一起走進會客室?)對」、「(問:播放編號15號檔案,22:13:12左右,走進來這一位是誰?)甲○○」、「(問:因為很久了,所以讓你看影片是讓你回想一下,這個時間是去年的11月10日晚上,剛剛也看到了,至少有你、甲○○還有鄭進興?)對」、「(問:你再回想一下,你所謂看到甲○○跟丙○○借錢,是這一次嗎?)對」、「(問:剛剛也有提示給你看丙○○的監聽譯文,看這個監聽譯文的內容,是丙○○打電話給甲○○,然後甲○○才到總部?)對」、「(問:所以請你確認一下,是你打電話給甲○○叫他來的嗎?)我不確定,因為年紀大了,但事實是一定有打」、「(問:你看到甲○○到了以後,他是怎麼樣跟丙○○開口要借錢,這個過程你能夠敘述一下嗎?)這個過程是甲○○要跟丙○○借10萬,開本票要跟他借10萬,丙○○跟我講甲○○要跟他借錢,是不是能夠借他,我全部不瞭解,就叫甲○○過來,過來的時候丙○○就問他說你總部成立是缺多少錢,你借10萬元,你總部成立怎麼需要10萬,最後甲○○算一算就說差不多缺4萬,丙○○就說4萬就不需要本票,就把本票撕掉,說那4萬我再拿過去你家給你,因為還有好幾天,怕你把它用掉,所以錢我再拿過去你家給你,全部過程就是這樣」、「(問:你們在會客室裡面講這個借錢的事情的過程,鄭進興當時都在現場嗎?)對」、「(問:他有沒有進進出出,你有印象嗎?)這個我不知道,但是他全程都有在」、「(問:他都有在總部?)對」、「(問:但是有沒有進進出出你不知道?)不知道」、「(問:你剛剛說到當時有提到本票,然後丙○○把本票撕掉這件事情?)對」、「(問:那個本票是當天,也就是剛剛律師提示給你的11月10日當天晚上,就是你們講的那一天,剛剛看到的畫面的那一天,甲○○拿給丙○○的嗎?)不是,我不記得」、「(問:
不記得哪個部分?)不記得是他拿給他的,還是什麼時候拿給他的我不知道,但是有一張本票10萬」、「(問:你當時有看到這張本票?)有,丙○○就拿來撕掉,說你10萬就不用借,就是4萬元到時你總部要成立之前我會拿去你家給你」、「(問:這個本票是從誰的手上拿過來的?是甲○○拿出來的,還是丙○○拿出來的?)甲○○拿給丙○○我沒有看到,所以說我不知道什麼時候」、「(問:他在拿這個本票的時候,是在會客室嗎?)丙○○拿出來,在會客室」、「(問:當時會客室有誰?)有鄭進興,還有別人,我不知道誰,我忘記了,但是我最記得的就是他撕掉的時候就是丙○○、鄭進興、甲○○還有我4個,這4個我都有記得」、「(問:你剛剛講到的人,鄭進興、甲○○跟你還有丙○○,都有看到丙○○在他們眼前把本票撕掉,是嗎?)對」、「(問:在會客室的時候,你們的座位是怎麼坐的?)丙○○坐在這邊,鄭進興好像坐在旁邊,我是坐在丙○○的斜對面,甲○○好像坐在裡面,因為我是坐在外邊的椅子,不是沙發的椅子,好像是這樣子」、「(問:那個會客室裡面有什麼樣的配置、你是坐在哪裡?)就一個茶桌,這裡一個,這裡也有一個,我不是坐在沙發,像這種沙發,有一個泡茶的」、「(問:請將會客室的位置配置圖手繪出來,並標示你、鄭進興、丙○○、甲○○分別坐在哪裡?)甲○○他坐哪裡我忘記了。(證人當庭手繪現場配置圖,附卷)」、「(問:你畫的那兩個正方形是什麼?)泡茶的,桌子」、「(問:就你們所坐的椅子的部分可以說明一下嗎?丙○○是坐在板凳椅子還是L型沙發?)L型沙發」、「(問:丙○○坐在L型沙發的短邊還是長邊?)那沙發就靠在牆壁」、「(問:L型有長邊跟短邊,他是坐在短邊還是長邊?)我不記得了」、「(問:你是坐在哪裡?)我應該就坐在丙○○對面這樣」、「(問:對面的沙發還是椅子?)我坐在椅子」、「(問:鄭進興呢?)鄭進興應該坐在我旁邊,他也在旁邊,他也不是坐沙發」、「(問:看起來你們離很遠,你們旁邊是指什麼?)沒有,他的辦公桌不是很大」、「(問:所以鄭進興坐在你的右手邊還是左手邊?)應該是右手邊吧」、「(問:是沙發還是椅子?)椅子」、「(問:所以你跟鄭進興兩個人坐在椅子,他坐在你右邊,丙○○坐在你對面的L型沙發上,是嗎?)對」、「(問:請求提示111年度選訴字第96號卷第294頁,並告以要旨,當時你在偵查中說丙○○坐沙發,鄭進興也是坐沙發,那邊有一個L型沙發,然後鄭進興坐沙發長的那邊,丙○○坐短的那邊,好像跟你剛剛講的位置不太一樣,為什麼會這樣?)那麼久了,應該也不記得,反正在場確實有他們這些人在,因為這些人我都認識,但是你說坐在哪裡,我年紀大了記性也不是很好,但是印象中確實有這個事」、「(問:當時甲○○說要跟丙○○借多少錢?)他要借10萬」、「(問:他有說這個錢要做什麼用嗎?)說總部成立要用的,甲○○借錢總部成立要用」、「(問:為什麼後來只給4萬?)因為我們有問他,丙○○有問說競選總部也不用花到10萬元,你幹什麼要借到10萬呢,然後甲○○就跟丙○○說4萬元就夠了」、「(問:所以是甲○○自己跟丙○○說只要4萬元就夠了,是嗎?)丙○○問他說你到底缺多少,你總部成立缺多少,他算一算說這樣缺4萬元」、「(問:所以這個4萬元是甲○○自己講的?)對」、「(問:甲○○有沒有說什麼時候要還?)有,他說選舉結束了,把那個選舉有一票30元的,他有選上就要把那個錢還他」、「(問:甲○○是說選後有選舉的補助,用那個還他?)對」、「(問:他的確有講這句話?)對」、「(問:甲○○有沒有說他要叫女兒借錢給他還丙○○?)這我不知道,忘記了」、「(問:就你的印象而言,他沒有提到這句話嗎?)不知道」、「(問:你的印象中,有還是沒有?)我沒有,這個沒有」、「(問:沒有印象聽到他講這句話,是嗎?)是,沒有」、「(問:那一天就是11月10日,在會客室裡面,依照錄影的內容,鄭進興是有好幾次進進出出競選總部,你有印象嗎?)因為他有去,我不一定有去」、「(問:我講的是剛剛讓你看的錄影光碟,就11月10日那一天錄影的內容,鄭進興是進進出出競選總部好幾次,你有沒有印象?)我去以後我都不知道,我去以後他就沒什麼出來了」、「(問:沒什麼出來是有還是沒有,還是說太久了你忘了?)太久我忘了」、「(問:所以要以錄影為主,錄影如果就是有,是這樣的意思嗎?)對」、「(問:依據你剛剛畫的會客室裡面的圖,你說你畫長方形的指的是桌子?)對」、「(問:你剛剛沒有畫沙發或者是你講的板凳,這個你沒有畫?)沒有,桌子啦」、「(問:所以你畫的位置,依照你的偵查筆錄,你講的是你坐在板凳?)對」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6至39頁)明確。從證人王木林上開證詞可知,111年11月10日晚上,在被告丙○○之鎮長競選總部會客室有被告丙○○、證人王木林、被告甲○○及證人鄭進興共4人,借款過程是被告甲○○要向被告丙○○借10萬元,被告丙○○問被告甲○○之里長競選總部成立是缺多少錢,總部成立怎麼需要10萬元,最後被告甲○○算一算就說差不多缺4萬元,被告丙○○說4萬元就不需要本票,便把本票撕掉,並說會拿錢過去被告甲○○家,證人王木林上開證詞,與被告丙○○競選總部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符,故其上開證詞並無不可信之處。
2、證人鄭進興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在去年丙○○競選後龍鎮長的期間,你本人有在競選總部擔任什麼職務嗎?)沒有擔任職務,純粹去幫忙」、「(問:你幫忙的內容大概是哪些?)一般來講是最後那個,就是問政說明會的時候,問政說明會現場」、「(問:競選期間你會常去競選總部嗎?)晚上有時候會去」、「(問:白天會去嗎?)白天也有,如果工作就沒有去」、「(問:有關甲○○跟丙○○之間有沒有借貸關係,因為你曾經有做過筆錄,我想跟你確認一下,你還記得說甲○○跟丙○○借錢,你有在場的時候是哪一天?我跟你提示,甲○○他競選總部之前還是之後?)之前」、「(問:哪一天你記得嗎?)日期不記得,就是之前的幾天」、「(問:地點是在哪裡?)競選總部」、「(問:白天還是晚上?)晚上」、「(問:你們在場的有哪些人?)我、丙○○、王木林還有甲○○」、「(問:還有其他的人嗎?不認識的還是認識的,還是都沒有?)好像沒有」、「(問:請求播放陳報狀附光碟編號9號檔案,有一個日期是去年11月10日晚上競選總部的錄影。這一天晚上競選總部的錄影有錄到你們幾位進出競選總部。這個鏡頭照攝的是競選總部的內部嗎?)是,競選總部內部」、「(問:對面那個打開的門,那個是出入口嗎?)對,正門是出入口」、「(問:現在左邊這一位是不是丙○○?)是」、「(問:你們在談事情都在哪裡?左邊有一個開的門,一個是閉著的門,是哪一間?)開的這一間」、「(問:陳報狀附光碟編號9檔案21:43:15左右,現在從大門走進來的這一位是你自己?)是」、「(問:在場其他人是工作人員還是什麼人?)工作人員」、「(問:請求播放陳報狀附光碟編號11檔案,於21:53:17左右,這是你本人嗎?)是的」、「(問:你現在是要走出去外面,所以這一個時間點你有走出去外面?)是的」、「(問:播放陳報狀附光碟編號11檔案,這個是你走出之後在54分08秒,你又走進來競選總部,這是你本人嗎?)是的」、「(問:請求播放陳報狀附光碟編號15檔案,於22:14:58左右,影片中從會客室中走出來的是你本人嗎?)是」、「(問:請求播放陳報狀附光碟編號16檔案,於22:15:05左右,你又走進會客室?)是的」、「(問:播放陳報狀附光碟編號16檔案,於22:17:35左右,你又從會客室走出來。
這是你本人嗎?)是」、「(問:請求播放陳報狀附光碟編號17檔案,於22:21:36左右,這是你本人,你又從外面走進競選總部?)是的」、「(問:請求播放陳報狀附光碟編號18檔案,於22:28:00左右,這是你本人,你又從會客室走出來?)是」、「(問:請求播放陳報狀附光碟編號19檔案,於22:33:08左右,這是你本人,你又離開總部?)是」、「(問:從你多次進出總部的錄影來看,在會客室裡面談論的事情,你有辦法全部都清楚嗎?)沒有」、「(問:在會客室裡面有關甲○○怎麼樣跟丙○○借錢的過程,你的記憶有哪些?)我的記憶只有最後那個4萬元買菜錢的事」、「(問:你有看到丙○○有將10萬元的本票撕掉這個動作嗎?)沒有」、「(問:除了這一天甲○○跟丙○○借錢之外,你其他的時候有去接觸到甲○○要跟丙○○借錢的事情嗎?)有」、「(問:請你說明一下?)這個事情的前幾天,甲○○有說要開一張10萬的本票,要跟丙○○借錢,我有跟丙○○講,後來丙○○沒有答應」、「(問:除了你現在講的之外,還有你幫忙其他次的這個借錢的事嗎?)忘記了」、「(問:你跟甲○○認識多久?)2、30年,20幾年、30年」、「(問:你們的交情如何?)就是一般朋友」、「(問:你跟丙○○是什麼關係?)我跟丙○○也是朋友」、「(問:甲○○為什麼會去請你幫忙轉達要跟丙○○借錢的事?)這個我不曉得,可能他不好意思直接找候選人開口」、「(問:可以講一下剛剛監視錄影畫面那一天,你們在會客室裡面的座位嗎?就是你那天一進去,當場會客室裡面有誰?)我、丙○○,然後甲○○、王木林,然後我坐在對面」、「(問:可以大概講一下相對位置嗎?你說王木林有時候坐在沙發,有時候坐在板凳上,是嗎?)不是,是我的記憶,沒辦法清楚」、「(問:你的記憶中王木林有時候坐在沙發,有時候坐在板凳,所以你才畫了兩個地方,是嗎?)不是,我的記憶是就是在那個位置,忘記他是那裡還是那裡,就是他是在旁邊」、「(問:你畫的這個,你們坐的是一個L型的沙發,是嗎?)對,長條沙發」、「(問:丙○○是坐在短的這邊?)泡茶,對」、「(問:
甲○○坐在你的右手邊,你跟甲○○坐在長邊的沙發?)對」、「(問:然後你對王木林沒有印象,可能坐在沙發,可能坐在板凳,你不清楚?)對」、「(問:你剛剛講說當天你有聽到,雖然你進進出出,但你最後有聽到4萬元的事情,是嗎?)對,那是最後」、「(問:這個4萬元是誰說的?)4萬元是甲○○提出來」、「(問:他怎麼講這個4萬元?)因為他要跟丙○○借10萬,丙○○不借他,然後他說因為他很急,他競選總部要成立,他媽媽要買菜沒有錢,然後缺4萬元,然後丙○○說如果是你媽媽要借的,我借給她,但是錢我要直接拿給她,我不拿給你,這是我現場聽到的」、「(問:所以雖然你進進出出,但這些話你有聽到?)那是最後了」、「(問:當時你有看到本票嗎?)沒有」、「(問:丙○○也沒有在你面前撕掉本票?)沒有」、「(問:這個4萬元當天丙○○答應借他的這件事情,是錄影畫面的那一天你第一次聽說嗎?)對」、「(問:就那一天丙○○才答應甲○○要借他4萬元?)對」、「(問:請求提示111年度選偵字第96號卷第309頁證人調查站筆錄,並告以要旨,這是你當時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可以麻煩你念一下倒數第3行嗎?)大約甲○○競選總部成立前3天,甲○○拿一張10萬元本票要我帶他去丙○○競選總部找丙○○借錢,但丙○○不借給他,後來甲○○幾乎快哭出來,說他競選總部成立,他媽媽自己要買菜來煮然後缺
3、4萬元,丙○○就說如果真的甲○○媽媽要的錢,可以借給他,但是錢不要交給甲○○,因為怕甲○○會花掉」、「(問:這是你當時回答調查官的問題嗎?)是」、「(問:聽起來拿本票跟最後達成借4萬元是同一天的事情,是嗎?)對不起,我搞混了,那個是在前3、4天,因為我把兩個合在一起講」、「(問:什麼在前3、4天?)10萬元本票是說他要開一張10萬元本票,是在那一天的之前3、4天發生的事」、「(問:甲○○競選總部成立是幾月幾號?)我不知道」、「(問:根據我們這邊客觀事證,因為他成立是一個客觀的日期,是11月13日,成立前3天不就是錄影畫面顯示的11月10日嗎?就是你跟王木林跟甲○○還有丙○○在同一天的時間?)那天是借4萬元,他跟我講要借10萬元是另外一天,另外之前的」、「(問:另外一天是有拿本票去找丙○○,是嗎?)沒有,他說他要開一張本票」、「(問:你當時回答說拿一張本票要你帶他去找丙○○?)他說他要拿一張本票,沒有拿」、「(問:你到底有沒有看到本票?)沒有」、「(問:從來沒看到本票?)沒有」、「(問:你當時在調查站做筆錄的時間是去年11月,當時案發時間是去年,距離案發時間比較近是現在還是當時?你在調查站做筆錄的時候跟你現在,哪個時候離案發時間比較近?)當然是去年」、「(問:所以在調查站做的筆錄,應該照理講你當時記憶會比現在好,是嗎?)因為那天,如果以這個,是我搞混了,我把事情合在一起講,是兩個事情都有發生」、「(問:先回答我問題就好,是你當時記憶會比較清楚,還是現在比較清楚?)這我沒辦法回答」、「(問:跟你確認這個調查局的筆錄你的說法,這個記錄是這樣講,說甲○○拿一張10萬元的本票,要我帶他去丙○○的競選總部找丙○○借錢,請問你,當下甲○○找你的時候,你有馬上帶他去找丙○○借錢嗎?)沒有」、「(問:所以你的意思是說甲○○拿一張10萬元本票找你的時候,跟剛剛看到的錄影11月10日是不同天嗎?)不同」、「(問:
你的印象甲○○拿一張10萬本票找你請你幫忙,是白天還是晚上?)沒什麼印象」、「(問:因為你後面接著講說但丙○○不借給他,既然你沒有帶甲○○去找丙○○,為什麼你有辦法回答說丙○○不借給他?)我有跟丙○○講說甲○○要拿一張10萬元本票跟你借錢,他說不要借給他」、「(問:所以你沒有帶甲○○去找丙○○,而是轉達甲○○要借錢的這件事?)是」、「(問:你剛剛說甲○○本來要借10萬,但是丙○○不借,是嗎?)是」、「(問:現在回到錄影畫面的那一天11月10日,當天說要借4萬元是甲○○講的還是丙○○講的?)甲○○」、「(問:這個4萬的數字是誰提出的?因為你講說一開始甲○○要借10萬,那只借4萬這件事情是誰提出的?)甲○○」、「(問:他當時說是因為什麼原因?)競選總部要成立他媽媽要買菜。」、「(問:他有說這個錢要還嗎?)我記得好像那時候在講,他每次都說要用選舉補助款來還」、「(問:我再確定一次,當天11月10日甲○○有跟丙○○講說要用競選補助清還嗎?)這個我不確定」、「(問:你當天沒聽到?)我不確定」、「(問:剛剛看錄影畫面,當天11月10你為什麼到丙○○的競選總部?)我晚上有空常常會去那裡」、「(問:所以不是事先約好的?)沒有,因為我們有時候問政說明會完了,也會回來總部那裡坐一下,大家聊天」、「(問:當天甲○○為什麼會到競選總部?)我不確定」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0至53頁)在卷。從證人鄭進興上開證詞觀之,111年11月10日晚上21時43分15秒左右,證人鄭進興有走進被告丙○○之鎮長競選總部,迄至同日晚上22時33分08秒左右離開,期間內證人鄭進興進出該競選總部會客室多次,當時會客室裡面有證人鄭進興、被告丙○○、被告甲○○及證人王木林等4人,而在前幾天,被告甲○○確實有拿1張面額10萬元之本票,到被告丙○○之鎮長競選總部,想要借款10萬元,遭被告丙○○拒絕,直至111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丙○○才在該會客室答應借給被告甲○○4萬元;至證人鄭進興因進出會客室多次,並未看到10萬元本票被撕掉,應屬正常,並無任何悖離事實之處,且與後述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丙○○競選總部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符,故其證詞應屬可信。
3、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問:你認識丙○○嗎?)認識」、「(問:你認識謝清輝嗎?)認識」、「(問:丙○○跟謝清輝這兩個人誰跟你比較熟?)謝清輝,謝清輝從小就認識了」、「(問:這一次後龍鎮長選舉,你有支持特定的對象嗎?)兩個都是我的好朋友,沒有對象」、「(問:這一次在鎮長跟你選里長的期間,你跟丙○○有沒有金錢往來?)沒有,我去跟他借錢」、「(問:詳情怎麼樣,你可以說一下嗎?)因為我經費不夠,總部成立不夠,要去跟他借,本來是要跟他借10萬元,丙○○說不行,結果和王代表他們來的時候,說你到底總部成立差不多要多少錢,我說現在差不多差4萬元,結果蔡先生說4萬元我借你,本票不要,然後他說你要什麼時候還給他,我說我選舉有保證金,選舉後有保證金,還有每票補助,我會領我才還給他,結果他說不要拿給我,他怕我用掉,他說我改天拿去給你媽媽,結果他那一天拿去我家,我剛好出去外面買麵不在,媽媽不敢跟他拿,我剛好回來,我跟媽媽講說沒有關係,這個我是跟他借要買菜的,拿去沒有關係,情形是這樣」、「(問:你剛剛講的這一段,就是說要跟他借買菜錢4萬元這一段,是什麼時候講的?在哪裡?)在總部,在丙○○的總部」、「(問:時間還記得嗎?白天還是晚上?)忘記了,那麼久了」、「(問:白天還是晚上?)我記得是傍晚吧,還是」、「(問:不記得就說不記得?)不記得」、「(問:你剛剛又講到一段,說丙○○曾去你家找你媽媽給她錢,那一天你後來買麵回來,有看到丙○○嗎?)放在桌上」、「(問;你有看到丙○○嗎?)他要出去我剛好回來。丙○○要走我剛好回來」、「(問:你有沒有跟他講話?)應該是有打招呼」、「(問:你們兩個人的對話是國語還是閩南語?)閩南語」、「(問:丙○○有沒有跟你講拜託投給我或者拜託、拜託,投票投給我?)沒有」、「(問:當天你看到丙○○,就是那一天他本來要走你剛好回來的那一天,那個時候你們家有幾個人?)我有請一個外勞」、「(問:所以有你、丙○○、你媽媽,還有誰?)還有一個外勞」、「(問:剛剛作證的那個A1在不在?)對,就是那一個」、「(問:你家有外勞嗎?)沒有」、「(問:你家那時候沒有請外勞?)我沒有外勞,就是他的男朋友是謝清輝的表哥」、「(問:那時候你們家有沒有請外勞照顧你媽媽?)沒有」、「(問:你回來的時候,你有沒有看到你媽媽手上有拿錢?)沒有,放在桌上」、「(問:你媽媽怎麼跟你說,還是你跟你媽媽有什麼對話嗎?)我第一個就是謝謝丙○○,桌上放錢我就曉得他是要拿來借我,結果媽媽在旁邊,我拿給她說這個沒有關係你拿去,這個是我跟丙○○借的,結果媽媽才拿去」、「(問:你在去年11月22日在調查站的時候,調查官有問你說丙○○去你家拿錢給你媽媽的事情你知道嗎,你說你都不知道你不在家,你媽媽也沒有跟你說,你為什麼會這樣講?)那個是我自己在選舉怕有事情,是這樣的」、「(問:怕有事情,所以呢?)所以我不敢講」、「(問:不敢講什麼?)不敢講說像我現在講的情形」、「(問:那一次的鎮長選舉,你們家有幾票?)本來有5票,我兒子死掉,剩下4票還是3票,我不敢確定,我女兒有沒有遷走我也不敢確定」、「(問:你知道你媽媽帳戶裡面有多少錢嗎?)她沒有錢,她是每個月的農保一直累積下來的,她沒有什麼錢,她有的錢都給我用完了」、「(問:那應該不是農保,那是老農年金?)對」、「(問:你選里長會動用你媽媽帳戶裡面的錢嗎?)她沒有什麼錢,就是偶爾我拜託她去領1、2萬元,但是我選舉的情形是跟我妹妹借了30萬」、「(問:剛剛作證的那個A1你認識嗎?)認識」、「(問:他常常去你家嗎?)就是他的朋友介紹來我家要幫忙的」、「(問:去你家幫忙什麼?)幫忙折宣傳單,偶爾我去拜票他陪我出去發」、「(問:幫忙你競選里長做事?)對」、「(問:哪一個朋友介紹的?)就是謝清輝的表哥」、「(問:所以他那陣子每天都會去你家,是嗎?)我跟他講說我沒有辦法可以天天請他,需要折單或是要出去拜票才叫他來,來就是謝清輝的表哥帶他來的」、「(問:那一天就是錄影錄到的那一天,他怎麼會去,你有叫他去嗎?)有,那一天他的男朋友帶他去我家」、「(問:那一天你回來有看到他男朋友嗎?)我家是在客廳,他男朋友已經到外面路上了,我有遇到,然後再進來的話,就看那個蔡先生也要出去,我剛好回來,錢是放在桌上,媽媽不敢拿,我拿給媽媽」、「(問:你叫A1來幫忙,你有給他錢嗎?)有」、「(問:你一天給他多少錢?)一天1500」、「(問:你剛剛說你有跟丙○○借錢,這個借錢是什麼時候跟他提的?你什麼時候跟丙○○說要借錢?)就是我總部成立以前,不曉得幾天,我忘記了」、「(問:那天是你一個人去跟丙○○借的嗎?)剛開始我要跟他借,丙○○不要借我,我拜託鄭進興、王木林跟他拜託,王木林跟丙○○說不要借給他,然後最後到總部成立前幾天不夠錢,總部要成立啊,然後王木林先去,然後王木林叫我過去總部,丙○○說你總部成立差不多差多少錢,我說總共還差4萬,他說4萬我借你,但是我不要拿給你,我怕你花掉,那個本票不用,我給你撕掉,但是你什麼時候要還給我,我說我現在沒有錢,我選舉後有保證金5萬元在鎮公所,還有那個補貼一票30元,我領到我才還給他,不然不夠的話,就是有當選的話,那個里長事務費分給他,我是跟他這樣講」、「(問:你去借4萬元的這一次,就總部快成立的前幾天,當天有誰在?你跟丙○○,還有其他人在嗎?)丙○○、王木林、鄭進興他們都在」、「(問:你當天有沒有拿本票給丙○○?)我當天沒有拿本票給他,但是我前兩天有拿給他」、「(問:本票是你前兩天拿給丙○○?)是,本來我是要跟他借10萬,前兩天我拿本票給他,可能王木林跟丙○○說不要借給他,結果當天王木林有來總部,叫我過去,過去就丙○○好意跟我講說你到底選舉還差多少錢,買菜的錢,我說現在算算起來差不多差到4萬元」、「(問:這個4萬元,在講這件事情的時候,是王木林、鄭進興都在場的時候嗎?)對,王木林有在,和我們泡茶,鄭進興有時候就跑到外面去」、「(問:請求提示111年度選偵字第96號卷第266頁甲○○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這是你當時做的筆錄,當時有問你說丙○○是要借錢給你還是乙○○,你當時的回答是說總部成立的前一週,你去丙○○家,是白天的下午1、2點,沒有其他人在,然後你跟丙○○說要借10萬元,他跟你說要做什麼,你說總部成立不夠錢,他說要借你4萬元,好像跟你剛剛講的不太一樣,你說這天是白天,你只有一個人去,可是你剛剛講說鄭進興、王木林都在場,為什麼會這樣?)不是,我是講說他要借,答應的時候王木林他們有在,我是在前兩天有跟他講,他不答應」、「(問:為什麼當時王木林、鄭進興有在這件事情你沒有跟檢察官說?)王木林有去總部,和他聊的話說我要跟他借錢,然後王木林叫我過去總部」、「(問:為什麼當時你沒有跟檢察官講說這是兩天的事情,講起來好像你一個人去跟丙○○借而已,你為什麼沒有提到鄭進興跟王木林這兩個人?)當時問的話我就是想說這個沒有什麼事情,跟他借的」、「(問:你當時講的情況跟今天講的情況也不太一樣,你當時說一個人白天去的?)白天、傍晚我不大曉得,忘記了」、「(問:你媽媽每個月拿得到農會的補助嗎?她每個月自己有收入嗎?)有那個年金」、「(問:年金一個月多少?)7000多元」、「(問:是匯到你媽媽的農會帳戶,是不是?)偶爾我弟弟和我妹妹都會給她零用錢」、「(問:當時你媽媽有缺到買菜錢都沒有嗎?你在跟丙○○借錢的時候,你媽媽是連買菜的錢都沒有了嗎?)我不曉得她農會還有沒有」、「(問:因為你跟丙○○借錢的時候,你說你媽媽沒錢買菜,是不是?)對」、「(問:當時你確定你媽媽身上沒有錢買菜嗎?)總共差不多要10幾萬,這是我籌備的拿給媽媽」、「(問:所以這個錢其實不是你媽媽要買菜,是你要拿來作為總部競選之用?)不是,競選總部成立要炒米粉給人家吃的費用」、「(問:你剛剛講說是王木林叫你過去總部的?)對」、「(問:他怎麼叫你過去?)幾點我忘記了,我記得是傍晚或是,我忘記了」、「(問:他怎麼聯絡你的?)他因為和丙○○有講好了,才叫我過去的」、「(問:他怎麼叫你過去的,他是親自去找你?)不是,他打電話叫我過去」、「(問:他打電話,你確定嗎?)對。應該是王木林或是鄭進興打電話叫我過去」、「(問:請求提示111年度選偵字第96號第321頁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並告以要旨,這邊有一通通聯是丙○○打給你的,不然你過來一下,總部是嗎?)那這樣我忘記了,丙○○打的是吧」、「(問:你怎麼會是講王木林?是你記憶不清還是怎樣?)對啦,我也退化了,我忘記了,我以為是王木林打的」、「(問:所以是丙○○通知你過去的,沒錯吧?)這樣正確啦,對」、「(問:請求提示111年度選偵字第96號第321頁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並告以要旨,你說當天是丙○○打給你的,是不是?丙○○有打電話叫你去他總部,是嗎?)剛才他講說他有打電話給我」、「(問:同一天,你看一下,這是你們之間的通話內容,這是丙○○找你的,在當天的9點55分,在剛剛那一通的前5分鐘?)我以為是王木林」、「(問:你看一下,這個是你跟丙○○的對話?)對」、「(問:當時丙○○跟你說正常開銷,你說電話不要講,是什麼事情電話中不要講?)那個選舉的中間,我們盡量不要講金錢」、「(問:這通電話是丙○○要打給你跟你講借錢的事情,是不是?)他沒有講說錢,他叫我過去」、「(問:所以你當時覺得他在跟你講錢的事情,你才跟他說電話不要講這個,是不是?)我也忘記了」、「(問:你剛剛說選舉之間金錢很敏感?)對」、「(問:所以你意識到他要找你是要給你錢,對不對?)不曉得」、「(問:如果是,你希望他不要在電話裡面講,對不對?)不是,當時我還不曉得他打電話叫我過去,我還不曉得要借我」、「(問:為什麼你要說電話裡不要講?)忘記了,我也忘記他在講怎麼樣」、「(問:你當時知道你有被檢調機關監聽嗎?你當時知道有被警察或是其他單位監聽你的電話嗎?)沒有,這個事我不曉得,但是每次選舉都是電話不可以講金錢」、「(問:所以你有意識到說如果他就算是借你錢,這件事情也不應該在選舉中發生,是不是?)對啦,每次的選舉都是這樣,在電話中不可以講金錢」、「(問:他借錢4萬元,就算是借錢好了,這4萬元給你之後,會影響你投票的意向嗎?)沒有」、「(問:為什麼沒有?)你說他4萬借給我,是叫我支持他選舉,是嗎」、「(問:你會改變你支持的意向嗎?還是說你本來就支持他,你沒有改變?)我跟你報告實在的,那個丙○○我平常跟他借錢偶爾沒有還,他不敢答應,他是看到我媽媽的面子,我才說我媽媽要買菜,才借我」、「(問:你剛剛有提到你有拿了一張10萬元本票,然後拿給丙○○,但是這個是在剛剛我們看到11月10日之前,你就有先找過丙○○要拿10萬元本票跟他借錢,對不對?)對」、「(問:你拿10萬元本票要跟丙○○借錢的時候,丙○○有答應要借你嗎?)沒有,他說他再看看」、「(問:這一張10萬元本票,丙○○說再看看,但是你把這一張10萬元本票就交給丙○○了嗎?)對,我有拿給丙○○,丙○○有跟我拿去,他說再看看」、「(問:所以這一張10萬元本票已經先在丙○○那裡了?)對」、「(問:到了11月10日,就是我們看丙○○競選總部那一天,王木林還有鄭進興還有你跟丙○○在會客室的時候,丙○○後來答應是要借你4萬元,是不是?)他問我說到底你總部成立差不多要多少錢,我算一算差不多差4萬元,我有跟丙○○講」、「(問:當天11月10日在會客室裡面,這一張10萬元本票有出現嗎?)有,那就是他說4萬元我借你沒有關係,不用本票,但是他先講說你什麼時候要還,我說我現在沒有錢,我選舉後有保證金還有補貼的」、「(問:這一張10萬元本票,在會客室裡面是誰拿出來的?)丙○○拿,我放在他那邊,他拿出來說本票不用,還跟我撕掉」、「(問:是誰撕掉本票?)丙○○撕掉,說不用,那個4萬元然後本票不用」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5至69頁)。從證人即同案被告甲○○上開證詞觀之,111年11月10日,被告丙○○有打電話給他,叫他到被告丙○○之鎮長競選總部,到被告丙○○之鎮長競選總部會客室時,被告丙○○及證人王木林、鄭進興都在場,被告丙○○問被告甲○○成立里長競選總部還差多少錢,被告甲○○當場算一下,回說還差4萬元,被告丙○○表示同意借給被告甲○○4萬元,並拿出被告甲○○先前簽發所交付面額10萬元之本票,跟被告甲○○說本票不用,並當場撕掉,證人即同案被告甲○○前開證述,與證人王木林、鄭進興之證詞,大致相符,並未有何重大歧異之處,且就前開111年11月10日21時55至56秒許之通訊監察譯文【參見下列理由欄七、(四)、4所示】予以證述說明伊會提到「電話不要講」之理由(依上開譯文所示前後語句內容,尚難認被告甲○○稱「電話不要講」一語,與本案被告丙○○、甲○○、乙○○之被訴罪嫌有關或足為其佐證),復與後述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丙○○競選總部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符,堪為可採。
4、111年11月10日,被告丙○○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11年度選偵字第96號卷〈下稱偵卷〉第321頁)如下:
序號 通話時間 發話人 A 受話人 B 通話內容 1 通話開始日期 2022/11/10 21:55:34 通話結束日期 2022/11/10 21:56:14 丙○○ 甲○○ B:喂,坤松喔。 A:你有找佑方(音譯)? B:蛤?怎麼? A:你有找佑方(音譯)嗎? B:有啦,佑方找好了。 A:你就...正常的,不用啦,正常開銷,嘿啦,遇到再說啦,這樣就好了啦。 B:不是啦,我..電話不要講(這個)啦。 A:嘿啦。 B:啊你在哪裡? A:我...,沒關係啦,明天再那個啦,嘿啦。 B:我,我,我怕你明天沒空。 A:不會啦,不會沒空,明天我再跟你說啦,嘿啦。 B:好啦,你如果方便你再打電話給我,我再過去。 A:嘿啦,明天再過來一下,嘿。 B:好,好,好,謝謝。 2 通話開始日期 2022/11/10 22:08:22 通話結束日期 2022/11/10 22:08:32 丙○○ 甲○○ B:喂。 A:喂。 B:嘿嘿。 A:還是,不然你過來一下。 B:啊好,總部是嗎? A:總部,嘿。 B:好好好。
從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丙○○有於111年11月10日22時08分22秒,打電話給被告甲○○,請被告甲○○去其鎮長競選總部一趟。
5、被告丙○○之鎮長競選總部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顯示如下:①有關證人王木林在原審證述部分編號 錄影畫面時間 錄影畫面內容 檔案編號及證人證述內容之比對 1 2022年11月10日21時51分42秒 證人王木林從大門走進競選總部大廳,往會客室走去。 編號11檔案及原審卷二第29至31頁(見原審卷二第77、78頁) 2022年11月10日21時52分17秒 證人王木林坐在競選總部大廳椅子上,證人鄭進興從會客室走出來到大廳。 2022年11月10日21時52分51秒 證人鄭進興及王木林,一前一後走進會客室。 2 022年11月10日22時13分12秒 被告甲○○走進競選總部大廳 編號15檔案及原審卷二第31頁(見原審卷二第78頁)
②有關證人鄭進興在原審證述部分編號 錄影畫面時間 錄影畫面內容 檔案編號及證人證述內容之比對 1 2022年11月10日21時43分17秒 證人鄭進興走進競選總部大廳,被告丙○○坐在大廳椅子上 編號9檔案及原審卷二第42至43頁(見原審卷二第79頁) 2 2022年11月10日21時53分17秒 證人鄭進興走出會客室,往大廳門口走去。 編號11檔案及原審卷二第43頁(見原審卷二第79至80頁) 2022年11月10日21時54分05秒 證人鄭進興又走進競選總部大廳 3 2022年11月10日22時14分08秒 證人鄭進興又走出會客室 編號15檔案及原審卷二第43頁(見原審卷二第80頁) 4 2022年11月10日22時14分58秒 證人鄭進興又走進會客室 編號16檔案及原審卷二第43、44頁(見原審卷二第81頁) 2022年11月10日22時17分35秒 證人鄭進興又走出會客室 5 2022年11月10日22時21分32秒 證人鄭進興又走進競選總部大廳 編號17檔案及原審卷二第44頁(見原審卷二第82頁) 6 2022年11月10日22時28分00秒 證人鄭進興又走出會客室,並將門關上 編號18檔案及原審卷二第44頁(見原審卷二第82頁) 7 2022年11月10日22時33分08秒 證人鄭進興站在競選總部大門口外面 編號19檔案及原審卷二第44頁(見原審卷二第83頁)
6、從證人王木林、鄭進興及被告甲○○上開證述之內容,比對111年11月10日被告丙○○競選總部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參照111年11月10日22時08分22秒被告丙○○之通訊監察譯文,已足以證明被告丙○○、甲○○及證人王木林、鄭進興4人,於111年11月10日晚上10時前後,均在丙○○競選總部之會客室內聚集,凡此足以證明被告丙○○辯稱:被告甲○○因里長競選總部將要成立,尚欠4萬元經費,被告甲○○於111年11月10日向其借款4萬元,伊才會於隔天(即11日)拿4萬元,去被告甲○○住處,將4萬元交給被告乙○○等語,與事實相符,故4萬元應是借款,而非賄款,應可認定。
7、至被告丙○○、甲○○、乙○○就其等所堅稱之被告丙○○於111年11月11日,在被告甲○○、乙○○位於苗栗縣後龍鎮大庄里6鄰大庄74之1號住處,交付4萬元予被告乙○○,係被告丙○○出借之款項一節,固非無檢察官起訴或上訴意旨所載前後或相互未一之情形,且亦與證人王木林、鄭進興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有部分細節之不一。然酌以被告甲○○、乙○○初始於111年11月22日調詢、偵訊時,否認有向被告丙○○借款或未言明收款之真正原因,並無可排除其等係因恐遭誤解涉有收受賄賂之嫌疑,乃未敢吐露實情之因素,且業均據被告甲○○、乙○○於111年12月28日偵訊及法院審理時,更正其等之陳述內容,而被告等人與證人之間,依其等記憶、理解或觀察時段、角度之不同,就細節所述有所不同,並無可全盤認為均無可信,被告等3人就其等堅稱所為辯解之重要基本事實,已與證人王木林、鄭進興證述一致,復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丙○○競選總部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等可資為佐,應足採信。況按刑事案件之被告所為辯解縱認不可採,並不能以此反證其被訴事實即屬存在,仍應有足以證明被告確有被訴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憑為認定,方屬適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32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縱認被告丙○○、甲○○、乙○○所為前開辯解尚非可採,然亦非可當然反推被告丙○○、甲○○、乙○○3人即有前開被訴之罪嫌,仍應有積極具體之證據,始可認定被告丙○○、甲○○、乙○○有前開被訴罪嫌之犯行,而本案僅有具有瑕疵之證人A1之單一指述,依刑事訴訟法所定之證據採證法則,確尚難認定被告丙○○於案發時、地交付之4萬元,係就其本次鎮長選舉,與被告甲○○、乙○○等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行賄對價。
(五)依前所述,被告丙○○、甲○○、乙○○3人上開所為辯詞,堪信為真實。檢察官上訴意旨忽略證人A1之單一陳述不僅具有瑕疵,甚且欠缺具關聯性之可信補強證據可佐,徒以A1手機錄影光碟及有關之勘驗內容,片面立於一己之立場或主觀推測,猶仍爭執證人A1所述應為可信,且以被告丙○○、甲○○、乙○○所為辯解曾有不一、或與證人王木林、鄭進興之證詞細節非無出入,即逕予反推被告丙○○交付4萬元係與被告甲○○、乙○○等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對價,並認被告丙○○、甲○○、乙○○分別有前開被訴之投票交付賄賂或投票收受賄賂罪嫌,復以與被告丙○○、甲○○、乙○○有無前開被訴罪嫌尚不具有絕對必然關聯之被告丙○○、甲○○於111年10月10日21時餘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甲○○於該次選舉當選為大庄里里長,及其在選前之夜為被告丙○○站台時,下跪請求群眾支持被告丙○○等情,主張應為被告丙○○、甲○○、乙○○有罪之認定,依前揭各該有關之事證及論述、說明,均難憑採。
(六)綜上所陳,本案依檢察官所舉之事證,均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丙○○有經檢察官起訴之投票交付賄賂罪嫌,及被告甲○○、乙○○2人有被訴之投票收受賄賂罪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被告丙○○、甲○○、乙○○有何前揭罪嫌之積極具體事證,被告丙○○、甲○○、乙○○堅決否認犯罪,均為可信。檢察官上訴主張應為被告丙○○、甲○○、乙○○有罪之認定,固為無理由,且本院認定經勾稽檢察官所舉之各項證據後,認均尚無法形成被告丙○○、甲○○、乙○○有罪之確信心證,此一結論與原判決相同,然因原審有本判決上揭理由欄二所示之法院組織不合法之情形,自應由本院撤銷程序違法之第一審判決,並依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嚴格證明之證據法則,自為被告丙○○、甲○○、乙○○3人無罪之諭知,以符法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邱舒虹提起上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檢察官得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上訴外,均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