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程奕勲法定代理人 程慶農訴訟代理人 李維仁律師被上訴人即被 告 劉奕呈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洪婕慈律師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重傷害案件,上訴人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服同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本件原審判決以被告劉奕呈被訴對原告程奕勲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刑事部分業經原審以112年度交易字第31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檢察官就刑事無罪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就被告劉奕呈被訴對原告程奕勲過失致重傷害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核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法 官 葉明松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除已有刑事上訴書狀之理由可資引用者得不敘述上訴之理由外,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宛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