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4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程彥嘉選任辯護人 洪翰今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47號)中業務侵占罪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程彥嘉對業務侵占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四、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院對被告所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部分,撤銷一審有罪判決,並改判處有期徒刑10月。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被告猶提起第三審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法補正,應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