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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附民上字第 2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上字第2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賴黃樹蘭特別代理人 賴秀俞被上訴人即被 告 張諾琳

賈琇筑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5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張諾琳、賈琇筑2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954號判決諭知被告2人均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902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法 官 陳 鈴 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 羽 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