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聖帕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聖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張東閔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名譽及信用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11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張東閔112年度易字第137號妨害名譽及信用案件,業經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訴。茲據上訴人請求檢察官對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11號刑事判決仍維持被上訴人第一審無罪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前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法 官 游 秀 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 譽 澄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