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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附民上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英美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江美鈴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曾英美告訴被上訴人江美鈴傷害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原審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64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36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 湘 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