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68號原 告 陳怡廷被 告 林家祥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90、92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經查上述刑事案件部分,因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19日當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法 官 蘇 品 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妙 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