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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侵上易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上易字第5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6選任辯護人 楊雅婷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被告被訴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嫌,應於審理時補充告知上開罪名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加重事由,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法 官 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