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1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哲豪選任辯護人 蔡宜樺律師
張宗存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6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541號、第2629號、第26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1至19、21至24、26所示之罪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前項罪刑撤銷部分,許哲豪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9、23、26「本
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9、23、26「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5部分)。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代號A000000000006(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甲女)部分;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8、9至17部分】:
㈠許哲豪基於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之各別犯意
,未經甲女同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方式,分別無故竊錄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甲女之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儲存在其雲端硬碟內,供己觀賞。
㈡許哲豪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各別犯意,未經甲女同意
,分別於附表一編號9至17所示之時間(即民國112年2月10日刑法第319條之1生效後)、地點,以附表一編號9至17所示之方式,分別竊錄附表一編號9至17所示之甲女之性影像,儲存在其雲端硬碟內,供己觀賞。
二、【代號A000000000002(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乙女)部分;即如附表一編號19、21、22、24部分】:
許哲豪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接續犯意,未經乙女同意,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9、21、22、24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9、21、22、24所示之方式,竊錄附表一編號19、21、22、24所示之乙女之性影像,儲存在其雲端硬碟內,供己觀賞。
三、【代號A000000000003(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丙女)部分;即如附表一編號23部分】:
許哲豪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未經丙女同意,於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方式,竊錄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丙女之性影像,儲存在其雲端硬碟內,供己觀賞。
四、【代號A000000000004(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丁女)部分;即如附表一編號18部分】:
許哲豪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未經丁女同意,於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方式,竊錄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丁女之性影像,儲存在其雲端硬碟內,供己觀賞。
五、【代號A000000000005(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戊女)部分;即如附表一編號25部分】:許哲豪與戊女為朋友,許哲豪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13年5月2日某時許,在另名友人住處(地址詳卷)內,趁僅有戊女獨自一人在房間之機會,違反戊女之意願,先強行親吻戊女嘴巴,再以手撫摸戊女陰部,以此方式對戊女為強制猥褻行為1次得逞。
六、【代號BK000-Z000000000(98年9月生,未成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己女)部分;即如附表一編號26部分】:
許哲豪係成年人,明知他人如廁之動作,客觀上是與性相關而足以引起羞恥之行為,亦明知己女為未滿18歲的少年,竟仍基於拍攝少年性影像之犯意,於114年2月7日某時許,在○○國中(地址詳卷)女廁外等候,見己女進入女廁如廁,即尾隨到鄰廁間,著手從隔間下方空隙處,持其所有、具有攝錄功能之手機,欲拍攝己女如廁及裸露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性影像,惟因己女發現有手機自隔壁廁間縫隙伸入其如廁之廁間,奔逃而出,許哲豪未拍攝得手而未遂。
七、案經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己女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審判範圍: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哲豪(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明示僅對原判決有罪部分之罪刑部分上訴,並撤回沒收部分之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撤回上訴聲請書(本院卷第239、259頁)可憑,依前揭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關於其犯罪事實欄㈠至㈢之罪刑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19、21至26所示之罪刑部分;另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0號部分,業經原審諭知公訴不受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不及於原判決之沒收部分。
貳、證據能力:
一、本判決以下所引各項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07-111頁),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復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並無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事,依各該陳述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適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卷內所存經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參、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哲豪坦承不諱(偵1541卷第19-2
2、171-176頁、原審卷第190-192頁、本院卷第246-253頁),核與附表三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己女(下僅稱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己女)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㈠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3553號警卷第44-49、55-60頁)、扣押物品照片(3553號警卷第74-76頁);㈡竊錄影像光碟(偵1541號卷光碟片存放袋);㈢告訴人(乙女)A000000000002、(丙女)A000000000003、(丁女)A000000000004、(甲女)A000000000006之性影像通報表、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偵1541號卷密封袋、偵2629號卷密封袋);㈣告訴人A000000000002、A000000000003、A000000000004、A000000000006遭竊錄之影像擷取照片(偵1541號卷密封袋、偵2629號卷密封袋);㈤如附表三各編號「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等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肆、論罪:
一、新舊法比較: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319條之1
於112年2月8日增訂公布施行,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而刑法第315條之1則未修正。該次新增之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規定之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刑法第315條之1之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相較,前者法定刑並無選科拘役、罰金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上說明,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行為均應適用行為時即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
二、按「行為人未施強暴、脅迫、藥劑、詐術或催眠術,而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之兒童或少年拍攝性影像,不該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若未另有同條第2項或第4項之其他非法行為或營利意圖,應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綜合觀察本條例第36條之構成要件,並參酌刑法妨害性隱私罪之規範意旨與構成要件之概念用語,為維護妨害性隱私罪處罰之一貫性,解釋上,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之兒少拍攝其性影像,即屬本條例第36條第1項文義解釋之射程範圍。倘若行為人另有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而『促使或助益』兒少性影像拍攝之行為,甚或進一步壓抑、妨害兒少性隱私之意思自由,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行之,始依同條第2項或第3項之加重規定處罰。」;「至偷拍行為若同時該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少犯未經同意無故攝錄其性影像罪之要件,則屬同一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擇較重之本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兒少性影像罪論處,本不待言。」(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犯罪事實欄六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6部分】,係被告見己女進入女廁如廁,即尾隨到鄰廁間,著手從隔間下方空隙處,持其所有、具有攝錄功能之手機,欲拍攝己女如廁及裸露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性影像,是被告未對己女施強暴、脅迫、藥劑、詐術或催眠術,而係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之少年(己女)拍攝性影像,客觀上既無壓抑或妨害少年意思形成或決定自由之作用,自不該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且此部分被告亦未另有同條第2項或第4項之其他非法行為或營利意圖之情形,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此部分犯行應該當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拍攝少年性影像罪構成要件。
三、被告成立之罪名:㈠如【附表一編號1至8(甲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5條之
1第2款之罪(具體罪名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至8「本院主文」欄所示)。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犯係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惟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此部分均應適用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規定,且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業已當庭更正此部分罪名均為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罪(原審卷第107-108、183-184頁),本院予以適用正確條文審判(本院卷第237頁),無庸變更此部分起訴法條。
㈡如【附表一編號9至17(甲女)】;【附表一編號19、21、22
、24(乙女)】;【附表一編號23(丙女)】;【附表一編號18(丁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
㈢如【附表一編號25(戊女)】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㈣如【附表一編號26(己女)】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第36條第5項、第1項之拍攝少年性影像未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5項、第3項之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均有誤會,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經本院告知上開罪名(本院卷第237頁),使被告一併辯論,而不影響其防禦權,爰依法變更此部分起訴法條。
四、罪數:㈠行為人出於單一犯罪意思而實施數個同種類行為,如在時、
空上具有緊密關係之反覆性或相續性構成要件實現行為,且自第三人之客觀立場而言,屬一個單一行為者,即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又接續犯之成立,係以時、空密接性為前提要件,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刑法評價上乃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以符合社會一般人對於行為概念之認知,並與行為人之犯罪目的相互結合,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經查:
⑴【附表一19、21、22、24】對乙女部分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
像犯行,被告均係對與其同住租屋處之乙女所犯,且攝錄地點均在該租屋處之公共浴室或被告之套房浴室,參諸被告於偵訊時供稱:我從113年9月起在租屋處廁所裝密錄器竊錄,租屋處有2間廁所,1間是大家共用的廁所,1間是我自己套房的浴室,公共廁所的密錄器我是裝在浴缸旁,我自己廁所是放沐浴乳密錄器,只有乙女會到我套房浴室洗澡等語(偵1541卷第20、21頁),堪認具有時空上之密接性,且被告是基於在同一租屋處,對於同一被害人攝錄其盥洗、如廁性影像供自己觀覽目的而為之,係對於同種類侵害行為之繼續不間斷實行,堪認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自應合為包括的一行為予以評價,以免過度評價。
⑵【附表一編號1至8】對甲女部分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
、身體隱私部位犯行,及【附表一編號9至17】對甲女部分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犯行,參諸被告於偵訊時供稱:(所拍攝A000000000006【甲女】之性影像部分,時間跨距很大,是每次拍攝都是臨時起意嗎?)是等語(偵1541卷第173頁),且此部分被告各次所為,地點有在公眾場所、大學公廁、汽車旅館、大學宿舍、教室、不詳地點公廁等處,自與前述⑴被告在同一租屋處預先架設攝影器材攝錄情形有別,並不具有時、空上之緊密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空間差距上,顯可以獨立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論以數罪,分論併罰之。
⑶【附表一編號18】對丁女部分、【附表一編號23】對丙女部分
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犯行,則係被告於113年9月9日、113年12月13日分別針對丙女、丁女不同被害人所為,堪認係為滿足其觀覽各別不同被害人盥洗、如廁性影像目的所為,應認犯意各別而予分論併罰,方屬合理。
㈡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5所為,係在同一地點、密接之時間,對
戊女為親吻、撫摸下體等猥褻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㈢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即【附表一編號1至17】對甲女部分共17
罪;【附表一編號18】對丁女部分1罪;【附表一編號19、2
1、22、24】接續對乙女部分1罪;【附表一編號23】對丙女部分1罪;【附表一編號25】對戊女部分1罪、【附表一編號26】對己女部分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刑之減輕:㈠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6所為,已著手拍攝己女如廁性影像行為
,然未拍攝得手而未遂,損害較既遂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刑法第59條關於裁判上減輕之規定並非漫無限制,必於審酌
一切之犯罪情狀而認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又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至於被告是否坦白犯行、素行,以及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手段、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被告之之年齡、智識程度、家庭與經濟狀況等情狀,無非均屬應依刑法第57條所定,在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量刑審酌事項,自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以免濫用致破壞立法者設定法定刑之刑事政策。查,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犯行,經論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5項、第1項之拍攝少年性影像未遂罪,並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有期徒刑部分之宣告刑下限為有期徒刑6月,並無情輕法重之憾,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是辯護人主張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見115年2月5日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第263-264頁),自無足採。
伍、撤銷改判部分:
一、原審以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17】對甲女部分;【附表一編號18】對丁女部分;【附表一編號19、21、22、24】對乙女部分;【附表一編號23】對丙女部分;【附表一編號26】對己女部分等犯行,均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9、21、22、24對乙女部分】,應論以接續一罪,原審認係數罪而予以分論併罰,尚有未洽。
㈡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6】對己女之犯行,應論以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5項、第1項之拍攝少年性影像未遂罪,原審論以同條第36條第5項、第3項之罪,亦有未洽。
㈢被告上訴後,已與【甲女、乙女、丙女、丁女、己女】均調
解、和解成立,其犯後態度與原審判決時已有不同,原審未及審酌上情,所為此部分量刑,同有未洽。
㈣從而,被告上訴意旨主張其就附表一編號1至17部分、編號18
、19、23所示之犯行應各僅論以接續一罪,及其就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犯行部分,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雖均無足採(見肆、四、㈠及五、㈡),然其上訴意旨指摘及前述㈠、㈢部分,為有理由,是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未洽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其【附表一編號1至17】對甲女部分;【附表一編號18】對丁女部分;【附表一編號19、21、22、24】對乙女部分;【附表一編號23】對丙女部分;【附表一編號26】對己女部分之罪刑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
二、本院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及性影像倘流出將致被害人之傷痛永遠無法停歇,竟為此部分犯行,自應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業與乙女、丙女、丁女、己女均調解成立及賠償完畢(見114年12月16日刑事準備狀所附之調解成立筆錄,本院卷第133-144頁;本院115年度聲字第147號卷第15-22頁);另與甲女亦達成和解並依約履行(見本院115年度聲字第147號卷第23-24頁);兼衡被告自陳之學經歷、家庭狀況(原審卷第198頁、本院卷第254頁)及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7,對甲女部分】;【附表一編號18,對丁女部分】;【附表一編號19,對乙女部分,附表一編號19、
20、22、24為接續一罪】;【附表一編號23,對丙女部分】;【附表一編號26,對己女部分】「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陸、上訴駁回部分:
一、原審經詳細調查後,以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5,對戊女部分】所示強制猥褻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並審酌被告除本案犯行外,無其他前案紀錄,素行尚可;違反戊女之意願而侵害其性自主權;被告始終坦承犯行,已與戊女和解並賠償完畢等犯後態度;暨被告自陳之學經歷、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8月。經核原判決就此部分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之說明,亦屬妥適。
二、被告上訴意旨固請求就此部分從輕量刑等語。惟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判斷量刑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為整體觀察及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予以評斷,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審於此部分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詳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而為裁量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自由裁量權限或違反比例原則,其量刑自屬妥適,而無被告上訴意旨所指之顯然失出或有失衡平情事,本院自應予以尊重。是被告就此部分提起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柒、定應執行刑部分:本院就前述撤銷改判部分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審酌各該犯罪非難重複性、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綜合判斷,暨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就得否易科罰金分別酌定被告之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第4項所示。又因本件易科罰金部分所定之執行刑已逾2年,經核不符合緩刑要件,被告請求本院宣告緩刑,自無足採,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慧文提起公訴,檢察官B05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賴妙雲法 官 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上訴(附表一編號25、26部分)。
不得上訴(附表一編號1至19、21至24部分)。
如不服本判決得上訴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育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1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4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至第4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真實姓名均詳卷) 犯罪時間 犯罪行為方式 原判決主文(罪刑) 本院主文 (罪刑) 1 A000000000006 【甲女】 110年12月25日 許哲豪於110年12月25日某時許,與A000000000006相約至基隆市某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基於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未經A000000000006之同意,即無故持其所有、具有攝錄功能之手機,趁A000000000006未注意,以該手機拍攝A000000000006裙底等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 許哲豪犯非法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7月。 許哲豪犯非法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A000000000006 【甲女】 111年01月03日 許哲豪於111年01月03日某時許,與A000000000006相約至○○大學(詳卷)司令台處,基於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未經A000000000006之同意,即無故持其所有、具有攝錄功能之手機,趁A000000000006未注意,以該手機拍攝A000000000006裙底等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 許哲豪犯非法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7月。 許哲豪犯非法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A000000000006 【甲女】 111年02月21日 許哲豪於111年02月21日某時許,在【○○大學公共廁所】內,基於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以其所有、具有攝錄功能之手機,趁A000000000006未注意之際,以該手機拍攝A000000000006裸露胸部等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 許哲豪犯非法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8月。 許哲豪犯非法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A000000000006 【甲女】 111年02月26日 許哲豪於111年02月26日某時許,與A000000000006相約至臺北市某不詳處所,基於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未經A000000000006之同意,即持其所有、具有攝錄功能之手機,趁A000000000006未注意,以該手機拍攝A000000000006裙底等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 許哲豪犯非法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7月。 許哲豪犯非法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A000000000006 【甲女】 111年03月03日 許哲豪於111年03月03日某時許,在【○○大學公共廁所】內,要求A000000000006為其為口交行為1次(經不起訴處分),並趁A000000000006不知情且無法表達反對被拍攝意思之際,基於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未經A000000000006之同意,即持其所有、具有攝錄功能之手機,以該手機拍攝A000000000006裸露身體部位並為上開口交行為等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 許哲豪犯非法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8月。 許哲豪犯非法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A000000000006 【甲女】 111年03月29日 許哲豪於111年03月29日某時許,與A000000000006相約前往【某不詳之汽車旅館】內,基於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未經A000000000006之同意,即持其所有、具有攝錄功能之手機,以該手機拍攝A000000000006盥洗時裸露身體部位等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 許哲豪犯非法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8月。 許哲豪犯非法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A000000000006 【甲女】 111年09月24日 許哲豪於111年09月24日某時許,與A000000000006相約在○○大學男子宿舍內,基於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未經A000000000006之同意,即持其所有、具有攝錄功能之手機,以該手機拍攝A000000000006裸露胸部等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 許哲豪犯非法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9月。 許哲豪犯非法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A000000000006 【甲女】 112年02月07日 許哲豪於112年02月07日某時許,在【高雄市某民宿】內,基於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未經A000000000006之同意,即持其所有、具有攝錄功能之手機,以該手機拍攝A000000000006露出性器官洗澡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 許哲豪犯非法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8月。 許哲豪犯非法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A000000000006 【甲女】 112年03月22日 【即刑法第319條之1生效後所犯】 許哲豪明知他人盥洗或如廁之動作,客觀上是與性相關而足以引起羞恥之行為,亦知未經他人同意不得無故攝錄他人之性影像,竟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112年03月22日某時許,在某不詳地區公共廁所內,趁A000000000006如廁之際,自相鄰廁間之下方空隙處,以其所有、具有攝錄功能之手機,攝錄A000000000006如廁等非公開活動,及裸露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影像。 許哲豪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7月。 許哲豪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A000000000006 【甲女】 112年04月14日 許哲豪明知他人盥洗或如廁之動作,客觀上是與性相關而足以引起羞恥之行為,亦知未經他人同意不得無故攝錄他人之性影像,竟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112年04月14日某時許,在某不詳地區公共廁所內,趁A000000000006如廁之際,自相鄰廁間之下方空隙處,以其所有、具有攝錄功能之手機,攝錄A000000000006如廁等非公開活動,及裸露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影像。 許哲豪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7月。 許哲豪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A000000000006 【甲女】 112年04月28日 許哲豪明知他人盥洗或如廁之動作,客觀上是與性相關而足以引起羞恥之行為,亦知未經他人同意不得無故攝錄他人之性影像,竟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112年04月28日某時許,在某不詳地區公共廁所內,趁A000000000006如廁之際,自相鄰廁間之下方空隙處,以其所有、具有攝錄功能之手機,攝錄A000000000006如廁等非公開活動,及裸露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影像。 許哲豪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7月。 許哲豪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A000000000006 【甲女】 112年09月10日 許哲豪於112年09月10日某時許,與A000000000006相約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宜得利臺北明曜店,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未經A000000000006之同意,即持其所有、具有攝錄功能之手機,趁A000000000006未注意,以該手機拍攝A000000000006裙底等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影像。 許哲豪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7月。 許哲豪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A000000000006 【甲女】 112年10月03日 許哲豪明知他人盥洗或如廁之動作,客觀上是與性相關而足以引起羞恥之行為,亦知未經他人同意不得無故攝錄他人之性影像,竟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112年10月03日某時許,在○○大學之公共廁所內,趁A000000000006如廁之際,自相鄰廁間之下方空隙處,以其所有、具有攝錄功能之手機,攝錄A000000000006如廁等非公開活動,及裸露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影像。 許哲豪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7月。 許哲豪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A000000000006 【甲女】 112年10月31日 許哲豪明知他人盥洗或如廁之動作,客觀上是與性相關而足以引起羞恥之行為,亦知未經他人同意不得無故攝錄他人之性影像,竟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112年10月31日某時許,在○○大學之公共廁所內,趁A000000000006如廁之際,自相鄰廁間之下方空隙處,以其所有、具有攝錄功能之手機,攝錄A000000000006如廁等非公開活動,及裸露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影像。 許哲豪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7月。 許哲豪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A000000000006 【甲女】 112年11月01日 許哲豪於112年11月1日某時許,在○○大學之校園教室內,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未經A000000000006之同意,即持其所有、具有攝錄功能之手機,趁A000000000006未注意,以該手機拍攝A000000000006裙底等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影像。 許哲豪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7月。 許哲豪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A000000000006 【甲女】 112年11月10日 許哲豪明知他人盥洗或如廁之動作,客觀上是與性相關而足以引起羞恥之行為,亦知未經他人同意不得無故攝錄他人之性影像,竟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112年11月10日某時許,在○○大學之公共廁所內,趁A000000000006如廁之際,自相鄰廁間之下方空隙處,以其所有、具有攝錄功能之手機,攝錄A000000000006如廁等非公開活動,及裸露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影像。 許哲豪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7月。 許哲豪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A000000000006 【甲女】 112年12月05日 許哲豪明知他人盥洗或如廁之動作,客觀上是與性相關而足以引起羞恥之行為,亦知未經他人同意不得無故攝錄他人之性影像,竟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112年12月5日某時許,在○○大學之公共廁所內,趁A000000000006如廁之際,自相鄰廁間之下方空隙處,以其所有、具有攝錄功能之手機,攝錄A000000000006如廁等非公開活動,及裸露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影像。 許哲豪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7月。 許哲豪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A000000000004 【丁女】 113年09月09日 許哲豪明知他人盥洗或如廁之動作,客觀上是與性相關而足以引起羞恥之行為,亦知未經他人同意不得無故攝錄他人之性影像,竟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113年09月09日某時許,在其租屋處公用浴室內,將微型攝影機置於浴缸處,再將鏡頭對準馬桶及洗手臺以攝錄不特定使用廁所人員之盥洗或如廁畫面,適A000000000004於113年09月09日0時9分許,在該浴室盥洗時,遭許哲豪所放置之微型攝影機攝錄其露出性器官等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影像。 許哲豪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8月。 許哲豪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A000000000002 【乙女】 113年09月09日 許哲豪明知他人盥洗或如廁之動作,客觀上是與性相關而足以引起羞恥之行為,亦知未經他人同意不得無故攝錄他人之性影像,竟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113年09月09日某時許,在其租屋處公用浴室內,將微型攝影機置於浴缸處,再將鏡頭對準馬桶及洗手臺以攝錄不特定使用廁所人員之盥洗或如廁畫面,適A000000000002於113年09月09日23時3分許,在該浴室盥洗時,遭許哲豪所放置之微型攝影機攝錄其裸露胸部、穿著內褲而露出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影像。 許哲豪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8月。 許哲豪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BK000-A114011 【戊女】 113年09月16日 許哲豪明知他人盥洗或如廁之動作,客觀上是與性相關而足以引起羞恥之行為,亦知未經他人同意不得無故攝錄他人之性影像,竟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113年09月16日某時許,在其租屋處套房浴室內,將微型攝影機置於浴缸處,再將鏡頭對準馬桶及洗手臺以攝錄不特定使用廁所人員之盥洗或如廁畫面,適BK000-A114011於113年09月16日某時許,在該浴室如廁時,遭許哲豪所放置之微型攝影機攝錄BK000-A114011如廁等非公開活動,及裸露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影像。 【公訴不受理】。 【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21 A000000000002 【乙女】 113年09月20日 許哲豪明知他人盥洗或如廁之動作,客觀上是與性相關而足以引起羞恥之行為,亦知未經他人同意不得無故攝錄他人之性影像,竟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113年09月20日某時許,在其租屋處套房浴室內,將微型攝影機置於浴缸處,再將鏡頭對準馬桶及洗手臺以攝錄不特定使用廁所人員之盥洗或如廁畫面,適A000000000002於113年09月20日某時許,在該浴室盥洗時,遭許哲豪所放置之微型攝影機攝錄其露出胸部、性器官等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影像。 許哲豪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9月。 【編號19、21、22、24為接續一罪】 22 A000000000002 【乙女】 113年12月10日 許哲豪明知他人盥洗或如廁之動作,客觀上是與性相關而足以引起羞恥之行為,亦知未經他人同意不得無故攝錄他人之性影像,竟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113年12月10日某時許,在其租屋處套房浴室內,將微型攝影機置於浴缸處,再將鏡頭對準馬桶及洗手臺以攝錄不特定使用廁所人員之盥洗或如廁畫面,適A000000000002於113年12月10日某時許,在該浴室盥洗時,遭許哲豪所放置之微型攝影機攝錄A000000000002露出胸部、性器官等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影像。 許哲豪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9月。 【編號19、21、22、24為接續一罪】 23 A000000000003 【丙女】 113年12月13日 許哲豪明知他人盥洗或如廁之動作,客觀上是與性相關而足以引起羞恥之行為,亦知未經他人同意不得無故攝錄他人之性影像,竟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113年12月13日某時許,在其租屋處公用浴室內,將微型攝影機置於浴缸處,再將鏡頭對準馬桶及洗手臺以攝錄不特定使用廁所人員之盥洗或如廁畫面,適A000000000003於113年12月13日2時47分許,在該浴室盥洗時,遭許哲豪所放置之微型攝影機攝錄A000000000003露出臀部、性器官等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影像。 許哲豪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8月。 許哲豪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A000000000002 【乙女】 113年12月13日 許哲豪明知他人盥洗或如廁之動作,客觀上是與性相關而足以引起羞恥之行為,亦知未經他人同意不得無故攝錄他人之性影像,竟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113年12月13日某時許,在其租屋處套房浴室內,將微型攝影機置於浴缸處,再將鏡頭對準馬桶及洗手臺以攝錄不特定使用廁所人員之盥洗或如廁畫面,適A000000000002於113年12月13日2時25分許,在該浴室盥洗時,遭許哲豪所放置之微型攝影機攝錄A000000000002露出臀部、性器官等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影像。 許哲豪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9月。 【編號19、21、22、24為接續一罪】 25 BK000-A114011 【戊女】 犯罪事實欄五 許哲豪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8月。 【上訴駁回(罪刑)】。 26 BK000-Z000000000 【己女】 犯罪事實欄六 許哲豪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 許哲豪犯拍攝少年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iPhone 15 Pro黑色手機1支(含SIM卡1張)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2 VAIO廠牌筆記型電腦1臺 3 MSI廠牌桌上型電腦1臺 4 Google雲端 帳號、密碼詳3553號警卷第13頁 5 Google雲端 帳號、密碼詳3553號警卷第13頁 6 icloud雲端 帳號、密碼詳3553號警卷第13頁【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 1 A000000000002 (乙女) 【犯罪事實欄二即附表一編號19、21、22、24】 ⒈證人即告訴人A000000000002於警詢、偵訊之證述(他217號卷第67-71、79-83頁) 2 A000000000003 (丙女) 【犯罪事實欄三即附表一編號23】 ⒈證人即告訴人A000000000003於警詢、偵訊之證述(他217號卷第53-55、63-65頁) 3 A000000000004 (丁女) 【犯罪事實欄四即附表一編號18】 ⒈證人即告訴人A000000000004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1541號卷第77-81、89-91頁) ⒉告訴人A000000000004配戴之手環翻拍照片(偵1541號卷第93頁) 4 BK000-A114011 (戊女) 【犯罪事實欄五即附表一編號25】 ⒈證人即告訴人BK000-A114011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1541號卷第31-47、57-63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BK000-A114011友人BK000-A114011A於警詢之證述(7752號警卷第20-23頁) ⒊被告與告訴人BK000-A114011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偵1541號卷第49-55頁、偵2629號卷密封袋、偵2630號卷密封袋) ⒋被告與告訴人BK000-A114011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被告、告訴人BK000-A114011通訊軟體line個人主頁擷取照片(偵1541號卷密封袋、偵2629號卷密封袋、偵2630號卷密封袋) ⒌告訴人BK000-A114011之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偵2630號卷密封袋) 5 A000000000006 (甲女) 【犯罪事實欄一、㈠、㈡即附表一編號1至17】 ⒈證人即告訴人A000000000006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1541號卷第137-141、153-163頁) ⒉告訴人A000000000006遭竊錄所穿著之鞋子、衣服外觀照片(偵2629號卷密封袋) ⒊告訴人A000000000006遭竊錄之地點照片(偵2629號卷密封袋) 6 BK000-Z000000000 (己女) 【犯罪事實欄六即附表一編號26】 ⒈證人即告訴人BK000-Z000000000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1541號卷第95-99、133-134頁) ⒉114年2月9日員警偵查報告(他217號卷第5-7頁) ⒊學校監視器翻拍照片(他217號卷第15-43頁、偵1541號卷第101-129頁、偵1541號卷密封袋) ⒋告訴人BK000-Z000000000指認被告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偵1541號卷密封袋) ⒌告訴人BK000-Z000000000之兒少性剝削事件報告單、性影像通報表(偵1541號卷密封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