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3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佳勇選任辯護人 洪嘉蔚律師
許泓琮律師郭乃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10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3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A01於民國112年3月間某日,與代號AB000-H112361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4)透過社群網站結識,雙方因有潛水共同興趣而成為朋友。於112年9月27日上午8時30分許,相約一起在外吃早餐,惟當日A01向A4表示其已購買早餐,欲至A4位於臺中市北區之租屋處(地址詳卷)一起用餐,A4始同意A01至其租屋處一同用餐聊天。A01明知A4左手曾經骨折而較無力,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假借幫A4整脊開背之名義,要求A4趴在床上,A01即坐在A4腿上,違反A4之意願,以手碰觸A4大腿並伸入A4短褲內撫摸A4臀部得逞,然A4隨即將A01的手撥開,並請A01讓其翻身轉為正面,待A4躺為正面後,A01用左手抓住A4的左手,並用右手揉捏A4的手臂至胸口上方之鎖骨處,A4再次將A01之右手拍開,稱:「不要碰我」並要求起身,然A01卻將身體趴在A4身上使A4無法坐起,並試圖親吻A4,A4僅能左右閃躲,同時以雙手護住胸口,仍遭A01親吻嘴唇得逞,A01即以此違反A4意願之方法,接續對A4為強制猥褻得逞。A01又問A4:「你和前任親完不會做嗎?」、「我想親你肚子」,然因A4拉住衣服拒絕,並表示要離開租屋處前往學校,A01始停止並起身,A4始得離開租屋處。
二、案經A4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A01(下稱被告)係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列舉之性侵害犯罪,依上揭規定,為免揭露足以識別告訴人A4(下稱A4)身分之資訊,自不得揭露A4之真實姓名、年籍、住所等身分相關資訊,而以相關之代號稱之,合先敘明。
貳、證據能力之說明: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下列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及卷內其他書證,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表示對該等證據無意見,且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12年9月27日上午8時30分許,購買早餐至A4租屋處,並在A4租屋處幫A4整脊開背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猥褻之犯行,辯稱:我幫A4整脊開背時,只有碰到A4的背、腰,沒有碰到其他地方,也沒有親吻A4,我事後和A4說對不起,是因為我追求A4,但沒有跟A4說清楚我的婚姻狀況,A4所述不實云云。被告之辯護人辯護稱:㈠A4於112年10月1日第1次警詢時係指稱:「他突然將臉湊近我的臉,在我面前深吸口氣後說好香,接著就湊近我的嘴想親吻我」、「又開始試著親吻我,還試圖拉開我護在胸前的雙手,我又只能左右扭頭躲避加之雙手出力反抗不讓他得逞,我們僵持了一陣,他放棄親吻我的嘴並詢問我可以親妳的肚子嗎,雙手也移往我上衣的下襬,我死死抓壓住下襬,他看大概沒有進一步的機會了,才從我身上離開」等語,觀諸A4所稱之情節,被告僅止於「想」、「試 圖」而已,並未達既遂之程度,否則當無「不讓他得逞 」、「他放棄親吻我的嘴」、「他看大概沒有進一步的機會了」可言,嗣A4雖於113年2月7日偵訊時改稱被告有親到伊嘴唇等語,然其所述已有前後不一之瑕疵可指,況且A4製作警詢筆錄之時間距案發時間較近、印象自應較為深刻,則 A4改稱被告有親到伊嘴唇之情,已難使一般人對其陳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㈡依不公開卷内檢 附之通報表、申訴表所載,A4於事發後均未提及被告有 強吻其嘴唇之行為,另依受理案件紀錄單、證明單所載,A 女均係指稱遭被告性騷擾,亦未見其指稱遭強吻,再觀諸A 女與其就讀警專之友人於112年10月1日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A4係陳稱:「被騷擾吧」、「因為我手放在前面,所以基本上他碰不到」、「嗯,沒碰到還是比較對」、他後 來試圖抓我的手要壓住」等語,其友人回覆:「為什麼沒 成功?」、 A4則表示:「我收手啊」,顯見A4於事發之 初,所指述之内容均僅止於遭性騷擾而已,且隻字未提已遭被告強制猥褻得逞之情,遑論本案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自難認被告有何強制猥褻且達既遂程度之行為。㈢A4於第1次警詢筆錄中並無提到有受傷的情形,遲至第2次警詢筆錄時始提及右手有瘀青的情形,並提出右手紅腫的照片佐證,惟A4在審判中自陳照片並非案發當下所拍攝,缺乏明確之拍攝時間,難以證明此傷勢係由被告施加強制力所導致。且被告當下進行A4所同意之開背動作,與A4有相當之肢體接觸實屬無可避免之情形,如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為相當之施加強制力之行為,自不得單憑A4之指述,遽以認定被告有為上開施以強制力並違反A4意願為猥褻之行為。㈣原審以警員職務報告、A4受傷照片、檢察官勘驗筆錄、A4之性騷擾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性騷擾防治法申訴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2年11月7日被告與A4之錄音譯文、A4租屋處手繪配置圖等事證,認足資補強A4之證述,惟上開事證均為A4事發後單方陳述所作之紀錄,以A4單方陳述所為之案件紀錄作為A4供述之補強證據,係以A4供述之衍生證據補強其自身之供述,上開證據是否具有補強證據之適格容有疑義,難謂符合刑事犯罪所要求之嚴格證明法則。本案無積極證據得以證明被告有為A4指述之強制行為,且A4之供述並無適宜之補強證據為佐,依無罪推定原則,應認被告並無為A4所指述之行為。㈤綜上所述,僅憑A4之供述、兩造對話譯文及未確定拍攝時點之受傷照片,無法認定被告有施加強制力違反A4意願之行為,原審疏未慮及此,逕為被告有罪之判決,請撤銷原判決,並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等語。
二、經查:㈠A4證述遭被告強制猥褻之基本事實明確一致:
⒈A4於警詢時證稱:被告於112年9月27日買好早餐到我租屋處
,吃完早餐我們在聊天時我感覺到他吻上了我的頭髮,我突然呆住了,我無法做出任何反應,被告見我沒有甚麼反抗舉動,就將雙手自我身後往前揉捏在我原本坐踞在椅子上的大腿,接著被告藉口要為我做運動前的「整脊」,就要求我側躺上床同時被告人也移動到我床邊等待,我當時還是不知該如何反應,就依照其指示躺到床上,一開始被告確實在對我進行運動人員進行劇烈運動後的整脊,但當我被被告整脊調整成趴在床上時,被告突然坐在我大腿上,雙手還沿著我穿的短褲與大腿間的縫隙往我的私密部伸,我驚覺不對,數度伸手撥開被告的手,接著被告維持姿勢持續坐在我腿上,將我從趴著的姿態調整成仰躺,被告雙手按在我雙肩臂處揉捏,手也開始往我胸前撫摸,我又伸手撥開他的雙手後,被告突然整個人趴在我身上,情急之下我只能將雙手擺於胸前勉強與他之間形成間隔,被告突然將臉湊近我的臉,在我面前深吸口氣後說「好香」,接著就湊近我的嘴想親吻我,我被被告壓在身下無法離開,只能左右扭頭躲避,我一直喊著「不要」也不能制止被告的行為,我突然說了一句「你好重」,被告才停下動作將雙手掌放於我身旁兩側,用手臂撐起他的上半身,用略帶歉意的口吻說「我壓到你肋骨了嗎」,我這時只想趕快離開被告,就說「我要去學校了」,示意被告放開我,沒想到被告只回我「10時還很久」,又開始試著親吻我,還試圖拉開我護在胸前的雙手,我又只能左右扭頭躲避加之雙手出力反抗不讓他得逞,我們僵持了一陣,被告放棄親吻我的嘴並詢問我「可以親你的肚子嗎」,雙手也移往我上衣的下襬,我死死抓壓住下襬,他看大概沒有進一步的機會了,才從我身上離開,我這才擺脫他的控制,被告同時語帶輕佻的說「妳跟妳前男友沒有親吻過?沒有親密接觸過?」,我沒有回答他的問題,我只對他重申「我要去學校了」,休息片刻後我起身收拾物品出門等語(偵不公開卷第38至39頁)。
⒉A4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12年9月27日早上8點半,被告來我臺
中租屋處找我,他本來說要跟我一起吃早餐,後來我們聊天,被告突然從後面貼近我說「好香」,我嚇到,他用雙手摸我大腿,說要幫我整脊,我跟他說不用,被告催我快一點要我趴在床上,他突然坐在我的小腿上,當時我穿短褲,被告用手伸入我的短褲內,碰我的屁股,我撥開被告的手,他又伸入我的短褲碰我的屁股,我一樣撥開他的手,他左手抓住我的左手,他把我的身體翻成正面,他右手開始揉捏手臂到我的鎖骨,我用右手拍掉被告的手,說你不要碰我,我右手護住我的左鎖骨不讓被告碰,我本來要起身,但我起身到一半時,被告把我推倒撲上來,我不想給被告碰到,我雙手護住我的胸口,被告把鼻子靠近我的臉說「很香」,被告要親我,有親到我嘴唇,我一直抿著嘴巴左右閃,被告沒有停,我跟被告說要離開要去學校,被告說時間還早,我跟被告說「你起來、你很重」,被告起來一半但沒有離開我的身體,他用手撐起來,但身體還趴在我身上。被告忽然抓住我的雙手壓住我,又要親我,我一直閃,跟他說不要,後來被告忽然跟我說「你跟你前任沒有做過?你們親吻完後不會做嗎?」我不想理他,他伸手拉我衣服,他說「我想親你肚子」,我拉住我的衣服說我不要、我要離開,他才起身離開我身體,我就從床上起來,去拿東西、把門打開走出。被告總共摸我臀部、親我嘴唇、摸我胸口上方鎖骨的位置、摸我大腿外側。我之前就知道被告已婚,我事後傳訊息跟被告說他的行為不恰當,被告反問是因為已婚關係不能對我做這些事嗎,我沒有回應,同年10月18日被告的律師打電話來說被告離婚,他在追我,我11月7日打電話給被告問他怎麼解釋,內容如譯文等語(偵不公開卷第46至47頁)。
⒊A4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案發當天被告約我家附近的一間
早餐店,時間到我要下樓,被告打電話跟我說他已經買完了,能不能去別的地方吃,他就說要去我家,我租屋處在5樓,沒有管理員,被告到我租屋處後,我坐在書桌前吃早餐,被告坐在床邊吃他的早餐,聊天時有聊到體育,被告就提出要幫我開背,我趴在床舖上,被告也在床鋪上坐在我的腿上,我雙手放在頭旁邊,被告忽然把他的雙手伸到我褲子裡,我就把被告的手撥開(A4啜泣),然後我跟被告說讓我翻身,翻完後我變成正面,被告開始抓我的手,捏我肩膀(A4啜泣),我把被告的手拍掉(A4喝水、深呼吸),然後我跟被告說我想起身,我上半身坐起,被告就推了我一把之後就趴在我身上,那時候因為我不想讓被告碰到,就把手縮在胸前(A4深呼吸),被告就湊到我的臉上(A4深呼吸)親我,我抿嘴唇躲被告(A4深呼吸),被告有親到我的嘴唇。我找藉口要離開(A4啜泣),因為被告前一天問我時,我就有跟他說我10點有事情,我跟他說我要離開時被告說「10點還早」(A4深呼吸),我就開始跟被告拖時間(A4深呼吸),想了很多藉口讓被告離開我,我說「你很重,壓著我很重」,被告說「抱歉,我壓到妳肋骨了嗎?」,順序我不太記得,但是我中間就講一些無關緊要的話讓他沒有空再碰我,我手本來是縮在胸前,因為這樣被告趴在我身上就不會直接碰到我,但被告把我兩隻手拉開(A4啜泣),然後還壓我的手,繼續強吻我,我還是一樣抿嘴轉頭,然後我記得我那時撇頭到左邊時,靠著我左邊的肩膀說我不要(A4邊喘邊說),但被告沒有理我的意思,被告沒有停下來,後面被告拉我衣角說「我要親妳的肚子」、「你們吻完後不會做嗎?」我就拉著衣服說我不要,因為我覺得被告這樣講是不是等一下也要這樣做,所以我很緊張想趕快離開,我說我真的要走了我要去上課了,不然我會遲到(A4啜泣、拿衛生紙擦眼淚),案發後我有在學校看心理諮商,說我睡不著(A4哽咽),醫生問我為什麼,然後我說被性騷擾,沒有說細節,醫生直接問我到哪個地步,我說就是被強吻,案發當下我沒有報案,因為我不敢講,因為被告認識我、知道我的地址、我的行蹤、工作,我怕被告不高興會更危險。被告律師後來打給我,我覺得是要談和解,所以後來我聯絡被告,我認為他如果道歉的話,我希望這件事情早點結束(A4哽咽),我不想我自己被這件事情一直拖著,但被告當下就是一直要轉移焦點,我覺得被告說「是因為我已婚嗎?」、「我也是真心的」,是把這件事包裝成他跟我告白嚇到我,我才這麼做,被告根本不知道他自己錯在哪裡,被告在法庭上也是一直卸責,沒有針對他做的這些事情去道歉,本案發生後,我跟異性相處會有某程度的陰影存在,剛剛做證回答的過程中有好幾次回答都停頓很久或不斷的喘息、抿嘴、閉眼,是因為我情緒不太好,我不想要回想這些事情等語(本院卷第87、89至94、105、106、110、111、113、119、120、121頁)。
⒋A4前開證述復有員警職務報告、A4受傷照片、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偵卷第17至19、57、133頁)、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A4與被告之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A4於112年10月18日與被告律師、於112年11月7日與被告錄音檔如附件之對話譯文(偵不公開卷第7至9、19、21、41至43、49至54頁)、A4租屋處手繪配置圖(原審卷第53頁)附卷可稽,而審酌A4證述遭被告強制猥褻之過程、對話內容等情節,均屬一致,倘非其親身經歷而印象深刻,實難於案發後之偵查及原審審理時猶為如此一致之具體證述,足認A4所為證述應非憑空杜撰,並無刻意誇大、渲染或詆譭被告之情事。且A4於原審審理中作證而回憶案發過程時,時常哽咽啜泣,因回想遭侵犯之情節而感到緊張、情緒激動等情,此與一般性犯罪被害者於事後陳述、回憶自己身體遭侵犯過程時,情緒上常會出現波動之真實反應相當。況有無遭受猥褻一事係關乎個人重要名節,A4與被告無仇怨亦無男女之情,衡情當不至因被告隱瞞婚姻狀態而虛構自身遭猥褻之情節,自毀清譽。另A4於案發後因害怕遭學校通報及遭被告報復,而未於同日諮商時告知心理師遭強制猥褻乙事(原審卷第113至114、250之1頁),並打算倘被告誠摯認錯並道歉即不追究,然因被告事後避重就輕、飾詞狡辯之態度,A4始決意進行訴訟,足見A4之證述並非刻意構陷被告入罪,其證詞當屬信實可採。
㈡按性侵害犯罪通常具有隱密性,若案發當時僅有被告與被害
人2人在場,事後常有各執一詞,而難辨真偽之情形。被害人以證人身分之陳述,雖非無證據能力,然其證言是否可信,事實審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查明其指證是否確與事實相符。亦即被害人之指證,仍須有補強證據以保障其憑信性。所謂之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被害人指述之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指述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分。又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實行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被害人之指述為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其非屬補強證據。是所謂補強證據,不問其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係間接事實之本身即情況證據,均得為補強證據之資料(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79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觀諸被告與A4於112年11月7日之錄音譯文(詳如附件所示),被告面對A4「你就直接撲上來然後強吻我,是這樣嗎?」、「我拒絕以後你為什麼還不停?」、「你為什麼要把手伸進我褲子裡?有沒有嘛?」、「這不能解釋你為什麼把手伸進我褲子裡,也不能解釋你為什麼強吻我。」、「你就直接講你為什麼要親我?給個理由啊?」、「為什麼要把我壓在那邊強吻?」等語質問時,均未於第一時間否認或澄清,僅係不斷道歉,並稱「對不起」、「我不會再讓你害怕了,不會再讓你生氣」、「我有一些行為舉止讓你覺得很不開心,讓你覺得不舒服,對不起。」等語回應。倘若被告未為A4所指述之猥褻行為,面對如此重大之指控,依一般人之常情與本能,應當係強烈表達不滿並否認上情主張清白,實無可能僅為安撫A4情緒而未爭辯。再者,倘若A4係無端栽贓被告,被告又有何懼而需隱忍、安撫A4?足認被告確實知悉其違反A4之意願對A4為前揭猥褻行為,會造成A4害怕、不舒服,因心虛而未予爭論,欲息事寧人,方有如附件所示之應對,該譯文自足以佐證A4前揭證述之可信性。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道歉係因為沒說清楚婚姻狀況等語,然審視附件之譯文,A4已明確表示「我們現在在談的不是這件事,是9月27發生在我房間裡的事」,並於被告稱「沒關係,我們在談離婚了」後,回覆「那是你們家的事,那跟我沒有什麼關係。其實我今天不高興點是你沒有尊重我啊」,被告仍繼續稱「對不起」。是以,該次A4與被告之對話重點、被告道歉之原因,均係針對本案之強制猥褻犯行,昭然若揭,被告事後曲解原意,執此一詞試圖脫免罪責之辯解,自無可採。此外,A4於原審審理時陳稱:於本案發生前之9月20日,曾因車禍而於就讀之學校排定諮商,但因故延後至112年9月27日等語(原審卷第250頁),而A4係於本案發生後始因失眠、焦慮狀態至光恒診所就診,有該診所112年10月2日診斷證明書、WebIR-個人就醫紀錄查詢結果可查(原審不公開卷第15至17頁),且由A4之接受個別諮商摘要可知,A4因本案導致其與異性相處身心會感到不適、不安之狀態,有中國醫學大學健康中心(諮輔區)接受個別諮商摘要附卷可考(原審不公開卷第41頁),可知A4遭被告為上開強制猥褻行為後,確有一般遭性侵害被害者常見之情緒不安、害怕與異性接觸等情緒反應。㈢被告之辯護人雖質疑為何A4於遭被告違反意願撫摸大腿後,
仍依被告指示趴於床上讓被告為其開背整脊等情。然按所謂猥褻行為,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亦即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而侵犯他人性自由之權利,使被害人有被侵犯之被害感覺,屬於性侵害之概念。而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所保護法益為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即個人享有免於成為他人性客體的自由,可依其意願自主決定「是否」、「何時」、「如何」及與「何人」為性行為,此乃基於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的完整,並為保障個人需求獲得滿足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質言之,「性自主決定權」乃「性同意權」,任何與性相關之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說不就是不」(No means No),「說願意才是願意」(only Yes means Yes)。對方已表示拒絕,仍對之性交或猥褻,或對方雖未拒絕,但尚未以明確意思表示同意,在未確認對方意願前即對之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均屬違反對方之性自主決定權/性同意權,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猶不得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例如不得指摘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的性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為與性相關之行為前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判決要旨參照);又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或因緊張、害怕,心情無法一時平復,需時間沉澱,或恐遭受進一步迫害、或礙於人情、面子或受傳統貞操觀念左右,或受國情、年齡、個性、處事應變能力、與加害人關係、所處環境、生活經驗等因素交互影響,致未於事後立即報警、驗傷,均非少見;且於遭性侵害後,有人得以及時整理心態回復正常生活外觀,有人情緒崩潰生活明顯失序,亦有試圖回歸正常生活卻仍深陷痛苦情緒者,反應因人而異。是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究係採取何種自我保護舉措,或有何情緒反應,並無固定之模式。自應綜合各種主、客觀因素,依社會通念,在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支配下詳予判斷,不得將完美被害人之迷思加諸於被害人身上,檢討其未符之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49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案發時僅有被告與A4獨處於A4租屋處之密閉空間內,A4在無人可求救之情況下,縱先同意趴於床上由被告為其開背整脊,然在被告繼續對其為前揭猥褻行為後,A4即已明確表示拒絕,撥開被告的手、要求被告讓其起身,被告卻無視A4之拒絕,仍對A4為撫摸臀部、親吻等猥褻行為,顯已違反A4之意願而對A4為強制猥褻行為,縱A4案發時同意讓被告為其開背整脊或未於案發後立即報警究辦,亦不能以A4面對性侵害時及性侵害後之反應及行為,未達完美被害人之程度,即反推論被告未對A4為強制猥褻行為,進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另A4已明確證述被告有摸其大腿、臀部,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亦已明確證述縱使閃躲仍遭被告親吻嘴脣等逞等節,辯護人辯護稱本案未構成強制猥褻既遂等語,亦不足採。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強制猥褻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二、被告以一猥褻犯意,於上開時、地,違反A4之意願,對A4為上揭猥褻行為,其時間緊密、地點相同,復侵害同一法益,其各行為間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之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之強制觸摸罪,係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行為,而不符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而言。而所謂「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合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情形而言。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其所謂「不及抗拒」係指被害人對行為人所為之性騷擾行為,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受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而言,此即性騷擾行為與刑法上強制猥褻罪區別之所在。究其侵害之法益,強制猥褻罪乃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即妨害被害人性意思形成及決定之自由,性騷擾行為則尚未達於妨害性意思之自由,而僅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性別,及與性有關之寧靜及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7號判決意旨參照)。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先以徒手撫摸A4大腿之方式,對A4為性騷擾犯行,再藉口幫A4整脊,而另行起意對A4為強制猥褻犯行等語,惟被告對A4所為各次觸碰身體之犯行,時間緊密、地點相同,應係基於同一猥褻犯意而為,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已如前述,是本案被告對A4所為犯行,尚無另論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罪名之必要,其對A4所為各次觸摸身體部位之行為,均應該當於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檢察官此部分認定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主張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0年2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業據公訴人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為證,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不爭執構成累犯之事實(本院卷第130頁),是被告受上開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原審公訴人引用起訴書說明被告未記取教訓,足認有特別惡性,且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原審卷第244頁),惟本院審酌被告本案所犯之罪與前案間罪名、法益種類及罪質均有不同,本案於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尚無加重法定本刑之必要,是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爰不加重其刑。原審雖未論及被告構成累犯,惟本院裁量後不予加重其刑,適用之結果並無不同,對被告之權益尚無影響,原審此瑕疵並不影響裁判本旨,自無撤銷之必要,附此敘明。
伍、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身亦有妻女,竟利用與A4有共同興趣之機會而接近A4,並假借買早餐之理由,至A4租屋處時以上開方式強制猥褻A4逞一己私慾,對A4心理造成難以抹滅之傷害,且被告於本案犯行前之同年6月及8月,尚另涉犯二起強制性交犯行而遭檢警調查中,其一已於114年6月24日經原審認定被告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9774號起訴書、112年度偵字第50679號起訴書、原審113年度侵訴字第141號判決書可稽(原審卷第133至136、139至144、145至149、215至229頁),被告於遭司法調查之期間竟不知反省、潔身自愛,仍不思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而再次犯本案,所為應嚴加非難,且被告犯後飾詞狡辯,未能正視其過錯並向A4真誠道歉,亦未與A4達成調解,賠償A4所受損害,兼衡A4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原審卷第250之1頁),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原審卷第24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2月。
二、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自無理由,是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卓儀提起公訴,檢察官A02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法 官 陳 玉 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 姁 穗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被告與A4於112年11月7日之錄音譯文】
A 女:就你要解釋一下9月27在我家發生的事嗎?A01:就是有喜歡你。
A 女:不是可是你前面也沒有用言語表達,然後你就這樣直
接……A01:對不起。
A 女:你就直接撲上來然後強吻我,是這樣嗎?A01:要到旁邊講嗎?對不起對不起。
A 女:所以請問你為什麼就這樣親我?A01:是我表達方式不對,對不起。
A 女:不,可是我都已經拒絕了。而且你那時候抓我手的時
候……A01:對不起。
A 女:你知道我一隻手骨折過?A01:我知道啊。
A 女:然後你還這樣抓我的手?不是,所以我拒絕以後你為什麼還不停?我覺得你需要解釋一下。
A01:是我做不好,對不起。
A 女:然後你後面問我那句話是什麼意思?A01:不要再生我的氣了啦,是我錯了。
A 女:我沒記錯的話,你還問我我跟我前任有沒有發生關係?
我們接吻以後有沒有做?有沒有做愛?是這樣嗎?不要一直看,你回答。講真的那時候我是很沒有空搞這些東西啦。
A01:我只是想要暸解妳之前跟他的關係而已啊,我沒有什麼
想要對你輕浮的意思。我只是想要暸解妳之前跟他的關係,沒有什麼想要調戲的意思。
A 女:啊你為什麼要把我壓在那邊?我覺得是女生都會害怕
吧?A01:○○(A4本名),對不起。
A 女:我講真的你是不是很早就想要這樣做?A01:沒有。
A 女:那你前一天為什麼我說約在早餐店你為什麼隔天還是要
去我家?A01:想要看你住的地方,想要暸解妳生活。對不起對不起對
不起。我煮了熱的手沖你要喝一點嗎?
A 女:不用。A01:你要帶回去嗎?
A 女:不用。A01:你不想要喝我煮的。
A 女:我只是覺得……A01:對不起我隱瞞你,我跟他離婚的事情沒跟你講,對不起
A 女:不是,這不是重點。而且那時候你說要開背好了,那就
開啊,但你為什麼要把手伸進我褲子裡?有沒有嘛,不要都說不記得啦。
A01:不要再生氣了,對不起,○○(A4本名)。
A 女:你直接說你為什麼把手伸進我褲子裡好了,我給你解釋
啊。不是,要站多久?你又跟你律師說我沒給你解釋的機會啊,啊現在我給你講的時候你又不說話?A01:我以後不會再做讓你生氣或難過的事情了。
A 女:這不能解釋你為什麼把手伸進我褲子裡,也不能解釋你
為什麼強吻我。A01:拜託不要再生我的氣了,○○(A4本名)。
A 女:講真的我那天傳訊息問你的時候你也不承認,你也不道
歉,所以你真的有覺得你自己錯在哪嗎?A01:我知道,對不起,○○(A4本名)對不起。
A 女:你知道?你知道你錯在哪?不要都是我在講啦,沒有人這樣道歉的。
A01:對不起。
A 女:你自己覺得你錯在哪?A01:我不會再讓你害怕了,不會再讓你生氣,然後之前在喜
歡你的時候也沒有清楚的告訴你,對不起。
A 女:還有你做的事?A01:對不起,我以後不會再再再做讓你生氣的事了。我以後
還想要再跟你一起運動。
A 女:本來我覺得約出來潛水什麼都沒問題啊,潛水本來就是
個交朋友的運動,啊你為什麼約到最後變成我被強吻我被壓在那邊強吻,你什麼意思?你自己說你有沒有做嘛。A01:對不起啦,我之前喜歡你的時候沒跟你講。
A 女:不是,你喜不喜歡我那是你自己的問題,跟我沒什麼問
題。重點是你對我做的事情,這不管是喜不喜歡都不能發生啊。
A01:對不起,可以原諒我嗎。
A 女:你自己都不敢承認,我有什麼好原諒?A01:是我做不好,對不起對不起,不要再生我的氣了,○○
(A4本名)。我以後絕對不會再這樣做了,不會再做讓你生氣的事情,○○(A4本名)。
A 女:你是有知道你做什麼讓我生氣的事嗎?A01:對不起對不起對不起,真的對不起。
A 女:我覺得不用搞的好像我在欺負你一樣,你就直接說,你
有沒有做嘛?你就直接說你做了什麼?你為什麼在道歉?不要都是我在講啦,真的不要都是我在講。A01:對不起。
A 女:我給你解釋的空間啊。A01:對不起啦對不起啦對不起啦對不起。
A 女:不要一直對不起,你就直接講你為什麼要親我?A01:對不起啦。
A 女:給個理由啊?A01:○○(A4本名)拜託,抱歉對不起啦對不起對不起對不起 。
A 女:不是,你不是要跟我解釋嗎?A01:對不起。
A 女:你不要一直跟老鼠一樣講,我現在中耳炎聽不見,其
實……A01:要看醫生嗎
A 女:那個我自己會弄A01:我要怎麼補償你?
A 女:那個我要跟我爸媽談。A01:對不起對不起對不起
A 女:講真的你要親我,你有問過嗎?講話啦。A01:可以重新追你嗎?我會好好表現不會讓你失望的。
A 女:我們現在在談的不是這件事,是9月27發生在我房間裡的事,你有懂吧?講話啊。
A01:對不起,不要再生氣了對不起
A 女:不是,我叫你講話,你為什麼只會講對不起啊?A01:不要再生氣了,不要再生氣了好不好,不要再生氣了好
不好,你不要再生我的生氣了好嗎?
A 女:我就給你解釋的機會啊,你為什麼把我壓在那邊強吻?
而且你知道我手骨折,你還這樣抓?有沒有?A01:對不起,我不會再做讓你生氣的事情了
A 女:跟你講,我剛講了,我真的聽不到。A01:不要再生我的氣了。
A 女:所以你知道我為什麼生氣嗎?講話。A01:對不起啦
A 女:我問你說為什麼,不是叫你道歉。A01:我是真心誠意的跟你道歉。
A 女:你為什麼要跟我道歉啊?我看你傳那些訊息就是你根本
不知道你錯在哪。講話。A01:我有一些行為舉止讓你覺得很不開心,讓你覺得不舒服,對不起。對不起對不起對不起○○(A4本名)。
A 女:所以我拒絕以後你為什麼還要繼續嘛?A01:對不起對不起對不起不要再生我的氣了好不好,我以後絕對不會讓你生氣。
A 女:沒有以後。A01:以後都不能一起運動了嗎?以後我們都不能一起運動了
嗎?
A 女:請問知道這樣約出來會被強吻,會被壓在那邊,有人會
願意喔?A01:不要再生我的氣了,對不起對不起,我保證以後運動不
會發生這些事情。我們還可以再一起運動嗎?好嗎?○○(A4本名)好嗎?
A 女:你還是沒有解釋為什麼這件事會發生?A01:對不起,是我喜歡你的時候沒跟你講,也沒跟你講清楚。對不起對不起○○(A4本名)對不起 。
A 女:不是啊,請問?A01:○○(A4本名)對不起啦 。
A 女:你為什麼要親我?A01:對不起○○(A4本名)對不起 。
A 女:而且我都說不要了。A01:○○(A4本名)對不起。
A 女:你做的時候都很敢?道歉就長這樣,就隨便跟蚊子一樣
講兩聲?A01:對不起對不起○○(A4本名)對不起○○(A4本名)對不起 。
A 女:不是啊原因咧?A01:對不起。
A 女:原因?A01:對不起。
A 女:不是啊,你到底為什麼?為什麼要把我壓在那邊強吻?
我要一個理由、原因?我原諒你的理由是什麼?A01:我會好好跟你在一起,不會不會讓你失望的。不要再生
我的氣好不好?
A 女:當時你不是介紹那是你太太嗎?A01:沒關係,我們在談離婚了。
A 女:不是啊那是你們家的事,那跟我沒有什麼關係。其實我今天不高興點是你沒有尊重我啊。
A01:對不起。
A 女:你趴上來強吻的時候,我……A01:對不起○○(A4本名)對不起。
A 女:講真的你不要說你喜歡我就趴上來強吻我,這樣誰會
信?A01:對不起啦對不起對不起
A 女:講真的好了這件事現在是這樣,就是因為這件事發生在
連假前9月27嘛,然後你知道我連假就是會回家,所以現在這件事也不是只有我知道,本來是我們兩個的事。
A01:對不起。
A 女:所以你希望我怎麼跟我爸媽交代?A01:對不起。
A 女:不是不要跪我,你講出來你直接講出來,你希望我怎麼跟他們說這件事?不是你不要跪我,我又不是我爸媽。
A01:對不起。
A 女:你不要一直講對不起,我現在在問你,你要怎麼交代?
你要怎麼跟我爸說,我被壓著強吻這件事?你希望我怎麼跟我爸說?不是啊,你要說話啊,你一直看著我?不用真的不用跪,你就直接講。A01:就說你有跟朋友見面。
A 女:他知道我們有見面。我爸知道我們有見面。A01:你說你後來有找我談過。
A 女:找你談說你強吻我這件事嗎?A01:很誠心的跟你道歉。
A 女:不是,你真的要講大聲一點,因為我現在真的聽不見。A01:我說你就跟你爸媽講說,你有跟我見面,然後我有誠心
的跟你道歉。
A 女:我會轉告A01:謝謝。
A 女:後續就,我不知道他會跟你律師怎麼處理。那就先這樣,各自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