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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侵上訴字第 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上訴字第6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D男 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李嘉耿律師

王思雁律師顏偉哲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C女 年籍詳卷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欣誼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D男、C女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D男、C女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被告D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被告C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情形,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114年5月29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將屆滿,於訊問被告2人後,認其等羈押原因仍存在,為使後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故被告2人均應自114年8月2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法 官 楊 陵 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