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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侵上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侵上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E000-A111636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林倩芸律師訴訟參與人 AE000-A11163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代 理 人 黃鈺淳律師

黃詠劭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27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6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AE000-A111636A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捌場次,且禁止對AE000-A111636實施家庭暴力。

犯罪事實

一、代號AE000-A111636A(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男)於行為當時為成年人,其母親與當時為少年即代號AE000-A111636(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女)之母親為姊妹,其等間為表兄妹,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甲男明知乙女係未滿18歲之少年,乙女因母親與娘家親屬關係密切,於假期時常獨自或與母親及弟弟前往舅舅位於臺中市大里區住處(正確地址詳卷)暫住;甲男亦因工作關係借住於上址。甲男竟利用與乙女待在同一房間之機會,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11年8月中旬某日,不顧乙女出言制止及出手撥開,違反乙女之意願,出手觸摸乙女內衣外之上半胸部一段時間。

㈡於111年9月11日中秋連假最後一天,違反乙女意願,將手伸

入乙女內衣褲內,徒手觸摸乙女胸部及外陰部,經乙女出言制止、以手撥開,仍接續徒手觸摸乙女胸部、外陰部一段時間始停手。

㈢於111年10月10日凌晨1、2時許,甲男趁與乙女及其弟、母親

AE000-A111636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丙女)同睡一房,乙女之弟與丙女均已在床上就寢、乙女躺臥在床側之機會,甲男因睡在乙女床側地板,見乙女看完書欲就寢之際,違反乙女意願,將手伸入乙女內衣褲內,徒手觸摸乙女胸部及外陰部,經乙女揮手制止,甲男仍持續撫摸乙女外陰部一段時間後始停止。

㈣於111年10月10日上午6時許,甲男又利用與乙女仍在同一房

間就寢之機會,違反乙女意願,將手伸入乙女內衣內,徒手觸摸告訴人乙女胸部,經乙女用力以手撥開始停止。

二、案經乙女及丙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按「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第1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條第1項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裁判及其他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如確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以使用代號之方式行之,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規定甚明。經查,本件被告涉及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等罪,係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且被害人即告訴人乙女與被告甲男為表兄妹關係,因本院所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被告甲男、告訴人乙女之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被告、告訴人乙女及其等親屬、友人、老師之姓名、年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等身分包括就讀學校等資訊均予以隱匿,而僅記載其代號或姓氏。

二、證據能力:㈠爭執部分:

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爭執告訴人乙女警詢筆錄、告訴人乙女就讀學校之家庭聯繫與個人晤談紀錄、桃園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的個案諮商輔導摘要表之證據能力。茲說明如下:

⒈就告訴人乙女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部分,因告訴人乙女嗣

後於偵訊及原審時均曾到庭證述,本判決以下並未引用告訴人乙女上開警詢筆錄,作為認定被告成立犯罪之不利事證,故不予論述其證據能力。

⒉按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告知當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並依其需求,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等各類專業服務,必要時,應提供保護措施、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第1項)。前項心理諮商與輔導、保護措施、法律協助或其他協助,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第2項)。學生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而非屬本法適用範圍者,學生所屬學校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第3項),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定有明文。本案卷內乙女就讀學校之家庭聯繫與個人晤談紀錄,係屬公務員之校內教師依前揭輔導需求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且被告及辯護人並未指明上開文書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辯護人以前揭文書係從事業務之人針對本案事件所做成之非例行性報告,認無證據能力,尚有誤會。至辯護人另爭執之桃園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的個案諮商輔導摘要表,本院並未以該文書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就此部分證據能力,不再贅述。

㈡不爭執部分:

⒈除前所述外,本院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供述證據,檢

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知悉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

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卷第140頁),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具相當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認得為本案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⒉本院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關聯性,亦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曾於前揭時、地,與乙女共處,且於111年9月11日即中秋連假最後一天,曾隔衣觸摸告訴人乙女胸部、大腿內側,及於111年10月10日,曾觸碰告訴人乙女胸部及下半身身體,然否認有何強制猥褻犯行,辯稱:111年8月9日晚上11、12時許,告訴人乙女在我睡覺時,請我去幫她買泡麵,當時她用頭髮甩到我臉上,我就起來壓住她的手,叫她去睡覺,當天就沒有其他肢體接觸。111年中秋連假最後一天,告訴人乙女主動和她媽媽說要留在舅舅家晚一點再回去,要媽媽和弟弟先回去,後來告訴人乙女和我在樓上同一間房間,告訴人乙女主動咬我手指,並要我摸她,我們彼此隔著衣服互摸胸部及大腿內側,後來舅舅打電話來要告訴人乙女準備行李,舅舅要載她去搭火車,告訴人乙女還請我幫忙她整理行李。111年國慶連假最後一天下午4、5點,告訴人乙女和她媽媽說要在舅舅家晚一點回去,當時我在玩手機,告訴人乙女自己過來躺在我身上,我和告訴人乙女說「要我摸妳嗎?」告訴人乙女就說「嗯」,之後我們就隔著衣服互摸胸部及大腿內側。我沒有在111年10月9日就寢及111年10月10日早上6點,觸碰告訴人乙女,也從沒有觸碰過告訴人乙女的外陰部及用手指插入告訴人乙女的陰道。關於告訴人乙女所提出之通話錄音部分,我在錄音之前,我有和我爸爸洪○講一下大概的事發經過,但我只有在告訴人乙女與我父親對話過程的中間出現一下,後來我就離開了,所以不知道他們後續講了什麼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①告訴人乙女指述前後不一,不斷於歷次偵審中翻異其詞,且於與被告之父通訊過程中曾稱「我經歷的我告了,所有都有成。所有都有成」,並曾多次書狀表達對被告訴追之意,告訴人陳述有偏頗之虞,其可信度低落;②依據證人林○○(被告及告訴人乙女之舅舅)、證人洪○○(被告之兄)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可知告訴人乙女與被告在111年8月至10月間互動頻繁、良好,並無刻意疏遠被告之情,又③從被告與告訴人乙女之對話紀錄以觀,雙方感情親密,且告訴人乙女在生活上對被告多有依賴,甚至有曖昧舉動,倘若告訴人乙女果真遭受被告性侵害,告訴人乙女於案發後應不可能仍與被告自然地親暱相處;④告訴人乙女自述在案發前之111年3月即有至身心科診所看診,領取憂鬱症、焦慮症、安眠藥等藥物,自難辨明告訴人乙女於案發後看診及其情緒反應之成因是本案所造成;⑤輔導老師即證人丁女、輔導人員即證人陳○鳳於審理中均證稱關於告訴人乙女之情緒反應,可能是多件原因累積造成,恐無法區隔成因究竟為何,只能說明有事件發生時情緒會產生波動而已等語。經查:被告曾於前揭時、地,多次觸碰告訴人乙女之胸部及外陰部等情,有以下證據資料足以證明:

㈠證人即告訴人乙女於偵訊及原審時分別指證如下:

⒈告訴人乙女於偵訊時具結後證稱:我大概於放假時,每兩

個月會去一次舅舅家,被告和舅舅同住,於111年8月時,當時放暑假,我自己一個人回舅舅家,舅舅有留一間專屬給我的房間,當時我和被告都在我房間滑手機,我躺在床上,被告坐在床邊地板上,他突然用手碰我胸部上方,我叫被告不要碰我,他回說為什麼不能碰,繼續來回摸我胸口,持續多久我忘記了,當天發生後我沒有回桃園,還是繼續住在舅舅家,於111年9月中秋連假,我再回舅舅家,我媽媽和弟弟這次也有回去,我和弟弟、被告都在我的房間,我和弟弟躺在床上滑手機,被告坐在床邊的地板,他的手就伸進我衣服裡,摸我的胸部,當下我把他的手撥開,他的手又伸進我衣服裡面摸我胸部,也有把手伸到褲子、內褲裡摸我下體,到我媽媽進來房間才停止,被告摸我胸部持續多久我沒有印象,被告摸我胸部時,弟弟沒有看到,我因為嚇到,也沒有跟弟弟求救,也不敢跟媽媽講。於111年10月10日前後幾天,我和媽媽、弟弟回舅舅家,在我房間,當時媽媽、弟弟、我和被告都在我房間,當時是晚上要睡覺時,凌晨1點到2點左右,媽媽和弟弟在床上,我們是雙人床,被告睡在床邊的地板上,我讀完書要上床睡覺,媽媽睡中間,我和弟弟睡左右兩邊,被告睡我睡的那邊的地板,我一躺下去,被告就手伸進我内衣裡摸我胸部,然後手又從褲頭伸進我褲子、内褲裡摸我下體,他的手指有插入我的下體,我就把他的手拍掉,因為我不敢喊,但被告還是繼續摸我下體並用手指插入我下體,我沒有印象持續多久,被告就停止動作,他就繼續睡覺,我也睡覺,在同一天早上6點,被告手又伸進我内衣摸我胸部,我就很用力把他手拍開,他手又伸進内衣裡,我再把他的手拍開,他才沒有繼續。我忘記是哪一次,我有傳LINE和我朋友說這件事,這件事是學校通報我媽媽,她才知道,我是因為一直想到被告做的這些事,沒辦法專心唸書,於112年12月間有和學校輔導老師說這件事等語(336他卷不公開卷第23至27頁)。

⒉告訴人乙女於原審審理時具結後證述:於111年8月間,我

有去住在舅舅家幾天,這次我媽媽和弟弟沒有去,舅舅有留一間房間給我和媽媽回來時使用,於111年8月間,被告用手觸摸我胸口多次,當時是在胸罩上面邊緣,有摸到一點點胸部,比較上半部乳房的位置,我有把他的手撥掉,請他不要再碰我,後來是怎麼樣結束的我不記得了,結束後我就跑到樓下,被告有試圖拉住我,當時我只有和朋友講,後來有跟學校輔導老師講,於111年9月中秋連假期間,我和媽媽、弟弟有去住舅舅家,住在和8月份一樣的房間,我住的期間,被告有進入該房間,他用手觸摸我胸部及下體,我把他手撥開,但他還是繼續碰我,當時弟弟雖然躺在旁邊但已經睡著了,媽媽進來房間後被告才停止,當時我沒有向家人求救,因為我害怕影響到我媽媽和我阿姨的感情,後來是媽媽和弟弟先離開舅舅家,我有繼續待在舅舅家,在同一天比較晚的時候才回去,因為我媽媽他們要搭自強號,沒有買票要用站的,但我膝蓋受傷不能站那麼久,所以我搭比較晚、有座位的區間車,於111年10月國慶連假,我和媽媽、弟弟有去住舅舅家,住在和8月份一樣的房間,我住的期間,被告有進入該房間,當時是凌晨1、2點,他用手觸摸我胸部及用手指插入我的陰部,媽媽和弟弟當時在房間內睡覺,我當下嚇到就把被告的手撥開,我沒有喊叫,只有小聲地和被告說不要再碰我了,但他還是繼續碰我,直到他自己停下來,隔天早上被告也有用手摸我胸部,我把他手撥開,他還是繼續碰我,國慶連假也是我媽媽、弟弟先離開舅舅家,我是當天比較晚的時間回去,因為晚一點火車才有位置,事後我有和朋友及輔導老師說這件事,當時我之所以沒有和我媽媽說這件事,那是因為我不希望我媽媽和阿姨、舅舅的感情變得不好,加上我媽媽已經沒有爸爸那邊的幫助,我擔心我講出去後,媽媽也會失去娘家這邊的幫助,基於親情壓力及擔心親人傷心難過,所以才沒有講出去,案發後被告要求我繼續與他保持正常聯繫,就是裝作沒事的樣子,而且我想說裝作沒事,是不是對我來說就像甚麼都沒有發生一樣,我就把自己掩飾地和本來一樣,覺得這樣也許會讓我自己心裡比較好過一點,但我後來一直沒有辦法釋懷這些事情,也會想要去自殘,我會覺得自己骯髒,覺得心裡很痛苦,且沒辦法睡覺,還會做惡夢,我還會夢到沒有對我做這件事情的大表哥也對我做這些事情,所以才會決定要切斷與被告的聯絡。111年8月以後,我有嘗試跟媽媽說過不要回舅舅家,但媽媽會要求我要回去,我不敢把真正原因告訴媽媽,所以就聽話的回外婆家。而在舅舅家遇到被告時,因為被告曾經當天威脅我不准有異常,所以沒有特別迴避。且因為媽媽很信任被告,所以覺得被告跑來我們睡覺的房間同睡沒有關係。另外,我沒有在事發時馬上求救,是因為覺得如果被告馬上收手,我也沒有證據,也很害怕想要顧全大局把這件事壓下來。當舅舅知道這件事時,他第一反應不是關心我,是叫我壓下來。在這件事情當下我就有這個疑慮,所以我就沒有選擇大叫,因為我認為家裡沒有人會支持我,才決定只要排除被告的侵擾就好,且想要裝作沒事、保持正常互動,看會不會覺得好一點。我有傳訊息告知我的友人,是因為我沒有辦法再繼續裝作沒有事情,壓力很大,我需要一個可以抒發的地方,我覺得告訴我的友人,家人不會知道等語(原審卷一第430至476頁)。

⒊經核告訴人乙女就其遭受被告強制猥褻行為之時間、地點

、次數,遭受侵害之方式、身體部位,及關於其母親、弟弟於事發時是否在場等節,前後指述大略相符,並無嚴重歧異之處。

㈡告訴人乙女於事發後,曾與被告父親洪○及被告之間進行通話

,經告訴人乙女錄製後提出通話錄音檔案,業經原審勘驗後製成如附件所示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原審卷第104至115頁),於該次通話過程中,被告父親洪○稱「如果他承認他有摸妳,他這點他剛剛,他跟妳認錯。」,被告表示「我剛剛都承認」,告訴人乙女表示「那我想請問一下,他到底摸了哪裡?」,被告稱「下面啊,下面啊。生殖器官,我剛剛都講過啦。」,告訴人乙女又詢問「那胸部有沒有?」,被告回應「還有胸部啊,對啊,胸部有啊,我剛剛都。」,洪○表示「他說有,他承認都說有。」,告訴人乙女又問「那摸了幾次嘛?」、「八月、九月、十月都有對不對?八月 、九月、十月都有」,被告回覆「對啊,我剛剛有講過啦。」,足認告訴人乙女證稱被告於前揭時、地,曾觸摸告訴人乙女之胸部及外陰部等情非虛。

㈢被告就與告訴人乙女間曾有親密肢體碰觸等情,於警、偵訊及法院審理時分別陳述如下:

⒈被告於警詢時陳稱:111年9月、10月我們有隔著衣服互摸

胸部及下體,但沒有將手伸進去乙女內衣褲內等語(偵卷第11頁)。

⒉被告於偵查中供陳:9月連假最後一天告訴人乙女突然過來

問我能不能抱得起來她,我抱不起來,然後她問我胸部能不能給她咬,我說不要,後來她說能不能咬手指,我就給她咬,後來被害人有摸我胸口和肩膀,我們彼此就互摸,我也有摸她下半身;10月國慶連假最後1天情況也差不多,就是告訴人乙女會來挑逗我,我們會互玩,會互摸胸部跟下體。我摸告訴人乙女時是隔著衣服、褲子摸,我沒有將手伸進去告訴人乙女衣服、褲子內摸她胸部跟下體等語(偵卷第32至33頁)。

⒊被告於原審時陳稱:111年中秋連假最後一天,告訴人乙女

和我彼此互摸上半身、下半身。111年國慶連假最後一天下午5、6點,告訴人乙女和她媽媽說要在舅舅家晚一點回去,當時我在玩手機,告訴人乙女自己過來躺在我身上,我和告訴人乙女說「要我摸妳嗎?」告訴人乙女就說「嗯」,我再問告訴人乙女第2次我要摸你了喔,告訴人乙女就跟我說我沒有說不要就是可以,之後我們就互摸上半身、下半身等語(原審卷第63至64頁)。

⒋被告於本院時陳稱:111年中秋連假最後一天,是告訴人乙

女主動要我摸她胸部,之後我們就隔著衣服互摸胸部跟大腿內側;國慶連假最後一天下午4、5點時,是乙女自己過來躺在我身上要我摸她,之後我們也是隔著衣服彼此互摸胸部跟大腿內側等語(本院卷第146、242、313頁)。

從而,被告於警、偵訊時亦坦承於111年9月中秋連假最後1日即111年9月11日及111年10月國慶連假最後1日即111年10月10日,於其等共同之舅舅上址屋內,曾有觸碰告訴人乙女胸部、下體之親密行為。

㈣告訴人乙女於111年8月10日18時5分許,透過通訊軟體傳送訊

息向友人陳○衣表示「剛剛又被纏住」、「我要瘋掉了」、「幹寶貝我要回家」、「他一直把頭放在我胸部亂磨」、「超噁」、「還問我舒服嗎」、「還說什麼我很好用」,陳○衣詢問「你家裡有沒有大人啊」、「天啊」、「都去哪了」,告訴人乙女回覆「我舅舅回去山上」、「外婆在樓下看電視」,陳○衣表示「快去找外婆」,告訴人乙女回覆「外婆一定無法」、「我被他拉住不能下去」、「很大力那種」、「他不讓我下去」、「救命」、「我試過」、「我超害怕」等語,及於111年8月10日17時8分許,透過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向友人黃○○表示「好可怕」、「我哥」、「我嚇死」、「他又要來了」、「我一直說不要」、「被他強壓」等語,及於111年12月15日,透過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向帳號名稱女燕○○之友人表示「我哥說什麼要和我發生關係」、「他突然發瘋打我」、「然後問我是不是怕他強暴我」等語,此有告訴人乙女與其友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佐,細觀對話紀錄中告訴人乙女語氣驚恐,提到剛剛被被告纏住、亂磨胸部,針對被告行為有詳細描述,並不斷表示自己很害怕、嚇到、要回家,雖就告訴人乙女於通訊軟體中所傳送之訊息,亦屬告訴人乙女單一指述之累積證據,然以告訴人乙女傳送訊息之時間及語氣,可證明告訴人乙女於111年8月借住其舅舅住處時,即曾向友人表達對於被告觸碰厭惡、救命求助之意,亦可憑此認告訴人乙女與被告間應無曖昧情愫,且被告之觸碰行為明顯違反告訴人乙女意願。

㈤證人即被告之兄洪○○(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及證人即乙女

母親丙女於原審及偵訊時就告訴人乙女111年8月後與被告間之互動情形,分別證述如下:

⒈證人即被告之兄洪○○於原審時證稱:乙女於111年暑假去臺

中大里後,當天回來臉色不悅,我問乙女發生何事,乙女說被告打她,但沒有說什麼原因,我才主動去問乙女的媽媽跟弟弟等語(原審不公開卷二第84、88頁)。

⒉證人丙女於偵訊時證稱:乙女有說被告有打她,但我認為

他們是打鬧就沒有認真了解。中秋、國慶後,乙女偶爾會跟我說哥哥有打她,哥哥有怎樣等語(偵卷第53、54頁)。

依照上開證人證述,亦可證明告訴人乙女於111年暑假期間即111年8月份自臺中返家後,情緒確實不佳,被告之兄即證人洪○○才會積極詢問告訴人乙女心情不悅原因,甚而向告訴人乙女母親丙女及弟弟確認告訴人乙女心情不佳之原因;且告訴人乙女於中秋及國慶假期後,確曾向證人丙女抱怨被告之不當舉動。

㈥告訴人乙女於事件發生後之身心狀況,除告訴人乙女證述外

,另有證人即告訴人乙女高中輔導老師AE000-A111636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證人丁女)及證人即曾對告訴人乙女進行個人輔導諮商之陳○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偵訊、原審時分別證述,及其就診紀錄可資佐證:

⒈告訴人乙女於原審時證稱:我原本已經沒事,也在接受學

校諮商,對之前那件事情沒有太大心理影響,但因又發生被告的事情,導致我心理狀況不是很好,才會選擇再去看醫生等語(原審卷一第466頁)。

⒉證人丁女於偵訊時證稱:我是告訴人乙女高中班級的輔導

老師,因為告訴人乙女有另案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所以她升高三時,我繼續擔任她的輔導老師,於111年11月21日,告訴人乙女有來找我,她和我說於111年8月至10月間,有時候會和媽媽、弟弟一起回台中舅舅家,表哥即被告因為工作關係,所以住在舅舅家,為了節省冷氣費,所以被告與告訴人乙女、乙女之媽媽、弟弟都睡在同一個房間,於111年9月時,告訴人乙女在睡覺時,有感受到被告摸她胸部,當下有把對方手撥掉,對方就沒有再繼續,於111年10月間和家人一起回台中,又遇到類似情形,被告這次還有伸手觸摸告訴人乙女下體,告訴人乙女故意轉身,把被告的手撥開,當時告訴人乙女和我講這些事的時候,感覺她很生氣,也覺得委屈不知道如何面對等語(偵卷不公開卷第263至265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告訴人乙女所就讀高中責任班級的輔導老師,告訴人乙女於111年2月就開始有找我輔導,總共晤談次數有30次,一開始找我的原因與本案無關,是因為其他事件,針對本案的晤談次數為5次,告訴人乙女直到111年11月21日才和我提到本案事件。當天她有找人陪同來晤談室晤談,她先讓我看了她和其他朋友的對話紀錄,我再和她了解案件概況,我便和她說我必須通報家長,我記得我就當場在她旁邊打電話給她媽媽陳述這個狀況及後續流程,在我印象中,她一開始是很焦慮的狀態,她其實一開始只是單純不想要再和被告互動了,但因為告訴人乙女的弟弟和被告感情很好,所以她每天回家都會聽到被告的聲音,事發當下告訴人乙女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才會拖延到11月才和我說,一開始她的情緒是焦慮的,到後來我聯絡了她媽媽,在我處理的過程中,告訴人乙女覺得沒有被他人相信發生這件事情,且又和姨丈聯絡後,她才開始變成生氣、憤怒的表現,原本針對11月21日前之另案部分,告訴人乙女的情緒已經比較消停了,原本以為可以開始進入好好準備學測的狀態,但因為發生本案後,告訴人乙女變得有更多的情緒等語(原審不公開卷二第201至216頁)。

⒊證人陳○鳳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我是桃園市學生輔導諮商中

心輔導人員,我們單位是學校轉介到我們中心後,我們進入學校做評估,提供學生諮商,告訴人乙女做過24次個別輔導諮商,去年學生發生家內性侵事件,有向校內輔導老師和我這邊陳述事件經過和一些狀態,她提到這些事情的蠻多時候,會有掩面哭泣的情緒反應,後來雖然通報了,但她沒有感受到家人的支持,媽媽也承受到一些親友的壓力,媽媽好像有時候在情緒上比較沒辦法理解告訴人乙女所遭遇的一些處境,且每一次接獲出庭通知,她都是焦慮的狀態,於111年8月至11月間,也有安排晤談,8月有一次,9月、10月間有6次,這段期間比較是在處理之前學校轉介過來的另案事件,我是直到111年12月16日才得知本案,在此之前,我們都是針對當初轉介的另案議題在做討論。在111年11月中到112年1月間諮商次數降為每個月1次而非每週1次,是因告訴人乙女當時狀態不穩而影響其有輾轉難眠及常做惡夢的狀態,連帶影響隔天無法出席學校課堂,諮商也因此取消等語(原審不公開卷二第190至199頁)。

⒋告訴人乙女於案發前之111年4月、5月間,曾經前往順心診

所,並有比較密集就醫,隨後就沒有再到診所做心理諮商,然於該年年底的111年12月16日,又再度至該診所進行諮商,並提到「又開庭」,復於112年8月4日及同年9月2日就診時,提及遭「堂哥性侵」等情,亦有告訴人乙女之健保WebIR個人就醫紀錄查詢及順心診所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在卷可稽(原審不公開卷二第7至8、21至25頁)。

⒌綜上顯見告訴人乙女雖曾遭另案性侵而心理受有影響,然

其於接受心理諮商、輔導後,於111年4、5月後未再前往順心診所就醫,顯見告訴人乙女雖曾遭另案性侵而心理受有影響,然經過輔導諮商、心理治療後,精神狀況有明顯好轉,因此於111年4、5月後未再到上開順心診所就醫;然至該年11月間,告訴人乙女因產生睡眠困難、自殘傾向、無法面對其胞弟與被告之密切往來等身心狀況,故向輔導老師說出本案事件後出現受有精神創傷之症狀,於向心輔人員陳述過程中,表現出擔心家人不相信、委屈、焦慮,表達不願與被告互動之想法。

㈦綜合前揭告訴人乙女歷次指證,及前揭㈡至㈥各項補強證據,

實已足以認定被告於前揭時、地確有以上開方式,對告訴人乙女為撫摸胸部、下體外陰部等猥褻行為;且被告與告訴人乙女間雖因係表兄妹關係,兩家情誼甚篤,然被告與告訴人乙女間並無何曖昧關係,告訴人乙女確實因被告對其上開猥褻行為,而產生憤怒、情緒低落、睡眠障礙等身心狀況。

㈧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告訴人乙女於與被告父親通訊過程中

,曾稱「我經歷的我告了,所有都有成。所有都有成」,並曾多次表達對被告訴追之意,認告訴人乙女陳述有偏頗之虞等語。然查,細繹附件所載告訴人乙女與被告父親之通話過程,被告父親因無法認同告訴人乙女認為被告對其指侵即係性侵,不斷向告訴人乙女表示僅有身體器官進入才算性侵,被告僅係對告訴人乙女「無禮的侵犯」,並質疑告訴人乙女如果與被告陳述不一,甚而告訴人乙女測謊不過,告訴人乙女就會變成誣告,經告訴人乙女告知被告父親「我也經歷的很多,猥褻等於性侵。」後,被告父親回以「妳經歷很多,妳去跟檢察官講,我跟妳講,妳這樣講,檢察官一下就把妳打槍了。妳這樣就是誣告嘛,因為妳說妳經歷很多嘛,對不對?檢察官就把妳打槍了啦」,告訴人始回稱「我經歷的我告了,所有都有成。所有都有成。」,有如附件之原審勘驗筆錄可稽。觀之告訴人乙女前揭回應之原意,僅係欲回應被告父親不斷指責其係誣告,告訴人乙女依照己身訴訟經驗及對法律之認知,而對被告父親為適當回應,實難憑此即認告訴人乙女有刻意誣陷被告之情;況本院認被告有前揭強制猥褻行為,除依告訴人乙女指訴外,另有上述補強證據足資佐證,故難僅因告訴人乙女之訴訟立場與被告處於對立,即認告訴人乙女指訴均不可採信。

㈨被告嗣後雖辯稱:其於111年8月間並無撫摸告訴人乙女胸部

,111年10月10日係在下午時,撫摸告訴人乙女胸部及大腿內側,且其均係隔著衣服撫摸,未曾觸碰乙女外陰部。每次觸碰告訴人乙女都是告訴人乙女先挑逗而兩情相悅互摸,並未違背告訴人乙女意願,並提出告訴人乙女於111年8月後,仍多次主動傳送訊息給被告之通訊軟體紀錄為證;辯護人亦以告訴人乙女與被告間互動情況與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舉措有異,及告訴人乙女之身心狀況,無法辨明確實係因本案所致等情為被告辯護。經查:

⒈被告雖否認於111年8月中旬有觸碰告訴人乙女胸部,亦否

認觸碰告訴人乙女胸部及下體時,有將手伸入告訴人乙女內衣褲內;於本院更辯稱其係觸摸告訴人乙女大腿內側,並非外陰部,且國慶連假當天是下午4、5點才與告訴人乙女互摸即觸碰告訴人乙女之胸部及大腿內側。然查,就被告辯稱其於111年8月間未曾觸碰告訴人乙女胸部,及未曾觸碰告訴人乙女外陰部等情,核與被告及被告之父親於與告訴人乙女通話時,被告對於告訴人乙女向被告確認是否於8月、9月及10月都有觸碰時,曾肯定表述「對啊,我剛剛有講過啦」等語相違;而被告陳稱僅觸碰告訴人乙女大腿內側,並未觸碰告訴人乙女下體外陰部等情,亦與被告於前揭與告訴人乙女通話過程中,於告訴人乙女詢問被告都摸了哪裡時,被告自稱「下面啊,下面啊。生殖器官,我剛剛都講過啦,」等語相違,另佐以告訴人乙女未曾提及被告曾有隔衣觸碰其大腿內側之舉措,足認被告於偵審期間就其於何時點曾觸碰告訴人乙女身體,及辯稱係觸碰大腿內側,而否認有觸碰告訴人乙女生殖器官即外陰部等辯解,應屬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

⒉按性侵害被害人,或因緊張、害怕,心情無法一時平復,

需時間沉澱,或恐遭受進一步迫害、或礙於人情、面子或受傳統貞操觀念左右,或受國情、年齡、個性、處事應變能力、與加害人關係、所處環境、生活經驗等因素交互影響,致未能於案發時當場呼喊求救、激烈反抗,或無逃離加害人而與其虛以委蛇,或未於事後立即報警、驗傷,或未能保留被侵害證據,或始終不願張揚,均非少見;且於遭性侵害後,有人能及時整理自己心態,回歸正常生活,有人卻常留無法磨滅之傷痛,從此陷入痛苦之深淵,亦因人而異。是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究係採取何種自我保護舉措,或有何情緒反應,並無固定之模式。自應綜合各種主、客觀因素,依社會通念,在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支配下詳予判斷,尤不得將性別刻板印象及對於性侵害必須為完美被害人之迷思加諸於被害人身上;而一般性侵案件之被害人,於遭性侵害後,究會有何情緒反應及自我保護措施已多有不同,而家內性侵案件和一般性侵案件相比,因被害人與加害人間關係、長期依附與依賴及社會文化對家庭期待等多重因素,故家內性侵案件被害人的情緒反應,更可能會有一些與刻板印象中之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反應有別。亦即因以下幾個心理與現實層面的原因,導致家內性侵案件被害人會不敢報案或延遲報案:

①創傷性依附:因被害人與加害者間可能存在依賴關係(

例如親情、照顧、經濟),從而在交錯的害怕→安撫→控制中,形成混亂但強烈的情感連結。尤其在加害者時而表現出關愛或悔意時,被害人容易陷入「他是不是其實愛我」的困惑。

②解離與情緒麻木:被害人為了保護自己不再感受到創傷

,可能會麻痺情感,盡量使自己看似平靜而日常互動如常。並藉由此心理防衛機制,讓自己可以「正常」地生活下去,暫時避免被情緒壓垮。

③羞恥與自責:部分被害人會誤以為是自己的錯,並因此選擇保持沉默與「表面正常」。

④害怕破壞家庭與現實困境:尤其在被害人是兒童或青少

年時,因擔心揭露後可能會導致家庭破裂、自己被責怪、或失去依靠;且甚至是母親、其他家庭成員選擇不相信他,反而使被害人更不敢脫離關係。

⑤無助與習得性無助:蓋長期的性侵或控制會讓人覺得「

我做什麼都沒用」,久而久之,被害人會停止掙扎,變得順從,外表上像是接受現狀。

⒊就本案而言,❶依照告訴人乙女之健保就醫紀錄及證人丁女

、陳○鳳之證詞,雖可認定告訴人乙女於本案案發前,即因其他性平案件接受輔導、諮詢;且告訴人乙女於其指訴遭被告強制猥褻期間,均未於接受證人丁女、陳○鳳輔導過程中,向其等陳述本案被害事實;❷而證人即被告舅舅林○○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11年8月至11月間,被告與告訴人乙女的互動看起來很好,被告與告訴人乙女、告訴人乙女之母親、弟弟都會一起騎車出去,我沒有注意到告訴人乙女有刻意遠離被告的情形,告訴人乙女也沒有和我說被告對她做了什麼事(原審卷一第477-488頁);❸證人即被告之兄洪○○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於111年8月至10月間,被告與告訴人乙女互動很正常,我有看過告訴人乙女透過她弟弟的手機和被告聯繫,頻率約1至2天會有一次,告訴人乙女的弟弟和被告通電話時,告訴人乙女會一起湊過來說話,他們會分享要讀什麼學校、工作日常、股票,告訴人乙女於111年雙十連假有主動向她媽媽提到要去臺中的舅舅家,當時她是開心的等語(原審不公開卷二第81-95頁);❹依據被告與告訴人乙女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所示,告訴人乙女於111年8月14日向被告稱「月底要讓我回去」、「我需要回去休息」,被告稱「中壢也可以」,告訴人乙女表示「不要當爛草莓」、「不行」、「中壢會讓我想起暖谷」、「要來載我」;於111年8月23日,告訴人乙女向被告稱「水手月老」、「加油」、「月亮」、「有嗎」,被告回覆「有」,告訴人乙女表示「我也有」、「好開心」、「哈哈哈哈哈」,被告詢問「買兩個」,告訴人乙女稱「對」、「一個放網路上賣」、「可以賣很多錢」、「我以為你沒有搶到」、「七天後出貨」、「我8/30開學」、「不要取消拜託」、「不要其他」、「我只要月老」、「月亮」、「我愛你ㄛ」、「謝謝哥哥」、「好好睡覺」、「上班加油」、「別取消訂單」、「拜託」;於111年9月2日傳送「胞兄」、「上班如何」,被告回覆「拆丁子」、「?」,告訴人乙女稱「好涼」,被告回覆「棒啊」,告訴人乙女又稱「會對我更好嗎」;於111年9月11日,告訴人乙女向被告表示「乾超誇張」、「最後面人也很多」、「擠不上去」、「幹你娘機掰」、「我不是走的上車」、「是被阿勞擠」...「下個月再回來找你玩喔」、「再帶我去柑仔店喔」、「謝謝哥哥」、「祝你工作順利」,被告回覆「邁入第三周」,告訴人乙女稱「明年包大包的給我」、「買娃娃給我」、「買化妝品給我」;於111年9月13日告訴人乙女傳送『Fino高效滲透護髮膜(沖洗型)』之截圖照片予被告,並向被告表示「笑死你不適合用」;於111年9月17日,告訴人乙女傳送「台中復古玩具店Myu Toy」之相關資訊予被告,並表示「帶我去」、「沒有很遠」;於111年10月10日,告訴人乙女向被告表示「收衣服」、「我忘記了」、「嗯嗯嗯」、「謝謝」、「到家了喔」;於111年10月11日,告訴人乙女向被告稱「呵呵」、「笑死」、「幫我買」、「娃娃」,有被告與告訴人乙女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稽(原審卷一第183、186-189、199、202-204、213-214、217-219、326-327、332-333、344頁)。又經原審勘驗檔案名稱為「0927-1.m4a」、「0927-2.m4a」、「0927-3.m4a」、「0927-4.m4a」、「1024-1.m4a」、「1024-2.m4a」之檔案,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有原審勘驗筆錄可佐;且經原審受命法官當庭勘驗被告之手機,可知上開檔名為「0927-1.m4a」、「0927-2.m4a」、「0927-3.m4a」、「0927-4.m4a」之檔案,是告訴人乙女於111年9月27日傳送予被告,而檔名為「1024-1.m4a」、「1024-2.m4a」之檔案,是告訴人乙女於111年10月24日傳送予被告(原審卷一第117頁)。可認告訴人乙女於其指訴於前揭時間遭強制猥褻後之111年8月至10月間,與被告之互動似無特別異常之處,甚至還會一起出去遊玩、講電話閒聊,甚至會請託被告幫忙代購物品,要求被告帶其出遊,向被告索討禮物或紅包,以及將自己唱歌的聲音錄製成錄音檔後,再傳送給被告聽。然查:

①告訴人乙女於偵訊時證稱:被告於事發隔天後就有主動

說他不應該做這樣的事情等語(336他卷不公開卷第25頁);原審時證稱:被告有要求我要保持正常聯繫,就當作沒事的樣子,還威脅我不准跟媽媽還有阿姨講這些事情。因為被告拿媽媽跟阿姨威脅我,因家裡的原因,希望不要讓媽媽跟阿姨(即被告之母)之間感情變得不好。我從小看她們感情就很好,加上媽媽已經沒有爸爸那邊的幫助,我怕講出去之後,我怕媽媽失去娘家這邊的幫助,也造成舅舅、阿姨跟媽媽之間的感情不好,阿姨跟媽媽都會傷心難過。而因為被告要我保持正常,我不知道怎麼面對這件事情,我裝作沒有這件事情發生,是不是對我來說就是沒有發生,所以就想裝作沒有事情,這樣會讓我的心裡比較好過一點等語(原審卷一第44

6、456、464至465、475頁)。足認告訴人乙女係因其個人及母親與被告之母親間,原本情誼甚篤,甚而告訴人乙女之母親甚需娘家兄弟姐妹之支持,擔心破壞家庭和諧且避免產生現實困境,再加上被告曾表達悔意,又以如告知他人將破壞兩家親密依附關係,致告訴人乙女未於事發當下即向家人求援,更為了讓自己心理好受一點,而以麻痺、逃避之心態,欲假裝一切如常。

②告訴人乙女於111年11月24日接受學校輔導老師晤談時,

該晤談內容曾提及「個案表示希望媽媽去罵表哥,但是媽媽回應為什麼,讓個案有些難過覺得可能不相信她,或覺得只是不小心碰到。」;111年12月15日晤談內容曾提及「目前媽媽跟阿姨說,但沒有後續因為很擔心姨丈知道,弟弟知道表哥有騷擾個案,但是卻當成是吵架,仍持續在家中跟表哥聊天,目前與社工討論在學測結束後會去警局報告」,有桃園市○○高級中學家庭聯繫與個人晤談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審不公開卷二第45頁);就上開晤談紀錄表所載告訴人乙女認為其母親、弟弟均不相信告訴人乙女遭被告強制猥褻等情,亦據證人即被告之兄洪○○於原審時證稱:我也滿好奇為何乙女弟弟跟被告可以一直聊天。而乙女於111年暑假去臺中大里後,當天回來臉色不悅,我問乙女發生何事,乙女說被告打她,但沒有說什麼原因,我才主動去問乙女媽媽跟弟弟。我去問乙女弟弟,乙女弟弟說因為被告晚上不帶乙女去買泡麵,好像推了乙女一下,乙女回來很生氣,我問乙女的媽媽,乙女媽媽回答說乙女是跟被告在玩,沒有真的打乙女這件事。但乙女弟弟跟媽媽都只是轉述,沒有親眼目睹等語(原審不公開卷二第84、88、89頁),而告訴人乙女於原審時證稱:被告去我們的房間時,媽媽沒有表示反對或任何意見,因為媽媽很信任他,覺得他來這間沒有關係。事發當時,雖有時候媽媽跟弟弟在場,但因被告如果馬上把手收回去,就算我叫出來也沒有證據。我也很害怕想要顧全大局把這件事情壓下來。當舅舅知道這件事情,他第一反應不是關心我,是叫我壓下來。在這件事情當下我就有這個疑慮,所以我就沒有選擇大叫,因為我認為家裡沒有人會支持我等語(原審卷一第468至469頁),更足認告訴人乙女於面對極為信賴被告之母親、弟弟,及不欲其將此事曝光之告訴人母親娘家家屬時,因孤立無緣且害怕破壞家庭和諧,而選擇隱忍並維持現狀。

③至辯護人曾提及告訴人乙女於10月下旬曾詢問被告「喜

歡我嗎?」「喜歡我哪裡」、「我有什麼優點」等相類問題;及被告陳稱:告訴人乙女是因111年11月19日見我與女性大學同學外出聚會且於社群上發文,就退追我的IG等語,亦可能係因家內性侵被害人因與加害者間因原存在親情、照顧關係,產生混亂且強烈的情感連結所致。

④另就辯護人所指告訴人乙女之身心狀況,不一定係因遭

被告強制猥褻所致等情,本院業於前揭三㈥予以說明何以認定告訴人乙女確因本案致其身心狀況有異。

⒋從而,被告及辯護人認本案告訴人乙女上揭事後舉措或情

緒反應,與性侵害被害人之反應,有明顯異常之處,仍係囿於對性侵害被害人將有何自我保護舉措及情緒反應,存有刻板印象,尚難憑此即認告訴人乙女所述均屬捏造。況本案被告究竟有無對告訴人乙女為本案強制猥褻行為,最重要者,仍係本案究竟有無補強證據足以證明告訴人乙女所指訴違反其意願之性侵事實,實非以因人而異、樣貌非單一之被害人事後反應,作為認定被告是否有罪之依據。㈩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曾於前揭時間,以上開方式對告訴人

乙女為猥褻行為等情,除告訴人乙女無瑕疵之舉證外,尚有前揭㈡至㈥所指之補強證據足資佐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及對原審判決暨上訴理由之說明:㈠論罪之法律適用:

⒈被告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雖於112年12月6日修正

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0日生效,惟同法第3條之修正就被告與告訴人乙女間是否構成家庭成員不生影響,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應逕予適用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謂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之母親與告訴人乙女之母親為姊妹,其等間為表兄妹,業據被告及告訴人乙女均陳稱在卷,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對告訴人所為本案犯行,屬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自應依刑法之罪刑規定論罪科刑。

⒉按刑法所處罰之猥褻罪,係指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

主觀犯意,揆其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而言。查被告於前揭時、地,分以手觸碰告訴人乙女胸部及外陰部,客觀上已足引起一般人之性慾,並使告訴人乙女產生嫌惡、恐懼,足見被告主觀上係為滿足一己之慾念,基於猥褻之犯意而為前揭行為,自屬猥褻行為無疑。

⒊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

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查被告於行為時為成年人,乙女為17歲之少年,此情為被告自承在卷,並有其等真實姓名對照表在卷可證,被告係乙女之表哥,亦坦承知悉乙女年齡,則被告對乙女為前揭各次猥褻行為,核其所為,均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⒋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及刑法第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嫌(就強制性交部分,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僅論處強制猥褻罪,理由如後述),容有未合,然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諭知罪名,保障被告及辯護人之充分防禦權益(本院卷第372、380頁),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另公訴意旨就犯罪事實一㈡該次犯行,雖僅提及被告徒手觸摸告訴人乙女胸部,未提及亦曾觸摸告訴人乙女外陰部,然就此部分擴張之犯罪事實,依後述罪數說明,被告上開行為屬接續一行為,且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可能擴張之審理範圍,給予被告辯解及辯護人辯護機會(本院卷第380頁),應併予審理。

㈡罪數部分:

⒈被告於為犯罪事實一㈡、㈢犯行時,各係於同一時、地,先

後將手伸入告訴人乙女內衣撫摸其胸部,及將手伸入告訴人乙女內褲撫摸告訴人乙女下體之方式為猥褻之犯行,其間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⒉被告所犯上開4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處斷刑範圍即刑之加重事由說明:

被告於行為時係成年人,告訴人乙女係少年,已如前述,被告明知告訴人乙女係少年,仍為上開強制猥褻犯行,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對原審判決暨上訴理由之說明:

原審雖認被告有對告訴人乙女為猥褻行為,然就被告是否違反告訴人乙女意願部分,認除告訴人乙女單一指訴外,就卷內其餘事證綜合評價結果,認不足以作為補強告訴人乙女指述真實性,難認被告有以違反告訴人乙女意願方式,而與告訴人乙女為猥褻行為,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然依前揭理由欄三所述,應可認被告係違反告訴人乙女意願而對其為強制猥褻行為,原審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對被告為無罪諭知認事用法未洽,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審此部分無罪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㈤量刑審酌:

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乙女因雙方母親為姊妹,家族間互動良好,故於本案事發前情誼甚篤,被告卻未能控制己身情慾,利用與告訴人乙女獨處,抑或告訴人乙女之弟、母就寢之機會,不顧告訴人乙女意願,屢對告訴人乙女為本案猥褻行為,且於告訴人乙女向學校輔導老師求援後,透過其父親與告訴人乙女聯繫時,要求告訴人乙女陳稱雙方係你情我願並隱忍撤告;於告訴人乙女表達無法撤告會有偽證責任後,又提及將影響其母親與被告母親間感情等情,有附件之原審勘驗筆錄可稽,致告訴人乙女不僅需承受遭被告性侵之身心創傷,更需承擔家人對其堅持提告將破壞家族情誼之情緒勒索,對其身心造成非輕之損害影響。而被告雖坦承曾觸碰告訴人乙女胸部及大腿內側,然對其究係隔著衣褲及有無觸碰下體陰部等情,則為否認陳述,且辯稱均係告訴人乙女主動挑逗,雙方才互為愛撫,被告此部分辯解,亦對告訴人乙女造成非輕之傷害。然考量被告為本案犯行過程未採取強烈之暴力手段,於本院審理期間業與告訴人乙女達成調解,並依調解條件履行賠償新臺幣25萬元,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跨行匯款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25、253頁),暨其前並無其他犯罪紀錄,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兼考量告訴人乙女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因與被告已達成調解,被告亦已給付調解金額,同意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等語(本院卷第247頁),暨被告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246頁),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所犯4罪均係強制猥褻罪,侵害之法益相同,且係對同一告訴人乙女為之,犯罪時間集中於111年8月至10月間,可認各罪間之獨立程度尚非甚高,且被告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亦無不同,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被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對其矯正之必要性等情,對被告所犯4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㈥緩刑諭知: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各次犯行,雖未坦承犯行,然考量被告與告訴人乙女間之親誼關係,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業與告訴人乙女達成調解,並履行賠償,告訴人乙女於調解及本院114年5月13日審理時均表達被告如符合緩刑條件,同意法院給予被告緩刑宣告,有前揭調解筆錄及本院當日審判筆錄可稽。考量被告已適度填補告訴人乙女所受損害,告訴人乙女亦表示不欲追究,倘被告入監執行,因兩家親誼關係,將來或衍生家庭及社會問題,基於國家刑罰及家庭維持之權衡,並斟酌被告所犯罪責之危害程度,倘能藉由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應較直接令其入監執行更能謀求其自發性之改善,本院綜合審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後,應能知警惕,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4年,以啓自新。另為防止被告再犯暨使被告確實知所警惕,並深刻瞭解法律規定及守法之重要性,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其接受法治教育8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2款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等規定,諭知其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且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規定,禁止對告訴人乙女實施家庭暴力,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被告如有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即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時、地,除上

開強制猥褻行為外,另強行將手指插入告訴人乙女之陰道(即指侵),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另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再按現行刑事訴訟法固無禁止告訴人即被害人為證人之規定,然告訴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必完全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故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論罪之依據。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非僅增強告訴人指訴內容之憑信性。是告訴人前後陳述是否相符、指述是否堅決、有無誣攀他人之可能,其與上訴人間之交往背景、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僅足作為判斷告訴人陳述是否有瑕疵之參考,因仍屬告訴人陳述之範疇,尚不足資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

㈢檢察官認被告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乙女歷次證述

及前揭認定被告涉有強制猥褻犯行之證據資料,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涉有此部分加重強制性交犯行,辯稱:我未曾將手指插入告訴人乙女之陰道等語。

㈣經查:證人即告訴人乙女於偵訊及原審時,雖始終證稱被告

於111年10月10日凌晨1點到2點左右,除將手伸進內衣裡摸其胸部,及將手伸進其內褲裡摸其下體外,被告手指有插入其下體等語(他336不公開卷第25頁,原審卷一第453、4

55、456頁),告訴人乙女前後指證固屬一致,難認有何瑕疵之處,然查,就被告是否曾於上開時間,有對告訴人乙女為指侵之情,除告訴人上開指訴外,就本案其他證據資料部分:

⒈就告訴人乙女與被告及被告父親洪○之通話內容觀之,告

訴人乙女雖於談話過程中提及被告曾對其指侵,然就此情被告及被告父親洪○均未附和坦承告訴人乙女此部分指證。

⒉就告訴人乙女與其友人陳○衣、黃○○如前揭理由欄㈣所載

之通訊內容觀之,告訴人乙女未曾向其等陳稱被告有對其為指侵行為;而就告訴人乙女與女燕○○之友人傳訊內容中,雖曾提及「我哥說什麼要和我發生關係」、「然後問我是不是怕他強暴我」,然告訴人乙女向友人自述之內容,僅止於被告曾以口頭詢問是否要發生關係,告訴人乙女並未向該友人陳述已遭被告性侵之情。又上開通訊過程,雖足以證明告訴人乙女對被告之觸碰有嫌惡、氣憤之情,然因被告另有前揭對告訴人乙女為觸摸胸部、下體之猥褻行為,從而告訴人乙女於通訊過程中所呈現之情緒反應,無法排除係因本案強制猥褻行為所致,尚無法憑此作為被告另有對告訴人乙女指侵之補強證據。

⒊就證人即被告之兄洪○○、證人即被告乙女母親丙女、證人

即輔導老師丁女及證人即輔導諮商師陳○鳳之證述,及被告歷次就診紀錄及身心科診斷病歷,固可證明告訴人乙女於本案案發後之身心狀況有異常之情,然因被告另有對告訴人乙女為本案強制猥褻行為,故告訴人乙女之身心異常狀況,無法排除係因本案強制猥褻行為所致,故無法憑告訴人乙女之身心狀況有異,作為被告另有對告訴人乙女指侵之補強證據。

⒋此外,證人丁女於偵訊時證稱:告訴人乙女曾跟我陳述10

月時,被告有伸手進告訴人乙女的褲子裡觸摸下體,告訴人乙女有感覺對方的手指試圖入侵她的陰道,告訴人乙女故意轉身,把對方手撥開等語(偵卷不公開卷第264頁),故告訴人乙女於接受校內老師輔導時所為案發過程,亦與其於本案偵審程序中所述被告已將手指插入其陰道等情相符。

⒌從而,本案公訴意旨所指前揭證據,固足以作為補強被告

曾對告訴人乙女強制猥褻之補強證據,然均無法作為被告曾對告訴人乙女強制性交罪嫌之補強證據。

㈤從而,本案就告訴人乙女指證被告曾於111年10月10日凌晨

1、2時許,以指侵之方式對其為強制性交之犯嫌,依照卷內證據資料,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補強告訴人乙女之指證,實難以告訴人乙女之單一指證,逕予認定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之強制性交犯行,自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基於罪疑唯輕有利於被告原則,就此部分本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然因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與前揭犯罪事實欄一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志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姿吟提起上訴,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法 官 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家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原審勘驗筆錄):

【勘驗】 法官諭知本件就112 年度他336 號不公開卷宗證物袋內光碟內檔名為「陳○○及洪○、洪○○於111 年1 月21日之通話錄音.mp4」、辯護人提出被證一光碟內檔名「0927-1.m4a」、「0927-2.m4a」、「0927-3.m4a」、「09 27-4.m4a 」、被證二光碟內檔名「1024-1.m4a」、「1024-2.m4a」進行勘驗。 一、勘驗經過:當庭播放 檔案名稱:「陳○○及洪○、洪○○於111 年1 月21日之通話錄音.mp4」影片長度:全長24分22秒。 檔案名稱:「0927-1.m4a」影片長度:全長4 秒。 檔案名稱:「0927-2.m4a」影片長度:全長4 秒。 檔案名稱:「0927-3.m4a」影片長度:全長2 秒。 檔案名稱:「0927-4.m4a」影片長度:全長3 秒。 檔案名稱:「1024-1.m4a」影片長度:全長25秒。 檔案名稱:「1024-2.m4a」影片長度:全長46秒。 二、勘驗目的:本案犯罪事實。 三、勘驗結果如下: (一)檔案名稱:「陳○○及洪○、洪○○於111年1月21日之通話錄音.mp4」影片長度:全長24分22秒 洪○:現在我很自然跟妳講喔,現在我不偏袒任何人,如果他 承認他有摸妳,他這點他剛剛,他跟妳認錯。 被告:我剛剛都承認。 乙女:那我想請問一下,他到底摸了哪裡? 被告:下面啊,下面啊。生殖器官,我剛剛都講過啦。 乙女:那胸部有沒有? 被告:還有胸部啊,對啊,胸部有啊 ,我剛剛都。 洪○:他說有,他承認都說有。 乙女:那摸了幾次嘛? 被告:我不知道啊。這我真的不知道。 洪○:他說不曉得幾次啦。 乙女:八月、九月、十月都有對不對?八月 、九月 、十月都 有。 被告:對啊,我剛剛有講過啦。 洪○:他唯一跟妳講,他沒有性侵妳。他沒有性侵妳,我再跟 妳講一次,他沒有性侵妳 。 乙女:如果手指插入到下體這個不算叫性侵的話,那我已經不 知道什麼叫性侵了。 洪○:那不是性侵,性侵是身體器官進入才算性侵。 被告:而且她一直說我手。 洪○:至於這一點他已經承認他說有,他也跟妳說對不起了。 妳如果硬要叫他承認性侵妳的話,這點我真的做不到。 乙女:那請你去查查看法律上所陳述的性侵,是指哪一些? 洪○:没關係,我這樣講,我跟妳講,妳如果要堅持說他性侵 妳的話,那我也不想再跟妳講這些的啦,再講的話我們 還是一樣没有答案啦,那我們就是法院見啦。啊如果妳 是覺得說他剛才跟妳承認的這部分的話,妳可以接受他 的道歉,妳可以撤告的話,那我們就把這件事,把它撇 開,就不要再講,當作没有這回事。如果妳堅持要提 告,妳就,如果妳這是誣告的話,那就不好玩了啦。 乙女:我為什麼要誣告哥哥? 洪○:妳、妳、妳看妳有多少的把握啊。 乙女:我為什麼要誣告哥哥? 洪○:妳有把握的話妳就,妳如果認為說妳這有把握的話,妳 告他,我跟妳講妳告他,他就要出庭嘛,出庭的話檢察 官就會問嘛,問的話,第一,社工會來關心嘛,社工先 來關心這件事情,關心完的話,檢察官問一問,好,第 二次再傳喚妳來問,看答案一樣不一樣,如果一樣的 話,這個事情可能就會上法庭,審、一審,如果檢察官 覺得說,好像妳的供詞跟他的供詞不太一樣,如果被測 謊出來的話,妳測謊不過的話,妳就變成反被誣告了, 誣告的話,那就不好玩了啦。那阿丈就有可能會告妳了 啦。 乙女:光是哥哥摸我這件事情就已經足以認定他有犯罪事實。 洪○:犯罪行為沒有錯,他有犯罪,他有犯罪 ,可是妳一講 是他性侵妳,他並沒有性侵妳,他是有犯罪,他是有犯 罪的情形、形象沒有錯,那種意思没有錯,可是他是沒 有性侵,性侵跟摸是不一樣。 乙女:那請問一下手指插入陰道是什麼意思? 洪○:我先跟妳講一下,男女朋友之間在交往,摸來摸去一大 堆啦。 乙女:可是我跟他不是男女朋友。 洪○:妳是跟他表兄妹,當然是不一樣,我是比喻給妳聽啦, 啊男女之間交往到最後的話,沒有在一起的話,女方就 告男方性侵,男方就說女方是心甘情願,什麼叫性侵? 這就是沒辦法成案啊。不是嗎?新聞節目妳也看得很多 了,社會新聞妳也看得很多了啦,我是建議說,妳要做 事情之前,大家先稍微商量一下,該怎麼處理,如果今 天是洪○○錯的話,當然我會罵他,我會打他,甚至叫 他跟妳跪著認錯,如果他今天沒有性侵妳的話,妳要叫 他承認,這一點真的是,我們沒辦法接受。 乙女:那我想問阿丈啊。 洪○:蛤? 乙女:我想問阿丈啊。 洪○:妳想怎樣? 乙女:我想問你啊。 洪○:好啊。 乙女:那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哥哥那一天,我要回去的那一 天,他趁媽媽已經走的時候,趴在我身上,用他的嘴巴 含我的胸部,將他的手指插入我的下體,他整個人已經 把頭探進去棉被裡面了,那請問一下,這個稱為什麼? 洪○:我跟妳講這種事情,情侶之間都在玩啦,很多人都是在 玩,情侶都是這樣玩,可是妳們也不可以這樣,妳們是 表兄妹,妳們不是情侶,啊這一點的話,蓋棉被在裡 面,没有人看到,妳可以說妳的說詞,他也可以說他的 說詞,這個在法院上沒有證,妳也没現場照相、自拍給 人家看,讓人家看到說喔妳們在幹什麼,沒有辦法成立 啦,妳說妳的,他說他的啦,更何況兩個是心甘情願, 你情我,男女之間,她情願被他摸,他情願摸她,那怎麼辦?沒辦法。 乙女:我沒有情願,我沒有情願。 洪○:妳先聽我講,妳先聽我講,如果單方面不接受的話,就 把他撥開,早就逃之夭夭了,跑到看不到人去了,還可 能在那邊讓他摸來摸去嗎?這是最簡單的、最簡單的。 乙女:他壓著、他壓著我ㄟ。 洪○:壓著妳,不管壓著有沒有壓著妳,那個都可以跑啦。 乙女:他的力氣比我大,我已經經歷過一次,我比任何人都清 楚。那個力氣我並沒有辦法抵抗。 洪○:好,没關係,這樣,阿丈是這樣跟妳講,跟妳商量,至 於他說他對妳無禮的侵犯,我可以叫他跟妳認錯。如果 你就是要提告,性侵跟無禮的侵犯,這真的差很多,不 一樣。我希望,陳○○,妳聽阿丈在講,這二個妳要把 它搞清楚,這樣才最,因為社會新聞太多,我們也看得 太多了。 乙女:我也經歷的很多,猥褻等於性侵。 洪○:妳經歷很多,妳去跟檢察官講,我跟妳講,妳這樣講, 檢察官一下就把妳打槍了。妳這樣就是誣告嘛,因為妳 說妳都經歷很多嘛,對不對?檢察官就把你打槍了啦。 乙女:我經歷的我告了,所有都有成。所有都有成。 洪○:好啊,那妳如果要告洪○○,妳就玩玩看啊。妳如果告 得成,妳看阿丈會不會讓妳告得成啦。 乙女:你是在威脅我嗎? 洪○:妳如果真的要跟阿丈這樣鬥的話,那妳就告看看没關係 啊。我現在不在恐嚇妳,我是在跟妳商量說,這種事情 要怎麼把它減到傷害最輕,把它減為最輕的方式,要怎 麼做? 乙女:那這樣子所有傷害都在我身上。 洪○:沒有說所有傷害,我就跟妳講,這事情洪○○没有對, 妳也没有錯,洪○○是錯,妳也錯。 乙女:我錯在哪裡? 洪○:錢沒有兩個它是不會響的。他錯在不懂得潔身自愛啦, 懂不懂啊?如果他今天頭腦是清楚一點,妳是他的表 妹,他就不應該這樣做啦。 乙女:他清楚知道這一點,他先八月有跟我認啊。他說他覺得 自己做錯,那九月跟十月的時候還是一樣做啊。 洪○:所以他這一點,如果向妳認錯的話,可以嗎?性侵方面 的話,我就不會叫他向妳認錯,因為性侵跟妳承認,不 就等於是說他有侵犯到妳,侵犯跟没有侵犯差很多。 乙女:可是摸我就已經等於侵犯到我的身體了,他的摸,就已 經侵犯到我身體了,我已經覺得不舒服了。 洪○:對,妳可以告他性騷擾,妳可以告他性騷擾没有關係。 乙女:好。 洪○:妳這一點是可以告性騷擾而已啦。阿妳如果要告性騷 擾,我跟妳講,他頂多罰個錢啦。性騷擾根本不成案, 罰幾千塊就解決掉。 乙女:他的行為已經不是性騷擾囉。 洪○:蛤? 乙女:他的行為不是性騷擾。 洪○:阿丈跟妳講這麼多,妳還真的聽不清楚,阿丈現在意思 是說,請妳去把它撤告,我叫他跟妳說聲道歉。 乙女:可是今天,他做的事情是非告訴乃論。 洪○:就是非告訴乃論,妳如果還要再跟阿丈盧這個的話,那 阿丈真的有點那個耐心快要沒有了。我跟妳講真的,我 現在也是很誠懇的跟妳,陳○○,孫仔,妳叫我阿丈, 妳是我孫仔,我很誠懇、很誠意的跟妳說,妳如果妳去 把它撤告,洪○○錯的部分,我今天叫他跟妳對不起, 這0K。如果妳叫他承認對妳性侵的話,這點阿丈我做不 到,做不到。我剛才已經跟妳講清楚,性侵跟那個,完 全是不一樣。妳可以再看些法律的常識多看一些。 乙女:好,我會去看,我會去理解這些法律。 洪○:嗯? 乙女:我會去理解那些法律。 洪○:妳去理解沒關係啦,我跟妳,我跟妳講,妳如果想要妳 媽媽跟阿姨兩個感情好一點的話,我是建議妳去把,先 去撤告掉,不要等法院來傳喚洪○○,去檢察官去那 邊,去那邊那個訴狀,訴一訴妳再來撤告的話,我跟妳 講,來不及了啦。傷害都已經造成了,妳今天LINE給阿 丈,阿丈的心非常的疼。 乙女:可是今天不是我要撤告就可以撤的。今天那個是屬於學 校通報,他必須一定要去開一次庭,那個不是我說撤告 就可以撤告。 洪○:妳去桃園縣婦幼單位,妳先去跟他講說妳要撤告,等到 農曆春節過後,他自然就把妳撤掉了。 乙女:沒有,他已經通知我到台中地檢署去做筆錄,我當下就 已經被通知強制要去,我沒有選擇。 洪○:啊好,那妳完蛋了妳。妳為什麼做事情,我看妳是1月17 日妳、妳去… 乙女:是檢察官他們堅持要我一定要去,不是我說不願意去, 我也不願意去,是他們堅持要我去的。 洪○:唉,那妳現在去,我跟妳講啦,妳現在跟誰說妳要撤 告,去那個什麼,去跟那個派出所跟他說妳要撤告啊, 應該是可以啦,因為還没有傳喚,因為這段時間還在訴 訟中。妳有空明天去跟他講,跟當地的妳報案的地方跟 他講看看,我跟妳講… 乙女:是社工報的,不是我報的。 洪○:誰報的? 乙女:社工。 洪○:妳去叫社工想辦法,不然我告死杜工。我跟妳講喔,這 事可大可小喔,阿丈現在很慎重跟妳講,不要搞到最後 妳跟洪○○都受到不好,妳不要妳大學讀不下去,我跟 妳講,人家對你指指點點,而且造成洪○○工作不順 利。妳要想到這個可大,妳可以去找那個社工,叫他想 辦法去撤銷,因為社工跟那個法院它們那邊有聯繫,阿 丈等妳的好消息啦。不然妳真的讓阿丈吃不飽睡不暖 啦,每天為了這樣的事情去煩惱。 乙女:今天我就算是想要撤,我上次也一樣,我說過我不要提 告,但他最後還是成案。 洪○:成案我就跟妳講,好,改天如果真的成案的話,妳到檢 察官那邊,檢察官那邊妳就說,啊,是怎樣跟怎樣,圓 一個非常好的謊,說啊沒有啦,是我跟我哥哥在玩的 啦。我不要誣告你就好了,那就沒事啦。我就說那我就 不提妳誣告,那就沒事了啊,就結案了啊,不是嗎?我 這樣跟妳講,可以嗎?如果刑事都已經到臺中地方法院 的話,妳調下來就跟檢察官說,我跟我哥哥在玩,意氣 用事在玩,妳也不會被判刑,也不會被怎樣,啊我們這 方面也不要對妳提出誣告的話,那妳們二個都沒事了 啦。妳書也讀得非常好,洪○○的工作也做得非常好, 我們這樣講,妳想,可以嗎? 乙女:可是今天就算我說我要撤告,他還是不行啊,這真的不 是我可以決定的。 洪○:妳先聽阿丈講好不好,妳如果今天已經沒辦法撤告的 話,妳明天再去問警察局嘛,臺中地方法院傳妳來這邊 偵訊的話,妳就跟檢察官說,阿没有,我在氣我表哥, 不幫我買什麼東西,在跟他鬧著玩,我意氣用事,頂多 被他罵個二句就沒事了,阿丈這邊不會去提妳誣告。 乙女:我有簽東西的,我不能說謊。我說過,我那時候有簽東 西。 洪○:我有看到妳有簽東西啦。 乙女:我有簽那個,我不能有任何的不誠實。 洪○:那我跟妳講,阿丈明天,我有認識律師啦,明天我打電 話問律師啦,看這種事情要怎麼處理,他是跑臺中地方 法院的啦。 乙女:好。 洪○:有認識律師啦。 乙女:好。 洪○:嗯。我看這事情要怎麼處理啦。可是那鐘點費一小時250 0啦。講一小時2500啦。那錢誰要花?。蛤,陳○○。 乙女:你們要諮商你們花啊。 洪○:什麼? 乙女:你們要諮商你們花啊,我已經有律師了。 洪○:妳現在就是要跟阿丈,擺明就是要跟阿丈嗆就對了。律 師比律師就對了。 乙女:沒有啊,我只是說我的社工有提供律師諮詢的服務而已 。 洪○:我這邊是真正的律師,而且是有牌的律師。 乙女:對,我這個律師,社工合作的也是有執照的律師。 洪○:我這不是執照,我這是有牌的律師,名師。我跟妳講 啦,我先問他問看看啦,我現在不跟妳比律師啦,我跟 他問看看啦,這種事情要怎麼處理啦,如果他說妳可以 撤告,妳要不要去撤告?妳先回答我就好了,如果我問 他說可以撤告,妳要不要撤告?要撤告我才要請他過 來,妳如果不撤告的話,我請他過來,還花2500,我不 划算,妳先回答我啦。妳不要現在跟我說要,改天跟我 說不要,那真的我會殺到妳家去喔。妳先回答我。 乙女:回答什麼? 洪○:什麼? 乙女:回答什麼? 洪○:如果我改天問那個律師啦,花了2500啦,問說這種事情 妳要撤告,可不可以撤告,如果他說可以撤告,妳要 去,妳要去撤告,如果妳跟我玩的話,我花了律師費250 0,妳又沒有撤告的話,我會真的殺到妳家去喔。 乙女:要幹嘛?要幹嘛? 洪○:嗯? 乙女:要幹嘛? 洪○:什麼? 乙女:要幹嘛? 洪○:怎樣? 乙女:殺到我家來要幹嘛? 洪○:殺去妳家幹嘛妳就知道了啦。妳騙我啊,妳騙我說妳要 撤告,而妳沒有撤告,那真的我真的會非常生氣啊。 乙女:我沒有答應你不撤告,我只是說先看哥哥的表現怎麼 樣。 洪○:對啊現在,所以我現在跟妳講,現在跟妳講啊,如果律 師說可以撤告,妳要不要撤告,妳就回答我就好了啊。 我才看要不要請律師,妳如果妳說好可以撤告,可是最 後妳沒有去撤告,我又花了2500,妳又不撤告,那當然 我會很生氣啊,不是嗎?換成妳的話,講話言行不致 嘛,言行不一嘛,說的跟做的不一樣,換成妳妳也會生 氣啊,不是嗎?妳先回答我,妳要不要,如果律師說可 以撤告的話,至於洪○○跟妳侵犯的話,改天妳下來, 或是我帶他上去跟妳說聲對不起也沒關係啦,親自跟妳 說聲對不起也沒關係啦。 乙女:可是對不起對我造成的傷害並不會消失啊。 洪○:我知道啊。我知道啊,所以我叫他跟妳對不起啊,啊妳 認為妳告洪○○,妳的傷害就會好嗎? 乙女:因為錯的人就應該受到不對啊,就應該受到處罰啊。 洪○:受到處罰,他已經、他已經,今天妳這樣講,他已經被 我罵得很惨了,對不對。他也都已經跟妳說聲對不起 了。 乙女:可是罵得再兇,他對我做過的事情也不會不見啊。 洪○:對啊,沒有錯啊。如果妳現在提告他的話,做的事情會 不見嗎,也是一樣還在啊 。 乙女:可是至少我覺得我可以被伸張正義,法律會還給我一個 公道。 洪○:那妳就…如果妳是認為這樣的話,那妳就告啊,就提告 ,妳就不要撤告啊。妳就告啊,妳就不要反成變誣告 啊。妳誣告的話,如果妳誣告的話,妳就不要怪阿丈不 客氣了啦。 乙女:好,我有信心,我沒有誣告哥哥。 洪○:好,如果妳堅持要提告的話,没關係啊,我是這樣跟妳 講,妳要考慮到利害關係,妳要考慮到妳媽媽跟妳阿姨 大家的感情。 乙女:沒關係,我相信阿姨可以理解我。 洪○:妳媽媽跟阿姨剛剛講到哭的時候怎麼會理解妳,妳如果 堅持要這樣做的話喔,我跟妳講真的,妳,我不知道怎 麼形容妳啦,也不能講妳的錯,妳的對啦,也不能褒揚 妳,也不能說妳怎樣啊,這樣跟妳說,做什麼事情還是 要三思而後行,稍微考慮一下前因跟後果啦,是這樣, 阿丈跟妳講啦,講這麼多的話,妳還是很堅決要提告, 那我也沒辦法了啦。妳如果很堅決的話,那我們就是法 院見而已啦。我沒有比較好的方法啦,因為妳堅持嘛, 我沒辦法。看妳怎樣啦,我現在真的我跟妳講的,嘴巴 很渴啦,我真的想要去喝水啦,因為我再怎麼跟妳講, 妳也是要提告啦。 乙女:(哽咽)我在給哥哥機會的時候,他怎麼就沒有好好把 握,三次了。 洪○:啊我就跟妳講,他對妳的不禮貌,我已經罵過他了,我 已經跟他講說,如果妳不提告,我會叫他當面跟妳說聲 對不起,如果妳叫他承認的話,對妳性侵的話,這點阿 丈剛剛已經跟妳講非常清楚,不可能的事。對妳不禮貌 的話,我叫他以後要潔身自愛,對妳要好一點,而那個 好不是在侵犯妳的好,是有什麼事、節日要想到妳。 乙女:(哭泣、哽咽)我不需要他想到我,我只是要他承認他 這一次做的錯的地方而已。 洪○:對,阿丈跟妳,妳先不要哭,妳先聽阿丈講,我剛才已 經跟妳講過了,他對妳做的傷害,我叫他一定要跟妳認 錯,阿如果妳叫他承認性侵妳的話,這點阿丈做不到。 他對妳不禮貌,真的是他錯,我可以叫他跟妳真的道 歉,妳把阿丈的話聽進去啦,他真的也被我罵得很慘 啦,我一直想說陳○○是你的表妹,你幹嘛玩這種事 情。 乙女:講再多,所有錯誤都不會不見。 (哭泣) 洪○:沒有錯啦,我也非常的心疼妳啦。換成一個女孩子,這 樣被人家這樣對… 乙女:如果今天是你的女兒呢?如果今天這樣的是姊姊呢? (哭泣) 洪○:我知道,我知道。 乙女:那後果有多嚴重啊!(哭泣)(乙女持續哭泣) 洪○:阿丈非常的心疼妳啊,所以我罵他,我剛剛已經跟妳講 說,他對妳的不禮貌,他這個是不行,我已經罵過他, 那個如果妳堅持他對妳那個認錯的話,表示他有侵犯到 妳,這點阿丈是做不到,如果他對妳的不禮貌,造成妳 的不舒服的話,阿丈現在在這裡跟妳說聲,阿丈跟妳對 不起,是我管教兒子管教得不好,不會教小孩子,讓妳 造成今天的傷害,今天的那個那個不舒服,阿丈跟妳道 歉,跟妳說聲對不起,好不好?阿丈很少跟人家說聲對 不起啦,我的個性很硬啦,可是今天是洪○○惹出來 的,我當爸爸有這個,因為小孩,他是我的小孩子,是 阿丈的兒子,我把他教不好,我沒有把他教好,而造成 妳今天非常的不舒服,是阿丈的錯,阿丈跟妳對不起, 我已經跟妳對不起三聲了,我真的不曉得要再怎麼跟妳 講,還是一個字,我非常的抱歉,非常對不起,我沒有 把小孩子教好,我希望妳去把他撤告,大家,這事把它 打住,以後的話,我叫他,如果有什麼事的話想到妳, 盡量彌補妳,可以嗎?不要再哭了啦,我很心疼妳。 (二)檔案名稱:「0927-1.m4a」影片長度:全長4秒 乙女:洪○○,陳○○(音譯)又哭哭了(聲音高亢) (三)檔案名稱:「0927-2.m4a」影片長度:全長4秒 乙女:二哥、二哥、二哥(連續重複)(聲音高亢) (四)檔案名稱:「0927-3.m4a」影片長度:全長2秒 乙女:你最近過得好嗎?我們可以聊聊(聲音高亢) (五)檔案名稱:「0927-4.m4a」影片長度:全長3秒 乙女:哥哥你在幹嘛呀?(聲音高亢) (六)檔案名稱:「1024-1.m4a」影片長度:全長25秒 乙女:(唱歌) (七)檔案名稱:「1024-2.m4a」影片長度:全長46秒 乙女:(唱歌)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