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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侵上訴字第 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上訴字第8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男(AB000-A112455A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侵上訴字第85號)提起上訴,本院就甲男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修正前性騷擾罪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關於甲男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修正前性騷擾罪之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經本院維持第一審就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下稱被告)關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修正前性騷擾罪之刑之判決,而駁回其此部分上訴。經核被告所犯此部分之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上述說明,既經本院為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猶提起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就此部分上訴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法 官 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