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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易字第 104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049號上 訴 人即 自訴人 林亮宇自訴代理人 張馨尹 律師

陳虹羽 律師被 告 陳明崇選任辯護人 宋正一 律師

黃郁元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自字第19號,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A03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自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依原審法院庭勘驗維新醫療社團法人民國113年5月26日社員大會之監視錄影晝面内容結果,可知自訴人係受董事長蔡坤璋之委任到場確保會議進行合乎法定程序,自訴人在場完全無任何不當或逾矩之舉止,遵守會議禮節,保持良好態度,堅守法律规範,然在社員大會過程中,卻反遭被告及其他與會人先後推擠、斥責,並遭極不友善態度對待。是自訴人於該次社員大會中既無不當之言論或舉止,被告何來得憑藉其主觀感受,出言對自訴人指摘「看不起」、「流氓」等言論,故原判決指稱被告所言並非無故指摘,乃係基於前次會議衝突經驗之主觀感受,即屬無據。自訴人身為一執業律師,堅守律師職務,被告卻以「看不起」、「流氓」等言論,惡意針對、貶低自訴人之名譽,其行為已嚴重損害自訴人之專業聲譽及社會信賴,且「流氓」一詞為具高度負面評價之詞彙,帶有指摘他人素養低劣、為破壞社會秩序之不法人士之意,與自訴人身爲律師之專業、守法形象顯然相違,足見被告之言論對自訴人具有針對性,而非僅為偶發性言論,主觀上顯有減損自訴人聲譽、專業形象與社會評價之惡意。又被告於真亮法律事務所會議室以「看不起」、「流氓」等言論侮辱自訴人時,除在場參與會議之人外,另有真亮法律事務所全體員工在旁辦公室,且被告所在事務所會議空間設有多個會議室,真亮法律事務所之客户均會不定時進出來往,被告於該處所出言侮辱自訴人,顯係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情況下為之等語。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㈠被告雖於原審坦承有於自訴意旨所指之時、地,參與「維新

醫療社團法人113年度第三次董事會會議」(下稱本案會議),及有對自訴人稱:「你律師在這裡我就看不起」、「5月26就是你去那邊鬧場嘛...所以就是你這個像流氓、像這個律師,去那邊鬧場嘛」等言詞,惟仍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沒有侮辱自訴人的意思等語;經原審勘驗維新醫療社團法人113年5月26日社員大會及113年度第三次董事會會議之錄影晝面結果,以被告指摘自訴人為「流氓」、「看不起」等言論之時間甚短,並非持續對自訴人為指摘,或有經制止後仍持續謾罵,而嚴重侵害自訴人人格尊嚴之情事,認被告影響自訴人人格尊嚴之情節並非嚴重;且被告為指摘言論之本案會議有獨立開會空間,實際聽聞者僅為特定之人,對於自訴人名譽權之影響範圍並不廣泛,無從認為對於自訴人之人格尊嚴有重大之貶損,而達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因認被告所為難認係公然侮辱犯行,其犯罪不能證明,均已經原審審認明確,依據卷內資料詳予說明其證據取捨及判斷之理由,經核俱與卷內資料相符,其論斷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違誤或不當。自訴人上訴意旨所為指摘並未再提出不利被告之證據,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對原判決證據取捨及事實之認定,持相異評價,仍持已為原判決說明之陳詞再事爭執,任意指摘原審判決不當,並非可採。

㈡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下稱系爭規定)固屬合憲

,然非謂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評價或冒犯言行,即必然構成系爭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由於系爭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其文義所及範圍或適用結果,或因欠缺穩定認定標準而有過度擴張外溢之虞,或可能過度干預個人使用語言習慣及道德修養,或可能處罰及於兼具輿論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而有對言論自由過度限制之風險。為兼顧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系爭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如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恐使系爭規定成為髒話罪。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次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按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又就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言,按個人在日常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依原審勘驗之結果,自訴人雖然是在其律師事務所執行律

師職務時,遭被告以「看不起」、「流氓」等言論指摘;然所謂「侮辱」,係指行為人以抽象言詞或舉動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而使人感受難堪或不快之意;被告對自訴人稱「你律師在這裡我就看不起」之語,雖屬負面言詞,然係被告個人之主觀評價,已難認係侮辱之言語。又被告於本案會議時對自訴人所為上開「流氓」等言詞之完整表意脈絡整體觀察,當時被告與自訴人因前次會議之糾紛,以及自訴人於會議時是否在場而生言語爭執,被告於爭執之過程出言為上開言詞指摘,且於經蔡坤璋表示請被告注意用詞言語而制止後,被告即未有其他指摘言論,可認被告是在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並非反覆、持續對自訴人為恣意之謾罵,且在場之人多半可將之理解為被告因與自訴人間之紛爭糾葛而生之情緒性用語,非純綷之謾罵,自難認被告是故意貶損自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再者,本案會議為維新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會會議,其舉辦地點是在自訴人律師事務所之會議室,與該事務所其他會議室或辦公區間,具有隔間,有該事務所會議室照片在卷可稽,可認本案會議之開會場所與其他辦公空間有明確區隔,而有獨立之開會空間;又參與會議之人,依原審勘驗之結果,除被告、自訴人、蔡坤璋外,畫面後方另有2名女性;另依維新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會變更開會時間通知書所載,其應出席人員為被告、蔡坤璋、李忠良;列席人員為劉永元(監察人)、張韡瀞(董事長特助)及真亮法律事務所律師,亦有開會通知書在卷可查;可認被告為上開言詞時,可能在場而實際聽聞者,應僅為特定之人,被告負面評價之言詞雖造成自訴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應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原審因認與刑法上公然侮辱之要件不符,尚無違誤。至於自訴人上訴意旨所舉其他法院關於流氓一詞是否該當於侮辱之判決,認被告所為應構成公然侮辱。然法院本於獨立審判之原則,應依其調查證據之結果,自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他案判決之拘束。且各個案件之犯罪情節不同,本難以比附援引,尚不能逕以執無拘束力之他案判決結果,遽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之依據,其此部分上訴所指,尚非可採。

㈣綜上所述,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

有罪之積極證明,尚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被告辯稱沒有公然侮辱犯行等情,尚屬可採。原審因認被告犯罪不能證明,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並無不當,本院並補充說明理由如上。自訴人上訴意旨仍認被告有公然侮辱之行為,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就相同證據資料而為不同之評價,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玉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自字第19號自 訴 人 A01 (年籍資料詳卷)自訴代理人 陳虹羽律師被 告 A03 (年籍資料詳卷)選任辯護人 宋正一律師

黃郁元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A03為維新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維新醫療社團法人董事長蔡坤璋於民國113年8月2日召集「維新醫療社團法人113年度第三次董事會會議」(下稱本案會議),開會當日有董事蔡坤璋、李忠良、被告A03、董事長特助張韡瀞及自訴人A01參與,另有真亮法律事務所全體員工及維新醫療社團法人社員許素馨及石龍振在旁辦公室,且有真亮法律事務客戶不定時進出來往,均可清楚見聞當日開會狀況。然被告於本案會議時,因不滿自訴人,明知自訴人為執業律師,且當時正在執行職務,仍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出言辱罵自訴人:「你律師在這裡我就看不起」、「5月26就是你去那邊鬧場嘛...所以就是你這個像流氓、像這個律師,去那邊鬧場嘛」(自訴狀記載為「所以就是你這個像流氓律師去那邊鬧場嘛」)等語,侮辱自訴人之人格尊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再者,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次按公然侮辱罪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其文義所及範圍或適用結果,或因欠缺穩定認定標準而有過度擴張外溢之虞,或可能過度干預個人使用語言習慣及道德修養,或可能處罰及於兼具輿論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而有對言論自由過度限制之風險。為兼顧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公然侮辱罪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又個人在日常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品評,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例如於街頭嘲諷他人,且當場見聞者不多,或偶發、輕率之負面冒犯言行縱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參與本案會議,並有對自訴人稱:「你律師在這裡我就看不起」、「5月26就是你去那邊鬧場嘛...所以就是你這個像流氓、像這個律師,去那邊鬧場嘛」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沒有侮辱自訴人的意思,因為維新醫療社團法人前於113年5月26日舉行社員大會(以下簡稱「5月社員大會」)中,遭到案外人蔡坤璋、許素馨與自訴人在場杯葛,造成流會,自訴人當時就在現場,我當時有詢問自訴人的身分,自訴人也沒有跟我說,也沒有拿出名片。我於113年8月2日所稱「所以就是你這個像流氓、像這個律師,去那邊鬧場嘛」的語意,是指自訴人當天的行為真的像流氓,且我不是肯定的語氣,是疑問的語氣,我也不是指摘自訴人就是流氓等語。

五、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由勘驗結果可知5月社員大會,實際上是限定社員才能參加的閉門會議,並未對外公開發出邀請,而自訴人當天戴著口罩,與蔡坤璋、許素馨一同進入會場,自稱自己是律師,卻沒有出示任何的律師證或委任狀,因此在現場被告是無法確認他的身分,甚至在被告向自訴人確認身分時,自訴人還稱不用跟你解釋。又當時會場秩序混亂,最後要動用到警方到場協助,被告身為董事,對會議的秩序、安全本就有監督的責任,特別是蔡坤璋與現任主席間存有經營權爭議的情況,而該爭議還在民事法院審理中,依據衛福部的登記資料,目前該團體的法定代理人仍然是現任主席許景琦,蔡坤璋雖然主張透過改選取得董事長的地位,但其改選程序、方法都存有重大瑕疵,是否有效還需要民事法院裁定,並非他們單方面宣稱就可以成立,因此被告合理認為當天進場的人是擾亂秩序之人,直到113年8月2日董事會,被告才能確認自訴人與5月社員大會中戴口罩的男子為同一人,並基於先前經驗與事實,發表上開言論,因此是對自訴人前開行為主觀評論,並非針對人格的惡意攻擊。此外,本案會議也是閉門會議,自訴代理人稱董事會是公開場合,顯然有所誤解。又依照刑法第309條立法意旨,侮辱必須具備明顯貶低人格的意圖及效果,被告於113年8月2日發表的言論屬於個人價值判斷,況且是一個疑問句,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而不構成公然侮辱罪,請諭知為無罪判決等語。

六、被告上開坦認部分,業據其供述明確,核與自訴人之指述大致相符,並有本院勘驗筆錄(本院卷第115-117頁,內容詳如附件二)在卷可證,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七、被告固有指摘自訴人為「流氓」、「看不起」等言論,惟上開言論是否足以侮辱自訴人之人格尊嚴且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分述如下:

㈠、有關5月社員大會之過程,經本院當庭勘驗(勘驗內容詳如附件一),可見被告於該次會議中先推擠自訴人,案外人許景琦再拉扯自訴人之手臂,並往右側推擠,自訴人警告不得碰觸其身體,案外人許素馨則稱要報警,之後通報警方到場。警方到場後,案外人許景琦抓住自訴人的手欲往外推擠,旋即被警方制止,自訴人並在場陳述維新醫療社團法人相關訴訟案件之法院認定,惟被告、案外人許景琦、許素馨仍就程序事項僵持不下,案外人許景琦並要求自訴人離場,自訴人表示是來協助開會。之後案外人許素馨欲將簽到簿交予蔡坤璋簽名,被告見狀欲伸手取得簽到簿,案外人許素馨則將簽到簿搶回。自訴人與案外人許景琦繼續就法律見解進行爭執,被告有對自訴人表達:「你這個律師實在是...(台語)」、「沒有啊,我沒有說什麼。(台語)」。再者,被告、自訴人、案外人許素馨、蔡坤璋持續對會議程序事項、當事人資格等問題爭執,案外人許素馨因不滿許景琦在簽名板上簽名而與許景琦有拉扯,警方見狀則制止其二人繼續拉扯等節(本院卷第118-126頁)。

㈡、從勘驗內容,足證被告與自訴人於5月社員大會中,意見已有分歧,且被告與許景琦、自訴人與許素馨、蔡坤璋均屬不同派系,二派對於維新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成員資格、會議紀錄內容、社會大會主席資格均有言語及肢體之爭執。客觀而言,上開會議之氣氛並非友善、融洽,雖自訴人客觀上並未對被告有不當之言論或舉止,然自訴人係受蔡昆璋委任到場,而許素馨亦到場與被告、許景琦爭執,被告主觀上認為5月社員大會上之言詞、肢體衝突均歸因於自訴人、許素馨與蔡坤璋等同派系之人,亦非全然無據。而本案會議係於113年8月2日所召集,距離前次會議衝突甫經2月有餘,被告於本案會議上,再次發現自訴人與會,而對自訴人心生不滿,且被告於本案會議中仍就會議紀錄等程序事項質疑自訴人,遂基於前次會議之主觀感受,出言指摘自訴人「看不起」、「流氓」等語,其言論屬偶發性言論,且被告所言並非無故指摘,乃係基於前次會議衝突經驗之主觀感受,故對自訴人為本案指摘,就本案客觀情節,已與前揭憲法判決揭示之公然侮辱可罰情節有所不同。

㈢、再查,所謂「看不起」、「流氓」等言論,客觀上雖為貶抑之評價,然考量被告所為本案言論之完整文意係「你這個律師也不.....所以我請你出去我們好好講嘛,你律師在這裡我就看不起」、「所以就是你這個像流氓、像這個律師,去那邊鬧場嘛」等二句,業經本院勘驗在案(詳附件二),後續經蔡坤璋制止後,即未有其他指摘言論,足認被告指摘自訴人之時間甚短,並非持續對自訴人為指摘,或有經制止後仍持續謾罵,而嚴重侵害自訴人人格尊嚴之情事,足認被告影響自訴人人格尊嚴之情節並非嚴重,亦與前揭憲法判決揭示之公然侮辱可罰情節有所不同。

㈣、末查,本案自訴人雖係於律師事務所執行律師職務時,遭被告為本案言詞指摘,惟考量本案會議有獨立之開會空間,此有截圖照片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37頁),以避免會議過程遭外在聲音、不相干之客戶干擾,且可確保會議內容之完整、獨立性,故本案實際見聞者,應僅為自訴人、本案會議之與會人員,是被告上開指摘言論,實際聽聞者僅為特定之人,對於自訴人名譽權之影響範圍並不廣泛,且在場之蔡坤璋、其餘董事等,對自訴人之能力信譽有相當程度之信賴,縱使其等當場聽聞被告上開指摘自訴人之言論,上開言論對於自訴人名譽權影響之程度亦屬有限,無從認為對於自訴人之人格尊嚴有重大之貶損,而達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八、綜上所述,考量被告所為本案言論,屬偶發性言論,且在場聽聞之人數非多,對於自訴人名譽權之侵害程度不高,且被告並非無端對自訴人為指摘,而係基於對5月社員大會經驗之感受而對自訴人不滿,足認其主觀上之惡意情節不高,其言論雖負面且冒犯,然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實難僅以自訴意旨所指之事實,遽認被告涉有公然侮辱犯行,而以上開罪責相繩,且依自訴人所舉證據及卷內事證,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姿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附件一

1、勘驗內容:維新醫療社團法人113年5月26日社員大會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時長為1時31分52秒)

2、畫面中之主要人物:

(1)許素馨:畫面左側身穿藍底花色上衣、牛仔長褲、長髮之女性。

(2)蔡坤璋:畫面右側身穿黑色西裝外套、黑色西裝長褲、灰紫色領帶、黑色眼鏡之男性。

(3)A03:畫面下方身穿藍色長袖襯衫、黑色西裝長褲、黑色眼鏡之男性。

(4)A01:畫面上方身穿白色短袖襯衫、黑色西裝長褲、戴白色口罩、背黑色背包之男性。

(5)許景琦:畫面右側身穿深灰色西裝外套、黑色西裝長褲、藍色底白色圓點領帶、黑色眼鏡之男性。

(6)A男:畫面左側身穿淡粉色短袖襯衫、黑色西裝長褲、黑色眼鏡之男性。

(7)B女:畫面上方短捲髮、身穿白衣短袖之女性。

3、勘驗結果節錄如下(節錄):(00:00:43)許素馨、蔡坤璋、A01、A男等人進入會議室。

(00:00:45)許素馨走向畫面右側桌子,將上面寫有「主席」之名牌取下。

(00:01:07)蔡坤璋入座右側之主席位。

(00:01:13)A03及許景琦進入會議室。

(00:01:13)A03對A01說:「你是?」(00:01:14)A03對蔡坤璋說:「你去坐那邊。」(00:01:16)許素馨:「他是主席、他是主席。」(00:01:19)B女進入會議室。

(00:01:21)A03:「沒有沒有,你先起來一下。」(00:01:26)許素馨:「沒有沒有,你說主席是哪一屆的?你承認他是董事長?你沒有承認你可以這樣講?你沒有承認你就不要講。」(00:01:38-00:01:55)A03及許景琦走向A01,A03先推擠A01,許景琦再往左拉扯A01之手臂、並往右側推擠。

(00:01:41)A01:「你不要碰我!你不要碰我喔!」(00:01:42)許素馨:「報警!報警!」(00:01:55-00:02:01)許素馨與B女發生衝突並大聲吵架。

(00:02:03)許景琦:「走開啦,我們這裡沒有律師啦。也沒有什麼....。」(00:02:09)許素馨:「我們董事長是蔡坤璋,你不要碰人家,你不要去妨礙人家工作,人家要工作。」(00:02:16)A01:「董事長找我來的。」(00:02:24)許素馨:「有沒有人幫我報警。」(00:02:35)A01:「沒關係,你不要碰我。剛剛許景琦已經找我了。」(00:02:42)A03及許景琦走出會議室。

(00:02:42)許素馨撥打電話:「可不可以幫我報警,現在有衝突。2樓、2樓,請警察支援、請警察支援。董事長允許你們上來,董事長蔡坤璋請警察上來。」(00:02:55)A03及許景琦走入會議室。

(00:03:00)A03在畫面右下方之位置即主席位左側坐下。

(00:03:04)A03:「我們等一下要報告,先不要吵好不好。

」------------------------------------------------------(00:05:00)許素馨接起電話:「請求支援,110請求支援,2樓,警察來了。」(00:05:09)A01:「你不用質疑,他是董事長。A03在董事會就簽名說他是董事長了。A034月份召開董事會承認自己是董事長。」(00:05:25)A03對蔡坤璋說:「你今天開會要報的,你有準備嗎?」(00:05:34)A01:「那是因為他不交接阿!」(00:05:36)許景琦:「我哪有不交接。」(00:05:39)A01:「那你四月份召開什麼董事會?」(00:05:42)許素馨:「你開什麼董事會阿!」並從藍色資料夾取出資料拿給A03。

(00:05:50)A03:「我有簽了阿。」(00:05:52)許素馨:「簽什麼屁阿?你講清楚。你有本事...你是哪一屆的?」(00:06:00)A03:「因理念不和,致辭任....我為什麼要辭任?」(00:06:20)A01:「開會通知寫得很清楚,是會前準備而已。....會議紀錄你有簽嗎?」(00:06:33)A03:「會議紀錄我沒有簽。」(00:06:44)A01:「會議紀錄是誰?你去參加的嗎?」(00:06:45)A03:「我有參加啊。」(00:06:50)A01:「會議紀錄拿出來、會議紀錄拿出來、會議紀錄拿出來。」(00:06:54)A01:「你有去參加董事會?說你是董事?」(00:06:55)A03:「我是董事。」(00:06:57)A01:「那你是哪一屆董事?」(00:06:57)A03:「我是第八屆董事。」(00:07:04)A01:「那你有沒有參加過第七屆董事會?第七屆誰主持的?」(00:07:08)A03:「我忘記了。」(00:07:24)A03:「我們是來解決問題的,我們讓許景琦先主持,讓大家溝通開一開、股利分一分,.....」(00:07:40)許素馨:「主席是許景琦,不是違法的....」------------------------------------------------------(00:12:06)許素馨指向蔡坤璋:「董事長是他!合法的是他!」(00:12:10)許景琦走向門口,雙手抓住A01欲向外推擠。

(00:12:15)A01:「欸欸欸幹嘛!現行犯!現行犯!」(00:12:45)警察:「不要在這邊衝撞,我是公務人員,衝撞我是妨害公務。」(00:12:47)許素馨:「現行犯!現行犯!」(00:12:59)許素馨:「他把我的東西摔壞了,毀損。」(00:13:45)許素馨:「那個是去年的,那個已經改選過了。

」(00:14:00)A01:「這邊地方法院112年已經裁定改選了,這個地方法院裁定的內容已經表示說許景琦沒有開董事會,所以允許許素馨來召開社員總會,112年9月裁定的,所以我們在113年已經召開了,這個許景琦他們也有去抗告,臺中地院也是表示說許景琦抗告駁回....結果就是這樣子,所以這一張文件是過去式,所以有股權的糾紛,你們也不用介入....」(00:14:39)許素馨:「要抗告就抗告,那是你家的事。」(00:15:00)許景琦:「你出去啦!」(00:15:04)許素馨:「你沒有資格請他出去,主席是蔡坤璋先生。」(00:15:08)A01:「這是最高法院的判決...」(00:15:15)許素馨:「主席是蔡坤璋先生,你剛剛已經打人了」(00:15:15)許景琦:「出去!出去!出去!」(00:15:30)許素馨:「你有什麼資格喊警察出去?警察是董事長蔡坤璋叫的。」(00:16:45)A03比著許素馨手上的麥克風說:「你對著那邊,不要對著我們這邊。」(00:17:03)許素馨:「你給我摔壞東西,我等一下一定會去告他毀損。」(00:17:03)A03:「隨便啦。」(00:17:05)許素馨:「對啦,隨便啦。就是流氓啦!流氓啦!」並以手指向A03及許景琦方向。

(00:17:32)警察:「你們開你們的會。」(00:17:39)許素馨:「警察先生,對不起,需要你們的幫忙。我們有請警力,我拜託警察。」------------------------------------------------------(00:26:08)許景琦對A01說:「請你出去好不好,不然我們開會都....。」(00:26:09)A01:「我是來協助開會的」(00:26:11)許景琦:「沒有啊,他不是董事長啊。」(00:26:13)許素馨:「你才不是董事長,許景琦才不是董事長。」(00:26:22)A01:「法院的文件就是這樣判。」(00:26:26)許景琦:「法院的文件就是這樣判,所以剛剛衛生署就核備,衛生署有核備嗎?我這樣問你嘛,衛生署有核備嗎?」(00:26:38)許素馨:「....我們遵照法院...111年的時候董事長是蔡坤璋.....」(00:26:38-00:27:04)許素馨與B女大聲吵架,B女:「敗家子!」(00:27:04)許素馨:「唉唷,敗家子也是你生的,那是你兒子敗掉,...你兒子258條案號,許景琦...一年四個月...」-----------------------------------------------------(00:41:45-00:42:37)許素馨將簽到簿拿給蔡坤璋簽名,簽完名後A03伸手要拿簽到簿,被許素馨搶回。

(00:43:00)A01:「那個沒有違法,那不是強制規定,董事長裁定可以就可以。」(00:43:05)許景琦:「那是強制規定。」(00:43:06)A01:「那不是強制規定。」(00:43:33)A03走向A01,A01:「章程......也沒有簽阿!」(00:43:36)A03:「你這個律師實在是...(台語)」(00:43:37)A01:「怎樣?(台語)」(00:43:40)A03:「沒有啊,我沒有說什麼。(台語)」(00:43:42)許素馨以手指A03:「他人身攻擊喔!」(00:43:45)A03:「我說什麼?我說什麼?(台語)」(00:43:50)A01:「董事長裁定說可以,因為社員人數很少,統計上沒有問題,你社員如果在簽了就OK了。」(00:43:55)A03:「你在公三小啊你....(台語)」(00:43:58)A01:「你說什麼?(台語)」(00:44:00)許素馨:「吼~講髒話,錄影錄音到了!」(00:44:03)A03:「我說你這種....」(00:44:05)A01:「你對誰說?你對誰說?」(00:44:07)A男:「是對你說,公然侮辱,我有聽到。」(00:44:13)許素馨:「他對律師講髒話!」(00:45:35)A01:「法院打臉說你們章程有問題...」(00:45:43)A03:「你在那個黃...律師那邊就對了,真亮吼」,並以手指A01。

(00:45:45)A01:「我不用跟你解釋。」(00:45:52)A01:「A03董事...第八屆的董事...」(00:45:59)A男:「有任何不公平的話你在法庭上可以講,我跟你打官司....」(00:46:15)A03:「你惦惦不要說話(台語)。」(00:46:18)許素馨:「你尊重人家發言權啦!第幾屆董事啦!」(00:46:23)A03:「我是執行長,我有權力、我有責任把這個會順利開完。」(00:46:46)許素馨:「執行長不是處理董事會社員大會的角色,董事會是董事長處理的,這個執行長是在執行什麼?他下面一個執行長叫做陳信寬(音譯),2月22號跟5月2號、2月29號要到法院,要到那邊去開庭,請問上班時間可以做這種與法人無關的事情嗎?.....你的錯誤是去法院做,然後去人家的地方公司咆哮,所有的錄影帶人家都傳給我,莫名其妙欸,請問你可以拿走我們維新社團法人的公務機,你可以帶著我們維新社團法人的識別證,帶著我們的名片去吵架,你這個執行長是怎麼做事的?」(00:48:18)A03:「等一下再講,我先講完可以嗎?你已經講很多了,我們今天是來開會的,不是來看誰是董事長....」------------------------------------------------------ (

00:53:54)許景琦:「我跟各位說明一下,針對蔡坤璋今天的發言,沒有錯,他有在1月28號有開臨時會,但是...過去也是這樣子的,一定要核備....」(00:54:20)許素馨:「說謊!說謊!你就違法!」(00:54:25)許景琦:「他一定要核備...核備之前我就是董事長...」(00:54:30)蔡坤璋:「這個我請律師來回答。」(00:54:33)許素馨:「請律師來回答,這個是專業的...」(00:54:40)A01:「解任之後董事就解任了,...因為他不交接...你不要指著我的鼻子講話,主席指示我講話我就講話,我站著講嘛...」(00:55:07)許景琦:「我還沒有講完嘛,今天的會議你們如果有什麼不滿...」(00:55:25)許素馨:「蔡坤璋才是董事長!許景琦不是董事長!這是法律的規定,你聽不懂啊!你要不要臉啊!你要不要臉啊!你要不要臉啊!我為什麼不能用麥克風?哪一條法律規定不能用麥克風?你毀損我的麥克風!我告你毀損!」(00:56:17)一名身穿短袖上衣短髮女子出現在許景琦後方,請許景琦簽名。

(00:56:27)許素馨上前搶走簽名板,說:「我只是在看而已。」(00:56:40)許景琦將簽名板搶回。

(00:56:46)A01:「他在簽什麼?他在簽名!不可以!簽名要代理人阿。」(00:56:50)許景琦繼續簽名,許素馨伸手打下簽名板。

(00:56:55)許景琦轉身朝向桌子,並往許素馨方向推擠。(00:57:00)許素馨:「你幹嘛打我!你幹嘛推我!」(00:57:02)許素馨往回推擠許景琦後,B女亦走上前拉扯許素馨手臂,並打了許素馨一下,隨後許素馨撞到桌邊跌倒在地。

(00:57:10)蔡坤璋上前攙扶許素馨,許素馨向後踉蹌,並大聲尖叫:「幹什麼抱我!你不要抱我!不要推我!我要提告!我要提告!」(00:57:35)警察:「你冷靜一點。」(00:57:40)許素馨:「我要提告!」(00:57:45)警察:「你要提告要先回派出所,你要先開會還是先回派出所?」(00:57:50)許素馨走回座位:「我先開會,但是你可以做現場紀錄嗎?」(00:58:43)許素馨:「你沒有資格講話,董事長是蔡坤璋,先確定今天的會議有沒有效,有效我們再開,沒效我們就回家去了啦!會議主席是蔡坤璋,大家再開,大家就財報的缺失來討論,我們把財報弄清楚,主席確定是蔡坤璋再繼續,如果沒有確定大家這個會議就不用做了,因為這是個違法的會議,違法的會議我們為什麼要一直做?」附件二

一、勘驗標的:自訴人113年9月26日提出之刑事自訴狀檢附自證2之監視器光碟1片(置於113年度自字第19號證物袋內)

1、勘驗內容:113年8月2日董事會會議錄影錄音檔案(檔案時長為1分47秒)。

2、畫面中之主要人物

(1)被告:左側穿著藍色長袖襯衫之男性。

(2)自訴人:右側僅拍攝到手部揮動。

(3)蔡坤璋:右側穿著黑色短袖襯衫之男性。

(4)畫面後方有2名女性。

3、勘驗結果:(00:00)A03:召開社員大會,你是紀錄嗎?你寫清楚喔。

(00:02)A01:我們有錄音錄影。

(00:06)A03:給許景琦召開,結果你5月26號去鬧場?(00:10)A01:他召開他不能以董事長的名義。

(00:13)A03:阿不然要以什麼名義?(00:14)A01:那就是召集人,他是要處理財務。

(00:16)A03:那個那個.....。

(00:17)A01:召開就是要蔡醫師來當董事長嘛,明明知道

事情有必要?(00:20)A03:所以我說我們在討論的時候律師最好離場。(00:22)A01:我沒有講說你們四月份讓許醫師來當主席來召開...。

(00:30)A03:你有去嗎?你有去嗎?(00:30)A01:你讓我講完好不好,會議紀錄上有寫。

(00:32)A03:你會議紀錄就亂寫,你有沒有去致詞?你拿錄音帶出來看。

(00:38)A01:董事長選完之後不可能三個董事決定另外一

個人是董事長嘛,許景琦也不是當時的董事,怎麼變成董事長呢?(00:44)A03:你那一天,四月份就說.....你會議紀錄拿起來看,你亂寫,你拿起來看。

(00:49)蔡坤璋:我們繼續召開今天的會議。

(00:58)A03:你這個律師也不.....所以我請你出去我們好好講嘛,你律師在這裡我就看不起(台語)。

(01:00)A01:沒關係,你看不起我,沒關係,我知道啦(台語)。

(01:01)A03:我沒有看不起你(台語)。

(01:02)A01:你們很有錢你們看不起我,我知道啦(台語)。

(01:04)A03:你那天,你5月26就是你去那邊鬧場嘛。

(01:07)A01:我沒有鬧場。

(01:08)蔡坤璋:是我請他去的。

(01:11)A03:所以就是你這個像流氓、像這個律師,去那邊鬧場嘛。

(01:15)蔡坤璋:有錄音喔,請你注意你的用詞言語喔。

(01:18)A03:就是這個真亮的林律師,讓我們的臨時會流會,就是這個。

(01:25)A01:臨時會本來就不能召開。

(01:27)A03:然後帶三個警察。

(01:28)A01:警察哪有誰帶的?警察是你們自己來的。

(01:30)A03:警察是你們準備好的。

(01:37)A01:好繼續繼續。

(01:38)A03:讓許董又增加你們傷害、家暴,就是你這個林律師啦,就是你啦。

(01:40)蔡坤璋:沒關係嗎?(01:40)A01:沒關係,沒關係,不用理他。

(01:40)A03:如果你那天代表會上戴口罩,我現在就看到你的長相。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