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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易字第 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啓蘭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吳佩書律師朱文財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628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楊啓蘭無罪。

理 由

壹、本院審理範圍:依上訴人即被告楊啓蘭(下稱被告)上訴書狀所載及其於本院審判中所述(本院卷一第7、94、196至197頁),係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檢察官未提起上訴,故本院之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有罪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並非本院審判範圍,合先敘明。

貳、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自民國109年8月3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在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下稱彰基醫院)擔任眼科住院醫師,其於111年6月4日14時16分許,在新芽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surveycake」網路問卷平台,以:「陳穆寬院長的任期已於2021/12/31結束,目前彰基因疫情尚未根據財團法人醫院規定對新任院長進行公開遴選,目前由陳穆寬院長暫時延任。受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之託,在此調查各界對彰基新任院長的人選期待」等語,佯稱係受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之託,建立如附件所示內容之「彰基院長滿意度調查暨新任院長選舉」問卷,共15題。其中問卷之第11題題目「陳穆寬院長在任職耳鼻喉科主任期間,曾因為在開刀房跟其他主治醫師的刀時,沒有馬上跑回病房處理院長病人的小狀況而開除即將完訓的總醫師。也曾因訂錯幾次早餐開除第二年住院醫師」、第14題題目「無論是在去年三級警戒時期,還是今年確診人數爆炸的當下,彰基都是全國醫學中心裡,唯一一家非住院插管全身麻醉不用進行COVID-19檢測的醫院(眼科除外)。據說麻醉科主任去年還為此跟木瓜下跪(當然沒有用)」等問題作為答題基礎,其下輔以答題選項,指摘告訴人陳穆寬管理彰基醫院流於恣意,並有專斷獨行等負面情事。於建立問卷後,即將問卷網址「https://www.surveycake.com/s/pLaXV」,張貼在「彰基人聊天室」通訊軟體LINE群組(群組成員人數397人)內,使該群組成員得以點擊網址連結至上揭網路問卷平台,而觀覽如附件所示內容之「彰基院長滿意度調查暨新任院長選舉」問卷,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而妨害其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叁、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無罪之判決書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故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據此,自無庸就本判決所引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加以論析。

肆、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以被告於偵訊之供述、證人蕭信昌於偵訊時之證述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常置委員會主後2021年3月30日台基長(65)總常字第89號函、聲明啟事,及「彰基院長滿意度調查暨新任院長選舉」問卷、「彰基人聊天室」LINE群組之對話紀錄、新芽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回覆之問卷建立者資料、被告申辦之0000000000電話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前揭時間,在前揭網站上建立本案問卷,並將本案問卷之網址張貼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彰基人聊天室」等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妨害名譽之犯行,辯稱:我於發表本案問卷前,曾經做過各式各樣的查證,本案問卷係為瞭解彰基醫院同事對告訴人及醫院內事務的意見等語;被告之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從證人劉金瑞證述的內容可以知道,被告設計這個問卷是有所本的,因為他也是確實有聽到相當多的傳聞,在言論自由的範疇裡面,這個傳聞也是有所本的;本案問卷涉及醫院管理內容,屬於公共事務,應受言論自由的保障,院內的傳聞不是完全屬於非真實的狀況,被告應已盡到查證義務,本案問卷並非憑空捏造等語。

伍、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於前揭時間,在前揭網站上建立本案問卷,並將本案問卷之網址張貼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彰基人聊天室」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原審審理時坦承(偵10421卷第127頁及反面、原審卷第306至307頁),並有本案問卷之網頁截圖、通訊軟體LINE群組「彰基人聊天室」之截圖、新芽網路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0日發送之電子郵件及其中所檢附之問卷建立者資訊在卷可憑(偵10421卷第30至59頁、第61頁),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二、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然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當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規定,即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而言論可區分為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事實固有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立法者為兼顧言論自由之保障,復於同條第3項、第311條分就「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不同情形,明定阻卻違法事由:就事實陳述部分,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然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客觀之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可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另言論內容縱屬真實,如純屬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仍無法解免於誹謗罪責之成立。而所謂私德乃私人之德行,有關個人私生活之事項;所謂公共利益,乃與社會上不特定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而是否僅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應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就社會共同生活規範,客觀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不利益於大眾之損害以定,並非單以行為人或被害人等之陳述作為唯一判定標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1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私德是否與公共利益有關,乃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應就社會共同生活規範,客觀觀察是否足以造成不利益於大眾之損害以定之,除以「人」之身分是否公眾與非公眾人物為標準外,亦得以「事件」本身是否涉及公益來做判斷。再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亦即非屬上開但書所定之情形,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於此前提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即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於此範圍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案問卷第11、14題題目之內容,乃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

指摘,而非僅為抽象之謾罵,且其內容客觀上將使他人認為告訴人陳穆寬僅因不重要的小事就任意將他人開除,且身為醫院院長卻不重視對於該院醫護人員之保護,縱使該院麻醉科主任已以下跪方式向其請求,仍然不願聽從建議等小題大作、獨斷專行、剛愎自用之負面印象,被告上開表述之內容足以對告訴人之名譽造成損害,亦堪認定。

㈡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事實」涉於私德而與公共

利益無關者,縱使是真相,也不能加以表達傳述,換言之,與公共利益相關之事實,才可以表達傳述,亦即純私人的事務,與言論自由無關,社會不必知道,當然就不能表達談論。而所謂公共利益者,指人與事,一定身分、地位的人,及一定的公共事務,均屬之,其所能談及的範圍隨公共利益的相關程度而擴大,言論自由的自由度也隨之而增加。本案告訴人為彰基醫院總院長,具有一定身分、地位,在社會上具有相當之影響力,所從事者是攸關廣大病患之醫療相關事務,其發生之事實,已非單純的私德事項,而與公共利益相關,在法律許可限度內,自屬言論自由事項。

㈢所謂「言論真實性」要求,非可逕解為係要求言論內容之客

觀、絕對真實性,應包括於事實探求程序中所得出之相對真實性,即表意人經由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不予處罰。查:

⒈本案問卷第11題題目前段部分:

⑴證人蕭信昌於偵訊時證稱:我從80年至110年在彰基醫院服務

,關於問卷第11題部分,我不知道總醫師為什麼被開除,總醫師是趙子彥,趙子彥醫師有被開除,約1、2個禮拜後陳穆寬又叫他回來,他在彰基任職好幾年後才自己去嘉義開診所,這是發生在好幾年前的事。第2年住院醫師被開除應該不是因為訂錯早餐,應該是陳穆寬要請假,叫住院醫師劉金瑞醫師聯絡病人,但劉金瑞醫師沒有聯絡到病人,所以才會被開除,我沒有聽過問卷第14題的事情,當時我已經離開彰基醫院,陳穆寬的外號是「木瓜」等語(偵續卷第182至184頁),佐以證人閻廣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曾經聽聞過彰基醫院的耳鼻喉科趙子彥醫師曾經在當總醫師時,被彰基醫院開除的事情,是在3年前我跟神經外科辛明泰醫師LINE的時候,辛明泰告訴我的;辛明泰是跟我說他跟趙子彥是鄰居,辛明泰應該是因為鄰居關係才知道,我沒有問那麼清楚;辛明泰沒有跟我講趙子彥何時被開除,也沒有講開除原因等語(本院卷一219至235頁)。

⑵又本院於114年2月21日函請彰基醫院提供趙子彥醫師於彰基

醫院到職、離職、再次任職或調職之時間為何及其相關資料,彰基醫院於114年2月26日函覆趙子彥醫師於95年12月18日到職,103年6月30日離職,無再次任職或調職等語,有彰基醫院114年2月26日一一四彰基人字第1140200002號函在卷可查(本院卷一第129頁),惟因與趙子彥醫師之勞保、就保、職保資料顯示其於99年5月31日退保,復於同年6月1日加保之紀錄不符(本院卷一第125頁),本院乃於114年8月20日再次函詢彰基醫院趙子彥醫師上開退保、加保原因為何及提供趙子彥醫師之薪資帳戶,該院於114年9月8日函覆稱:

趙子彥醫師於99年5月28日提出於同年月31日離職之申請,經相關主管同意,人事承辦乃依流程為其辦理退保,惟因趙子彥於同年6月1日復提出撤回離職之申請,經相關主管同意,人事承辦於同日重新為其辦理加保等語,有彰基醫院114年9月8日一一四彰基院季字第1140900001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335至336頁);又觀趙子彥之彰基醫院薪資帳戶交易明細,其於99年1至5月份薪資分別為11萬5,854元、12萬2,923元、11萬6,619元、11萬5,291元、12萬2,720元,惟同年6、7月份薪資分別降為7萬3,645元、7萬7,917元,同年8月份薪資始又為11萬608元,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4224839450587號函所附存款交易明細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339至355頁),足見彰基醫院總醫師趙子彥確曾於99年5月辦理離職退保,復重新加保,始有上開6、7月薪資與其之前及之後所領取之薪資明顯差異之情形產生。

⑶則本案問卷第11題前段部分,尚非被告憑空捏造,被告客觀

上應可合理相信其所發表之言論內容為真實。至證人趙子彥於原審審理時固證稱:從96年至103年時任職於彰基醫院,我沒有被開除過,我認識蕭信昌醫師,也與他同時任職過,蕭信昌的資訊來源為何我不清楚等語(原審卷第290至295頁),與上開事證明顯不符,是其於原審所為證述自難採信。

⒉本案問卷第11題題目後段部分:

證人劉金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自102年8月至104年7月止在彰基醫院耳鼻喉科擔任住院醫師,後來被迫要自願離職,我不是很確定到底確切的因素是什麼,因為後來聽到的傳聞很多;那時候的事件是因為陳院長當時在母親節那一週的週六有排刀,但是他請我去聯絡病人要把刀排開,因為他那一天後來臨時沒辦法開刀,有一位病人我們一直聯絡不上,應該是病人所留電話有問題,當時我有先進行告知,就是我有跟我們總醫師和陳院長這邊先說我們有聯絡不上一位病人,就是後續不太確定那個病人會不會到,這件事後來就沒有繼續追,那個病人就是原先排定開刀那一天有到,那一天陳院長就很生氣;當時在院方的傳聞很多,我不是很確定是否還有其他什麼因素;我待過的醫院蠻多都有八卦等語(本院卷二第35至57頁),核與證人蕭信昌上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可見彰基醫院住院醫師劉金瑞確於擔任第二年住院醫師時即104年7月間被迫要自願離職,且彰基醫院內對其離職原因存有諸多傳聞,不乏是因為忘記訂早餐或訂錯早餐而遭開除之說,此亦有被告與LINE暱稱「Willy.C」、LINE群組「彰基人聊天室」之對話紀錄在卷可考(原審卷第139、143頁),則本案問卷第11題後段部分,顯非被告憑空捏造,被告客觀上應可合理相信其所發表之言論內容為真實。⒊本案問卷第14題題目部分:

證人陳珊霓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在離職前3、4個月前是彰基醫院眼科部主任,已經擔任17年多;在110年COVID-19疫情三級警戒時期,只有眼科不管住不住院,只要進開刀房都要進行快篩,在總院部分沒有住院不需要快篩,後來聽總醫師說全麻是最危險的動作,但不是住院實施全麻病人也沒有快篩,第一線醫護人員拜託說可不可以給快篩;我記得當時麻醉科主任非常拼命要求,希望院長能夠保障麻醉人員的安全進行快篩,我可能跟楊啓蘭講過跪求這些字,但時間很久記得不是很清楚,只記得講過苦苦哀求這段;我是聽總醫師講的,我也不是很記得是不是有看到下跪,常有一個跪求的形容詞而已;我有跟楊啓蘭講說很不可思議,眼科要快篩,居然全麻不用快篩等語(原審卷第210至220頁),並有彰基醫院111年8月3日一一一彰基院美字第1110800001號函在卷可稽(偵14580卷第22至23頁),可見彰基醫院於110年COVID-19疫情三級警戒時期,對於非住院插管全身麻醉病患(眼科除外)未要求進行快篩無訛;佐以證人黃祐得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擔任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眼科醫師已經6年多,我太太擔任中山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耳鼻喉科醫師5年多,在110年COVID-19疫情三級警戒時期,中國附醫及中山附醫對於非住院插管麻醉病患均要求進行快篩;楊啓蘭在中國附醫時有詢問我關於中國附醫及中山附醫全身麻醉非住院病患要求進行COVID-19檢測的事等語(原審卷第221至226頁),且中國附醫於111年1月26日針對門診手術需插管病人皆須出具入院前三日內PCR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中山附醫於110年5月21日針對除急診刀外,有需要進行手術刀之病患都要等PCR報告出來再決定是否入手術室開刀等情,有中國附醫113年9月12日院醫行字第1130011955號函、中山附醫110年5月21日手術室緊急應變會議會議紀錄在卷可考(原審卷第269、349至350頁),可見中國附醫及中山附醫於110年COVID-19疫情三級警戒時期,對於非住院插管麻醉之病患均要求進行快篩,且被告就麻醉科主任「跪求」一事,應係聽聞其母陳珊霓所述。則本案問卷第14題部分,亦非被告憑空捏造,被告客觀上應可合理相信其所發表之言論內容為真實。至證人即110年為彰基醫院麻醉科主任謝宜哲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我沒有因為彰基醫院未要求非住院全身麻醉也要進行COVID-19檢測,而向陳穆寬院長下跪哀求過;我也沒聽到醫護人員有反應過這件事等語(原審卷第226至231頁),然考量於COVID-19疫情嚴峻期間,多數醫護人員均擔心自己受到感染,而氣管插管全身麻醉因較易遭到感染,多數醫護人員當希望藉由快篩檢測等方式減少感染COVID-19,實屬人之常情,證人謝宜哲該時身為麻醉科主任,依其職責,相較於鄰近醫院之快篩作法,就同仁是否會於非住院病人全身麻醉時遭感染COVID-19乙情,是否確均無因同仁安全之疑慮向院長有所請示,亦有疑問,其上開證述與常情有違,且其現為彰基醫院醫院品質管理部部主任兼麻醉部主治醫師,與告訴人具有上下屬之利害關係,其證述恐有偏頗之虞,尚難遽信。

⒋被告雖於本案問卷上佯稱係受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教會之託建

立本案問卷,然被告於偵訊時陳稱:我認為這樣可以增加文件的通順,或許可以增加填寫問卷的意願;我建立本案問卷的用意是為了瞭解院內員工的意見,就是這一任院長滿意度調查,及下一任院長人選的意見等語(偵續卷第111至112頁),佐以本案問卷各題目下同時存有正面、反面評價之選項,且觀其張貼在LINE群組「彰基人聊天室」內,僅對其團體成員傳述之方式,則被告上開所辯,尚非無據,自難以其佯稱受他人之託一節,逕認被告主觀上具有顯然的惡意。

㈣綜上,本案被告並非在涉及單純的私人爭議,為追求自身利

益而表述此一言論,而是在與一個與公眾利益重要問題有關聯性的脈絡下利用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其既已涉及公共意見之形成,亦應為有利意見自由的推定,以避免刑事法院過度介入審查言論表達用語而箝制重要公共議題之討論。被告建立本案問卷並將問卷網址張貼在LINE群組「彰基人聊天室」內,其言論既非以貶抑告訴人之人性尊嚴為其唯一目的,且依其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本案問卷第11題、第14題題目之內容為真實,即應不予處罰。

四、原審審理後,認被告散布文字誹謗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公訴人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係故意虛構事實,惡意發表不實言論毀損告訴人名譽,原審未察上開各情,諭知被告有罪判決,自有認事用法之違誤。被告上訴經核非無理由,即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以臻適法。至言詞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是案件於法院審理辯論終結後,是否再開辯論,乃法院依職權審酌有無必要,並非一經當事人聲請,法院即應再開辯論。從而,告訴人雖於本院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4年10月22日具狀聲請再開辯論,惟本案經本院審理後,認事證已明,自無再開辯論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景森、李月治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陳宏瑋法 官 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盧威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