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45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琮富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呂盈慧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455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琮富於民國114年8月1日提出之手機1支,准予發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被告林琮富(下稱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提出舊手機1支以供調查,然該手機並非扣押物品,且手機內有被告之工作資料,請求發還該手機等語。
二、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1日隨同刑事陳報㈢暨聲請調查證據狀提出之手機,並非本院扣押之物,聲請人聲請發還,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法 官 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捷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