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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易字第 57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579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聖岩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頂替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728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8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黃聖岩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依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時之供述,及到場處理之警員黃繼正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案發當時我正在執行外出勤務,看到路上發生車禍,肇事車輛往前開走,我跟巡佐便轉頭跟追車輛,追約100公尺後,該肇事車輛停下,我到肇事車輛旁邊,從駕駛座位下車的是劉秋蘭,我有問劉秋蘭是否有駕駛,她當場有回覆是她開車的,我當下沒有問黃聖岩是否有開車,我與劉秋蘭留在車輛旁邊,車輛與車禍現場有一段距離,黃聖岩下車後就走去車禍現場看傷者情況,是其他到場的警員跟我轉述說黃聖岩有承認自己是駕駛,黃聖岩可能是在前往車禍現場的過程中跟其他警員說的等語,應認被告案發當下即有向到場員警表明其為駕駛人。又依原審勘驗筆錄所示,被告除向到場處理員警表明為駕駛外,對於員警之質問過程中並無強烈否定其非駕駛,員警亦有告知車禍他方受傷情況,被告多次欲靠近車禍地點察看,均遭員警制止,並向員警表示要先叫救護車等情,顯然被告均以其身為駕駛人之身分向在場員警表示對於車禍事件之關切,倘被告並無隱避原審同案被告黃秋蘭之意,當可在員警向其確認時表明其並非駕駛,也無須多次起身前往照看車禍情形,被告上開舉措均與常理有違,原審未審酌及此,遽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尚有未合之處,難認允當,爰提起上訴,請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㈠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之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苟其裁量、判斷,並不悖乎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6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否認有何頂替犯行,辯稱:我當天很醉,反應比較慢,警察叫我的時候,我就回應「嘿」,我也有跟警察說那不是我做的,只是當下我喝多了,表達不清楚等語。經原審以被告及原審同案被告(下稱被告)劉秋蘭於案發前飲用酒類後,由被告劉秋蘭駕駛自小客車搭載被告黃聖岩離去,途中被告劉秋蘭違規闖越紅燈撞到告訴人朱氏蘭、梁輝2人,致告訴人2人有前揭傷害;並以雖被告曾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惟於原審審判中則否認前詞,自白非無瑕疵可指,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不得以此自白據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唯一證據。並審酌警員黃繼正於原審證述之情節,證人賴淑娟於警詢時證述之內容,並勘驗警員之密錄器檔案結果,認被告辯稱其當時很醉,聽見警察叫其名字就回應「嘿」,當下欲表示撞到人這件事不是其所做,但表達的不清楚等語,非不可採信等旨,已經原審勾稽卷內各項證據逐一剖析、參互審酌,綜合各種主、客觀及被告個人因素,說明如何認定無從證明被告有罪心證之理由,經核與卷內資料相符,其論斷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違誤或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不當,並未再提出不利被告之證據,顯然只是對原判決證據之取捨,持相異評價,仍持已為原判決說明之事項,再事爭執,而指摘原審判決不當,並非可採。㈡檢察官上訴意旨雖認被告在案發當下有向到場員警表明其為

駕駛人,且依原審勘驗筆錄所示,被告除向到場處理員警表明為駕駛外,對於員警之質問過程中並無強烈否定其非駕駛,及依其在現場行為表現之情形,被告顯然是以其身為駕駛人之身分向在場員警表示對於車禍事件之關切,倘被告並無隱避被告黃秋蘭之意,當可在員警向其確認時表明其並非駕駛等語,而仍認被告有頂替之犯行。惟被告於案發當日即113年2月24日22時49分,經警員施以酒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為每公升0.92毫克,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在卷可查(見偵卷第59頁),幾已達泥醉之程度,其應對進退、表達能力顯然會變低,邏輯和對周遭的感知能力自不能與一般人等同視之;依原審勘驗之結果,認不能僅依被告於警員詢問是否為駕駛人時,回覆「嘿」之言語,即遽認被告確有於員警詢問時,有頂替被告劉秋蘭之犯意,已經原審說理甚詳,尚無違誤。而依原審勘驗員警密錄器影像之內容觀之,在前後3分2秒的處理過程,該配帶密錄器之員警一到現場,未詢問被告姓名即直接向被告表示:「黃聖岩齁,來黃聖岩,你別跑,等一下,我跟你說,剛才是你開的對嗎?」、「你把人家撞成這樣,(大聲)我跟你說不要酒駕,你還這樣!」,並要巡佐拿酒測器欲對被告實施酒測,於被告表示:「等一下,等一下,我在那個……」,員警隨即打斷被告之發言,並表示:「你撞到人了啦,這沒在喝才怪,你這大件的,你慘了你,你現在撞死人,你慘了你,(大聲)過來!」,在整個處理的過程,反而是該員警不斷對被告稱:「來!蹲著,你現在刑事案件喔,我跟你說。」、「就是他啦!他有承認了啦!他老婆也說他啦!(對黃聖岩,大聲)坐著!我就跟你說,叫你不要開,你看,(手指向被害人)你看那個人,你看!」、「我跟你說,你要保佑他有呼吸喔!我先跟你說喔。」、「你撞到人了。你還跑!你再跑沒關係。」、「你坐下,我跟你說啦,就是你了。你搞這樣,你要叫人家擔嗎?」、「你遇到了,我說真的,你要保佑他沒事。」、「沒關係,我一定把你辦到夠,你放心,我剛才答應你了,今天我跟你說」等語,而該員警在回復另一員警(即勘驗筆錄之警察B)詢問是否當場看到被告撞到人時,係回復沒有看到,其是過來支援的等語,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查。可認該員警於案發前已事先知悉被告有在他處飲酒之情形,其到場支援時發現被告在現場,並未為初步調查或取證,而主觀上逕認是被告酒後駕車而為本案事故之駕駛人。且被告在與警方之詢答過程中,除一開始回覆「嘿」之外,別無其他主動承認為肇事駕駛人之言詞,甚至最後辱罵員警「我咧幹你老爸,插你老母,那個沒我做的。」而否認有肇事等情,自不能以被告因酒醉而未能在員警未經調查即逕指其為肇事駕駛人時,及時否認,即認被告有頂替之犯行。事實上,依現場目擊證人賴淑娟於警詢及到場處理之警員黃繼正於原審審理分別證述之情節,證人黃繼正有目睹被告劉秋蘭自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駕駛座位下車,且其亦當場坦承為其所駕駛者,也就是說被告劉秋蘭酒後駕車肇事之犯行,於事發當場即為警查知,並無隱匿,被告既同時下車,對被告劉秋蘭酒後駕車之犯行,已經為警發覺之事實,自應知悉,實無頂替之必要 ;前開到場支援之員警既未目擊事故發生過程,如其到場支援時,能不受先入為主(被告在他處飲酒)想像之影響,向其他在場員警了解現場狀況,當不致有以上之對話,甚至認為被告有頂替之行為。因此,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辯稱伊當時喝多了,表達不清楚,被告劉秋蘭當時就有承認是她開車,被告怎麼可能頂替等語,非不可採信。

㈣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起訴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

之積極證明,尚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被告辯稱沒有頂替等情,尚屬可採。原審因認被告犯罪不能證明,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並無不當,本院並補充說明理由如上。檢察官上訴意旨仍認被告有頂替之行為,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就相同證據資料而為不同之評價,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黃聖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提起公訴,檢察官翁誌謙提起上訴,檢察官王清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玉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728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聖岩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市○○里0鄰○○路0段000

巷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聖岩無罪。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聖岩於審理期日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送達證書、審理期日報到單等件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53、257頁),茲因本院認為被告黃聖岩被訴部分應為無罪諭知,故依上開規定,本院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逕行判決,先予說明。

二、公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劉秋蘭(現由本院通緝中)自民國113年2月24日16時許起,在彰化縣○村鄉○○路00號之「大家來小吃部」飲用啤酒約6瓶後,仍於同日21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被告黃聖岩上路。嗣於同日21時24分許,同案被告劉秋蘭駕駛上開車輛沿彰化縣○村鄉○○○路○○○○○○○○○○○○○路○○○○路000巷○設○○○○○號誌交岔路口,貿然闖越紅燈而進入該路口,適告訴人朱氏蘭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梁輝德,沿彰化縣大村鄉美港路336巷由南往北朝中正東路269巷方向行駛亦行經該交岔路口,同案被告劉秋蘭駕駛之車輛因而直撞朱氏蘭騎乘之機車,致告訴人朱氏蘭受有右側膝蓋、右足踝擦傷及左側髖部挫傷等傷害,另告訴人梁輝德則受有左手肘、腹部、兩側小腿擦傷及右側髖部挫傷等傷害。適警方巡邏發現上情而處理,詎被告黃聖岩擔心同案被告劉秋蘭受罰,竟基於意圖使同案被告劉秋蘭脫罪,隱藏駕駛人為同案被告劉秋蘭之事實,出而頂替,向前來處理之警方謊稱係由其駕駛,並於酒精濃度測試單上簽署自己之姓名。嗣經警先後對其2人進行酒測,分別測得同案被告劉秋蘭及被告黃聖岩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35毫克及每公升0.92毫克。後經警調閱彰化縣○村鄉○○路00號「大家來小吃部」監視器畫面,確認上開肇事車輛係同案被告劉秋蘭所駕駛,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黃聖岩涉有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嫌。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同案被告劉秋蘭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黃聖岩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朱氏蘭及梁輝德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路人賴淑娟於警詢中之證述,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診斷書2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及㈡、現場照片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黃聖岩固坦承於案發前在「大家來小吃部」飲用酒類後,搭乘同案被告劉秋蘭駕駛之自小客車離去,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被告黃聖岩先行下車查看告訴人傷勢,並為警方所查獲,惟堅詞否認有何頂替犯行,陳稱:我當天很醉,反應比較慢,警察叫我的時候,我就回應「嘿」,我也有跟警察說那不是我做的,只是當下我喝多了,表達不清楚,劉秋蘭當時就有承認是她開車,我怎麼可能頂替等語(本院卷第235頁)。

六、經查:㈠被告黃聖岩與同案被告劉秋蘭於案發時為男女朋友關係。被

告黃聖岩及同案被告劉秋蘭於案發前在「大家來小吃部」飲用酒類後,由同案被告劉秋蘭駕駛自小客車搭載被告黃聖岩離去,途中同案被告劉秋蘭違規闖越紅燈撞擊告訴人2人,告訴人2人因而受有前揭傷害,同案被告劉秋蘭向到場警員坦承為肇事人之案發經過等情,經被告黃聖岩坦認在卷(本院卷第235-237頁),核與證人朱氏蘭、梁輝德分別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41-49頁)、證人賴淑娟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51-53頁)、證人劉秋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卷第25-31、171-175頁)、證人即到場警員黃繼正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偵卷第233-234頁,本院卷第272-282頁)大致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偵卷第55頁、59頁)、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偵卷第57、61頁)、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偵卷第111-112頁)、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偵卷第63-65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偵卷第91頁)、現場照片(偵卷第93-100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偵卷第101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偵卷第103頁)、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偵卷第115頁)、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偵卷第117、119頁)、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卷第123-130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卷第135-137頁)等件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㈡按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刑法第16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黃聖岩於警詢中固供稱:「(問:警方到場詢問你與劉秋蘭係何人駕駛,你如何回答?)答:我當時因為講太快,我也有喝酒向警方坦承是我駕駛Q8-4652自小客車也有撞傷人。」、「(問:警方後續查出劉秋蘭駕駛之監視器畫面與你向警方供述自己駕駛有無事實相符?)答:不相符,我當時講太快,也有喝酒。」等語(偵卷第37頁);於偵訊時供稱:「(問:

你為何要頂替劉秋蘭?)答:因為我在車上跟劉秋蘭聊天,造成劉秋蘭不開心,情緒不穩定,所以我才想頂替他。(問:頂替罪是否認罪?)答:認罪。」等語(偵卷第174頁);然被告黃聖岩於本院辯稱:我當天很醉,有跟警察說那不是我做的,只是當下我喝多了,表達不清楚等語(本卷第235頁)。從被告黃聖岩歷次供述可知,其雖曾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惟於審判中則否認前詞,前後所述不一,非無瑕疵可指,是其曾為之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顯非無疑,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不得以此自白據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唯一證據。

㈢參以到場處理之警員黃繼正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案發當時我

正在執行外出勤務,看到路上發生車禍,肇事車輛往前開走,我跟巡佐便轉頭跟追車輛,追約100公尺後,該肇事車輛停下,我到肇事車輛旁邊,從駕駛座位下車的是劉秋蘭,我有問劉秋蘭是否有駕駛,她當場有回覆是她開車的,我當下沒有問黃聖岩是否有開車,我與劉秋蘭留在車輛旁邊,車輛與車禍現場有一段距離,黃聖岩下車後就走去車禍現場看傷者情況,是其他到場的警員跟我轉述說黃聖岩有承認自己是駕駛。黃聖岩可能是在前往車禍現場的過程中跟其他警員說的等語(本院卷第273-274、277-281頁),核與證人賴淑娟於警詢中證稱:案發時我聽到警笛聲便出來查看,看到車禍現場,有人被撞倒在路中央,有一台白色小客車停在肇事地點附近,車旁有一女子站立,然後我看到警察詢問該女子小客車是何人所開,聽到女子自稱是她所駕駛等語(偵卷第52頁)大致相符,可徵案發當下同案被告劉秋蘭已向證人黃繼正表明為駕駛人,而證人黃繼正並未詢問被告黃聖岩是否為駕駛,亦無親自聽聞被告黃聖岩表明為駕駛等情,則被告黃聖岩於本案主觀上是否有使犯人隱避,而為頂替行為,非無疑問。

㈣經本院勘驗警員之密錄器檔案,勘驗譯文如附件所示,有本

院勘驗筆錄及截圖附件在卷可查(本院卷第230-234、239-247頁),於【畫面時間21:34:16】之對話內容為:「警察Α:黃聖岩齁,來黃聖岩,你別跑,等一下,我跟你說,剛才是你開的對嗎?」、「黃聖岩:嘿。(台語)」、「警察Α:你把人家撞成這樣,(大聲)我跟你說不要酒駕,你還這樣!(其他在路口處理車禍之警察同仁跟警察Α說話,聽不清楚)來,我知道,我知道。我們剛才,我照他。(對一旁巡佐)這樣巡佐你先拿他的酒測器好嗎?看他們一台車來,(對黃聖岩)我跟你說」、「黃聖岩:等一下,等一下,我在那個…」、「警察Α:你撞到人了啦,這沒在喝才怪,你這大件的,你慘了你,你現在撞死人,你慘了你,(大聲)過來!」等語,經過約2分鐘,於【畫面時間21:36:48】其與警員B之對話內容為:「警察Β:(大聲)你肇事逃逸啦!」、「黃聖岩:(指向車禍處)…(聽不清楚)我咧幹你老爸,插你老母,那個沒我做的。」,由上可知,被告黃聖岩於警員詢問是否為駕駛人時,固有回覆「嘿」,並點頭1下(本院卷第244頁),然當時神情呆滯,並未明確承認為肇事車輛之駕駛人,而台語之「嘿」詞語,可能表示肯定應答的語氣,也可能表示驚訝的語氣,何況被告黃聖岩之後又向警員稱「那個沒我做的」,並且於案發當日之22時49分許,經警員施以酒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為每公升0.92毫克,酒測值非低,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在卷可查(偵卷第59頁),而所述情形核與常人飲酒爛醉時,反應能力與表達能力都會下降之狀態相符,尚未悖於常情。是被告黃聖岩於本院辯稱其當時很醉,聽見警察叫其名字就回應「嘿」,當下欲表示撞到人這件事不是其所做,但表達的不清楚等語(本院卷第235頁),尚屬有據,堪信被告黃聖岩主觀上應無頂替同案被告劉秋蘭之犯意。

㈤至起訴書雖以頂替罪為即成犯,行為人有使犯人藏匿或隱避

之意圖,而出面頂替者,即已成立本罪,而認被告黃聖岩意圖使同案被告劉秋蘭脫罪,隱藏駕駛人為同案被告劉秋蘭之事實,出而頂替,向前來處理之警方謊稱係由其駕駛,並於酒精濃度測試單上簽署自己之姓名,其所為符合頂替罪之構成要件等語。惟查,同案被告劉秋蘭於案發現場已向證人黃繼正表明為駕駛人,被告黃聖岩應無頂替之動機,而同一時間配戴密錄器之警員跑向被告黃聖岩,尚未詢問姓名即直接向被告黃聖岩表示:「黃聖岩齁,來黃聖岩,你別跑,等一下,我跟你說,剛才是你開的對嗎?」、「你把人家撞成這樣,(大聲)我跟你說不要酒駕,你還這樣!」,又向其他到場支援之警員表示「就是他啦!他有承認了啦!他老婆也說他啦!」,然被告黃聖岩除最初回應警員「嘿」等語外,並無明確向警員表示其為駕駛人,且證人黃繼正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們是先對黃聖岩酒測,現場密錄器有拍到有人說酒測器拿過來,就先對黃聖岩做酒測,劉秋蘭是後面再做,因為怕他們會交換座位。案發當天配戴密錄器的警察會跑到黃聖岩前面,直接說黃聖岩我不是跟你說不要開車的原因,我聽說好像是因為在案發當晚8點前,上一班巡邏的警員有去「大家來小吃店」處理到他們的案件等語(本院卷第281頁),足見後續警員對被告黃聖岩施以酒測之原因,是因最初到場之警員向其他同事表示被告黃聖岩承認為駕駛人之故,且證人黃繼正亦證稱警方考量被告黃聖岩、同案被告劉秋蘭可能交換駕駛座位,為保全證據,故均先對其等施以酒測,是以,警方對被告黃聖岩實施酒測尚有保全證據之考量,自不得以被告黃聖岩事後配合警員酒測,即認其有使犯人隱避之意圖。

七、綜上所述,被告黃聖岩所辯,尚非無據,公訴意旨固認被告黃聖岩涉有頂替罪嫌,惟依卷內之客觀證據,於客觀上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黃聖岩確有檢察官所指上開頂替之犯行,是本案核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黃聖岩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提起公訴,檢察官翁誌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法 官 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蕎甄────────────────────────────【附件】■勘驗標的:2024_0224_213409_134

【113年2月24日警察密錄器影像】■勘驗時間:影片00:00:00-00:03:02

【畫面時間21:34:07-21:37:09】■勘驗內容:

(對話使用台語居多)(配戴該密錄器之警察[下稱警察Α]跑向黃聖岩所在處)【畫面時間21:34:16】警察Α:黃聖岩齁,來黃聖岩,你別跑,等一下,我跟你說,剛

才是你開的對嗎?黃聖岩:嘿。(台語)警察Α:你把人家撞成這樣,(大聲)我跟你說不要酒駕,你還

這樣!(其他在路口處理車禍之警察同仁跟警察Α說話,聽不清楚)警察Α:來,我知道,我知道。我們剛才,我照他。(對一旁巡

佐)這樣巡佐你先拿他的酒測器好嗎?看他們一台車來,(對黃聖岩)我跟你說黃聖岩:等一下,等一下,我在那個…警察Α:你撞到人了啦,這沒在喝才怪,你這大件的,你慘了你

,你現在撞死人,你慘了你,(大聲)過來!(黃聖岩欲向路邊電線桿走去,警察Α拉住其)黃聖岩:什麼叫做撞死人?警察Α:來!蹲著,你現在刑事案件喔,我跟你說。

黃聖岩:…(聽不清楚)警察Α:(對其他處理車禍之同仁,大聲)就是他啦!他有承認

了啦!他老婆也說他啦!(對黃聖岩,大聲)坐著!我就跟你說,叫你不要開,你看,(手指向被害人)你看那個人,你看!黃聖岩:有有有。

警察Α:有沒有呼吸?你自己看。

黃聖岩:有啦有啦。

警察Α:我跟你說,你要保佑他有呼吸喔!我先跟你說喔。

黃聖岩:有啊有啊有啊有啊。

警察Α:他現在如果怎樣,骨折怎樣,你黃聖岩:好好好,冷靜一下,冷靜一下。

警察Α:你坐下。

黃聖岩:好,我處理,我處理。

警察Α:你現在坐下。

黃聖岩:好。

警察Α:你要不要坐?黃聖岩:好,冷靜一下。

警察Α:你要不要坐下?黃聖岩:好。

【畫面時間21:35:18】(另一便衣警察[下稱警察Β]自畫面中出現)警察Α:(對警察Β)黃聖岩啦,剛才那個啦,我跟他說叫他不要開啊,硬要開。

警察Β:黃聖岩剛剛怎樣?警察Α:就剛才那「大家來」那個有沒有,就他啊!警察Β:(對黃聖岩,大聲)坐下來!我警察!我跟你表明身分

,我警察!來!你坐下來!(黃聖岩點頭)警察Α:你撞到人了。你還跑!你再跑沒關係。

警察Β:(對警察Α)他有喝嗎?警察Α:他有。

警察Β:(對黃聖岩,大聲)坐下來!警察Α:(對警察Β)他有。他很重。

(警察Α、Β兩人拉著黃聖岩,往路邊電線桿移動)警察Α:(對黃聖岩)先坐下來。

警察Β:(大聲)坐在這喔!警察Α:(對其他同仁)他那,人還有意識嗎?黃聖岩:欸,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對警察Α)啊你你你有錄

影嗎?你…警察Α:(大聲)有!(指向警察Β)這我同事!這警察!我跟

你說!警察Β:有,有錄影。我警察,我跟你表明身分,我警察!警察Α:我現在跟你說,他我同事,他是警察。

黃聖岩:好好好。

警察Β:來,你坐下來。

警察Α:(對畫面外之其他同仁)來,酒測器先來。

警察Β:(對黃聖岩)你就好好…(聽不清楚)。坐著,你先坐下來啦。

警察Α:(對黃聖岩)坐著。(回應畫面外之其他同仁)有,我叫巡佐拿過來了。

警察Β:(對黃聖岩)坐在地上,來。…(聽不清楚)會怕啦,來,坐下來。

警察Α:(對黃聖岩)先坐著,你要不要坐下?你這次我跟你說

,我跟你說,你要不要坐下?(畫面外有人大聲說話,但聽不清楚)警察Α:你坐下,我跟你說啦,就是你了。你搞這樣,你要叫人

家擔嗎?(黃聖岩點頭)警察Β:監視器這裡都有啦!老大!警察Α:…(聽不清楚)女兒。

警察Β:沒關係,跑不掉,先坐著,不是你不會…(聽不清楚),是你就認一認。

警察Α:對!警察Β:來,坐著。

警察Α:坐著!警察Β:慢慢地坐下來。…(聽不清楚)黃聖岩:…(聽不清楚)警察Α:你遇到了,我說真的,你要保佑他沒事。

黃聖岩:我我要喝茶啊。

警察Α:坐!坐!警察Β:好,可以喝茶,給你喝。坐著。

黃聖岩:那車內有小孩?警察Β:對。坐著。

(黃聖岩靠著電線桿盤腿坐下)警察Α:小孩我們會處理,來,你坐著。

警察Β:你腳伸直,你腳伸直。齁,你真的是…(黃聖岩把雙腳伸直,警察Β放開黃聖岩)警察Α:(對警察Β)跟你說了。巡佐開過來,他要停。

(黃聖岩又盤腿)黃聖岩:(指向被害人)沒有啦,那人,救護車要先叫吧?警察Α:(對黃聖岩)我有叫了啦!(黃聖岩拍警察Α的手,示意放開自己,但警察Α仍抓著)警察Β:(對警察Α)你是當場看到他撞到人?警察Α:(對警察Β)沒有沒有沒有,他們用,我過來支援的。

警察Β:支援,就馬上追到喔?警察Α:他他他就跑,他現在跑來這,被巡佐警察Β:喔。

黃聖岩:(大聲)什麼叫做跑?警察Α:(對黃聖岩)走過來。

黃聖岩:什麼叫跑?警察Β:(大聲)你肇事逃逸啦!黃聖岩:(指向車禍處)…(聽不清楚)我咧幹你老爸,插你老母,那個沒我做的。

警察Α:沒關係,我跟你說(警察Β向車禍處走去,另一名在車禍處的警察[下稱警察C]走近黃聖岩與警察Α)警察C:衝啥小!警察Α:來,沒關係你警察Β:你肇事逃逸啦!警察C:你衝啥小!黃聖岩:啊好,你說的啊!警察C:你衝啥小!警察Α:沒關係,我一定把你辦到夠,你放心,我剛才答應你了

,今天我跟你說黃聖岩:好好,你你所說的東西警察C:你衝啥小!警察Α:我會處理,我都會處理,你人要保佑有呼吸啦!了解嗎

?警察C:衝啥小!【勘驗結束】

裁判案由:頂替罪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