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71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羅勝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385號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2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及沒收亦屬妥適,應予維持,除理由補充如下外,其餘皆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羅勝綸(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審認定被告具有詐欺之犯意,係基於推測或單方面證詞,
未客觀審酌全案證據,忽略被告之說明及有利證據。實際上被告從未有意詐騙對方財物,本案應屬民事糾紛,而非刑事詐欺。被告並未虛構事實、或隱匿真相,也未使他人陷於錯誤,是以構成要件明顯欠缺,原判決卻仍作有罪認定,顯屬錯誤。
㈡當初是告訴人主動拜託被告,希望被告可以幫她賺錢,告訴
人當時表示獲利可以超過ETF 就可以接受。雙方基於信用才沒有簽訂合約。告訴人的錢當初是在被告這邊沒有錯,被告那時候也有想拿資金跟朋友在南部開酒吧。最後告訴人對被告提告詐欺,被告當時覺得告訴人像是在「弄」被告,被告不成熟、有點脾氣,錢就因此拖著沒還,後來外面討債的人找到被告,被告沒有辦法乃將錢拿去償還被告個人債務,此部分被告確實處理不當,但被告並非故意預謀為本案行為。㈢綜上所述,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部分,均有重大違誤,請
鈞院依法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以昭公正。
三、然查:㈠原審於判決理由欄已詳述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暨不
採信被告辯解之理由(詳如附件),且經合法調查、嚴格證明,其認定事實合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尚非無證據佐證之主觀推測,自無違法、不當之可言。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明確供稱:當初(告訴人)錢放在ETF裡面
投資,然後告訴人主動拜託我,希望我可以幫她賺錢,她跟我說獲利可以超過ETF就可以接受等語(見本院卷第120-121頁),可見告訴人交付予被告之款項,確如告訴人所述係用於投資獲利乙節無疑。
㈢被告雖否認有向告訴人表示欲投資「代書類放貸事業」,然被告究竟如何向告訴人表示上述款項用途,據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問:你將告訴人匯款給你代為投資,係做何投資?)我跟朋友要在屏東開酒吧,目前還在規劃,(問:你是否能提供開立酒吧等相關資料?)目前沒有等語(見偵卷第19頁);於偵查中供稱:告訴人希望我幫她做投資,當時我跟她說會拿去開酒吧等語(見偵卷第341頁);於原審審理時供稱:當初我跟告訴人約定是告訴人將款項交給我操作,我每月給付答應的獲利就可以,我原本是要將款項用於酒吧經營,我也是如此向告訴人陳述等語(見原審卷第110頁)。則依被告所述,其向告訴人表示資金之用途係投資其開設酒吧。姑不論被告向告訴人表示之投資項目為何,被告已進一步供稱:我後來沒有實際將款項用於酒吧經營,而是將部分款項用於清償自己負債;酒吧沒有開成,所以沒有支付,我是規劃要做酒吧,因為股東都沒有找好,後來沒有做,這90萬元我花掉了做私人使用等語;我當時拿到90萬元想要投資酒吧,後來沒有投資酒吧,也沒有其他投資;告訴人的錢當初是在我這邊沒有錯,其實我還沒有確定(按:指投資)的範圍,那時候想跟朋友在南部開酒吧,最後沒有辦法,外面討債的人找到我,所以我將錢拿去償還我的個人債務等語(見偵卷第343-344頁、原審卷第110、221頁、本院卷第121頁),足徵被告取得告訴人之款項後,根本未投資分文至所謂開設酒吧事務,亦無進行其他任何投資計畫,僅伺機將錢作為償還自己私人債務之用,由此可顯被告一開始即無投資真意,其向告訴人所稱之任何投資理由,諸如告訴人所指「代書類放貸事業」、或被告所稱投資開設酒吧等,不過為其取得告訴人款項之藉口;尤以被告於113年6月17日警詢時供稱:我跟朋友要在屏東開酒吧,目前還在規劃等語(見偵卷第19頁),更足以彰顯被告一開始收受告訴人款項時根本並無何完善投資計畫,甚至連藍圖及願景均無。況被告以投資為名,收取告訴人交付之款項,而依其與告訴人間如附件原判決之附表二所示對話紀錄(見偵卷第51-52、126-176頁)可知,被告一再表示「帳出完了,明天還要進來,你可能不太懂,明天要來領218000」、「你不如就都放我這,30萬台幣還有0000-0000」、「你先轉10啊,等什麼」、「你連錢都沒補齊,在問我這問題,也很==」、「你錢補齊再來問才是對的吧,做事沒有程序嗎」、「為什麼你錢沒補好,我要回?一直要人家催」等語,可見被告明顯製造一種已將告訴人所交付之款項投入某種投資項目之假象,且獲利頗豐(30萬元有6至9千元不等之利潤),進而催促告訴人儘速補齊其他資金數額。詎被告實則未將告訴人之金錢用於投資,則被告以不實事項使告訴人支付金錢,確屬施用詐術無疑,被告辯稱並無詐欺告訴人云云,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從而,被告雖否認有本案詐欺取財犯行,惟僅空言辯稱,除
核與卷內事證不符,亦未舉出任何有利之具體事證以實其說,自難憑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罪,然本案原審依卷內各項證據資料,已就被告所辯之詞,詳為論述指駁,並再經本院補充說明如上,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認可採,於本院復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政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法 官 周 淡 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美 姿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438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勝綸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0號居桃園市○○區○○○路0號14樓選任辯護人 楊羽萱律師
陳韋勝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羅勝綸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羅勝綸與杜O亭前於民國113年2月底至113年3月底曾為男女朋友關係,羅勝綸明知並無為杜O亭從事投資之真意,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13年3月初起,向杜O亭佯稱:得以為其投資代書類放貸事業,每月可獲利2至3%之利息報酬,且已先為其代為墊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投資款云云,致杜O亭陷於錯誤,而自113年3月6日起,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依照羅勝綸指示,陸續匯款合計90萬元之投資款項至羅勝綸向友人張O瑄(所涉詐欺部分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字第42452號為不起訴)借得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O瑄台新銀行帳戶)及羅勝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惟所得款項悉由羅勝綸另行轉匯他處或自行提領作為個人花費使用,全數未用於任何投資事業,嗣杜O亭於同年月22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羅勝綸表示欲結束交往關係,並於同年月30日1時5分許向羅勝綸表示欲取回90萬元,然羅勝綸一再藉故拖延還款,杜O亭驚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杜O亭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以下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羅勝綸及其辯護人均表示沒有意見,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36頁),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核無違法取證或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事,依各該陳述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適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均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與告訴人杜O亭曾為男女朋友關係,有於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時間向告訴人收取合計90萬元,附表二為其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略以:我當時是以投資酒吧名義向告訴人借款90萬元,後來酒吧沒有開,90萬元也沒有花等語;被告之辯護人則為其辯稱略以:從告訴人證述及雙方所提對話紀錄,都無法證明被告有對告訴人施以詐術,綜觀對話紀錄都沒有提到任何有關代書字眼,自不能從告訴人單一指訴認定被告成立本案犯行;告訴人本案投資與其平常投資情形不符,所述不實;證人張O瑄證述可證明被告本身有投資機上盒、餐飲事業,也常因投資上開項目向別人借錢,足以證明被告僅與告訴人成立借貸關係,屬單純民事借貸關係等語。經查:㈠被告與告訴人杜O亭曾為男女朋友關係,雙方間有如附表二之
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於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一所示被告指定之張O瑄台新銀行帳戶及被告中國信託帳戶共計90萬元及被告事後未將上開款項用於投資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案(見本院卷第220頁至第22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偵卷第37頁至第39頁、第211頁至第213頁、本院卷第179頁至第180頁)及證人張O瑄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偵卷第338頁至第339頁、本院卷第191頁、第194頁)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與告訴人間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被告中國信託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轉帳交易明細及證人張O瑄之台新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附卷可證(見偵卷第23頁至第27頁、第103頁至第179頁、第271頁、第285頁至第289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即告訴人杜O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與
被告是遊戲認識,後來成為男女朋友,交往期間是113年2月底到113年3月22日。113年3月間被告在電話中跟我說他朋友在經營代書類及民間借貸公司投資,每月可以分2-3%的利潤,被告說他自己也有投資利潤很好,他說比股票利潤還好,當時我並沒有明確允諾要投入,突然有一天他說他已經幫我墊了60萬的投資款,他說他是用他的名義先幫我付了這60萬投資款,我當下覺得因為他都已經墊了,我就從3月6日開始陸續匯款,後續被告知道我這邊還有多餘的錢,就是美金、定存什麼的,他又說要把這些錢全部放他那邊,每個月可以拿6,000元至9,000元,一直到3月21日為止總共匯款16筆金額總共90萬,中間我有詢問他投資的情況及標的,他說我不相信他,說錢沒補齊,我沒資格問,匯款過程我如果問他投資狀況他就會有情緒反應,我問他詳細的東西,他就說「反正妳就是相信我啊,我自己也已經放錢在裡面了」,我問被告「你有沒有什麼證明?」,但他一直覺得為什麼要問他,是不是不相信他,就會在精神上給我一些壓力,所以我不敢再問,我只要不給他錢,他就會一直催促我,我每次問他,他就說哪有那麼快,所以後來我都不敢問,因為當時雙方是男女朋友關係,被告會一直言語上情緒勒索,在我們交往期間我是屬於比較弱勢的一方,我只能聽命於被告,我只要有一些問題,被告不開心就會直接跟我說跟他講話要帶腦,跟他講話要注意一下什麼的。後來我有傳一個文字給被告要分手,我跟他說我覺得我們溝通上無法達成共識,很多事情沒辦法理解,所以我覺得我們不太適合,我也有請他把那些錢還給我,在這當中請他提出一些證明,他也都提不出來,我在投入90萬過程中都沒有拿到任何報酬利潤,到今天為止被告都沒有還我錢等語(見偵卷第37頁至第39頁、第211頁至第213頁、本院卷第169頁至第180頁)。證人杜O亭前後證述關於其係因被告向其表示投資代書類及民間借貸公司利潤很好,且因雙方當時是男女朋友關係,被告會言語情緒勒索,始陸續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嗣被告未返還90萬元也未提出投資證明而發現遭詐欺等節相符。佐以被告於警詢、偵訊自承:告訴人有拿錢給我,要我幫她投資賺錢等語(見偵卷第19頁、第341頁)與證人杜O亭證述相符。足見告訴人匯款予被告係因被告表示係為其投資之目的,堪認被告確係以「投資」之名義向告訴人取得款項無疑。
㈢又觀諸附表二所示雙方LNE對話紀錄過程(見偵卷第103頁至
第179頁),被告確實多次主動向告訴人催促匯款,告訴人一旦詢問投資款項進度,被告就會以如附表二編號19、20所示「你錢補齊再來問才是對的吧,做事沒程序嗎」、「為什麼你錢沒補好,我要回?一直要人家催」、「你趕快用一用啦,拖拖拉拉,這種人做事會成功,笑死人」等語回嗆告訴人,致告訴人不敢再繼續追問;且告訴人於附表二編號19所示時間曾告知被告「如果不OK,那就把錢退給我,你不要幫我賺那些利息了」等語,核與告訴人證述被告當時所述之投資項目為「代書類放貸」相符,堪信證人杜O亭證述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足認被告自始無意將告訴人匯款用以投資,僅藉詞向告訴人騙取款項,而有詐欺犯意及施用詐術之行為甚明。
㈣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1.被告於113年6月17日警詢供稱略以:告訴人是我的前女友,認識9個月左右,告訴人有拿錢給我,要我幫她投資賺錢,只要每個月獲利有高於她自己投資的她就很高興,她於113年3月6日起至3月21日止共轉90萬元給我,其中20萬元是以我朋友帳戶收款的,告訴人匯款給我代為投資,我跟朋友要在屏東開酒吧,目前還在規劃,無法提供開立酒吧等相關資料,告訴人匯款的90萬元都是我去領出來,拿給我朋友投資酒吧,我90萬元都有拿給對方等語(見偵卷第17頁至第20頁);於偵訊供稱略以:與告訴人為前男女朋友,告訴人曾於113年3月6日起匯款4筆5萬元到證人張O軒台新銀行帳戶,及自113年3月11日起至3月21日止匯款70萬到我中國信託帳戶,告訴人匯款共90萬元給我是希望我幫她做投資,當時我跟她說會拿去開酒吧。我有把告訴人匯到證人張O軒台新銀行帳戶之20萬元領出,領出後我交付給我朋友。告訴人匯到我中國信託帳戶之70萬元我有提領及轉帳,提領後的用途及轉帳去向我都忘了。警詢時稱90萬元是投資酒吧,但後面失敗了,沒有開成所以沒有支付。(改稱)我有把錢交出去,但我無法提供那個朋友名字及聯絡方式。我一開始真的打算要做投資,當時告訴人希望我可以幫她投資多賺一些錢,我當時沒有明確告訴她要做什麼投資事業,警詢我說酒吧,是規劃要這樣做,但我後來沒有做,因為股東都沒有找好,90萬沒有做任何使用,我可以還她,(改稱)90萬我花掉了做私人使用等語(見偵卷第340頁至第344頁);於本院訊問時供稱略以:當初我跟告訴人約定是告訴人將款項交給我操作,我每月給付答應的獲利就可以,我原本是要將款項用於酒吧經營,我也是如此向告訴人陳述,但我後來沒有實際將款項用於酒吧經營,而是將部分款項用於清償自己負債,剩餘款項80多萬是現金,我還沒有花用,還在我身上等語(見本院卷第110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略以:我當時是以投資酒吧名義向告訴人借款90萬元,後來酒吧沒有開,90萬元也沒有花,我有告訴人的帳戶,會於114年3月31日前匯款90萬元給告訴人等語(見本院卷第132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略以:告訴人匯款給我的90萬元我一直保管在身上,後來將要償還告訴人的款項拿給我父親債權人幫父親償還150萬元,剩下的60萬元向朋友借款;現無業,之前從事機上盒期間平均月收6萬元,除本案外有負債,學貸及私人借貸約1千萬元,還有7、8百萬元尚未償還,私人借貸用途是很多投資失敗,年輕時去借錢幫助朋友等語(見本院卷第215頁至第217頁、第220頁至第221頁)。被告就收受告訴人90萬元之原因、用途及是否花用等情前後供述矛盾,顯有可疑,且被告遲至本院審理時始辯稱90萬元係借款,顯係臨訟杜撰之詞而無可採;又被告偵查中於113年11月5日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約定分期給付90萬元,於113年11月12日前給付20萬元,餘款自113年12月起,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5萬元,倘被告依約按期給付且於114年2月10日前給付累積總額達83萬元,則告訴人同意拋棄其餘債權請求權,有本院113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2925號調解筆錄附卷可證(見偵卷第375頁至第376頁),則倘被告收受告訴人匯款90萬元確實未花用,衡情當可於114年2月10日前給付83萬元,即可減免債務,且被告於本院114年3月12日準備程序表示會於114年3月31日前匯款90萬元給告訴人,然於114年4月12日審理時改稱將90萬元拿去幫父親還債云云。然依被告所述其私人借貸尚餘7、8百萬元,難信被告收受告訴人90萬元後會放在身邊均未動用,更遑論上開90萬元會在被告承諾還款之20日內洽好發生需代為還債之情事,被告所辯悖於常情,難信為真。
2.又被告自承與告訴人認識9個月,後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故告訴人基於信任被告而為本案投資,尚與常情無違,辯護人以此認告訴人證述不實亦無足採。
3.至證人張O瑄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被告跟我說有做酒吧,還有從事機上盒,被告也有說他開這個東西需要錢來周轉,所以需要用到錢時有跟別人借,我沒有去過被告的酒吧或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189頁、第192頁)。依證人張O瑄證述僅能證明被告曾告知證人張O瑄曾從事酒吧及機上盒事業及曾向他人借款,然證人張O瑄並未前往被告之酒吧或公司,是無從證明被告確有從事酒吧或公司乙事,況被告自承收受告訴人款項後並未從事任何投資,是證人張O瑄證述無從作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另被告另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136號為不起訴處分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時間及告訴人與本案迥不相同,亦無從作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均係卸責之詞而無足採。
㈤至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羅仕騰,待證事實為被告陳述無法依
調解筆錄清償告訴人90萬元,係因將錢拿給其父親羅仕騰去償債,請求傳訊以查明有無上情。然查:被告犯行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所述,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調查必要。是檢察官上開聲請調查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規定,核無調查之必要性,附此敘明。
㈥綜上,被告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取財犯意及客觀
上有施用詐術之行為甚明。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對
告訴人施以詐術,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多次匯款之行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論以一詐欺取財罪。
㈡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假借投資名義詐騙告訴人90萬元,所為應予非難;及考量被告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雖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然迄今均未履行等情,有本院113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2925號調解筆錄及審判筆錄附卷可證(見偵卷第375頁至第376頁、本院卷第223頁);暨考量其為大學肄業,未婚,現無業,家庭經濟狀況正常(見本院卷第223頁),告訴人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被告於本案因詐欺犯行所獲得之金額90萬元,為其犯罪所得,雖被告事後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約定給付90萬元,然迄今未履行,有本院113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2925號調解筆錄及審判筆錄附卷可證(見偵卷第375頁至第376頁、本院卷第223頁),是被告上開犯罪所得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亦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匯入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案外人張O瑄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6日上午2時55分 5萬元 2 同上 113年3月6日上午2時59分 5萬元 3 同上 113年3月7日下午7時32分 5萬元 4 同上 113年3月7日下午7時32分 5萬元 5 被告羅勝綸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11日下午5時24分 5萬元 6 同上 113年3月11日下午5時26分 5萬元 7 同上 113年3月12日下午9時33分 5萬元 8 同上 113年3月12日下午9時34分 5萬元 9 同上 113年3月13日上午9時54分 5萬元 10 同上 113年3月13日上午9時55分 5萬元 11 同上 113年3月13日下午7時21分 5萬元 12 同上 113年3月13日下午7時21分 4萬元 13 同上 113年3月13日下午7時21分 1萬元 14 同上 113年3月19日下午5時7分 10萬元 15 同上 113年3月20日下午5時27分 10萬元 16 同上 113年3月21日上午7時10分 10萬元 合計共90萬元附表二: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編號 傳訊時間 被告訊息內容節錄 告訴人回覆內容概要 1 113年3月6日上午2時50分 000-00000000000000 我已經從國泰世華銀行轉5萬到台新銀行囉 2 113年3月6日上午11時38分 刷簿子?你都有習慣刷? 沒有,所以去刷一下 3 113年3月6日上午11時39分 那個不用刷 我到了跟你說 4 113年3月7日上午7時1分 帳出完了,明天還要進來,你可能不太懂,明天要來領218000 好扯喔 5 113年3月7日上午7時3分 我在賺錢啊,我就說我不是在睡覺,反正...賺錢的方式很多,看自己怎麼找 (無針對該句回覆) 6 113年3月7日下午5時41分 你看你另外的額度10要不要也轉一轉,我出門順便提款機領一領 喔喔,也可以啊,直接給你 7 113年3月13日上午7時22分 你這樣轉帳上限,你剩下的要怎麼轉 可以用無卡存款,直接存你帳戶,但一天只能存3萬 8 113年3月13日下午8時20分 親愛的怎麼有1個4萬、1個1萬? 反正剛好10萬就好啦,說好15號前處理完~~我不能食言呀 9 113年3月13日下午8時24分 你這樣美金解約的錢要丟回去ETF? 最近波動很大,我還沒全部換台幣 10 113年3月13日下午10時02分 你不如就都放我這,30萬台幣還有0000-0000 (無針對該句回覆) 11 113年3月15日上午7時49分 那你美金要拿來用什麼?分享... 哈哈哈哈幹嘛這樣,本來是打算分批買股票 12 113年3月15日下午7時19分 昨天的分紅還不錯 超好的,店裡的嗎 額外的呀,店裡是現金 喔喔,那你幫我用的那個是現金還是匯款? 都可啊 喔喔,好 13 113年3月19日上午11時59分 我給你的錢,記得要繳6000多那個 會啦 嗯嗯,出門說 你不覺得我們相處很怪嗎 14 113年3月19日下午3時13分 那你啥時要轉給我 你已經給你朋友了嗎 ...你覺得我做事情這麼慢嗎?幾天前的事情了,少說5天了 (下午5時7分)我已經轉帳10萬給您。一天上限10萬,哈哈哈 你那個沒開通嗎 15 113年3月19日下午6時8分 所以現在沒辦法了嗎 (無針對該句回覆) 16 113年3月19日下午6時12分 現在重點先把網銀用好 我等等去ATM轉帳看看 17 113年3月20日上午0時1分 你過12點了,網銀轉看看能不能用 這種事你都不會忘餒,可以轉,但還是只有10萬,明天一起轉10萬啦,還是你要我先轉5萬 你先轉10啊,等什麼 我今天才領15,轉10給你了剩5 18 113年3月20日上午6時45分 老天叫我要叫你快點用錢吧,一直拖 我今天會轉給你啦 一下網銀開通不能用,一下只有5萬,然後直接睡覺啥小的 19 113年3月20日下午5時9分至8時2分 我不認識的我不幫,認識的我也不幫 我沒有跟他們說啦 那就好,自己賺就好,不要理別人 我已經轉帳10萬給您 那還有10要明天喔 對啊,阿這個錢通常都幾號前進來 你連錢都沒補齊,在問我這個問題,也很= = 靠邀,我也是可以知道吧 你錢補齊再來問才是對的吧,做事沒程序嗎 誒,你很過分餒。所以我昨天才說,如果不OK,那就把錢退給我,你不要幫我賺那些利息了 我沒有覺得不OK 那你就可以回我問題啊 為什麼你錢沒補好,我要回?一直要人家催 我是不補嗎? 20 113年3月21日上午3時9分至6時29分 反正你很會玩嘛 ...不然80還我,我看能玩什麼== 我欠你? 阿你一直說我玩 講真的,就到朋友,沒什麼好灰 但會因為那80萬跟我糾纏誒,你開心嗎 不覺得我很在意剩下的10萬嗎?你趕快用一用吧 90要跟我糾纏喔?不是說你沒錢喔,不要誤會 你趕快用一用啦,拖拖拉拉,這種人做事會成功,笑死人 (無針對該句回覆) 21 113年3月25日上午9時40分至10時5分 你轉帳還有沒有空間?有沒有10萬能幫我轉帳的?我要交收?最快過12可以轉給你 中信還有額度,但我沒有10萬能轉給你 怎麼沒有10? 幾乎都轉到你那了呀 才90耶 對啊...你以為我有好幾百喔 22 113年3月26日上午9時45分至10時16分 你還不幫我... 是錢錢不夠 為啥會不夠 我本來就不會有這麼多現金流在身上啊 所以其他? 其他也沒有啊 怎麼算都不可能沒有,跟我講沒有,身上明明上次算好就會留個1-20 那是沒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