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易字第 81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8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宏吉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060號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速偵字第5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審判範圍: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案僅上訴人即被告林宏吉(下稱被告)提起上訴,並於本院審理期日明示僅就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上訴(見本院卷第68至69頁),是本院以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為基礎,僅就原判決關於科刑部分為審理,其餘被告未表明上訴部分,不在本院審判範圍。

貳、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本案為現行犯,所竊取財物已歸還被害人郭00,並無造成財損或毀壞情形,在派出所做筆錄時,被告想要進行和解,有詢問被害人是否要任何賠償,被害人說無任何損失,所以不用賠償,原審判9個月太重,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二、經查:㈠按累犯是否加重其刑,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苟於裁量時,已斟酌累犯者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節,在法定加重刑度之內予以裁量,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或不當。查被告前因7次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原判決誤載為112年度)上易字第1960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8月(6次)、7月確定;又因脫逃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2次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11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3年8月(2次)確定,上開數罪嗣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1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民國110年5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至111年11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已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業據檢察官指明,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審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中,有與本案所犯罪名相同之加重竊盜案件,具有高度罪質關聯,顯見被告對於該類型犯罪具有特別惡性,且未因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而有所警惕,足徵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適用累犯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使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造成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經核原審已敘明理由,所為裁量亦無牴觸比例原則、罪刑不相當之情形存在,並無不合。

㈡按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

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查原判決經依累犯規定加重後,在處斷刑範圍內,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換取財物,圖謀不勞而獲,竟任意竊取他人之物品,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屬不當,惟慮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本案所竊得財物業經交付予員警扣案,並由員警於同日發還予被害人具領,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考(見速偵卷第29至30、43至59頁),足認犯罪所生之損害事後已有所減輕,兼衡其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原審卷第5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9月。原審顯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兼顧有利及不利被告之科刑資料,具體審酌相關犯罪情狀及行為人情狀而為量刑,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未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而無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於法並無不合,亦無過重之情,自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被告徒憑己見,指摘原審量刑過重,自非可採。至被告上訴意旨所稱竊得財物已歸還,未造成財損乙情,已為原審量刑時予以考量,原審亦未將被告未與被害人和解作為不利之量刑因子,並無漏未評價或評價錯誤之情。被告上訴未再提出其他有利之科刑資料,原審量刑基礎並無變動,被告請求再予從輕量刑,自無可採。

㈢綜上,被告執前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晴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宗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法 官 廖 素 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 玉 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