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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易字第 9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9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良成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300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4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A01(下稱被告)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之諭知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其確有對告訴人口出「只對女兒好、完全不在乎我」、「刑事案件都由我承擔」等語,但時間並非起訴書所指之民國114年2月5日,且當日亦無以頭撞牆之舉動等語。

三、經查:㈠原審依被告不利於己之自白、證人A03及林00之指述、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80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通報表等,認定被告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並就被告辯稱上開言詞並非案發當日所為之辯解如何不可採信,亦逐一指駁說明,無何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處。

㈡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問:於114年2月5日16時30分你人在

何處?在做什麼?警方到達現場時,你正做何事?)我看到刑事傳票,我就去問我父親,我認為這是長輩的問題,我質問的時候,我父親就生氣」、「(問:據被害人A03供稱,你於今日16時左右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住家前,因喝酒騷擾他並對他咆哮表示刑事上問題都你處理,是否屬實,你做何解釋?)我只有在門外面跟他講話。這個刑案已經打了一整年,我覺得他要對我交代,我需要他向我說明,我情緒已經崩潰」、「(問:你為何頭撞牆壁?)因為我覺得我聽不下他講的話,我才撞牆壁」;原審亦坦認「我父親長期在越南,我跟我父親不熟,我有把家裡經營事業的資料拿給他,但是他都沒有在看,他比較疼姐姐」、「我確實有在上開時間去找我父親,因為我要拿判決書給我父親看,判決書裡面是在講說公司下游廠商偽造文書、背信的事情,我父親就拿棍棒要出來打我,當時我姐姐也在場,我就站在那裡,當時我在跟我姐講話,但我確實也有對我父親說『只對女兒好、完全不在乎伊』、『刑事案件都由他承擔』這些話」,業已坦認確有以前開言詞等騷擾、接觸告訴人而違反保護令之情,其猶執前詞上訴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郁提起公訴,檢察官A02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法 官 鍾 貴 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德 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