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更一字第40號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嘉明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3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05、28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其判決附表編號8所示、及編號9其中犯罪事實引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㈦所示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三罪,暨其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所定之應執行刑,均撤銷。
曾嘉明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緩刑五年。
犯罪事實
一、曾嘉明自民國109年10月19日起在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頭份分局所轄派出所擔任警員職務,而具有公務員之身分。其明知不得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準公文書,亦不得使用公務系統,擅自非法利用、蒐集個人資料。詎其竟未遵守上揭規定,分别為下列之行為:
㈠曾嘉明假借其職務上使用公務系統之機會,基於公務員明知
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準公文書、意圖損害他人隱私權之利益而非法利用、蒐集他人個人資料之犯意,將其自臉書、IG或以不詳方式獲悉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25(即原判決所引用之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至13部分)所示車牌號碼等資料,未經如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車牌號碼車輛之車主同意,於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各日之時間,在各該日內接續利用如附表一編號1至25分別所示個人資料作為查詢條件,進入警政署車籍資訊系統,並在用途欄選擇「舉發交通違規」之不實查詢用途而進行查詢,藉此蒐集上開車輛車主之個人資料,而以上揭方式於各日非法利用、蒐集個人資料,並使「用途」欄所示之不實查詢事由之電磁紀錄,留存在查詢系統之主機記憶體,足以生損害於內政部警政署對於車籍資訊系統管理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車牌號碼之車輛車主隱私權益。
㈡曾嘉明另行假借其職務上使用公務系統之機會,基於意圖損
害他人隱私權之利益而非法利用、蒐集他人個人資料之犯意,將其自臉書、IG或以不詳方式獲悉如附表二編號1至58(即原判決所引用之起訴書附表三部分)所示車牌號碼,未經如附表二編號1至58所示車牌號碼之車輛車主同意,在如附表二編號1至58所示各日之時間,於各該日內接續以其職務上所使用之M-Police系統,分別利用如附表二編號1至58所示個人資料作為查詢條件而為查詢,藉此蒐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58所示車輛車主之個人資料,以上揭方式於各日非法利用、蒐集個人資料,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58所示車牌號碼車輛車主之隱私權益。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方面:
一、審理範圍之說明:本案原審判決後,檢察官針對原審判決關於其所引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㈦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前審以114年度上訴字第78號判決後,檢察官仍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14度台上字第 4255號判決諭知「原判決(即本院前審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故本院更審審理範圍在於檢察官提起上訴部分(即原審判決關於其所引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㈦部分),其餘部分因未經檢察官或被告曾嘉明(下稱被告)提起上訴而告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方面:㈠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言詞或書面陳述,
業據到庭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66頁),且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檢察官及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15-120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以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
,復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必要之重要關係事項,並經本院依法進行調查,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揭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準公文書、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蒐集個人資料各罪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22-130頁),復有被告之「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05號卷【下稱偵1705卷】一第371頁)、「苗栗縣警察局苑裡分駐所14人勤務表」(日期為111年5月26日,見偵1705卷一第233頁)、職務報告(即有關M-Police查詢頁面說明、警政署車籍資訊系統查詢頁面之說明,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809號卷【下稱偵2809卷】二第3-12、13-39頁)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25、附表二編號1至58「證據出處」欄所示被告之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等(詳附表一編號1至25、附表二編號1至58「證據出處」欄所載)在卷可佐(至有關扣案之隨身碟2個及手機2支,已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堅稱與其此部分無關等語【見原審卷第171頁】),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為可信,本案犯罪事實堪以認定。
二、檢察官對於原判決此部分提起上訴之意旨略以:原判決就此部分之被告犯行,以其行為之日曆天數計算犯罪次數,而認被告各日數次所為分屬接續犯之一罪,而非以被害人之人數計算犯罪次數,與實務上對於接續犯應侵害同一法益之見解有違,被告該部分應以被害人之人數計算其罪數等語,固非無見。然查:
㈠有關行為人多次之事實上行為,在法律上究應論以一罪或數
罪,除參酌其所犯之罪質及客觀之卷證資料外,亦應考量被告主觀之犯意,尚非可一概而論。
㈡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立法目的,係為規範個
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此參照該法第1條規定自明。基此,個資法重在保護個人資料是否、如何揭露及更正等事項所應享有之對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該法第41條非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罪,側重於個人法益之保障,自不待言。是以被告對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不同車牌號碼所彰顯之不同車主(即犯罪被害人)為非法利用、蒐集其個人資料,因侵害之個人法益互異,應以犯罪被害人之人數論其罪數,方得以充分評價。然若犯罪目的單一,於相連及密切接近之時間,分別利用前述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犯罪被害人之個人資料,其行為之時間、空間具有緊密關聯性,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較為合理;而被告於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同日所為,在時間上密切接近,有前述查詢資料可證。參以被告供稱:(問:警政署車籍資訊系統和M-Police系統有何差異?)車籍系統可以知道車主的個人資料及牌照是否有問題,及是否是失竊車輛,這個系統的資料可以得知比M-Police系統更多的資料等語(見原審卷第34-35頁),足見被告使用不同系統欲查詢之資料不同、目的應亦不同,是以縱在同日內,其利用不同查詢系統查詢之行為亦得以明顯分開,不同系統之查詢行為有其獨立性。另衡諸被告供稱:我原則上每日起意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109頁),堪認被告於同日以相同系統查詢之個人資料,係基於單一之犯罪目的(以查詢系統取得個人資料予以非法利用、蒐集),於同日之密接時間內,先後查詢多名車輛車主(犯罪被害人)之個人資料,至少前後進入同一查詢系統及退出系統之行為相同,若予分成所查得之犯罪被害人數之數罪論處,恐有重複評價嫌疑。被告於同日之密接時間內,在同一系統查詢資料之侵害個資法行為,雖侵害數名犯罪被害人之個人法益,但因為時間、空間有高度密接、甚至有部分重疊,難以切割成數罪,故為被告有利認定而評價為接續犯之一行為較為合理。又被告以接續之一行為,同時造成不同被害人法益受侵害之結果,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裁判上一罪,故認原判決依被告在原審審理時之自白(見原審卷第175頁),原則上就其所引用起訴書之如犯罪事實欄一、㈥、㈦(即本判決前開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㈡部分),分別以各日作為認定數罪之基準,尚無不合。檢察官上訴執前詞主張應以被害人之人數計算被告之罪數而予以數罪併罰,依本段上揭有關之說明,尚無可採。
三、原判決因未據當事人上訴而告確定部分,其中犯罪日期為111年5月26日及111年8月2日者(即原判決引用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㈤,及一、㈢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部分),與本判決附表一、二編號所示之犯罪日期有所相同,惟本判決附表一、二之犯行均非上述確定部分之既判力效力所及,如下所述:
㈠上開原判決所引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之犯行係自11
1年5月26日起至同年月27日止,接續先查詢車牌號碼「BJC-2682」號之車主資料、再以查得之車主身分證字號進一步查詢車主姓名、年籍等個人資料、續而再進入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查詢該人刑案資料,此情有起訴書記載可查,此次完整之非法查詢行為(含非法利用、蒐集個人資料,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行為)完成於111年5月27日,顯與本判決前開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111年5月26日之其他查詢行為、犯意及目的均明顯可分,上述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部分應獨立論罪評價,殊無與本判決附表一、二所示相同日期之行為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以免評價不足,故此部分與本判決附表一、二所示1115月26日之犯行並無既判力效力所及之情形。
㈡原判決所引用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犯行,為111年5
月26日下午14時54分至55分許,進入警政署車籍資料系統,登載不實之查詢用途事由,非法查詢個人資料,此部分事實亦有起訴書記載可稽。此次犯罪時間雖亦在111年5月26日,然與本判決附表一、二所示同日之犯罪時間係在晚間21時59分許至22時33、34分許,二者明顯可分,犯罪時間並非密切相連,況被告於原審就原判決所引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部分,與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㈦所示犯行均係另行起意一節,已為認罪表示(見原審卷第175頁),是以上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之犯行與本判決附表一、二所示111年5月26日之犯行另分論併罰、獨立評價並無重複或過度評價之虞,準此,該部分之判決確定,既判力並不及於本判決附表一、二所示111年5月26日之犯行。
㈢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9至22所示之犯罪日期,雖亦與原判決所
引用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11為同一日,惟前者之犯罪時間為當日上午6時餘許,後者則為該日晚間10時42、46分許,時間已有差距、並非密切相連,且二者所據以輸入之查詢條件有別,行為互殊,予以分論併罰並無重複評價之嫌,論以接續之包括一罪,反有評價不足之情,故而原判決所引用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之犯行,與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9至22所示犯行應以數罪論之,上開原判決確定部分,其效力自不及於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9至22所示之犯行。
四、按個資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69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被告所為如本判決前開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㈡部分,未經如附表一編號1至25、附表二編號1至58所示被害人等之同意,假借其擔任警員使用公務系統之機會,利用如附表一編號1至25、附表二編號1至58所示個人資料作為查詢條件,分別以警政署車籍資訊系統、M-Police系統而為查詢,被告就其中如本判決前開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並在警政署車籍資訊系統之用途欄選擇登載「舉發交通違規」之不實查詢用途,自足以生損害於內政部警政署對於車籍資訊系統管理之正確性,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25、附表二編號1至58所示被害人隱私權益可明。
五、基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各次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準公文書及非法利用、蒐集他人個人資料等犯行,均足可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
一、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起訴書漏載刑法第220條第2項部分,因其起訴事實已載明,應予補充)之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準公文書罪,及個資法第44條 、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依同法第45條但書之規定,非屬告訴乃論之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二所為,係犯個資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二、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及如犯罪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二所示各次所為非法蒐集個人資料之階段行為,應各為其非法利用之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及如犯罪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二所示,於同一日多次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行,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如前所述。又被告於同一日所為,係以一接續非法查詢個人資料行為,於密切相連之時、地,分別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車輛之車主個人資料,致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車輛之車主個人法益,各該被害人之個人資料,雖分別在同一查詢系統內,然個人資料本即專屬各該個人,則各該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權,顯非同一,是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所示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準公文書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2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五、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各日所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之5罪,及如犯罪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二各日所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3罪,犯意各別,行為時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肆、本案加重減輕事由說明
一、關於刑罰之加重,分為「總則」與「分則」加重二種。其屬「總則」加重性質者,僅為處斷刑之範圍擴大,乃單純的刑之加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自不受影響;其屬「分則」加重性質者,係就其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與原罪脫離,並為獨立之另一罪名,其法定刑亦因此發生伸長之效果,已係獨立之罪刑規定。個資法第44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屬於借罪借刑雙層式簡略立法之一種,於借罪後,其罪之構成要件已具備,而與原罪脫離,並為刑法分則加重之獨立罪名(另參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 4255號判決意旨)。職是,被告身為屬公務員之警員,其各次假借公務員職務上之機會而犯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各次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罪,均係犯個資料法第44條 、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即屬刑法分則之加重而變更其法定刑(亦即法定刑之加重),而非處斷刑加重,當毋庸再於論罪科刑欄就被告所犯罪數部分後,重複贅述再依個資法第44條規定「加重其刑」等語,俾免混淆誤認為法定刑加重後,復再為處斷刑加重,於此說明。
二、被告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㈠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以免法定刑形同虛設,破壞罪刑法定原則。
㈡本院衡以被告身為警察,相較於一般人民,理應更知公私分
明,並遵守法律規定,其卻利用職務之便而為如犯罪事實欄
一、㈠、㈡所示各次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犯行,次數非單一,就內政部警政署對於車籍資訊系統管理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一、二所示車輛之車主隱私權益所生危害程度,難認有何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之情輕法重之情,故被告所為均尚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餘地。
被告於原審曾請求就其所犯各罪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尚無所據,為本院所不採。
三、此外,本院查無被告本案所犯之罪,有何其餘法定應予適用之加重、減輕事由,附此陳明。
伍、撤銷改判之理由及量刑之說明
一、原審認被告所犯關於其附表編號8犯罪事實欄引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部分,及其附表編號9犯罪事實欄其中引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㈦部分之事證俱屬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被告於同一日之密接時間內,在同一系統查詢資料之侵害個
資法行為,侵害數名犯罪被害人之個人法益,但因為時間、空間有高度密接、甚至有部分重疊,難以切割成數罪,為免有重複評價之嫌,應評價為接續犯之一行為較為合理,已如前述。原判決論以接續犯雖無不合,然被告於同一日所為,係以一接續非法查詢個人資料行為,於密切相連之時、地,分別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車輛之車主個人資料,致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車輛之車主個人法益,各該被害人之個人資料,雖分別在同一查詢系統內,然個人資料本即專屬各該個人,則各該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權,顯非同一,亦如前述,是認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相同罪名,應論以同種想像競合犯。原判決漏未論及有同種想像競合犯關係,仍有違誤。㈡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
3條、第220條第2項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及個資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2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應從一重處斷。前者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後者之原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經分則加重後,有期徒刑部分之最高度提高為7年6月。而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法第35條第3項序文、第2項前段參照)。二者相較,自應以後者為較重之罪,從一重應論以個資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原審未察,誤以前者即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為重罪而予論科,自有違誤。㈢被告所犯上開個資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
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因個資法第44條所定加重其刑部分,係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是上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罪,於依個資法第44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後,已非屬個資法第41條之法定刑所定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縱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因不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並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然依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得易服社會勞動);原判決於其附表編號9中(不含原判決附表此編號之其引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㈧部分),就被告所犯前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之3罪所處各有期徒刑5月之刑,俱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有未合。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被告所為犯行,應依被害人之人數予以數罪併罰,然依前開說明,仍應認係在接續犯包括一罪之一行為概念下、觸犯數相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其評價方不致重複而過重,是以檢察官上訴,雖屬無據,惟原判決既有前揭所示瑕疵存在,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8犯罪事實欄引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及附表編號9犯罪事實欄其中引用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㈦部分所示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3罪部分,均予撤銷改判。又原判決上開部分既經撤銷,其所定應執行刑(即原判決就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分別所定應執行刑)亦均失所附麗,應併予撤銷。
三、爰審酌被告於本案行為前未曾因案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尚稱良好,其於案發時擔任警員之智識程度,於本院(含前審)審理時自陳其及妹妹係由母親單獨扶養、曾領有低收入戶證明,未婚、無子女,目前已復職,但收入須負擔家中經濟、償還房貸新臺幣(下同)800多萬元、及償還父親積欠之債務80多萬元等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情(見本院卷第130頁),被告另自述其犯罪之動機、目的係出於一時好奇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108頁),其所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蒐集個人資料之犯罪手段、情節,對被害人等隱私權益所生之危害(依卷內事證尚不足以認定該等資料有遭不法人士使用) ,及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雖曾表示因經濟能力有限,無法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為賠償、然仍勉力於本院審理時與2名被害人(其餘被害人或未到庭表示意見、或表示沒有和解意願,見本院卷第45-55頁之報到單及第60-62頁之筆錄記載被害人表示之意見)成立調解,現正分期履行中(有本院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730號調解筆錄附卷可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另關於原判決附表其餘編號所示部分(含其附表編號9犯罪事實欄引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㈧部分),原審判決判處有罪並給予緩刑在案,因檢察官及被告就此部分均未上訴,是其餘附表各該編號(含上述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㈧部分)所示部分業已確定,附此敘明。
四、不定應執行刑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本案被告上開各罪尚未確定,其餘所犯數罪則未據被告或檢察官上訴而告確定,被告所犯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或有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依上開說明,宜由檢察官就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為適法處理,故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
陸、緩刑部分
一、被告除本案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院酌以被告於行為時之年紀,其因一時思慮不周,致罹刑章,犯後已均自白犯行,且於本院審理時與2名被害人成立調解,正分期履行賠償中,經此次刑事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如暫緩其刑之執行,使被告有在原有社會、家庭支持系統下改過向善之機會,並藉由緩刑期間不得再犯他罪之心理強制作用,防止被告再犯,是本院認被告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諭知緩刑5年,以啟自新(本案係由檢察官提起上訴,且經本院認為上訴非有理由,故宜仍有刑法第370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若就本案檢察官上訴未予爭執之原判決附條件緩刑部分,僅因其部分上訴【或在其他案件由被告為自己之利益上訴】,即在此同一案件中認為未經上訴部分之罪刑業已確定,無從再對其宣告緩刑,則有違於不利益變更禁止之原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11月25日10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號法律問題第三則之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故本案應認仍得予以宣告緩刑,亦附此說明)。又原判決係因適用法條不當(從重論處之罪名有誤、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誤為諭知易科罰金)而撤銷,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規定,就所宣告之緩刑期間自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之限制。至於上開與被告成立調解之被害人雖於調解筆錄中表示係同意對被告為附履行賠償義務條件之緩刑宣告,惟被告經原判決判處罪刑而未經上訴撤銷部分,已有為附條件之緩刑宣告,其中有需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國庫支付16萬元之緩刑負擔,本院認該負擔已足使被告記取教訓、知法守法、避免再犯,若再於本判決中將上揭調解筆錄中願向2名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損害賠償列為條件,緩刑所附負擔有過重之嫌;況上開本院之調解筆錄依法本即得為民事執行名義,對於被害人民事上權利仍有保障,故不再於本判決所宣告之緩刑中附條件,亦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珈維提起公訴,檢察官莊佳瑋提起上訴,檢察官黃政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法 官 周 淡 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美 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即原判決引用之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至13)編號 查詢時間 查詢條件(車身號碼、車牌、廠牌或顏色) 卷證出處 罪名及宣告刑 1 111年4月8日3時37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61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二第465-467頁) 曾嘉明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2 111年4月8日3時40分許 BPJ-0?57+BMW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61頁) 2.車輛查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二第469-475頁) 3 111年4月8日3時40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61頁) 2.車輛查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二第469-475頁) 4 111年4月8日3時40分許 OOO-OOOO(車號同編號23)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61、285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123-127頁) 5 111年4月8日3時42分 許 OOO-OOOO(車號同編號11)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181、261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二第269-271、477頁) 6 111年4月8日3時43分許 OOO-OOOO(車號同編號12)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181、261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二第269-271、477頁) 7 111年5月26日21時59分許 JTHBT1GZ000000000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181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二第263、267頁) 曾嘉明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8 111年5月26日21時59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181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二第263、267頁) 9 111年5月26日22時17分許 AXF-809?+賓士 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181頁) 10 111年5月26日22時19分許 BLA-8?22+賓士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181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二第279-281頁) 11 111年5月26日22時32分許 OOO-OOOO(車號同編號5)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181、261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二第269-271、477頁) 12 111年5月26日22時33分許 OOO-OOOO(車號同編號6)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181、261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二第269-271、477頁) 13 111年6月3日17時17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63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二第479-481頁) 曾嘉明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14 111年6月3日17時18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63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二第479-481頁) 15 111年6月3日17時19分許 B?Z-0513+賓士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63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二第483-485頁) 16 111年6月3日17時19分許 A?Z-0513+賓士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63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二第483-485頁) 17 111年6月3日17時19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63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二第483-485頁) 18 111年6月3日17時21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63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二第487頁) 19 111年8月2日6時41分許至43分許 BQC-00??+TOYOTA +黑色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77頁) 2.車輛查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81-83頁) 曾嘉明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20 111年8月2日6時41分許至43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77頁) 2.車輛查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81-83頁) 21 111年8月2日6時41分許至43分許 BKE-00??+賓士+白色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77頁) 2.車輛查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二第85-89頁) 22 111年8月2日6時41分許至43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77頁) 2.車輛查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二第85-89頁) 23 112年2月28日7時4分許 OOO-OOOO(車號同編號4)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61、285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123-127頁) 曾嘉明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24 112年2月28日7時5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85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129-131頁) 25 112年2月28日7時5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85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129-131頁)附表二:(即原判決引用之起訴書附表三)編號 查詢時間 查詢條件 卷證出處 罪名及宣告刑 1 111年5月26日22時15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189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二第359-361頁) 曾嘉明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四月。 2 111年5月26日22時20分許 OOO-OOOO 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190頁) 3 111年5月26日22時20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191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二第283-285頁) 4 111年5月26日22時29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03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二第325-327頁) 5 111年5月26日22時29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04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二第329-331頁) 6 111年5月26日22時29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05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二第333-335頁) 7 111年5月26日22時31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07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二第341-343頁) 8 111年5月26日22時33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09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二第351-353頁) 9 111年5月26日22時34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09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二第355-357頁) 10 112年3月23日6時23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87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133-135頁) 曾嘉明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 11 112年3月23日6時23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88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137-139頁) 12 112年3月23日6時24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89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2809卷三第141頁) 13 112年3月23日6時24分許 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90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143-145頁) 14 112年3月23日6時25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91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147-149頁) 15 112年3月23日6時27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92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151-153頁) 16 112年3月23日6時28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93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155-157頁) 17 112年3月23日6時29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94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159-161頁) 18 112年3月23日6時30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95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163-165頁) 19 112年3月23日6時30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96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167-169頁) 20 112年3月23日6時30分許 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96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171-173頁) 21 112年3月23日6時31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97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175-177頁) 22 112年3月23日6時31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298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179-181頁) 23 112年3月23日6時32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00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183-185頁) 24 112年3月23日6時33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01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187-189頁) 25 112年3月23日6時33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02頁) 26 112年3月23日6時34分許 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04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195-197頁) 27 112年3月23日6時34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05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199-201頁) 28 112年3月23日6時35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06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203-205頁) 29 112年3月23日6時35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07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207-209頁) 30 112年3月23日6時36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08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211-213頁) 31 112年3月23日6時38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09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215-217頁) 32 112年3月23日6時38分許 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10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219-221頁) 33 112年3月23日6時39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11-312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223-227頁) OOO-OOO 34 112年3月23日6時39分許 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13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229-231頁) 35 112年3月23日6時42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13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233-235頁) 36 112年3月23日6時51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14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237-239頁) 37 112年3月23日7時9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16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241-243頁) 38 112年3月23日7時12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18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247-249頁) 39 112年3月23日7時13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20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251-253頁) 40 112年3月23日7時14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21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255-257頁) 41 112年3月23日7時14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22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259-263頁) 42 112年3月23日7時14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22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265-267頁) 43 112年3月24日6時39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25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269-271頁) 曾嘉明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五月。 44 112年3月24日6時58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27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277-279頁) 45 112年3月24日7時許 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29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281-283頁) 46 112年3月24日7時、7時2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29、331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285-287頁) 47 112年3月24日7時1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30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289-291頁) 48 112年3月24日7時2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32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293-295頁) 49 112年3月24日7時3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33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297-299頁) 50 112年3月24日7時4分許 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34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301-303頁) 51 112年3月24日7時5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34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305-307頁) 52 112年3月24日7時5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35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309-311頁) 53 112年3月24日7時6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36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313-315頁) 54 112年3月24日7時7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37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317-319頁) 55 112年3月24日7時8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38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321-323頁) 56 112年3月24日7時9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39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325-327頁) 57 112年3月24日7時9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40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329-331頁) 58 112年3月24日7時10分許 OOO-OOOO 1.電腦資料查詢紀錄(見偵1705卷一第341頁)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見偵2809卷三第333-3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