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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訴字第 14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141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WONG CHUNG HOU(中文名:黃從豪,馬來西亞籍)選任辯護人 楊子蘭律師

顏偉哲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TAN MUN HONG(中文名:鄧文康,馬來西亞籍)

VINCENT YEO WEE SIN(中文名:楊偉星,馬來西亞籍)共 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上 訴 人即 被 告 TAN ZHENG FENG(中文名:陳征豐,馬來西亞籍)選任辯護人 繆昕翰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YAP SOON BOON(中文名:葉孫文,馬來西亞籍)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WONG CHUNG HOU、TAN MUN HONG、VINCENT YEO WEE SIN、TAN ZHENG FENG、YAP SOON BOON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23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WONG CHUNG HOU(中文名:黃從豪,下稱黃從豪)、TAN MUN HONG(中文名:鄧文康,下稱鄧文康)、VINCENT YEO WEE SIN(中文名:楊偉星,下稱楊偉星)、TAN ZHENG FENG(中文名:陳征豐,下稱陳征豐)、YAP

SOON BOON(中文名:葉孫文,下稱葉孫文)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等5人都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等罪嫌重大,且被告黃從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被告鄧文康、楊偉星、陳征豐、葉孫文有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裁定執行羈押,被告黃從豪另禁止接見、通信,本案經本院審理後,嗣於115年2月13日對被告黃從豪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其等3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等5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15年3月4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7年(黃從豪)、10年(鄧文康)、17年8月(楊偉星)、16年(陳征豐)、16年(葉孫文),均尚未確定;茲經訊問被告等5人後,本院認被告等5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15年3月2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法 官 鄭 永 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秀 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