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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訴字第 15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15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銓富選任辯護人 張皓帆律師

黃靖閔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兼上1被告代理人 劉德成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至鎰上2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力綝律師

張皓帆律師黃靖閔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秋蓉選任辯護人 李佳珣律師被 告 劉明政選任辯護人 林雯琦律師被 告 林宏忠選任辯護人 呂冠樺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314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394號、112年度偵字第16052、248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德成、蔡至鎰、張秋蓉部分均撤銷。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條之不實申報罪,共貳拾陸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1至26主文欄所示之刑;又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之不實申報罪,共拾參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27至3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玖拾玖萬捌仟貳佰伍拾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德成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一編號10至3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0至3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並依附表五所示分期數額向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履行。

蔡至鎰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一編號10至3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0至3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均緩刑伍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張秋蓉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一編號10至3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0至3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均緩刑伍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劉德成自民國89年起迄今擔任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地址在臺中市○○區○○路00號,代表人為不知情之劉銓富,下稱層層公司)之總經理,綜理層層公司營業、管理、業務推廣、生產、研究等全部營運業務,係層層公司實際決策之人。張秋蓉自100年起迄今擔任層層公司管理部經理,管理部下轄會計、採購、人事、財務、儲運兼環境管理(下簡稱環管)等部門業務,其2人均負責審核確認層層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下稱空污費)之申報業務。蔡至鎰自95年進入層層公司之儲運等部門就職,並升任層層公司管理部轄下環管部門之課長,皆直接負責層層公司之空污費申報業務,並定期接受張秋蓉指派參加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簡稱臺中市環保局)舉辦之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查核及申報講習,包含空汙費計算、申報與繳納流程。

二、層層公司係從事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製程為:原料(塑膠膜)→印刷乾燥(油墨、油墨稀釋劑、環保印墨)→貼合乾燥(貼合材料、膠水-油性接著劑、稀釋溶劑)→分條→製袋→成品,製造產出之含揮發性有機廢氣經收集後,再由核准之排放管道(P001~P005)排放。其製程會產生甲苯、丁酮、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及粒狀污染物,經申請並領有臺中市環保局核發(許可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000-00號,有效期限至113年1月20日)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下簡稱汙染源許可證)。層層公司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1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3、10、20條等規定,應按季於每年1、4、7、10月底前,向直轄市主管機關即臺中市環保局申報其固定污染源前1季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因層層公司非屬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對象,亦未申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與自廠係數;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質量平衡計量方式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以質量平衡計量方式推估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者,得每批計量及記錄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回收量、廢水量、廢溶劑量、廢棄物量與產品產量,及上述各種數量之揮發性有機物重量百分比、委託處理證明等紀錄報表與證明文件等項目及數量,且每季至少計量及記錄一次),並填具空污費申報書及繳款單,將前季之空污費,自行繳納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後,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三、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均知悉層層公司雖有使用水性油墨之環保製程,然有不少比例仍使用一般油墨、溶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傳統製程,亦明知應依上開等法規如實申報製程中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之實際使用量,作為計算空污費之申報基礎,不得為不實申報。劉德成為減少層層公司空污費之支出,竟與張秋蓉、蔡至鎰共同意圖為層層公司之不法利益,基於為層層公司詐欺得利(自103年6月20日起為3人以上詐欺得利),與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由蔡至鎰上呈載明關於揮發性有機物(英文簡稱VOCs)之空污費相關簽呈,部門主管張秋蓉依總經理劉德成所訂慣例,指示蔡至鎰低報空汙費繳納之金額,或簽名同意後逕呈劉德成核可。蔡至鎰遂以汙染源許可證所載許可排放量之原物料使用量為上限分作4季度,作為每季申報空污費之原物料使用量數據而為申辦;再以網路傳輸方式至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2年8月22日升格改制為環境部,下仍稱環保署)固定污染源空污費暨排放量申報整合管理系統網站」(下稱管理系統),填載不實數據而刻意低報空汙費如附件(即空汙費申報資料與查核應申報量差異彙整表)所示,以此詐術方式規避原應繳納較高額之空污費如附表二所示,足生損害於環保署、臺中市環保局管理空氣污染排放量及辦理空污費徵收之正確性,使主管機關於處理空汙費徵收程序時,因現實查核檢測、據實核算之人力物力不足,陷於錯誤,僅依所申報空污量,收取空污費,層層公司因而獲得短繳如附表二所示金額空污費之不法利益。

四、嗣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發覺層層公司所在工業區,空氣物聯網感測點有異常,並以設備偵測發覺工廠有高汙染情形,另對比層層公司向臺中市環保局申報之資料察覺有異,而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於110年11月4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層層公司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因而查獲上情。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本件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層層公司、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及其等之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348至385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均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邏輯上關連性,又經本院依法調查,故皆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層層公司、劉德成、蔡至鎰所犯不實申報空污費部分:

劉德成自89年起迄今擔任層層公司之總經理,綜理層層公司營業、管理、業務推廣、生產、研究等全部營運業務,係層層公司實際決策之人。被告張秋蓉自100年起迄今擔任層層公司管理部經理,管理部下轄會計、採購、人事、財務、儲運兼環管等部門業務,被告劉德成則負責審核確認層層公司空污費之申報業務。被告蔡至鎰自95年進入層層公司之儲運等部門就職,並升任層層公司管理部轄下環管部門之課長,皆直接負責層層公司之空污費申報業務,並定期接受被告張秋蓉指派參加臺中市環保局舉辦之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查核及申報講習,包含空汙費計算、申報與繳納流程。又被告層層公司係從事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製程為:原料(塑膠膜)→印刷乾燥(油墨、油墨稀釋劑、環保印墨)→貼合乾燥(貼合材料、膠水-油性接著劑、稀釋溶劑)→分條→製袋→成品,製造產出之含揮發性有機廢氣經收集後,再由核准之排放管道(P001~P005)排放。其製程會產生甲苯、丁酮、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及粒狀污染物,經申請並領有臺中市環保局核發(許可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000-00號,有效期限至113年1月20日)之汙染源許可證。而被告劉德成、蔡至鎰均知悉層層公司雖有使用水性油墨之環保製程,然有不少比例仍使用一般油墨、溶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傳統製程,亦明知應依上開等法規如實申報製程中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之實際使用量,作為計算空污費之申報基礎,不得為不實申報。被告劉德成為減少層層公司空污費之支出,指示被告蔡至鎰低報空汙費繳納之相關數據,被告蔡至鎰遂以汙染源許可證所載許可排放量之原物料使用量為上限分作4季度,作為每季申報空污費之原物料使用量數據而為申辦,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1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3、10、20條等規定,將製程中所有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原物料量如實納入申報範圍,並將載明「空污費原申報應繳納金額」及「經修改後空污費繳納金額」之揮發性有機物(VOCs)空污費繳費案相關簽呈,上呈予部門主管被告張秋蓉、總經理被告劉德成,經被告劉德成簽核同意,再由被告蔡至鎰以網路傳輸方式至環保署管理系統,填載不實數據而刻意低報空汙費如附件(即空汙費申報資料與查核應申報量差異彙整表)所示,以此方式規避原應繳納較高額之空污費如附表二所示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層層公司、劉德成、蔡至鎰於警詢、偵訊、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24815號卷398至414頁;偵36394卷卷一第159至163、155至167頁;偵36394卷卷二第543至543、543至546頁;原審卷一第108、110、262至263頁;原審卷三第274、277頁【卷宗簡稱如附表四所示,下同】),且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亦坦承其事,並有如附表四所示之證人即層層公司職員紀佩宜、鍾美慧、黃子洺、鄒汝瑞、證人即臺中市環保局承辦人員陳昱融、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德成、蔡至鎰、張秋蓉、劉明政、林宏忠對自己以外犯行之證述(卷頁詳見附表四)在卷可憑;另有如附表四所示之書證證據(卷頁詳見附表四)在卷可稽,及如附表三所示扣案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層層公司、劉德成、蔡至鎰此部分任意性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皆堪以採信。

㈡被告劉德成、蔡至鎰所犯詐欺得利、3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部分:

訊據被告劉德成、蔡至鎰固不否認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均低報空汙費等情,然皆否認有何詐欺得利之犯行。被告劉德成於辯稱:我自始都按照水性製程許可證來申報,是因為對法律不瞭解而短報,但是層層公司致力於環保製程之改善且拿到專利,花費甚鉅,顯然沒有詐欺之犯意云云。被告層層公司、劉德成、蔡至鎰之辯護人為其等另辯護略以:被告劉德成、蔡至鎰主觀上並未以施用詐術之方式使環保局陷於錯誤,也確實沒有用環保製程來規避環保局之稽查,且環保局人員具備相當專業,被告無從以詐術欺騙環保局人員,且臺中市環保局10幾年來在皆未有實質上稽查、糾正及輔導,沒有盡其應盡之監督或糾正之義務,沒有給予被告層層公司改善之機會,故本案不該當刑法詐欺得利罪之構成要件。再者,不實申報空汙費本身就是要規避空汙費高額之繳納,其不實申報之處罰態樣已包含詐欺得利,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特別法應優於普通法適用,且參酌空氣汙染防制法之立法理由,該法已配套高額罰金,顯然係對於一般詐欺罪而有不同考量,被告等應僅負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之刑責等語。惟查:

⒈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構成要件,所詐得者為現實之財物,而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係指以詐術取得同條第1項之物以外之其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無法以具體之物估量者而言,例如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次按刑法詐欺得利罪,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意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並有施行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又按空氣汙染防制法第16條徵收空污費之立法理由,係因應81年間環境保護基本法草案第9條而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之規定,參酌美、日等國已實施污染者付費制度增訂本條徵收規定,亦為使事業努力改善空氣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量越少者,繳費越少,當空氣污染源改善到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以上之某一程度後,即可免除繳費,並藉所收費用之運用,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對於空氣品質之監測、污染源調查及其他有關維護國民健康與生活環境所需費用,考量該法係以經濟誘因之方式進行污染減量,並將空污費部分用於空氣污染防治工作,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並非僅係保障空污費之徵收,而係以保護環境並管控有害污染源為目的,其所保護法益為環境法益,與刑法上詐欺得利及加重詐欺得利保護之財產法益不同,二者法條不具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而被告劉德成、蔡至鎰所坦認不實申報空汙費之犯罪事實,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則本件所爭執者應在於其等所為是否亦構成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現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得利罪?應從前述詐欺罪構成要件之說明逐一認定之。

⒉被告劉德成於調詢時供稱略以:層層公司的空污費申報作業

都是由環保課負責,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至環保署的網站上的固定污染源空污費暨排放量申報整合管理系統登錄廠商專區,我會指示蔡至鎰全部依照綠色製程的算法來申報空污費,才會造成原物料進貨量與實際的使用申報量有差距,造成空污費短繳;蔡至鎰會依照我的指示全部以綠色製程來計算應繳納的空污費數額,再推算使用的原物料數量並申報,申報的資料,最後由我批示許可後才上網申報;因為如果依照實際使用情形陳報空污費,金額會相當龐大,公司無法承受等語(見110偵36394卷一第32至35頁)。復於偵查中陳稱略以:「(問:依照卷内核算資料所示,至少從

101年第1季度開始就有短報空污費?)劉銓忠確認先繳1萬元這個東西,我按照這個模式進行到本案發生後,繳1萬元,環保局通知補繳。(問:實際上都是沒有按照實際用量報,而是按照許可證用量來核算申報空污費?)是。」(見110偵36394卷二第545頁)。又被告蔡至鎰於調詢時則供稱略以:我會先統計公司的原物料概估,上網輸入環保署汙染源空汙費繳納系統試算,就會跑出每季要繳的金額,但我並未送出系統,我再依操作許可用量重新試算空汙費繳費金額,以不超過固定汙染源許可用量為主;因為在我剛接任環保課課長時,曾發生過我依如實申報的應繳納金額簽呈上去,總經理劉德成會將簽呈退回,要我在申報空污費的資料上短報原物料用量,這樣才能把申報金額大幅降低 ,目的就是不想如實繳納高額的空污費等語(見110偵36394卷一第408至409頁)。再於偵查中陳稱略以:「(問:依照你製作的表,也很清楚你們每年應繳金額比實際繳納金額短少非常多?)是。年度約短少1000多萬,我有算一個表格,表格是106年度水墨水接空污費,其中的金額就是全部水墨的環保製程的話,年度金額應該就是208萬元。(問:但你們目前製程油墨、水墨製程比例約1:1?)差不多。」等語(見110偵36394卷一第559頁)。可見其等均知悉短報之目的在於刻意降低空汙費之繳納,避免被告層層公司支付原應繳納之高額空汙費而造成公司沉重財務負擔,且被告劉德成確實具有申報之決定權,被告蔡至鎰明知上情仍依指示自行擬據不實資料而上網填載申報。按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基於犯罪之決意而開始實行密接,或合於該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本件被告蔡至鎰依據被告劉德成上開指示既已為歷次不實申報如附表二所示,其等顯然共同具有為被告層層公司降低繳納空汙費之不法利益之意圖,且各次皆已著手填載完成而提出申報,內容皆未如實列明使用油墨製程之真實比例、數據如附件所示,尚難認被告劉德成、蔡至鎰不具備詐欺得利之犯意,亦無從認定其等未著手施以詐術。

⒊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1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

法第3、10、20條等規定,被告層層公司應按季於每年1、4、7、10月底前向直轄市主管機關即臺中市環保局申報其固定污染源前1季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而公私場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計算依據之順序如下:㈠、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㈡、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㈢、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質量平衡計量方式。㈣、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而以質量平衡計量方式推估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者,得每批計量及記錄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回收量、廢水量、廢溶劑量、廢棄物量與產品產量,及上述各種數量之揮發性有機物重量百分比、委託處理證明等紀錄報表與證明文件等項目及數量,且每季至少計量及記錄一次。被告層層公司並應填具空污費申報書及繳款單,將前季之空污費,自行繳納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後,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此節亦有臺中市環保局出具之「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追繳計算說明報告書(101年第1季至110年第3季)」(下稱追繳計算報告書)光碟在卷為詳細說明。據此,經追繳計算報告書核算,其上記載:被告層層公司因非屬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對象,且未申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與自廠係數,就揮發性有機物應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之附表備註規定,並應配合「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進行排放量計算,其排放量計算結果與計費公式為:「揮發性有機物總排放量(E)=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新投入量(I1)-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有關之廢水量(OW)-各管道之統計期間防制設備削減量(OA3)-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有關之廢溶劑或廢棄物量(OS)-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有關之產品量(OP)-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有關之非投入製程再利用之原(物)料回收量(OR)」。個別物種總排放量計算公式為「個別物種總排放量(HE)=與個別物種排放有關之原(物)料新投入量(HI1)-與個別物種排放有關之廢水量(HOW)-污染源產生之廢氣,經集氣設施收集後,且因防制設備之化學或物理反應而削減之廢氣量(HOA3)- 與個別物種排放有關之廢溶劑或廢棄物量(HOS)-與個別物種排放有關之產品量(HOP)-與個別物種排放有關之非投入製程再利用之原(物)料回收量(HOR)」。惟環保署於103年4月30日起改版之上線申報系統,將個別物種計算公式簡化為「個別物種總排放量(HE)=揮發性有機物總排放量(E)×排放比例(P)」,其中排放比例(P)=與個別物種有關之原(物)料新投入量(HI1)/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新投入量(I1)」。

依前述計算公式,被告層層公司101年第1季查核應申報量及該公司所提之安全資料表計算得知,全廠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為89,410.67公斤,全廠個別物種甲苯排放量為8,303.2公斤及二甲苯排放量為0公斤。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即追繳計算報告書附表二得知,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之計費方式:揮發性有機物總收費費額=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個別物種收費費額-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0.6】,其中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費率為每公斤12元,另自102年1月1日起之計費方式: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第一級排放量×第一級費率)+(第二級排放量×第二級費率)+(第三級排放量×第三級費率)】×優惠係數(D)+個別物種收費費額,其個別物種收費費額=個別物種排放量×費率,優惠係數(D)需符合裝(設)置收集及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能有效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使設備處理效率達95%以上,且較其規定處理效率下限高3%以上者。被告層層公司101年第1季重新核算全廠揮發性有機物應繳費之費額為(88,410.67公斤×12元)+{【《〈(88,410.67公斤-49,000公斤)×30元〉+(42,500公斤×25元)+(6,500公斤×20元)+(8,303.2公斤×5元)+(0公斤×5元)》-(88,410.67公斤×12元)】×0.6},即187萬4,173元。(如追繳計算報告書表3)等語。

⒋至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5款規定:「本法所

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五、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查核及催繳事項。」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費查核作業,得通知該公私場所於十五日內提報下列計算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相關資料:……」;同辦法第12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以排放係數或質量平衡計量方式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重新核算該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一、中央主管機關針對以排放係數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設備元件,依指定抽測原則進行設備元件抽測,其抽測結果與公私場所申報結果不相符。二、中央主管機關針對以質量平衡計量方式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所使用原(物)料中揮發性有機物成分含量重量百分比進行檢測查核,其檢測查核結果與公私場所申報結果差異達百分之十以上。」同辦法第25條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與申報作業之結算、核算、核定、查核與檢驗、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作業、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審查認定等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固堪認本件被告層層公司填載空污費申報、自動繳納費用後,主管機關仍得依上述法規進行檢測查核,再依上開如追繳計算報告所示等公式計算是否與申報結果具有差異進行追補繳作業。且證人即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承辦人陳昱融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略以:「(問:【提示查處報告書第131頁的計算說明書第2頁】要計算該公式上的原物料,你們是否有先跟層層包裝公司確認,請他們提供表一所示的採購單明細?)表一的採購單明細表是我們扣押的資料。(問:這些資料在搜索扣押當時,從公司的電腦內就有拿到這些從105年到110年的各類採購單明細?)對,沒錯。(問:你說投入量的計算有參考你們所扣到的採購單明細表扣掉庫存後去做核算?)對。(問:所以庫存資料在搜索扣押的資料內也都有?)有。(問:你剛才說曾以3個函文去詢問層層包裝公司這樣的計算是否正確,也是依據該搜索扣押資料跟他們確認這樣的計算方法是否正確?)我們當時的依據是這樣沒錯,但我們只是請他們確認原物料的用量跟含量是否有異議,我們有無配錯或用量有無填寫錯誤,但計算方式是固定的。(問:層層包裝公司有無回函無法認同的具體原因為何?)一開始在於7月8日及9月16日時都有提供部分資料,我們最後一次函請層層包裝公司確認時他回函不能認同。(問:被告的說法是他認為該投入量若單純以投入量扣掉庫存無法代表真實使用的狀況,如被告抗辯內容所述,認為有些有消耗、角料等品質較差無法此用的量等,在該公式內能否含括到這些耗損?)在我們這邊的認定,只要把油墨的油墨桶打開倒入印刷機上,我們就認定是使用了,他所謂的廢料等,就如公式上其中有一項是與揮發性有機物有關之廢溶劑或廢棄物的量、假如沒有全部使用,有一些廢棄物、廢溶劑等排出,當然可以在這邊做抵扣,該抵扣有相關的法規要求,有說廢溶劑要有清運紀錄,清運紀錄還要有這一批廢溶劑的檢測報告。(問:【提示追繳計算報告書】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及計算方式的欄位,在公式上其實有廢溶劑跟廢棄物料部分可以讓業者去填載、扣除的,但層層包裝公司自己在填載時沒有扣除?)我們這邊一開始沒有他們公司這部分資料,層層包裝公司在後續核對完成後來函說他們有這一項,但沒有依法規要求檢附檢測報告。(問:層層包裝公司只有提供你數據,但並未提供給你相應的證據資料,如清運報告或檢測報告?)對,層層包裝公司只給我們一個數字,所以依法無法算入其中。」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86至288頁),亦見就上開公式之扣抵項目,須查核其原始扣抵資料憑據而為比對查核,是臺中市環保局對被告層層公司所申報之資料,仍得依法為進一步之檢測、查核之審查程序無訛。而證人陳昱融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問:層層包裝公司在線上填載原物料跟原物料的相關資料後,你們是否會進行審查?)我們針對他們線上申報的資料進行審查,主要確認其申報方式、選用係數或防制設備的削減率等有無選用錯誤,針對他們系統上已經申報的數據進行審查」、「(問:關於原物料或原物料的相關資料,你有無辦法判斷其所寫的數量與他們實際使用數量是否一致?)依申報系統審查比較無法確認與實際狀況是否相符」、「(問:你們會針對他們提供的數字去核對他們計算上有無錯誤或單位有無用錯,但關於原物料或原物料的相關資料是否與實際狀況相符,你們是無法進行判斷的?)是」、「(問:層層包裝公司填載新投入量時,要上網申報時,該新投入量將數字填進去時是否需要檢附庫存明細表或交易明細表?)不用」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58至259頁),其證述於申報原物料使用量時申報人可不提供庫存明細表或交易明細表等資料,且承辦人僅對已經申報之數據為檢查,不會核對實際狀況。據此,固堪認主管機關於本案查獲之前並未就被告層層公司申報之內容另為檢測,或就任何填載數據之原始憑據為查核。

⒌然如前述⒊所述,本件被告層層公司依法本即應據實申報空氣

污染物排放量(已有明確公式可資計算),並以此為基礎計算繳納空污費,而非依主管機關事後進行檢測、查核之結果繳納空污費(事後檢測、查核僅作為退、追補繳作業之依據)。被告劉德成、蔡至鎰既明知應據實申報被告層層公司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依此應繳納之空污費,卻為被告層層公司之不法利益,故意低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而減少被告層層公司應繳納之空污費,縱使主管機關因人力物力限制,或信賴被告層層公司會依法核實申報繳納,而未進行事後檢測、查核,仍難認主管機關非因此陷於錯誤,僅憑被告層層公司不實申報、繳納,致短收如附表二所示之空污費(即被告層層公司獲取之不法利益)。被告層層公司、劉德成、蔡至鎰等人辯護意旨,無視被告等為圖減少空污費之支出,明知並故意為不實申報之事實,反指稱:主管機關10幾年來在實質上的稽查、糾正及輔導,沒有盡其應盡之監督或糾正之義務,沒有給予改善機會,致被告層層公司短繳如附表二所示之空污費云云,顯然刻意曲解前揭法規之意旨,且倒果為因,並無足採。㈢被告張秋蓉涉犯不實申報空污費、詐欺得利、3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部分:

訊據張秋蓉固坦承有於卷內被告層層公司之空汙費繳納相關簽呈上簽名並上呈總經理劉德成簽核,且有參與107年3月19日、110年6月9日之被告層層公司協調會會議,而知悉被告層層公司有短報空汙費等情,但矢口否認有何不實申報空污費、詐欺得利、3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等犯行,並辯稱:我沒有實際決策權,在簽呈上面簽名係因公司ISO流程之設計,是走形式流程,我從82年進入被告層層公司當會計、採購,100年才升管理部經理,並不知如何申請、計算空污費,更沒有指揮、監督蔡至鎰要如何計算跟申報空污費,且我參與過的協調會純粹在討論公司綠色製程方案,跟如何短報空污費無任何關係云云。其辯護人則為被告張秋蓉另辯護:被告層層包裝公司經營都是由被告劉德成主導與決策,本案空污費之申報或計算亦由被告蔡至鎰專責負責,並經被告劉德成同意,空污費並非被告張秋蓉之督導範圍,張秋蓉亦沒有能力計算及申報空污費,縱使張秋蓉在98年1月8日至110年10月20日期間之被告層層公司簽呈皆有簽名,被告張秋蓉僅係順應流程簽名過目,屬於資訊傳遞而消極知情,但對於短報之決定實無置喙餘地,且被告張秋蓉所參加之107年3月19日、110年6月9日之協調會會議亦非討論空污費申報或短報,不能以此認為張秋蓉有共謀短報空污費等語。惟查:

⒈被告張秋蓉自100年起迄今擔任層層公司管理部經理,管理部

下轄會計、採購、人事、財務、儲運兼環管等部門業務,業據本院認定如上。被告張秋蓉知悉被告層層公司有短報空污費,並有於98年1月8日、110年4月9日、110年8月9日在空污費簽呈上簽名,及於98年1月8日簽呈上批示:「1.98年仍依之前的模式辦理申報,繳交1萬元空污費(季繳) 2.呈請總經理裁示」,另於110年4月19日簽呈上加註:「擬於4/30前繳納10000元」,且參加107年3月19日、110年6月9日層層公司協調會會議等節,皆經被告張秋蓉坦認如前,亦有98年1月8日簽呈、110年4月19日簽呈、110年8月9日簽呈、107年3月19日層層公司協調會會議記錄、110年6月9日層層公司協調會會議記錄在卷可佐(見偵24815號卷第73至85、131頁;偵36394號卷一第47至59、213、267、515至519、571至575頁;偵36394卷卷二第463至473、483頁),顯然對空污費之申報方法、繳納金額有所指示。雖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德成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張秋蓉有沒有ISO系統資訊傳遞的簽呈上簽名,是不是都不影響空污費怎麼申報?)一點影響都沒有,那只是過目,就是我剛剛說窗口送到她那裡,他們過目簽名,然後又送到別的單位,電子公司她們要求的事要做資訊傳遞用」、「(問:部門主管張秋蓉有在上面簽名,也有寫『擬於4/30前繳納10000元』,然後有寫個『張』跟『4月20日』,這個是否張秋蓉加註的意見?)她是按照慣例,所以她只是按照慣例寫,其他部分我很少見過這樣的」、「(問:不管張秋蓉有沒有寫這個批示,是否都不影響你決策蔡至鎰只要先繳1萬元的事情?)長久以來都是這樣,怎麼會影響我」、「(問:你剛才說新的簽呈,張秋蓉可以不用寫,為何她在舊簽呈上有寫?)她可以不用寫,我不知道她為什麼要寫,寫1萬元是過去的慣例。」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6、37、44頁,本院卷二第261至271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蔡至鎰則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簽呈流程是誰負責決行?)總經理劉德成負責決定的」、「(問:是誰指示或跟你說要怎麼申報空污費?你如何計算?)都是遵照總經理指示」等語(見原審卷三第62頁),而均迴護被告張秋蓉稱其並未決定報繳空污費事宜。然證人蔡至鎰亦同時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張秋蓉是否你的主管?)對」、「(問:環管課是否列在管理部下面?)對」、「(問:是否單子印下來之後,雖然有一個數字,但是你可以先選擇只繳納1萬元?)對,我可以寫1萬元,環保局會核准,就是叫我們補繳,我們再補繳。(問:繳納1萬元的程序是什麼?)交給張秋蓉經理的部門,他們會去銀行交那個1萬元,表單都是我印出來的。」等語(見原審卷三第52至53、78頁)。

可知被告張秋蓉所指示先繳納1萬元之決定,除經被告劉德成核可外,係經被告蔡至鎰執行該繳納1萬元之方式,且通過上網傳輸申報後,所列印之繳費單仍交回被告張秋蓉經理之部門為繳納,顯然被告張秋蓉就此申報、繳納流程均有實質上之督導與管理,最後被告張秋蓉轄下之財務部門更依其指示核准並向銀行辦理繳納空污費事宜,其當具有監督管理空污費繳納之責。再參酌被告張秋蓉與被告劉明政間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其上記載被告劉明政傳送訊息:「我們正常一季要繳多少」,張秋蓉則回傳:「要兩三佰萬」、「很可觀」等語,有被告張秋蓉之持用IPHONE手機內容翻拍照片可資佐證(見偵36394卷卷二第71至73頁),益證其對層層公司如核實按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計算,將需繳納高達2、3百萬元空污費等細節均知悉甚詳。對照其在上述等簽呈之指示內容,足認縱使張秋蓉不知操作網路申請系統、計算空污費公式等情形,其仍明確知悉為降低被告層層公司繳納空污費之壓力而配合被告劉德成之決策,督導被告蔡至鎰短報空污費,並在此前提下透過轄下財務部門負責終端繳納事宜,自有與被告劉德成、蔡至鎰共同為被告層層公司不法利益之意圖,而不實申報如附表二所示空污費而著手為詐欺得利、3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⒉依被告張秋蓉所參加107年3月19日、110年6月9日被告層層公

司協調會會議等情形,其中107年3月19日會議紀錄第一點記載:「106年空污費費試算:油墨為1376萬元,水墨為208萬元,差了1168萬元。所以今年的目標就是要全面推廣綠色製程,分為有LOGO和無LOGO、有版費和無版費,毛利皆會不同」、110年6月9日會議記錄第一點則記載:「6/9 蘋果新聞報導台中空污元凶抓到了!膠膜大廠三櫻短報空污費被追繳2.5億(短繳9198萬餘元+追繳1億6328萬餘元)總經理起訴。

故我司為反應空污費,自7/1起北區凡食品包裝有印刷油墨客戶(除非改成水墨)(不論成捲或製袋)都需調漲6%空污費(或以上),無印及印刷水墨客戶部分暫不要求請業務自行努力,因北區除林弘章經理的客戶外,其餘總體毛利偏低,今年3月開始公司要求反應成本的調價行動至今北區努力不夠。」等語(見偵36394卷卷二第463、465至467頁)。可知被告層層公司已就空污費差額、他廠遭追繳空污費等問題召開會議討論,被告張秋蓉仍未就空污費低報一事採取任何繳納方案之更正措施,或對繳納方式之財務提出任何其職務上應具有之專業經理建議,更見其明知上情而繼續配合舊有不法之低報繳納流程,其所為已該當共同與劉德成、蔡至鎰為申報不實空污費及詐欺得利、3人以上犯詐欺得利罪之構成要件。

㈣至被告層層公司及其辯護人就主管機關追繳所短繳部分,另

辯稱:臺中市環保局所計算應補繳金額,與被告層層公司計算有差異等語。惟就計算依據,觀諸證人陳昱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略以:「(問:經過你的計算,層層包裝公司不實申報空污費用的不法所得金額是多少?)依據方才的短繳空污費,我們所計算的金額為1億2551萬893元,計算期間為101年第1季到110年第3季」、「(問:101年第1季到110年第3季,這段期間各季層層包裝公司短繳的空污費用相加就是你得到的該不法所得金額?)是」、「(問:關於不法所得的計算,你所參考的相關資料為何?)101年第1季到110年第3季所短繳的空污費做為參考資料」、「(問:你們計算出層層包裝公司應追繳的空污費金額是多少?)環保局向層層包裝公司追繳的金額是1億5713萬5347元,計算年份是從105年第4季到110年第3季,法規依據是空污法第75條第1、2項」、「(問:層層包裝公司要追繳的空污費金額1億5713萬5347元,與方才你所計算的不法所得1億2551萬893元不同,為何會出現這樣的落差?能否說明這兩個費用的差別在何處?)環保局會向層層包裝公司追繳的空污費是依據空污法第75條第1項內提到我們認為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短報、漏報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資料的話,得以排放量的兩倍計算其應繳金額,另第2項有說明逃漏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可追溯5年應繳費額,所以1億5712萬5347元的金額是從105年第4季到110年第3季,即法規第75條的5年以排放量兩倍去計算,不法所得1億2551萬893元這是101年第1季到110年第3季,排放量是用一倍去計算」、「(問:層層包裝公司對你計算出的這兩筆費用有無爭執?)有,他們先前來函,有自己核算5133萬3000元的金額,經檢視其計算年份是從105年第4季到110年第3季,跟我們空污費可追徵的5年時間相符,只是他們計算出的金額是5133萬3000元,我檢視資料後發現主要差異是在於排放量的兩倍及原物料用量的差異」、「(問:你的意思是層層包裝公司不爭執空污法第75條規定的5年短繳空污費用,但層層包裝公司爭執的是原物料的數量,與你們計算的原物料用量是不同的?)對」、「(問:針對層層包裝公司爭執原物料的用量跟你們計算的量是不同的,針對該部分你們後續如何處理?)層層包裝公司之前也有發函一份他們自己計算的資料到法院,法院也有來函詢本局針對這份金額的意見,我們於113年2月22日回函給法院的內容中有說明層層包裝公司所檢附的資料不足,要請層層包裝公司釐清、補充相關的資料,我們才有辦法進行核算」、「(問:層層包裝公司檢附的資料不足,要請層層包裝公司進一步補資料才能進行核算?)應該說層層包裝公司已經有檢附資料,只是依那份資料我們無法認定,因為我們在111年6月1日、111年8月17日、111年10月25日時都有分別函請層層包裝公司幫我們確認原物料使用量及各項原物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證明等資料,我們統整完後請他們確認並核章,層層包裝公司最後回函他們不能認同,所以我們僅以有關資料進行核算,現在層層包裝公司又來一份函,裡面檢附了新的用量,我們會懷疑為何之前不提供用量,後來又提出一份新的用量,我們覺得要他們提出相關的證明,為何今日又提供了新的用量、依據是什麼,不能因為你提了新的用量就要環保局重新核算,要有相關的資料證明這份資料是可信的環保局才能重新核算」、「(問:方才問到空污法第75條的一倍與二倍,從法條規定來說,第75條有『得兩倍』,你們環保局在裁罰,用一倍與兩倍的判斷標準為何?)該部分之前有請示過中央主管機關,他們給的解釋是依照空污法第75條,有偽造、變造或不正當方式短漏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有關資料的話就是以兩倍排放量計,他說的『得』是得以排放係數或質量平衡,不是得不得兩倍,是得以排放係數或質量平衡,環境部的解釋是依照空污法第75條追繳的話就是兩倍,若一倍的話就是要用收費辦法第17條」、「(問:實務上有如因該案是檢警發現的,跟由環保局又來到檢警,一樣是發生短漏報的情形,是否是因為在行政機關發現的狀況下就可以採一倍的情形?)沒有,主要是依我們掌握事證,跟執行單位沒有關係」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65至267頁)。可知臺中市環保局依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公私場所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有關資料者,各級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移動污染源: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二倍計算其應繳費額。二、營建工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依查驗結果或相關資料,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二倍計算其應繳費額。三、營建工程以外固定污染源: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排放係數或質量平衡核算該污染源排放量之二倍計算其應繳費額。公私場所以前項之方式逃漏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各級主管機關除依前條計算及徵收逃漏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外,並追溯五年內之應繳費額。但應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空氣污染物起徵未滿五年者,自起徵日起計算追溯應繳費額。前項追溯應繳費額,應自各級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截止日之次日或逃漏空氣污染防制費發生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所計算2倍追繳5年期間之空污費應繳費用,與本案於如附表二所示期間之短繳總金額屬性不同,二者計算不應予以混淆。本件被告層層公司因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條,及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之不實申報罪,因而獲得短繳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不法利益(臺中市環保局檢送之層層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追繳計算說明報告書表8〈見原審卷二第358、359頁〉,所總計金額125,510,893元,係包含100年度第4季分期利息金額及該季應補繳金額1,177,729元,應予扣除,故本件不法利益合計為124,331,253元),即屬被告層層公司所取得之不法犯罪利益。

㈤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層層公司、劉德成、張秋蓉及蔡至鎰前揭等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第339條該條第1、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經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提高罰金刑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且該次刑法修正同時新增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又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於附表二編號1至26所示行為後,空氣污染防制法亦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空氣汙染防制法第47條規定:「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移列至同法第54條並修正為:「依本法規定有申請或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請、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另同法第50條規定: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46條、第47條、第48條第1項或第49條第2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之規定,則移列至同法第57條並修正為:「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51條至第54條、第55條第1項或第5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均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即應依修正前之空氣汙染防制法第47條、第50條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就附表一編號1至9(即附表二

編號1至9)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條之申報不實罪;被告層層公司就此部分因其實際負責人即受僱人總經理劉德成、受僱人管理部經理張秋蓉、環管課課長蔡至鎰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條之申報不實罪,應依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0條規定,科以該條之罰金。又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就附表一編號10至26(即附表二編號10至2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條之申報不實罪;被告層層公司就此部分因其受僱人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條之申報不實罪,應依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0條規定,科以該條之罰金。又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就附表一編號27至39(即附表二編號27至3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之申報不實罪;被告層層公司就此部分因其受僱人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之申報不實罪,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規定,科以該條之罰金。

㈢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就上開等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於附表二所為每季之申報行為,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條之申報不實罪,及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得利罪、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條之申報不實罪,與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得利罪、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之申報不實罪,皆為想像競合犯,分別從一重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得利罪處斷。

㈤空污費之申報繳納作業,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1條規定,係

由公私場所按季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申報其固定污染源前1季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繳納空污費,每期空污費之申報、繳納,各期具有獨立性。是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如附表一編號1至39所示(即附表二編號1至39)所示每季之申報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層層公司各期短繳之空污費因具有獨立性,而被告劉德成等3人執行業務於各期犯上開不實申報罪,除依前揭等規定處罰各該行為人外,對被告層層公司亦應各併依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0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規定,就每季如附表一編號1至39所示各科以罰金。被告層層公司、劉德成、蔡至鎰主張應依接續犯論以實質上一罪,於法未合,附此說明。

㈥原審法院因認被告層層公司、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等罪證

明確,而各予論科,固然有所依據。惟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於空污費申報繳納不實,施用詐術,已使主管機關陷於錯誤,並致層層公司因該申報不實,獲得短繳如附表二所示空污費之不法利益,業如前述。乃原審法院卻誤解主管機關事後檢測、查核之意旨,認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僅犯詐欺得利未遂罪,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且據此認被告層層公司未獲有犯罪所得,故不予沒收、追徵之宣告,即有違誤。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等上訴意旨否認詐欺得利犯行,被告張秋蓉另否認有申報空污費不實犯行,被告層層公司請求從輕量刑,雖無理由。然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應論各論以詐欺得利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及被告層層公司所獲得之犯罪所得,應予沒收追徵,則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撤銷改判。

㈦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為

減少被告層層公司應繳納之空污費,竟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經被告劉德成決策,由被告蔡至鎰不實填載污染源等資料低報空污費,而由被告張秋蓉為繳納,被告層層公司則因其前揭等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不實申報罪而短繳空污費,損害主管機關對於空氣污染排放量之管理及空污費徵收之正確性,被告層層公司未如實繳納製造環境污染應負擔之成本,轉嫁為外部社會成本,實應予以非難;考量被告劉德成為層層公司具有綜合決策權之人,被告張秋蓉為公司管理部經理而屬上層管理單位且管理財務,蔡至鎰為環管課課長兼實際申報人員,其等之位階與行為內容,及被告劉德成、蔡至鎰、被告層層公司均坦承不實申報罪部分之犯行,被告層層公司迄今仍按期補繳其所承諾分期繳付之空污費予臺中市環保局(見原審卷二第25至77頁,原審卷三第323、324、363、364、385頁,本院卷一第395至398頁,本院卷二第191頁);兼衡被告層層公司之經營規模與歷年所新增環保製程設備、獲得環保標章證書等改善、創新程度,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與被告張秋蓉提出之身體狀況資料、被告層層公司之環保製程、環保標章、ISO認證資料等一切情狀(見原審卷一第147、373至561頁;原審卷三第280、359至360頁),暨檢察官求刑、被告劉德成等人及其等辯護人對於科刑之意見後,分別量處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層層公司分別科以如附表一所示之罰金,以示懲儆。另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各犯行係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多數有期徒刑,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0至39所示各犯行係經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多數有期徒刑,被告層層公司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所示部分經宣告多數罰金,本院審酌被告層層公司所犯上開各罪均係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不實申報罪之犯罪類型,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所犯前述各罪均係以不實申報而犯詐欺得利、3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相同,其犯罪期間、手法與所生危害等情,以判斷其等各自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上開各罪之法律目的、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等此部分各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至5項所示,及得易科罰金部分徒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㈧被告劉德成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張秋蓉、蔡至鎰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其等自本案發生後亦別無其他犯罪紀錄,有其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其等素行、本案罪質等各情狀,認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經此刑事偵審追訴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上開所宣告之刑均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各宣告如主文第3至5項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惟為督促其等日後確能記取教訓,本院認尚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應各於如主文第3至5項所示期間內向公庫支付如該主文第3至5項所示金額。又為確保被告層層公司在總經理即被告劉德成實質營運管理下,能繼續依先前向原審陳報所承諾之分期、付款方式履行,向臺中市環保局以支票款補繳空污費(見原審卷一第329至359頁,刑事陳報㈤狀暨繳款計劃書、各期繳款支票),以落實緩刑之功效,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劉德成應依如附表五所示分期數額履行,以啟自新(因被告劉德成、層層公司所陳報已繳費證明,無法完全與該附表五所示應繳款日相對應,故維持記載全部承諾履行之期別,爾後實際履行情形,由執行檢察官核對確認)。若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違反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得撤銷其等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四、至如附表二所示短繳金額部分,同時屬於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所犯詐欺得利罪、加重詐欺得利罪,及被告等共犯空污費申報不實罪,而歸屬被告層層公司不法取得之犯罪利益,且未經扣案,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全部予以沒收。然因被告層層公司已向臺中市環保局提出部分繳款計劃書、各期繳款支票,並持續分期補繳所短繳之空污費,就此部分即應由主管機關繼續依法為追徵補繳程序。如仍將其全部短繳金額宣告沒收,對於被告層層公司營運上資金之調度,勢將產上鉅大衝擊,為免於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將被告層層公司所承諾分期補繳部分之金額共計51,333,000元,自附表二所示短繳總額中予以酌減,其餘72,998,253元,應予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如於犯罪無直接關係,僅係供間接使用者,即難依上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43號判決要旨參照)。如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有僅足為佐證而非直接供犯罪所用,或皆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且均非屬違禁物,爰皆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劉明政為被告劉德成之子,前擔任總經理特助,自106年1月1日迄今擔任層層公司副總經理,負責業務開發及綜理所有行政業務。被告林宏忠為被告張秋蓉之夫,前在層層公司營業部門擔任業務,自107年10月1日起擔任層層公司管理部區經理,負責協助部經裡處理人事、業務、請購等事宜,彼等亦均負責審核確認層層公司空污費之申報業務。被告劉明政、林宏忠均知悉被告層層公司雖有使用水性油墨之環保製程,半數比例仍使用一般油墨、溶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傳統製程,亦明知應依環保法規如實申報製程中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之實際使用量,作為計算空污費之申報基礎,不得為不實申報。被告劉明政(自106年1月起擔任副總經理始形成同一犯意聯絡)、林宏忠(自107年10月1日起擔任區經理始形成同一犯意聯絡)竟與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共同意圖為被告層層公司之不法利益,基於申報不實及為被告層層公司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劉明政於如附表二編號20至39所示時間、林宏忠於如附表二編號27至39所示時間,由被告蔡至鎰依被告劉德成指示,以汙染源許可證所載許可排放量之原物料使用量為上限,作為每季申報空污費之原物料使用量,將空汙費相關簽呈上呈予單位主管即被告林宏忠、部門主管即被告張秋蓉、副總經理即被告劉明政、總經理即被告劉德成簽核,而未依規定將製程中所有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原物料量均納入申報,刻意低報如附件所示之原物料量,以此方式短繳空污費。

被告林宏忠、劉明政為督導管理空污費申報業務之主管,閱覽簽呈即可知悉上開申報方式乃短繳空污費之情事,仍承上命於相關簽呈簽核,由被告蔡至鎰以上開方式短報空污費,因而短繳如附表二所示共計1億2433萬1253元。因認被告劉明政如附表二編號20至26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得利、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條之申報不實等罪嫌,被告林宏忠、劉明政明政如附表二編號27至39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得利、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之申報不實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應依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自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即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包括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可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劉明政、林宏忠涉犯上開等罪嫌,無非以被告劉明政、林宏忠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之證述、證人即被告層層公司董事長劉銓富、證人即被告層層公司採購紀佩宜、儲運課行政人員鍾美慧、會計黃子洺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與被告層層公司之人事通知單、被告張秋蓉與被告劉明政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107年8月18日之簽呈、109年4月6日之簽呈、109年7月15日之簽呈、110年1月18日之簽呈、110年4月19日之簽呈、110年7月19日之簽呈、110年8月9日之簽呈、110年10月20日之簽呈、層層公司107年3月19日協調會會議記錄、層層公司110年6月9日協調會會議記錄,及如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劉明政、林宏忠固坦承擔任上開職務並有於空污費相關簽呈上簽名,惟堅詞否認有何上開不實申報、加重詐欺得利等犯行,被告劉明政辯稱:我雖被提升為副總經理,但我主管業務範圍係業務銷售與綠色製程推廣等語;其辯護人則為被告劉明政另辯護略以:被告劉明政之實際業務範圍為產品的推廣與市場銷售,並非負責綜理公司行政業務,因此空氣汙染防制相關業務、如何申報以及指揮監督並非被告劉明政負責,公司決策權係由總經理即被告劉德成一人計畫及執行督導,被告劉明政亦沒有與被告蔡至鎰、劉德成討論如何申報,其在相關空污費簽呈上簽名係基於公司科層制度辦理,而被告劉明政雖有參與被告層層公司107年3月19日協調會、層層公司110年6月9日協調會,然該等會議討論方向為推廣綠色製程而非空污費之申報,劉明政顯無指揮監督空污費申報之權等語。被告林宏忠則辯稱:空污費申報都是以總經理即被告劉德成指示辦理,空污費申報並不是我業務職掌範圍,我沒有學過也不知如何計算空汙費,被告蔡至鎰申報也不需要徵詢我的意見等語;其辯護人為被告林宏忠另辯護略以:被告林宏忠從107年才擔任管理部區經理,但被告層層公司早在107年以前就開始短報空污費,被告林宏忠業務內容並不負責空污費計算申報或指揮監督,雖有在空污費相關簽呈上簽名,但僅只為形式上之簽名,實際上空污費業務申報之人為被告蔡至鎰,有決策權可以決行之人是被告劉德成,其亦不懂如何申報,也沒辦法就被告蔡至鎰提出之空污費數據為糾正或退回,卷內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林宏忠與其他共同被告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消極不作為並未著手任何犯罪構成要件等語。

五、經查:㈠被告劉明政、林宏忠於偵訊時所坦承有分別擔任上開等職務,

且於空污費相關簽呈上簽名(見110偵36394卷二第541至543、550頁)等事實,有如附表四所示之上開等證人、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之證述(卷頁詳見附表四)在卷可佐,另有110年4月19日簽呈、110年8月9日簽呈、蔡至鎰電腦資料光碟內容〈含VOC空污費補繳案簽呈、VOC空污費繳費案、層層公司99年度空污費、100年度空污費、101年度空污費、102年度空污費、103年度空污費、104年度空污費、105年度空污費、106年度空污費、107年度空污費、108年度空污費、109年度空污費、110年度空污費、106年公司實際空污費、106年油墨油接空污費、106年水墨水接空污費、106年油墨油接防治設備空污費、106年水墨水接防治空污費、107年第四季環保印墨比較表、環管課資料夾、油性製程空污費計算、水性製程空污費計算、油性製程及水性製程空污費比較、空污費查核說明、空污費計算及查核〉在卷足憑(見偵24815號卷第73至85、131頁,偵36394號卷一第47至59、213、267、415至487頁),此部分事實固堪以認定。

㈡惟證人劉德成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略以:被告劉明政在公司現

在擔任副總經理,是因為我106年住院臨時升任他為副總經理,他升任前擔任營業部經理,實際執掌業務、訂單招攬與產品推廣及市場開發,升任後業務範圍仍然是客戶與市場開拓,因為我後來出院後繼續回到公司上班,所以他的工作還是原來的工作沒有換,決策權一路以來都是我以總經理身分決行;劉明政不負責空污費之申報業務,承辦人是蔡至鎰,他提出簽呈,雖然中間經過很多簽核單位,仍由我來決行,是我指示蔡至鎰伊如何處理空污費,我指示按照前董事長慣例來申報,我也不會叫劉明政執行空污費事宜,也不會找他討論。被告林宏忠在公司雖擔任管理部區經理,環管課隸屬在管理部下,但他不需要負責空污費申報,因為空污費具高度專業,被告林宏忠不負責空污費業務,他也無權指揮、監督被告蔡至鎰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1至19頁)。證人蔡至鎰於原審審理中復證稱:被告劉明政在公司原擔任業務經理,現在擔任副總經理,他實際是負責管理業務部門,負責招攬客戶、外銷業務,不負責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業務,亦無決定權,空污費申報之決策權人是總經理劉德成,又林宏忠擔任管理部區經理,負責之業務為管理人事,他不負責也不清楚空污費的計算與申報,不需要去糾正我的申報計算流程等語(見原審卷三第49至57頁)。證人紀佩宜於偵查中另證稱略以:劉明政主要是負責營業部銷售、業務端工作事務,我知道的是公司內部需要作決策的問題不會找劉明政,我們會直接跟總經理報告等語(見偵36394號卷二第187頁)。該等證人上開所證互核一致,可以採信,依照被告劉明政、林宏忠負責之職務內容與實際主管業務範圍,尚難認其等對於空污費申報繳納具有監督管理之權限。

㈢雖被告劉明政、林宏忠均曾於110年4月19日之簽呈、110年8月9

日之簽呈上簽名,且該等簽呈係分別記載:「110年1季空污費原申報金額應繳交費用為0000000元,經修改後約為58599元,職建議先繳交1萬元」、「否則屆時將會因尚存的空污費用無法據實申報造成公司必須面對空污申報不足的查處問題」等語(見偵36394號卷二第131、471至473頁),其等亦均不否認確實知悉被告層層公司有短報空污費。然就此簽呈之設計制度觀之,證人劉德成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略以:

「就是在97年和106年當中,電子公司認為我們在簽呈部分有牽涉到品質問題,所以必需要修正簽呈表單,簽呈表單下面都有編號,我們為了要滿足電子公司的需求,ISO系統管理公司來幫我們設計,也得到電子公司的同意,這個只是資訊傳遞而已」、「(問:【提示本院卷一第583、585頁】這2份資料是不是你們公司所提出關於ISO的要求而變更簽呈的說明內容?【提示並告以要旨】)這份是106年10月19日,就是我們ISO系統管理將原來簡單的簽呈更改過來,是ISO系統管理公司輔導修正的第1版。(問:你說的106年10月19日修正的第1版是否本院卷一第583頁簽呈?)是。(問:現行是哪一版?)第2版。(問:【提示本院卷一第589頁】這也是公司函覆所檢附的資料,申請日期是106年12月14日,你說的第2版是否目前現行所使用的版本?【提示並告以要旨】)第2版一直使用到現在。(問:目前使用到現在的第2

版修訂原因裡面,上面的提交人是賴慧萍,關於修訂原因,她敘述說要為了ISO9001:2015改版的要求,組織應該著重流程知識、流程管理,並藉ISO管理流程進行知識傳遞,所以修訂簽呈,你們修訂簽呈的原因是否為了要進行資訊的傳遞,這是主要目的?)這是目的沒有錯,但最主要的目的是電子公司要求。(問:所以ISO要你們修改的目的是為了要資訊傳遞?)是資訊傳遞。(問:這個資訊傳遞有無涉及到決定權的變更?)沒有。」、「(問:你們後來簽呈的流程有更改,每個人執掌的職務範圍是否會因為ISO規定說有哪些人要經過誰那邊,掌管的範圍或事情會不一樣?)不會,這個只是簽呈,額外增加是比如說營業部寫的表單、管理部寫的表單,那是另案處理,不會在這裡。(問:【提示本院卷一第216頁】這是張秋蓉刑事準備二狀檢附的職務執掌管理辦法影本,職務執掌管理辦法也是你們ISO文件,你有無看過職務執掌管理辦法?【提示並告以要旨】)原來每個部門都有職務執掌,如果要修正的話,職務執掌就會增減。(問:職責2.1的地方有寫總經理,下面就會敘述總經理應該做什麼事,比如張秋蓉是經理,她應該要做什麼事,副總經理的職位應該要做什麼,公司裡面是否會有每個職務相對應的職務執掌管理辦法?還是公司內部只有現在提示的這個職務執掌管理辦法?)原則上就是按照這樣,如果有變動會增減。」對照上開簽呈與被告層層公司陳報之文件與記錄管理辦法暨簽呈設計稿、表單(見原審卷一第577至595頁),顯見簽呈表單上設計被告劉明政、林宏忠簽名在其上之欄位係為進行資訊傳遞,而非在於增加其等負責管理監督業務之職掌範圍。且證人蔡至鎰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略以:在我記憶中被告劉明政在空污費簽呈上亦未加註意見,林宏忠在簽呈上簽名只是形式上的簽名等語(見原審卷三第51、59頁),可見卷內除其等2人之簽名,並未有其他證據顯示有進一步指示空污費繳納之內容。再依據被告層層公司之職務執掌管理辦法(見原審卷一第216頁以下),亦未見被告劉明政、林宏忠所負責之上開業務內容與空污費申報有何實質交集與影響,自無從認定其等2人對空污費短報一事具有決策或管理等權限,即難僅憑簽名一事,即遽認與被告劉德成等人已形成不實申報與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無從對被告劉明政、林宏忠以申報不實罪及加重詐欺得利罪相繩。至被告劉明政與被告張秋蓉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僅顯示被告劉明政詢問被告張秋蓉,如層層公司依實申報,需要繳納之空污費若干,亦足見被告劉明政對空污費之申報繳納,並未參與決定,因此不知層層公司該繳納之空污費,由此益難認其與被告劉德成、張秋蓉、蔡至鎰等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對被告劉明政、林宏忠所舉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無合理懷疑,而可得確信被告劉明政、林宏忠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前開申報不實罪與加重詐欺得利罪之犯行,本案既存有合理懷疑,而致本院無法形成對其等此部分犯行為有罪之確切心證,自屬不能證明被告劉明政、林宏忠犯罪,揆諸前開說明,原審法院因而諭知其2人無罪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並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劉明政、林宏忠之證據,唯對於原審法院就證據之採擷,重行爭執,並認原判決此部分認事有誤,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芝瑋提起上訴,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法 官 邱 顯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一編號1至9部分及被告層層公司、劉明政、林宏忠均不得上訴。

其餘得上訴;但檢察官就被告劉明政、林宏忠部分之上訴,應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 秋 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附錄: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7條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0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46條、第47條、第48條第1項或第49條第2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依本法規定有申請或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請、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51條至第 54 條、第55條第1項或第5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附表一】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二編號1 劉德成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秋蓉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至鎰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2 附表二編號2 劉德成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秋蓉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至鎰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3 附表二編號3 劉德成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秋蓉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至鎰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4 附表二編號4 劉德成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秋蓉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至鎰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5 附表二編號5 劉德成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秋蓉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至鎰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6 附表二編號6 劉德成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秋蓉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至鎰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7 附表二編號7 劉德成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秋蓉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至鎰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8 附表二編號8 劉德成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秋蓉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至鎰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9 附表二編號9 劉德成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秋蓉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至鎰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10 附表二編號10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11 附表二編號11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12 附表二編號12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13 附表二編號13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14 附表二編號14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15 附表二編號15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16 附表二編號16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17 附表二編號17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18 附表二編號18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19 附表二編號19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20 附表二編號20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21 附表二編號21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22 附表二編號22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23 附表二編號23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24 附表二編號24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25 附表二編號25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26 附表二編號26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27 附表二編號27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28 附表二編號28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29 附表二編號29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30 附表二編號30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31 附表二編號31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32 附表二編號32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33 附表二編號33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34 附表二編號34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35 附表二編號35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36 附表二編號36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37 附表二編號37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 38 附表二編號38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39 附表二編號39 劉德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秋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至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之不實申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附表二】編號 申報時間 申報年度季別 短繳金額(新臺幣) 1 101年4月 101年度第1季 75萬4845元 2 101年7月 101年度第2季 243萬8136元 3 101年10月 101年度第3季 292萬4779元 4 102年1月 101年度第4季 271萬3760元 5 102年4月 102年度第1季 207萬5268元 6 102年7月 102年度第2季 255萬9602元 7 102年10月 102年度第3季 276萬9085元 8 103年1月 102年度第4季 280萬279元 9 103年4月 103年度第1季 174萬1124元 10 103年7月 103年度第2季 266萬4217元 11 103年10月 103年度第3季 367萬9445元 12 104年1月 103年度第4季 283萬200元 13 104年4月 104年度第1季 216萬2165元 14 104年7月 104年度第2季 219萬4441元 15 104年10月 104年度第3季 331萬9428元 16 105年1月 104年度第4季 319萬2544元 17 105年4月 105年度第1季 215萬792元 18 105年7月 105年度第2季 256萬5902元 19 105年10月 105年度第3季 327萬1702元 20 106年1月 105年度第4季 344萬6823元 21 106年4月 106年度第1季 251萬6702元 22 106年7月 106年度第2季 319萬8858元 23 106年10月 106年度第3季 353萬5719元 24 107年1月 106年度第4季 466萬9200元 25 107年4月 107年度第1季 290萬687元 26 107年7月 107年度第2季 322萬5576元 27 107年10月 107年度第3季 388萬9299元 28 108年1月 107年度第4季 419萬2268元 29 108年4月 108年度第1季 310萬5933元 30 108年7月 108年度第2季 362萬5105元 31 108年10月 108年度第3季 392萬4346元 32 109年1月 108年度第4季 464萬3731元 33 109年4月 109年度第1季 385萬9479元 34 109年7月 109年度第2季 399萬356元 35 109年10月 109年度第3季 349萬321元 36 110年1月 109年度第4季 386萬3891元 37 110年4月 110年度第1季 505萬8013元 38 110年7月 110年度第2季 453萬6757元 39 110年10月 110年度第3季 385萬475元 共計1億2433萬1253元【附表三】編號 扣案物 1 油墨相關內簽2頁 2 空污費協調會會議紀錄1冊 3 環保材料說明資料1冊 4 文件資料1冊 5 106年實際空污費1冊 6 林宏忠、張秋蓉、蔡至鎰、紀佩宜、賴怡鈴、黃子洺、沈威廷電腦資料光碟各1片 7 協調會會議紀錄1冊 8 空污內簽及函文 9 進銷項明細5冊 10 損益表1冊 11 客戶資料卡4冊 12 空汙費日記帳1冊 13 110年4月21日~30日、5月21日~30日會計傳票2冊 14 安全資料表2冊 15 空污內簽資料1冊 16 生產排程表1冊 17 每日物料異動表1冊 18 筆件本1冊 19 報價單與記運總表2張 20 淋膜外包生產紀錄8份 21 空污費資料1冊 22 測試報告1冊 23 固定污染源排放量申報資料1冊 24 固定污染源排放量申請資料1冊 25 接著劑調配紀錄目錄表1冊 26 油墨相關內簽2頁 27 污染源定檢內簽1冊 28 檢測紀錄1冊 29 接著劑調配紀錄目錄表1冊 30 蔡至鎰ADATA隨身碟1支 31 鐘美慧印刷、貼合、材料庫存明細光碟1片 32 污染防制輔導計畫1張 33 課長會議紀錄1冊 34 其他文件及開會紀錄1冊 35 108年、109年生產效率統計表3冊 36 生產作業流程1冊 37 空污檢測報告33冊 38 原物料進貨單32冊 39 生產效率統計表光碟1片 40 層層公司庫存明細光碟1片 41 客戶對帳單25冊 42 105年至109年會計憑證120冊 43 107年至109年發票存根44份 44 105年至109年帳冊72冊 45 105年至107年進項扣抵聯3箱 46 105年至108年客戶對帳單32冊 47 110年1月至9月採購單9冊 48 劉德成、劉明政、張秋蓉、林宏忠、蔡至鎰所有之手機各1支【附表四】證據名稱 一、供述證據 ㈠證人紀佩宜 ⒈110年11月14日警詢筆錄(112偵16052號卷第51至67頁)(110偵36394號卷二第165至173頁)(112偵24815號卷第561至569頁) ⒉110年11月4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36394號卷二第185至191頁) ㈡證人鍾美慧 ⒈110年11月4日警詢筆錄(112偵16052號卷第77至81頁)(110偵36394號卷二第195至201頁)(112偵24815號卷第577至583頁) ⒉110年11月4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36394號卷二第205至211頁) ㈢證人黃子洺 ⒈110年11月4日警詢筆錄(112偵16052號卷第83至88頁)(110偵36394號卷二第279至286頁)(112偵24815號卷第587至594頁) ⒉110年11月4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36394號卷二第289至295頁) ㈣證人鄒汝瑞 ⒈110年11月4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36394號卷二第217至231頁) ㈤證人陳昱融 ⒈113年4月9日原審審判筆錄(具結)(原審卷二第255至295頁) 二、被告供述 ㈠劉銓富 ⒈110年11月4日警詢筆錄(110偵36394號卷二第255至263頁)(112偵24815號卷第545至553頁) ⒉110年11月4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36394號卷二第271至275頁) ⒊112年10月25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257至265頁) ⒋114年3月5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35至387頁) ㈡劉德成 ⒈110年11月4日警詢筆錄(110偵36394號卷一第27至37頁)(112偵24815號卷第55至65頁) ⒉110年11月5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36394號卷一第155至169頁) ⒊112年4月11日偵訊筆錄(110偵36394號卷二第541至552頁) ⒋112年5月30日偵訊筆錄(110偵36394號卷二第609至611頁) ⒌112年8月14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卷一第103至113頁) ⒍112年10月25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卷一第257至265頁) ⒎112年12月20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卷一第321至328頁) ⒏113年4月9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卷二第247至293頁) ⒐113年4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具結)(原審卷三第10至47頁) ⒑113年6月4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215至304頁) ⒒114年3月5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35至387頁) ㈢劉明政 ⒈110年11月4日警詢筆錄(110偵36394號卷一第181至192頁)(112偵24815號卷第183至194頁) ⒉110年11月4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36394號卷一第235至247頁) ⒊112年4月11日偵訊筆錄(110偵36394號卷二第541至552頁) ⒋112年8月14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103至113頁) ⒌112年10月25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257至265頁) ⒍112年12月20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321至328頁) ⒎113年4月9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247至293頁) ⒏113年4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7至85頁) ⒐113年6月4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215至304頁) ⒑114年3月5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35至387頁) ㈣張秋蓉 ⒈110年11月4日警詢筆錄(110偵36394號卷二第3至14頁)(112偵24815號卷第237至248頁) ⒉110年11月4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36394號卷二第93至103頁) ⒊112年4月11日偵訊筆錄(110偵36394號卷二第541至552頁) ⒋112年10月25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257至265頁) ⒌113年4月9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247至293頁) ⒍113年4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7至85頁) ⒎113年6月4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215至304頁) ⒏114年3月5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35至387頁) ㈤林宏忠 ⒈110年11月4日警詢筆錄(110偵36394號卷一第319至330頁)(112偵24815號卷第331至342頁) ⒉110年11月4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36394號卷一第383至393頁) ⒊112年4月11日偵訊筆錄(110偵36394號卷二第541至552頁) ⒋112年8月14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卷一第103至113頁) ⒌112年10月25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257至265頁) ⒍112年12月20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321至328頁) ⒎113年4月9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247至293頁) ⒏113年4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7至85頁) ⒐113年6月4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215至304頁) ⒑114年3月5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35至387頁) ㈥蔡至鎰 ⒈110年11月4日警詢筆錄(110偵36394號卷一第405至至424頁)(112偵24815號卷第395至414頁) ⒉110年11月4日偵訊筆錄(具結)(110偵36394號卷一第555至569頁) ⒊112年4月11日偵訊筆錄(110偵36394號卷二第541至552頁) ⒋112年8月14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103至113頁) ⒌112年10月25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257至265頁) ⒍112年12月20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321至328頁) ⒎113年4月9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247至293頁) ⒏113年4月23日原審審判筆錄(具結)(原審卷三第48至83頁) ⒐113年6月4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卷三第215至304頁) ⒑114年3月5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35至387頁) 三、書證 ㈠112偵16052號卷 ⒈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書〈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000-00號、公司場所名稱: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第69頁) ⒉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單一廠商109年10月至110年6月購買油墨及稀釋劑統計表(第71頁) ⒊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至110年4月空污費申報彙整表(第73頁) 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10月25日之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犯罪案督察計畫書(第89至105頁) ⒌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3月2日中市環空字第1120018396號函(第107頁) ⒍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0年11月4日09時43分至16時30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號;受執行人: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劉銓富、劉德成、蔡至鎰)(第109至118頁) ⒎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0年11月4日16時50分至17時25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號;受執行人: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第119至123頁) ⒏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0年11月4日22時37分至22時38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號;受執行人: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劉銓富、劉德成、蔡至鎰)(第125至129頁) ⒐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第131至132頁) ⒑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大型保字第45號)(第151至167頁) ⒒扣押物照片(第169至201頁) ㈡110偵36394號卷一 ⒈落實空汙費相關內簽〈110年8月9日〉(第47至51頁) ⒉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9日空污費協調會會議紀錄(第53至59頁) ⒊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供應商工程變更管理規則(第61至67頁) ⒋110年4月21日至30日會計傳票(含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支出傳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繳費單、VOC空污費繳費案簽呈)(第99至105頁) ⒌管理部固定污染源上網公開案簽呈資料〈109年4月6日簽呈及資料〉(第107至144頁) ⒍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1月4日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追繳空氣污染防制費試算說明報告書(第145至150頁) ⒎110年4月21日至30日之會計傳票1冊(第209至213頁) ⒏協辦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案簽呈及函文(107年8月18日簽呈及資料)(第251至289頁) ⒐張秋蓉持用IPHONE手機內容翻拍照片〈內容為與劉明政以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第291至309頁) ⒑106年實際空污費資料〈含106年公司實際空污費、106年油墨油接空污費、106年水墨水接空污費、106年油墨油接防治設備空污費、106年水墨水接防治空污費、107年第四季環保印墨比較表、106年材物料數量月比較表、110年物料數量表〉(第335至363頁) ⒒蔡至鎰電腦資料光碟內容〈含VOC空污費補繳案簽呈、VOC空污費繳費案、層層包裝99年度空污費、100年度空污費、101年度空污費、102年度空污費、103年度空污費、104年度空污費、105年度空污費、106年度空污費、107年度空污費、108年度空污費、109年度空污費、110年度空污費、106年公司實際空污費、106年油墨油接空污費、106年水墨水接空污費、106年油墨油接防治設備空污費、106年水墨水接防治空污費、107年第四季環保印墨比較表、環管課資料夾、油性製程空污費計算、水性製程空污費計算、油性製程及水性製程空污費比較、空污費查核說明、空污費計算及查核〉(第427至561頁) ⒓蔡至鎰持用之IPHONE手機內容翻拍照片(第503至505頁) ⒔張秋蓉持用IPHONE手機內容翻拍照片〈內容為與陳燕鈴、劉明政以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第507至511頁) ⒕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19日協調會會議記錄(第515至519頁) ⒖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資料、臺中市整府環境保護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及查核作業說明會簽到簿)(第525至530頁) ⒗固定污染排放量申報資料(含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空污費、104年度空污費)(第531至537頁) ㈢110偵36394號卷二 ⒈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資料作業列印(第17頁) ⒉110年12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損益表(第19至20頁) ⒊109年12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損益表(第21至22頁) ⒋108年12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損益表(第23至24頁) ⒌107年12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損益表(第25至26頁) ⒍106年12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損益表(第27至28頁) ⒎105年12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損益表(第29至30頁) ⒏福利金收入明細(第31至57頁) ⒐VOC空污費繳費案簽呈(109年1月21日簽呈及資料)(第107至125頁) ⒑106年公司實際空污費、106年油墨油接空污費、106年水墨水接空污費、106年油墨油接防治設備空污費、106年水墨水接防治設備空污費、107年第四季環保印墨比較表〉(第235至249頁) ⒒環管課資料夾(第251頁) ⒓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27日協調會會議記錄(第253頁) 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12月3日環署督字第1101160494號函(第305至306頁) ⒕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110年12月13日航處廉字第11052553740號函(第307頁) ⒖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0日刑事答辯狀附相關資料(第309至417頁) 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3月10日環署督字第1121026364號函(第447頁) ⒘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年12月30日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追繳計算說明報告書(第451至459頁) ⒙107年8月18日、107年7月20日、107年8月3日內簽及函文(含協辦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由之簽呈、業務連絡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查核我司第二類環保標章產品由之簽呈、廢油墨處理由之簽呈、廢油墨統計表、VOC空污費用繳費案(十一)之簽呈、VOC空污費用繳費案(十)之簽呈、臺中縣環境保護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結算明細表、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書、軟性包材同業名單)(第475至494頁) ⒚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1日中市環空字第1120043445號函附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第4季至110年第3季空污費審核結果明細暨光碟(第583、705頁) ⒛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30日刑事答辯狀(三)附相關資料(第613至669頁) 21.劉明政之人事通知單(第669頁) 22.林宏忠之人事通知單(第671頁) ㈣112偵24815號卷 ⒈11010業者主動申報明細(第227至232頁) ⒉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資料作業列印(第249頁) ⒊空污費總比較表試算公示-Excel(第539頁) 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10月7日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犯罪案督察計畫書(第597至610頁) 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10月12日環署督字第1101141861號函(第655頁) ⒍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蒐證照片〈拍攝時間;110年10月26日、拍攝地點:臺中市○○區○○路00號〉(第661至665頁) ㈤111數採字第69號 ⒈數位採證報告〈採證標的:張秋蓉持用IPHONE手機〉、(112偵24815號卷第5至23頁)、張秋蓉與劉明政以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第5至23頁) ㈥110警聲搜1573號卷 ⒈搜索處所外觀照片(第47頁) 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3月30日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不實環保犯罪查處報告書(外放) ㈧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追繳計算說明報告書(101年第1季至110年第3季)(光碟資料外放) ⒈附件一(公文往來紀錄) 01.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年6月1日中市環空字第1110055468號函 02.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1日層環字第111-06-001號函 03.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年6月30日中市環空字第1110065544號函 04.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8日層環字第111-07-001號函 05.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年8月17日中市環空字第1110088863號函 06.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31日層環字第111-08-001號函 07.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年9月5日中市環空字第1110096523號函 08.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6日層環字第111-09-001號函 09.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年10月25日中市環空字第1110118025號函 10.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8日層環字第111-10-003號函 附表-公司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 ⒉附件二(各項原物料品項及分類表) ⒊附件三(空污費申報資料與查核應申報量差異彙整表-表1至39) ⒋附件四(重新核算空氣污染防制費-以107年第4季為例) ⒌附件五(層層公司提供之安全資料表) ⒍附件六(各季原物料使用量及揮發性百分比含量、排放量-表1至39) ㈨112重訴1314號卷卷一(原審卷一) ⒈被告張秋蓉提出之112年8月14日刑事準備狀並檢附診斷證明書2份(第131至143頁) ⒉被告劉明政提出之112年10月6日刑事辯護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第177至202頁)並檢附: ⑴被證1:層層包裝公司舊版簽呈(第183頁) ⑵被證2:層層包裝公司106年10月19日文件制/修訂申請表(第185頁) ⑶被證3:層層包裝公司111年8月1日職務職掌管理辦法(第191至202頁) ⒊被告張秋蓉提出之112年10月13日刑事準備狀(二)(第203至233頁)並檢附: ⑴被證1:102年6月4日之簽呈影本1份(第213頁) ⑵被證2:「職務職掌管理辦法」影本1份(第215至233頁) ⒋被告林宏忠提出之112年10月18日刑事答辯(二)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第235至253頁)並檢附: ⑴被證1: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務執掌管理辦法文件修訂履歷(第243頁) ⑵被證2:106年10月19日前簽呈表單格式(第245頁) ⑶被證3:106年10月19日文件制/修訂申請表及修改後簽呈表單(第247至249頁) ⑷被證4:106年12月14日文件制/修訂申請表及修改後簽呈表單(第251至253頁) ⒌被告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德成、蔡至鎰提出之112年10月25日刑事陳報狀(第267至271頁)並檢附: ⑴被證1:112年10月13日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影本1份(第269至270頁) ⑵被證2:空氣污染防制費繳費證明影本1份(第271頁) ⒍被告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112年10月31日刑事陳報(二)狀(第289頁)並檢附: ⑴被證3:112年10月13日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光碟1張(外放卷) ⒎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1月9日中市環空字第1120130141號函文(第293頁) ⒏被告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112年12月5日刑事陳報(四)狀(第299頁)並檢附: ⑴被證4: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ISO或其他品質認證全部認證等內容函之光碟一份卷)(外放卷) ⒐被告張秋蓉提出之112年12月13日刑事準備狀(三)(第313至317頁)並檢附: ⑴被證2: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1份(第317頁) ⒑被告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112年12月20日刑事陳報(五)狀(第329至359頁)並檢附: ⑴被證5:層層公司112年12月5日層環字第112-11-001號函影本1份(第331頁) ⑵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繳費單、繳款計畫書及各期繳款支票(第333至359頁) ㈩112重訴1314號卷卷二(原審卷二) ⒈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7日層環字第113-01-001號函文並檢附繳款計畫書及各期繳款支票(第25至77頁) 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1月22日中市環空字第1130005516號函文(第79至82頁) ⒊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6日層環字第113-01-002號函文(第83至159頁)並檢附: ⑴附件一:111年10月25日中市環空字第1110118025號函附件一、各季原物料之使用量(第85至133頁) ⑵附件三:111年10月25日中市環空字第1110118025號函提供之附件一「各季原(物)料之使用量確認」並製作表20〜表39作核對(第153至159頁) 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2月22日中市環空字第1130016922號函文(第165頁) ⒌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6日層環字第113-01-002號函文(第167至205頁)並檢附: ⑴附件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年10月25日中市環空字第11101118025號函文及附件一、各季原物料之使用量(第168至192頁) ⑵附件二:「層層包裝事業(股)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追繳計算說明報告書」「〈空污費申報資料〉與〈查核應申數量〉差異彙整表」表20〜表39(第193至201頁) ⑶附件三:上開表20〜表39作核對之差異表(第202至205頁) ⒍層層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8日層環字第111-10-003號函文(第313至315頁) 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3月31日環署空字第109002055號函文(第317至319頁) ⒏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樣品檢測報告(第320至328頁) ⒐層層包裝公司提出之113年4月19日刑事陳報(七)狀(第391至450頁)並檢附: ⑴被證7:99年至110年「水性環保製程」研發費用及RTO購買建置費用資料影本一份 ⑵被證8:109年3月3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環境部)函覆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函影本一份 ⑶被證9:產業因應揮發性有機物(VOCs)法規管制、收費制度重點及實廠減量技術評估第3頁 ⑷被證10:依據行政院環保署公告檢測方法,委第三公正單位,檢測物料VOCs含量報告 ⑸被證11:水性印墨、水性接著劑VOCs含量證明 ⑹被證12: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及其附表一 ⑺被證13:環保署(今環境部)「水性油墨」環保標章標準 112重訴1314號卷卷三(原審卷三) ⒈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5月13日中市環空字第1130050708號函文(第113頁) 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5月20日中市環空字第1130050706號函文及附件(第149至186頁) ⒊層層包裝公司提出之113年7月9日刑事辯護意旨狀(第305至363頁)並檢附: ⑴被證14:層層公司113年5月27日層環字第113-05-002號函暨固定污染源空氣防制費繳費單影本一份 ⑵被證15: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4月24日回覆臺中市議會楊啟邦議員問詢中市環字第113002431號函及其附件影本一份 ⑶被證16:層層公司113年1月17日層環字第113-01-001號函影本一份 ⑷被證17:層層公司111-112年防制設備(RTO)定期檢測報告影本一份 ⑸被證18:層層公司申報推廣低污水性製程「第二類環保標章」使用量影本一份 ⑹被證19:被告劉德成健康證明及車禍照片影本一份 ⑺被證20:層層公司113年6月3日層環字第113-06-001號函暨固定污染源空氣防制費繳費單影本一份 ⑻附件:被告劉德成之自述書乙份 ⒋層層包裝公司提出之113年8月5日刑事陳報(八)狀(第381至383頁)並檢附: ⑴被證21:支票兌現交易明細表影本一份 本院卷一 ⒈層層包裝公司提出之114年3月5日刑事準備書狀並檢附補繳空污費收據(第389至398頁)【附表五】依據被告層層公司113年1月17日陳報繳付票據予臺中市環保局之分期繳納額度(實際繳納情形,由執行檢察官核實): 期別 繳款日 金額(新臺幣/元) 1 113年7月30日 500,000 2 113年8月30日 500,000 3 113年9月28日 500,000 4 113年10月30日 500,000 5 113年11月30日 500,000 6 113年12月30日 500,000 7 114年1月30日 500,000 8 114年2月28日 500,000 9 114年3月30日 500,000 10 114年4月30日 500,000 11 114年5月30日 500,000 12 114年6月30日 500,000 13 114年7月30日 500,000 14 114年8月30日 500,000 15 114年9月28日 500,000 16 114年10月30日 500,000 17 114年11月30日 500,000 18 114年12月30日 500,000 19 115年1月30日 500,000 20 115年2月28日 500,000 21 115年3月30日 10,083,250 22 115年4月30日 10,083,250 23 115年5月30日 10,083,250 24 115年6月30日 10,083,250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