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訴字第 11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117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宏吉選任辯護人 林群哲律師(法扶律師)

張宗存律師(法扶律師,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解

除委任)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宏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壹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林宏吉(下稱被告)因加重準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而有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所定攜帶兇器、踰越窗戶、侵入住宅之情形,應論以同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踰越窗戶、侵入住宅準強盜罪,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又被告否認加重準強盜犯行,及其所犯係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12月30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業經原審以114年度訴字第80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在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04號判決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被告經原審判處之刑並非輕微,且前有脫逃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之紀錄,此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卷第56頁),又被告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踰越窗戶、侵入住宅準強盜罪,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前揭所犯因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堪認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再衡酌被告之犯罪情節,並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及其他必要處分方式等手段替代,應自115年1月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陳宏瑋法 官 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