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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訴字第 12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温志強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冠銘具 保 人 温志明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温志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温志強(下稱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移審訊問後,於民國111年8月12日裁定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萬元,由具保人溫志明繳納,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苗栗縣○○鄉○○村○○街00號等情,有同法院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限制住居具結書在卷(原審卷一第333至338、347、350、351頁)可憑。

茲以該被告現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各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115年2月4日份警偵字第1150003957號函附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本院卷二第259頁、卷三第

109、157至165頁),而其辯護人亦於114年12月24日準備程序陳稱:其有聯繫被告之具保人,被告目前出境,聯絡不到等語(本院卷三第11頁)。另具保人溫志明同日亦稱:被告於114年10月間出境,聯絡不到等語(本院卷三第16頁)。

而被告確於114年10月21日自臺中機場出境,目前尚無入境紀錄乙節,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245頁),綜上可知被告顯已逃匿無疑。依上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胡宜如法 官 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文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