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130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鴻年選任辯護人 謝享穎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307號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關於林鴻年犯非法持有模擬槍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鴻年(下稱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以114年度上訴字第1307號刑事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在案。茲因被告不服,就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惟原判決就被告犯非法持有模擬槍罪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且無該條項但書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情形,是被告對於本院所為此部分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法 官 周 瑞 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華 鵲 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