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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訴字第 13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137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永堯選任辯護人 洪嘉威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永堯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參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永堯(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12月4日執行羈押,至115年3月3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僅否認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罪名,坦承其餘罪名及全部客觀事實經過,所坦承部分已有卷內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證,犯罪嫌疑確實重大,而其多次於賣場、玩具店、扭蛋機前、書店多次偷拍不特定女童之性影像,復冒用女童身分私訊不特定網友聊天,以互看裸照為由,將其網路下載之女童裸照傳送網友,嗣再假冒女童父親藉機詐取網友財物,次數非僅單一足見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情況。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3月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