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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訴字第 13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13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源洧選任辯護人 黃彥儒律師

蕭亦掦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前經本院於中國民國114年12月11日裁定羈押,本院再裁定如下:

主 文吳源洧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因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第一審判決有期徒刑7年6月,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