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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訴字第 2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26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勇志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勇志(以下稱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5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前因被告於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未陳報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故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辯論終結在案。現因被告於本院辯論終結後,提出相關對話紀錄擷圖陳明其係因遭受威脅而無法到庭,依被告事後補提之證據,認其尚非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為符合法定程序,爰就被告上訴部分,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5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法 官 鍾 貴 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德 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