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57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鉦育選任辯護人 李毅斐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鉦育(下稱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被告於收受本院審理期日傳票前,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發佈通緝,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本院僅對被告之住居所送達,未對被告為公示送達,尚難認為合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法 官 簡 婉 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家 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