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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訴字第 53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539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54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文忠選任辯護人 馮彥錡律師被 告 林麗芬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惠伶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公司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11號、112年度訴字第203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207號、第22867號、第26604號、第28426號、第32457號、第32522號、第33687號、第33688號、第33689號、第33690號、108年度偵字第390號、第7160號、第10857號、第26056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328號、第25021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773號、第12247號、110年度偵字第67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林麗芬如其附表一編號7、8、11、12、14、30、31、

38、46、51、60、63、69至72、74無罪部分及黃文忠沒收與如其附表三編號7、8、11、12、14、30、31、38、46、51、60、63、69至72、74部分暨定應執行刑,均撤銷。

林麗芬犯如附表二「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文忠犯如附表三編號7、8、11、12、14、30、31、38、46、51、60、63、69至72、74「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7、8、11、12、14、30、31、38、46、51、60、63、69至72、74「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暨如附表三編號1至6、9、1

0、13、15至29、32至37、39至45、47至50、52至59、61、62、64至68、73、75至79「本院主文」欄所示之沒收。

其他上訴(即關於林麗芬如其附表一編號1至6、9、10、13、15至29、32至37、39至45、47至50、52至59、61、62、64至68、73、75、76、79、80無罪部分及黃文忠如其附表三編號1至6、9、1

0、13、15至29、32至37、39至45、47至50、52至59、61、62、64至68、73、75至79罪刑部分)駁回。

黃文忠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其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附表一編號1至3、6至11、13至76、79至81「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時之行為人/身分」欄所示之人(各該公司負責人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經法院判處罪刑,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3、6至11、13至76、79至81「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時之行為人/身分」欄所載),均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其等均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而公司之資本額變動表及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屬記載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收益或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或主辦、經辦會計之人員,不得以不正當之方法致使上開文件發生不實之結果,惟其等於辦理附表一編號1至3、6至11、13至76、79至81所示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時,因無力籌措公司設立或增資之資本額,遂經由陳宗弘(附表一編號6部分)、洪子傑(附表一編號72部分)、張錫華(附表一編號80部分,前開3人均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或不詳記帳業者介紹與黃文忠聯繫借資事宜,黃文忠明知上開公司負責人借款之目的係為辦理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所用,惟為賺取利息,仍應允借資(附表一編號7、8、11、12、14、30、31、38、46、51、63、70至72部分資金來源為林麗芬),分別與亦明知附表一編號7、8、11、14、30、31、38、46、51、60、

63、69至72、74所示各該公司負責人借款目的係為辦理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所用之林麗芬及附表一編號1至3、6至11、13至76、79至81所示公司負責人、陳宗弘(附表一編號6部分)、洪子傑(附表一編號72部分)、張錫華(附表一編號80部分)或不詳記帳業者共同基於以申請文件表明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已繳納、利用不正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先由附表一編號1至3、6至11、13至76、79至81所示公司負責人提供各該公司之帳戶(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3、6至11、13至76、79至81「公司(統一編號及設立或變更登記時之地址/不實驗資帳戶)」欄所載)予黃文忠,並由林麗芬提供附表一編號7、8、11、12、14、30、31、38、46、51、63、70至72部分所需資金,嗣黃文忠或其委由林麗芬(附表一編號60、69、74)依各該公司負責人所需之資本額匯款至上開不實驗資帳戶,作成各該公司形式上已收足股東所繳納股款之不實外觀後,再由黃文忠或林麗芬(附表一編號60、69、74)自上開不實驗資帳戶內將前揭出借之款項全數匯出(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3、6至1

1、13至76、79至81「辦理登記之性質/借款驗資金額」、「不實驗資資金來源【原始資金來源】/交易日期」、「不實驗資資金去向/交易日期」欄所示)。嗣各該公司負責人取得上開不實資料後,即委由陳宗弘(附表一編號6部分)、洪子傑(附表一編號72部分)、張錫華(附表一編號80部分)或不詳記帳業者將不實之驗資帳戶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連同相關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資料,一併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使會計師依據前開不實資料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3、6至11、13至76、79至81「資本額查簽證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日」欄所示),認定各該公司業已確實收足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之股款,再交由陳宗弘(附表一編號6部分)、洪子傑(附表一編號72部分)、張錫華(附表一編號80部分)或不詳記帳業者持上開不實之公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存摺影本等文件,連同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申請書等文件,向辦理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公司登記或增資登記,使不具實質審查權之不知情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上開文件後,核准各該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並將此不實事項登記在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3、6至11、13至76、79至81「辦理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設立或增資之資本額/核准登記日期」所示),足生損害於各該公司經營所需資本之充實,以及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與資本額管理之正確性。

二、楊仲晟(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為附表一編號4及5所示公司、陳忠漢(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為附表一編號12所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實際負責該公司營運、財務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因無力籌措附表一編號4、5、12所示公司之設立公司登記資本額,遂經由張錫華(附表一編號4、5部分)、康建良(附表一編號12部分)與黃文忠聯繫借資事宜,黃文忠明知楊仲晟、陳忠漢借款之目的係為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所用,為賺取利息,仍應允借資(附表一編號12部分資金來源為林麗芬),分別與亦明知附表一編號12所示公司實際負責人之目的係為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所用之林麗芬、楊仲晟及張錫華、陳忠漢與康建良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先由楊仲晟、陳忠漢提供各該公司之帳戶(詳如附表一編號4、5、12「公司(統一編號及設立或變更登記時之地址/不實驗資帳戶)」所示)予黃文忠,並由林麗芬提供附表一編號12部分所需資金。嗣黃文忠即依楊仲晟、陳忠漢所需之資本額匯款至上開不實驗資帳戶,作成各該公司形式上已收足股東所繳納股款之不實外觀後,再由黃文忠自上開所示之不實驗資帳戶內,將前揭出借之款項全數領出(詳如附表一編號4、5、12「辦理登記之性質/借款驗資金額」、「不實驗資資金來源【原始資金來源】/交易日期」、「不實驗資資金去向/交易日期」欄所示),復分別由張錫華(附表一編號4、5部分)、康建良(附表一編號12部分)將上開不實資料連同相關設立登記資料,一併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使不知情之會計師依據前開不實之資料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詳如附表一編號4、5、12「資本額查簽證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日」欄所示),認定各該公司業已確實收足公司辦理設立登記之股款,再交由張錫華、康建良分持上開不實之公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公司帳戶存摺影本等文件,連同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文件,向辦理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公司設立登記,使不具實質審查權之不知情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上開文件後,核准附表一編號4、5、12所示公司設立登記,並將此不實事項登記在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詳如附表一編號4、5、12「辦理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設立或增資之資本額/核准登記日期」所示),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與資本額管理之正確性。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南投縣調查站及臺東縣調查站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程序部分:㈠本案上訴及審理範圍:

本案係由檢察官就原判決諭知被告林麗芬無罪部分(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76、79至80)提起上訴,被告林麗芬就附表一編號77、78部分未提起上訴,上訴人即被告黃文忠(下稱被告黃文忠)對原判決有罪部分(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76、79至81)提起上訴,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書、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憑(本院卷一第17至18、25頁),復經檢察官、被告黃文忠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陳明(本院卷一第271、393至394頁),是檢察官明示僅就被告林麗芬無罪部分(附表一編號1至76、79、80部分)、被告黃文忠明示僅就原判決有罪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76、79至81)提起上訴,是以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7至78部分不在檢察官上訴範圍,被告林麗芬亦未就此提起上訴,即非本院所得論究,先予指明。

㈡證據能力部分: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2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林麗芬、黃文忠(下稱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檢察官及被告2人之選任辯護人則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32至33頁),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認均有證據能力。

⒉本判決以下所引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

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且本院已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得為本院判斷之依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文忠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

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法務部調查南投縣調站卷第3至12頁、107年度偵字第33688號卷第129至135頁、109年度偵字第12247號卷第3至8、21至23頁,原審109年度訴字第2011號卷二第190至191頁、原審109年度訴字第2011號卷五第95、275頁、原審109年度訴字第2011號卷六第196頁,本院卷二第153、160至163頁),且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的資金大概就是2、300萬元,我大部分的錢都是跟林麗芬借的,因為跟她比較熟;我有借都有還,跟林麗芬借錢利息比較便宜,大約年息6%,跟別的金主借錢利息8至10%;如果林麗芬也沒有那麼多資金時,就跟別的金主借錢。因為林麗芬算的利息比較好,我優先跟她借,她也轉不過來時,如果客戶急需,我會找別的金主借錢等語(本院卷二160至164頁),並有附表一「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黃文忠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訊據被告林麗芬固坦承於被告黃文忠出國期間以被告黃文忠

銀行帳戶轉帳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辯稱:這是黃文忠寫好轉帳資料後,我去幫他轉帳而已,我沒有與黃文忠共同出借驗資金額等語;被告林麗芬之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林麗芬、黃文忠是各自在做借貸,並非共同在放款,林麗芬也無使用黃文忠的帳戶等語。然查:

⒈附表一編號7、8、11、12、14、30、31、38、46、51、63、70至72部分:

被告林麗芬與同案被告張錫華之LINE對話內容提及「金主我用別人的名字」、「你看了消化了,再跟客戶談,最好中間有介紹人」、「為何借499~聽起來吉利」、「如果業者都說你幫他們處理的,這時你真的要扛起來,不要再燒到金主這裡」、「回來要拿他們說的明細,很重要,馬上就會傳我這邊了」、「所有的都不是我出名的,所以請不要提到我…金主是黃文忠,千萬拜託不要提到我」、「我的人是黃文忠,不要提到我,千萬拜託」等語,有上開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稽(臺中市調查處調查筆錄卷〈107偵3368卷〉第533至541頁),又證人即被告黃文忠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從事代墊工作,有時候錢不夠,我經常跟林麗芬借;林麗芬比我早入代墊一行,她做的比我久等語(本院卷一第414至416頁),且依被告林麗芬前開傳送訊息內容,雖未具體指明借資之公司,然觀被告黃文忠出借附表一編號7、8、11、12、14、30、31、38、46、51、63、70、71部分之驗資資金來源帳戶,在被告黃文忠出借資金當日或前幾日均有來自被告林麗芬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下稱台中商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所匯入大於或相同出借額度之資金,並自被告黃文忠台中商銀帳戶轉帳至附表一編號7、8、11、12、14、30、31、38、46、51、63、70、71「不實驗資資金去向」欄所示之帳戶,抑或如附表一編號72所示之不實驗資資金去向為被告林麗芬所有之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戶等情,有被告黃文忠台中商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被告林麗芬台中商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聯勤開發有限公司籌備處黃鈺萍」之新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光銀行取款憑條等在卷可稽(他1335卷一第21至32、116至119頁、卷二第244至282頁,交查107卷一第5至25頁,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筆錄第73至77頁〈107偵32457卷〉),可見被告黃文忠就附表一編號7、8、11、12、1

4、30、31、38、46、51、63、70至72部分之出借資金來源均係被告林麗芬無誤。

⒉附表一編號60、74部分:

證人黃文忠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出國期間銀行帳戶有的是交給林麗芬處理;原判決書附表一編號60、74部分是在我出國期間,比較大金額的就可能是林麗芬幫我處理;附表一編號74借款驗資金額是300萬元,應該就是林麗芬處理的;門號0000000000號是我刊登小廣告所留營業電話,如果說我出國期間有委託林麗芬幫我處理時,她就會使用該門號接聽客戶電話等語(本院卷一第397至420頁),核與被告林麗芬於偵訊時自承:黃文忠不在臺灣期間將帳戶交給我,他借人家錢、客戶要還款或幫他代墊,我都幫他處理等語(他1335卷一第74至75頁)相符,並有被告黃文忠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423至424頁),則被告黃文忠上開證述,堪信為真;參以附表一編號60、74借款驗資金額分別高達499萬元、300萬元,且在被告黃文忠出國期間,自亦為被告林麗芬所接聽客戶電話並轉帳驗資金額予客戶無訛。

⒊附表一編號69部分:

被告林麗芬於105年5月18日12時59分前往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臨櫃自被告黃文忠台中商銀帳戶匯出1,100萬元至附表一編號69所示之再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情,有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監視器翻拍照片、黃文忠台中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摺存款存款憑條在卷可考(107偵28426卷第71至73頁,交查107卷一第25頁,他1335卷一第108至109頁),足見被告林麗芬共同參與被告黃文忠此部分出借資金之犯行。

⒋綜上,被告林麗芬上開所辯,自不足採。㈢按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犯意及客觀犯行

資為判斷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查被告黃文忠、林麗芬雖非附表一所示公司之公司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然被告黃文忠、林麗芬均明知其等借貸款項係為辦理各該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時驗資之用,被告2人為賺取借款利息,仍共同或分別與張錫華(附表一編號4、5、80)、陳宗弘(附表一編號6)、康建良(附表一編號12)、洪子傑(附表一編號72)或不詳之記帳業者,共同基於以申請文件表明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已繳納、利用不正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貸與各公司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所需之款項,使各該公司帳戶中有存入公司所需資本額之交易紀錄,各該公司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得以持之作為公司已收足股東繳納股款之不實證明,是被告2人所為,被告黃文忠乃附表一編號1至76、79至81部分所示公司,被告林麗芬乃附表一編號7、8、11、12、14、30、31、38、46、51、60、63、69至72、74部分所示公司之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得據以辦理各該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不可或缺之要件,復有收取報酬,而有為自己犯罪之意思,而被告黃文忠與附表一編號1至76、79至81部分所示各該公司、被告林麗芬與被告黃文忠及附表一編號7、8、11、12、

14、30、31、38、46、51、60、63、69至72、74部分所示各該公司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利用不正當方法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驗資不實之目的,藉以取得各該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核准之結果,揆諸上開說明,被告2人與上開各該公司之負責人就該等犯行,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論以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則被告黃文忠之辯護人主張被告黃文忠應論以幫助犯等語,尚非可採。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林麗芬上開所辯,顯係事後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2人前揭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新舊法比較部分:

⒈商業會計法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該法第4條所定,

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條於民國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0日生效,該條修正增列第3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該條項於107年8月1日修正為:「『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並於同年月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後,公司法第8條第3項規定不再限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祇須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可成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犯罪主體。準此,公司法前開修正,影響商業會計法第71條有關「商業負責人」之構成要件解釋,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固未修正,然因公司法前開歷次修正,實際上已擴張處罰範圍,並影響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認定之範圍,是應依刑法第2條之1項之規定,適用較有利於被告2人之法律。查:

⑴被告黃文忠為附表一編號1至3、6至11、13至76、79至81所示

犯行,及被告林麗芬為附表一編號7、8、11、14、30、31、

38、46、51、60、63、69至72、74所示犯行後,公司法第8條雖先後有前開修正,惟該條第1項均未修正,另公司法第9條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該條文第1項亦未修正,是上開修正對被告2人上開所示犯行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均應適用現行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之規定。

⑵被告黃文忠為附表一編號4(105年2月1日)、編號5(105年3

月25日)及與被告林麗芬共同為編號12(105年3月2日)所示犯行後,公司法第8項第3項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該次修正刪除「公開發行股票之」之文字,故公司實際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而應適用公司法第9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責,實際上已擴張處罰範圍,且不利於被告2人前開所述犯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依較有利被告2人之107年8月1日修正前公司法第8條規定,即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故被告2人上述犯行,並無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之適用,亦無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適用。

⒉刑法第214條亦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

7日起生效,惟此次修正之目的,係將原本必須援引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而提高30倍之罰金數額,直接明定於刑法分則之個別條文中,其修正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有所變更,當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㈡核被告黃文忠就附表一編號1至3、6至11、13至76、79至81部

分所為,及被告林麗芬就附表一編號7、8、11、14、30、31、38、46、51、60、63、69至72、74部分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黃文忠就附表一編號4、5、12部分及被告林麗芬就附表一編號12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黃文忠、林麗芬上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被告黃文忠就附表一編號4、5、12及被告林麗芬就附表一編號12所為,均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惟附表一編號4、5、12所示行為人,均不具有公司負責人身分,僅為各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各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亦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未予偵辦(詳如起訴書附表一「設立公司或增資登記之行為人/身分」欄所載),是被告2人上開部分應係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惟因上開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皆係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是公訴意旨所指被告2人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5款部分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諭知上開罪名(本院卷一第269至270頁、卷二第12、152至153頁),給予被告2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辯明之機會,已無礙於被告2人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公訴意旨尚認應成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既認此部分與被告2人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2人應成立幫助犯,然被告2人應成立共同正犯,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亦有未合,惟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此部分僅係行為態樣為正犯、從犯之分,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尚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

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屬因身分關係成立之罪,被告黃文忠、林麗芬雖不具有公司負責人及商業負責人身分,然被告黃文忠明知如附表一編號1至3、6至11、13至76、79至81所示公司、被告林麗芬明知如附表一編號7、8、11、1

4、30、31、38、46、51、60、63、69至72、74所示公司之公司負責人借款,係為供各該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驗資所用,被告黃文忠、林麗芬仍共同或分別與上開所述公司之公司負責人,共同實行關於公司未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及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之行為,依照前開規定,被告黃文忠、林麗芬雖均無特定身分關係,仍皆應以正犯論。故被告黃文忠與附表一編號1至3、6至11、13至59、61至73、75至76、79至81所示公司之公司負責人、陳宗弘(編號6部分)、洪子傑(編號72部分)、不詳記帳業者間,及與被告林麗芬就附表一編號7、8、11、14、30、31、38、46、51、60、63、69至72、74所示公司之公司負責人、不詳記帳業者間,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之共同正犯。另被告黃文忠非從事業務之人,惟其與附表一編號4、5所示公司實際負責人、張錫華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就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黃文忠、林麗芬均非從事業務之人,惟其等與附表一編號12所示公司實際負責人、康建良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等就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2人利用上開所述之不知情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並出

具如附表一所示之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表明各該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之資本額業已收足,以遂行本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均應論以間接正犯。

㈤被告黃文忠明知附表一編號1至3、6至11、13至76、79至81所

示公司、被告林麗芬明知附表一編號7、8、11、14、30、31、38、46、51、60、63、69至72、74所示公司於辦理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時,並未實際收足股款,然為達成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之單一目的,而與各該公司負責人共同為前揭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斷。被告黃文忠所為如附表一編號4、5、12及被告林麗芬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想像競合犯,而刑法第214條、第215條之法定刑雖相同,惟2罪所保護之文書正確性不同,一為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一為業務上之文書,衡以其法益輕重,自以觸犯刑法第214條之罪之侵害情節較重,故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情節較重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

㈥被告黃文忠就附表一編號1至76、79至81及被告林麗芬就附表

一編號7、8、11、12、14、30、31、38、46、51、60、63、69至72、74所示犯行之時間、對象均不相同,足見其等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1773號、110年

度偵字第6703號及109年度偵字第122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移送併辦之事實,均與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㈧關於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林麗芬前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5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3年7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且經起訴書及原審公訴檢察官當庭主張並提出刑案查註紀錄表(原審卷六第197至198頁),是本案卷內事證已足資認定被告林麗芬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附表一編號7、8、11、12、14、30、31、38、46、51、60、63、69至71、74部分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林麗芬於前案所犯,亦係違反公司法犯行,然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卻不知戒慎警惕,竟再為犯罪類型、罪質均相同之本案,足徵其惡性非輕,且前案徒刑之執行難收成效,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加重其刑。

⒉被告2人於本案中分別或共同提供資金供上開所述公司驗資,

以製造繳足股款之假象,惟並非居於犯罪核心主導地位,其等惡性顯較有身分關係之公司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低,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就被告2人所犯各罪,均減輕其刑。

⒊被告林麗芬就附表一編號7、8、11、12、14、30、31、38、4

6、51、60、63、69至71、74部分先加重後減輕之。

四、上訴駁回之理由:㈠關於被告黃文忠如附表三編號1至6、9、10、13、15至29、32

至37、39至45、47至50、52至59、61、62、64至68、73、75至79所示罪刑部分:

⒈被告黃文忠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文忠所為提供驗資所需資

金予他人設立公司之行為,並未從事或參與公司設立登記行為,應係基於幫助他人犯罪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依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486號判決意旨,應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之幫助犯;且被告黃文忠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其犯後態度良好,且已主動繳回犯罪所得,原審量刑過重,請從輕量刑等語。

⒉本院查:⑴被告黃文忠雖非附表一編號1至6、9、10、13、15至29、32至

37、39至45、47至50、52至59、61、62、64至68、73、7576、79至81所示公司之公司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然明知其等借貸款項係為辦理各該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時驗資之用,被告黃文忠為賺取借款利息,仍貸與各公司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所需之款項,使各該公司帳戶中有存入公司所需資本額之交易紀錄,各該公司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得以持之作為公司已收足股東繳納股款之不實證明,被告黃文忠所為,乃附表一上開各編號所示公司之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得據以辦理各該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不可或缺之要件,復有收取報酬,而有為自己犯罪之意思,而與附表一上開各編號所示公司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驗資不實之目的,藉以取得各該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核准之結果,被告黃文忠與附表一上開各編號所示公司之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就該等犯行,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論以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已如上述,被告此部分上訴所陳,尚難憑採。又本案與他案之犯罪情節本未盡相同,基於個案拘束原則,自不得以他案之判決結果,執為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論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9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黃文忠執無拘束力之他案判決主張應論以幫助犯等語,亦難憑採。⑵按刑罰之量定,事實審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倘量刑時係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狀,而所量定之刑既未逾法定刑範圍,復無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者,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原判決於量刑時,以被告黃文忠之責任為基礎,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依卷存事證就其犯罪情節、犯罪所生損害及被告之素行、犯後態度、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予以斟酌(原判決第12至13頁),量處如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至6、9、

10、13、15至29、32至37、39至45、47至50、52至59、61、

62、64至68、73、75至79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未逾越或濫用法律賦予法院得自由裁量刑罰輕重之權限,且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原判決所量處之刑已屬低度刑,核無不當或違法。至被告黃文忠雖提出罹患攝護腺肥大、持續性憂鬱症、恐慌症之診斷證明書(本院卷一第451、453頁),然此個人健康狀況對量刑因子影響極微,自難據以為任何量刑減讓。從而,被告黃文忠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等語,尚無可採。⑶綜上,被告黃文忠此部分上訴所陳,均屬無據,其就此部分罪刑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關於被告林麗芬如其附表一編號1至6、9、10、13、15至29、

32至37、39至45、47至50、52至59、61、62、64至68、73、

75、76、79、80所示無罪部分:⒈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麗芬就附表一編號1至6、9、10、13、

15至29、32至37、39至45、47至50、52至59、61、62、65至

69、72至76、79、80所示犯罪事實,係與被告黃文忠共同犯之,因認被告林麗芬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等語。

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公訴意旨認被告林麗芬與被告黃文忠共同為前開被訴犯行,

主要係以被告林麗芬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獅子林」之同案被告張錫華之對話紀錄截圖、附表一所示上開部分公司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之指述為主要論據。

⒋訊據被告林麗芬堅決否認有何與被告黃文忠共同為上開被訴

之犯行,被告林麗芬辯稱:伊沒有用被告黃文忠的帳戶作為出借款使用等語。經查:

⑴上開被告林麗芬與同案被告張錫華之LINE對話內容,僅係被

告林麗芬片面之詞,內容亦未具體指明借資之公司,且被告林麗芬、黃文忠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就附表一編號1至6、9、10、13、15至29、32至37、39至45、47至50、52至59、61、62、64至68、73、75、76、79、80所示部分彼此有共同放貸資金之情(詳如前述),卷內亦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認定被告2人有共同為本案附表一編號1至6、9、

10、13、15至29、32至37、39至45、47至50、52至59、61、

62、64至68、73、75、76、79、80所示犯行,要難僅憑上開對話紀錄,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式,認定被告林麗芬有與被告黃文忠共同為上開被訴犯行。

⑵再者,附表一編號13、17、21、22、25至28、36、40、43、4

4、55、58、59、64、66、68所示公司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固曾證稱陪同其等前往銀行辦理貸款者為女性(詳如附表一「證據清單」欄所載),然其等並未能指認該女性究為何人,參以被告黃文忠於調詢時供稱:伊會指示員工前往銀行辦理匯款作業;其助理小姐姓名係張麗等語(107偵33688卷第130頁,南投縣調查站卷第3至12頁〈107偵16207卷〉)。基此,即不能排除陪同前往銀行匯款之人為被告黃文忠之女性員工,故亦無從據此認定被告林麗芬有與被告黃文忠共同為上開被訴犯行。

⑶證人即被告黃文忠於偵訊時固曾證稱:在庭林麗芬就是你剛

才所稱將帳戶交給她使用的林麗美等語(他1335卷一第75頁),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林麗美是廣東籍人,好像是回大陸了;林麗美與林麗芬是不同人等語(本院卷一第406至410頁),是證人黃文忠上開證述前後不一,顯有瑕疵,尚難以此為被告林麗芬不利之認定。

⒌綜上,本案檢察官起訴、追加起訴及上訴意旨所指之證據資

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尚無法使本院對於被告林麗芬確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形成確切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原審經過詳查並說明其認定之證據及理由,因而為被告林麗芬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所為論斷,核無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自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林麗芬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獅子林」之同案被告張錫華之對話紀錄截圖,及附表一編號13、17、21、22、25至28、36、40、43、44、55、58、59、64、66、68所示公司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均證稱陪同其等前往銀行辦理貸款者為女性,且被告黃文忠於偵訊時證稱林麗芬就是林姐,我就將帳戶交給她使用等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諭知被告林麗芬無罪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撤銷原判決(即關於被告林麗芬如其附表一編號7、8、11、

12、14、30、31、38、46、51、60、63、69至72、74無罪部分暨被告黃文忠如其附表三編號7、8、11、12、14、30、31、38、46、51、60、63、69至72、74部分暨定應執行刑與沒收部分)及本院科刑之理由:

㈠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林麗芬如附表一編號7、8、11、12

、14、30、31、38、46、51、60、63、69至72、74所示部分為無罪,固非無見。惟查,如附表一編號7、8、11、12、14、30、31、38、46、51、63、70至72所示之原始資金來源為被告林麗芬所提供,且其於如附表一編號60、74所示之被告黃文忠出國期間接聽客戶電話,並代被告黃文忠出借、轉帳驗資款項,復於105年5月18日臨櫃自被告黃文忠台中商銀帳戶匯款至附表一編號69所示之再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行為,此部分與被告黃文忠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業如上述,原審漏未審酌全部事證而為被告林麗芬此部分無罪之判決,尚有未當,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應予以撤銷改判。又被告黃文忠於本院審理中業已繳回本案犯罪所得,是該犯罪所得自無未扣案而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而無諭知追徵之必要,且被告黃文忠本案犯罪所得之認定亦有未合(詳後敘述),且被告黃文忠就附表三編號7、8、11、12、14、30、31、38、46、51、60、63、69至72、74所示犯行與被告李麗芬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原審漏未論以此部分為共同正犯,亦有未當,原審既有上開可議之處,應認被告黃文忠關於沒收部分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黃文忠沒收及其附表三編號7、8、11、12、14、30、31、38、46、51、

60、63、69至72、74罪刑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至於原判決就被告黃文忠上開部分之刑既經撤銷,則原判決就被告黃文忠部分所定之應執行刑亦失所附麗,應併予撤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麗芬前有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之前科(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難謂良好;被告黃文忠並無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被告2人均明知附表一編號7、8、11、12、14、30、31、38、46、51、60、63、69至72、74所示公司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均無力籌資繳納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時所需之股款,竟應允提供款項供其等驗資,而共同為本案犯行,紊亂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與資本查核之正確性,並破壞公司登記之公信力,使得交易相對人無法對於是否與該公司進行交易作出適切資力評估及信用判斷,增加交易相對人交易風險,影響社會經濟穩定,所為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林麗芬犯後否認犯行,被告黃文忠坦承犯行及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情節;兼衡被告林麗芬、黃文忠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原審2011卷六第198頁,本院卷一第257、451、453頁、卷二第167至16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7、8、11、12、14、30、31、38、46、51、60、

63、69至72、74「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林麗芬、黃文忠依序犯如附表二、附表三「本院主文」欄所示各罪,犯罪行為態樣、方法、動機各均相同,各次犯行時間與空間亦屬密接,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及被告黃文忠上訴後,已自動繳回犯罪所得等情,有本院收據在卷可考(本院卷一第363頁),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第2項、第5項所示,以資懲儆。

六、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犯罪所得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又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各若干、對犯罪所得有無處分權等,因非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事實審法院得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又參酌刑法第38條之1之立法理由,犯罪所得之沒收,基於澈底剝奪不法利得之意旨,於沒收之計算應採取總額沒收原則,即不問犯罪成本多寡、利潤若干,均應全部諭知沒收,以達嚇阻犯罪之效。查被告黃文忠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中供稱:伊出借新臺幣(下同)100萬元,1天收300元利息,計算天數方式是算頭不算尾,最後1天不算;伊借錢給附表一所示公司賺取利息,款項都有收到等語(原審2011卷五第95-96頁、卷六第196頁),佐以被告黃文忠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資金不夠時會跟林麗芬借,就依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息等語(本院卷二第164至165頁),而附表一編號7、8、11、12、14、30、31、38、46、51、63、70至72所示之資金來源為被告林麗芬,則應認此部分利息為被告林麗芬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二所示),其餘被告黃文忠借款予附表一編號1至6、9、10、13、15至29、32至3

7、39至45、47至50、52至62、64至69、73至76、79至81部分所獲得之利息,即為被告黃文忠本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三所示),爰依被告黃文忠所述及出借款項之日數(詳如附表一「不實驗資資金來源/交易日期」及「不實驗資資金去向/交易日期」欄所載)分別計算被告林麗芬、黃文忠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二、附表三之「犯罪所得」欄所載,並於被告林麗芬各次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及於被告黃文忠各次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至本案關於附表一編號60、74所示部分之資金來源,被告黃文忠雖於本院審理時供陳:編號60、74有跟林麗芬借,我不記得借多少錢了等語(本院卷二第164頁),及被告林麗芬就附表一編號69部分,雖有臨櫃匯款行為,然均無其他事證可證明附表一編號60、69、74之資金為被告林麗芬所提供,自難以認定此部分利息收入為被告林麗芬之犯罪所得。另被告黃文忠已於本院自動繳交18萬5,194元,則應就其本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犯罪所得範圍內,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溢繳部分由檢察官執行時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㈡未扣案之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1枚,雖為被告黃文忠

所有,且係供其刊登貸款廣告所用之物,業據其供述在卷,並有遠傳資料查詢在卷可考(107偵28438卷第133頁),然本院考量該物取得容易、替代性高,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縱宣告沒收所能達到預防及遏止犯罪之目的甚微,且執行機關反須另行開啟沒收執行程序以探知其所在,徒增司法資源之耗費,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岳賢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謝志遠、黃裕峯移送併辦,檢察官藍獻榮提起上訴,檢察官許景森、李月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陳宏瑋法 官 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有罪部分,檢察官、被告均得上訴。

無罪部分,檢察官得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提起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威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5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犯罪事實(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 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時之行為人/ 身分 公司(統一編號及設立或變更登記時之地址)/不實驗資帳戶 辦驗 理資 登金 記額 之 性 質 / 借 款 驗 不實驗資資金來源/ 交易日期 【原始資金來源】 不實驗資資金去向/ 交易日期 資本額查核簽證之會計師/ 查核報告日 辦理登記之主管機關/ 設立或增資之登記資本額/ 核准登記日期 證據清單107年度偵字第16207號 1 林秀珠/ 董事 (由原審另行審結) 尚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尚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增資/ 500萬 元 1.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400萬元) 2.李建勳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0萬元)/ 104年6月16日 1.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400萬元) 2.李建勲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0萬元)/ 104年6月17日 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繼德/ 104年6月16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4年6月22日 1.同案被告林秀珠於偵查中之供述: ⑴107年07月1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16207卷二第83-86頁) ⑵107年12月19日偵查筆錄(107偵16207卷二第155-157頁) 2.證人李芳忠之證述【尚旺貿易公司員工】: ⑴107年11月8日偵查筆錄(107偵16207卷二第103-105頁,具結第107頁) ⑵108年6月2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8交查96卷第91-94頁) 3.尚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104年6月22日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影本、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影本、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資本額查核委託書影本、台中商銀「尚旺貿易有限公司」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台幣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李建勳之台中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台幣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台中商銀之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等資料1份(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卷〈107偵16207卷〉第749-769頁) 4.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第00000000號卷影本:104年6月18日登記申請書影本、104年6月16日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影本、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臺中市政府105年3月1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096800號函、105年2月25日登記申請書影本、105年2月22日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影本、林秀珠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台幣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林秀珠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台幣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107偵16207號卷二第7-54頁)

2 林秀珠/ 董事 (由原審另行審結) 尚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尚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增資/ 499萬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2月22日 黃文忠之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2月23日 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繼德/ 105年2月22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5年3月1日(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105年2月25日 ) 同上

3 陳建中/ 董事 (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 樂之田杜會 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樂之田社會企業有限公司籌備處陳建中」 設立/ 499萬2千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2月2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2月3日 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繼德/ 105年2月2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5年2月4日 1.同案被告陳建中之供述: 111年7月6日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375-386頁) 2.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建勳之證述: 111年7月6日審判筆錄(原審卷四第371-375頁) 3.樂之田杜會企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影本、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銀「樂之田社會企業有限公司籌備處陳建中」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資本額查核委託書、台中商銀「樂之田社會企業有限公司籌備處陳建中」帳戶之台幣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各1份 (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卷〈107偵16207〉第539-556頁) 4.臺中市經濟發展局第00000000號卷影本 :臺中市政府105年2月4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1069620 號函、設立登記申請書影本、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陳建中之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台幣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107偵16207號卷二第205-235頁)

4 楊仲晟/ 實際負責人(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 (登記負責人劉天成,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鑫天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6樓之1)/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鑫天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籌備處劉天成」 設立/ 4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2月1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2月2日 詹啓吉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詹啓吉/ 105年2月1日(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105年3月1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5年2月3日 1.同案被告楊仲晟之供述: ⑴107年1月22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卷〈107偵16207〉第223 -229頁)1 ⑵08年03月13日偵查筆錄(107偵16207卷二第447-452頁) ⑶110年2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352-354頁) 2.證人劉天成之證述: ⑴106年12月12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卷〈107偵16207〉第185頁-189頁) ⑵108年03月13日偵查筆錄(107偵16207卷二第429-433、448、451頁) 3.同案被告亞洲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負責人張錫華之證述: ⑴107年2月1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卷〈107偵16207〉第107-111頁) ⑵107年10月9日調查局詢問筆錄(臺中市調查處調查筆錄卷宗〈107偵33687號〉第489-522頁) ⑶108年3月18日偵查筆錄(107偵33687號卷第23-27頁) ⑷109年1月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8交查266號卷第29-32頁) ⑸109年1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109-116頁) 4.詹啓吉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銀「鑫天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籌備處劉天成」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鑫天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委託書、設立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台中商銀「鑫天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籌備處劉天成」帳戶之台幣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影本等資料1份(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卷〈107偵16207〉第113-118、453、499-504、513-516頁) 5.臺中市政府105年2月3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068080號函(107偵16207號卷二第473-475頁)

5 楊仲晟/ 實際負責人(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 (登記負責人周子定,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騰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宜蘭縣○○鄉○○路000號1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騰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籌備處周子定」 設立/ 4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3月25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3月28日 詹啓吉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詹啓吉/ 105年3月25日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500萬元/ 105年3月31日 1.同案被告楊仲晟之供述: ⑴107年1月22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卷〈107偵16207〉第223-229頁) ⑵108年03月13日偵查筆錄(107偵16207卷二第447-452頁) ⑶110年2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352-354頁) 2.證人即騰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負責人周子定之證述: ⑴106年12月12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卷〈107偵16207〉第205-209頁) ⑵108年03月13日偵查筆錄(107偵16207卷二第42-430、433-437頁) 3.同案被告亞洲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負責人張錫華之證述: ⑴107年2月1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卷〈107偵16207)第107-111頁) ⑵107年10月9日調查局詢問筆錄(臺中市調查處調查筆錄卷宗〈107偵33687號〉第489-522頁) ⑶108年3月18日偵查筆錄(107偵33687號卷第23-27頁) ⑷109年1月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8交查266號卷第29-32頁) ⑸109年1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109-116頁) 4.詹啓吉會計師事務所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簽證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銀「騰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籌備處周子定」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設立登記表、同意書、騰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委託書、公司章程、交通部公路總局105年3月14日路授北監宜字第1050049117號函、經濟部104年12月31日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台中商銀「騰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籌備處周子定」帳戶之台幣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影本等資料1份(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卷〈107偵16207〉第119-124、211-213、451、519-524、535-538頁)

6 廖俊嘉/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順翊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 /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順翊工程有限公司籌備處廖俊嘉」 設立/ 4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1月30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2月1日 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 105年1月30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5年2月2日 1.同案被告即記帳士陳宗弘之供述: ⑴107年01月22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卷〈107偵16207〉第95-98頁) ⑵108年05月20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8交查96卷第37-38、41-43頁) ⑶109年1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110-116頁) 2.證人廖俊嘉之證述: ⑴106年12月12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卷〈107偵16207〉第163-167頁) ⑵107年07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16207卷一第81-83、87-88頁) 3.順翊工程有限公司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書、台中商銀「順翊工程有限公司籌備處廖俊嘉」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順翊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台中商銀「順翊工程有限公司籌備處廖俊嘉」帳戶之台幣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影本等資料1份(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卷〈107偵16207〉第99-106、477-485、495-498頁) 4.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第00000000號卷影本:臺中市政府105年2月2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066390 號函、設立登記申請書影本、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房屋使用同意書影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幣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等資料1份(107偵16207號卷一第31-77頁)

7 賴宏迪/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尚盟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2)/ 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尚盟開發有限公司籌備處賴宏迪」 設立/ 4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3月1日 【林麗芬於105年3月1日轉入498萬、400萬元至黃文忠上開帳戶】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3月2日 濬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賴榮祥/ 105年3月1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5年3月7日 1.證人賴宏迪之證述: ⑴106年12月21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卷〈107偵16207〉第273-277頁) ⑵107年07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16207卷一第171-174、177-180頁) 2.證人李伸駿之證述: ⑴107年5月4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卷〈107偵16207〉第419-422頁) ⑵108年5月2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8交查96卷第56-59頁) 3.尚盟開發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濬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台中商銀「尚盟開發有限公司籌備處賴宏迪」存摺封面影本、委託書、台中商銀「尚盟開發有限公司籌備處賴宏迪」帳戶之台幣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影本、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等資料1份(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卷〈107偵16207〉第557-576頁) 4.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第00000000號卷影本:臺中市政府105年3月7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118930號函、設立登記申請書影本、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房屋租賃契約書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4年房屋稅繳款書影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台幣交易明細、開戶資料及黃文忠台中商銀帳戶新臺幣400萬元以上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各1份(107偵16207號卷一第97-153頁,交查107卷一第27至317頁)

8 廖婉珣/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立睫設計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2)/ 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立睫設計有限公司籌備處廖婉珣」 設立/ 4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3月3日 【林麗芬於105年3月1日轉入498萬、400萬元至黃文忠上開帳戶】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3月4日 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繼德/ 105年3月3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5年3月10日 1.證人廖婉珣之證述: ⑴106年12月12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卷〈107偵16207〉第349-352頁) ⑵107年07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16207卷一第243-246、249-251頁) 2.立睫設計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股東同意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銀「立睫設計有限公司籌備處廖婉珣」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資本額查核委託書、台中商銀「立睫設計有限公司籌備處廖婉珣」帳戶台幣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各1份(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卷〈107偵16207〉第353-363、669-672頁) 3.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第00000000號卷影本:臺中市政府105年3月10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130630號函、設立登記申請書影本、廖婉珣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4年房屋稅繳款書及同意書影本、委託書影本、立睫設計有限公司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台幣交易明細、開戶資料及黃文忠台中商銀帳戶新臺幣400萬元以上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各1份(107偵16207號卷一第201-226頁,交查107卷一第27至317頁)

9 劉子鳴/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宇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街○○○○○○○○○○○○○街○000巷0弄00號1樓) /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帳號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宇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籌備處劉子鳴」 設立/ 4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3月21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3月22日 濬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賴榮祥/ 105年3月21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5年4月18日 1.證人劉子鳴之證述: ⑴107年01月22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卷〈107偵16207〉第369-372頁) ⑵107年07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16207卷一第333-336、339-340頁) 2.濬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銀「宇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籌備處劉子鳴」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委託書、宇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宇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籌備處劉子鳴」帳戶之台幣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各1份(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卷〈107偵16207〉第143-150、673-679、689-692頁) 3.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第00000000號卷影本:臺中市政府105年4月18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276400號函、補正申請書影本、設立登記申請書影本、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影本、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台中市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及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台幣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等資料1份(107偵16207號卷一第265-301頁)

10 林茂彥/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宇峰光電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1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宇峰光電有限公司籌備處林茂彥」 設立/ 4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3月22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3月23日 臻順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施明宏/ 105年3月22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5年3月28日 1.證人林茂彥之證述: ⑴107年01月05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卷〈107偵16207〉第385-388頁) ⑵107年07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16207卷一第395-397、401-403頁) 2.宇峰光電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臻順會計師事務所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銀「宇峰光電有限公司籌備處林茂彥」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台幣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各1份(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卷〈107偵16207〉第693-710頁) 3.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第00000000號卷影本:設立登記申請書影本、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房屋使用同意書影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台幣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資料1份 (107偵16207號卷一第351-376 頁)

11 黃炳森/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安信展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安信展業有限公司 」 增資/ 9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3月2日 【林麗芬於105年3月1日轉入498萬、400萬元、於105年3月2日轉入475萬元至黃文忠上開帳戶】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3月3日 永成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晉嘉/ 105年3月2日 臺中市政府/ 1,000萬元/ 105年3月9日(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105年3月8日) 1.證人黃炳森之證述: ⑴107年02月08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卷(107偵16207)第293-297頁) ⑵107年11月06日偵查筆錄(107偵16207卷一第491-496頁) 2.安信展業有限公司增資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銀「安信展業有限公司」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安信展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安信展業有限公司」帳戶之台幣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翻拍照等資料1份(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卷〈107偵16207〉第83-90、615-619、629-633頁) 3.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第00000000號卷影本 :變更登記申請書影本、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影本、104年9月22日變更登記表影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台幣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6年5月10日變更登記表、106 年4 月30日股東同意書影本、106年7月7日變更登記表、106年6月28日股東同意書影本、107年8月2日變更登記表、107年7月30日股東同意書影本及黃文忠台中商銀帳戶新臺幣400萬元以上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各1份(107偵16207號卷一第413-433頁,交查107卷一第27至317頁)

12 陳忠漢/ 實際負責人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登記負責人楊雅欣,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歐普生醫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6樓之1)/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歐普生醫科技有限公司籌備處陳忠漢」 設立/ 499萬元 1.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99萬元) 2.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0萬元)(起訴書附表一漏載該帳戶) / 105年3月2日 【林麗芬於105年3月1日轉入498萬、400萬元、於105年3月2日轉入475萬元至黃文忠上開帳戶】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5年3月3日 三立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鄭維仁/ 105年3月2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5年3月17日 1.同案被告康建良之供述: ⑴107年01月25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卷〈107偵16207〉第129-132頁) ⑵108年05月2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8交查96卷第59-60頁) ⑶109年1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112頁) ⑷110年3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三第59頁) 2.證人陳忠漢之證述: ⑴106年12月21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卷〈107偵16207〉第327-331頁) ⑵107年11月06日偵查筆錄(107偵16207卷二第261-266頁) 3.證人楊雅欣【陳忠漢配偶】之證述: 107年11月06日偵查筆錄(107偵16207卷二第261-266頁) 4.歐普生醫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三立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查核委託書、台中商銀「歐普生醫科技有限公司籌備處陳忠漢」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台幣開戶資料、交易明細、交易傳票影本及黃文忠台中商銀帳戶新臺幣400萬元以上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等(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卷〈107偵16207〉第635-647、651-655頁,交查107卷一第27至317頁)107年度偵字第28426號 13 陳子鴻/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稚豐車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稚豐車業有限公司」 增資/ 35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5年7月1日(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105年7月4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5年7月4日 台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曾杉源/ 105年7月1日 臺中市政府/ 350萬元/ 105年7月25日 1.證人陳子鴻之證述: 107年7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506號卷第52-53、55-56頁) 2.稚豐車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稚豐車業有限公司」帳戶之台幣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影本各1份(106他1335號卷一第204-206頁,106交查245號卷一第99頁、第125頁,106交查245號卷二第135-137頁) 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506號緩起訴處分書1份(107偵28426號第121-124頁) 4.稚豐車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1份(106他1335號卷一第207頁) 5.經濟部函(稿)、申請書、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板信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臺中市政府105年7月25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695970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增資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1506號卷第7-50頁)

14 蕭華/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黑駿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6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黑駿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蕭華」 設立/ 3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8月16日 【林麗芬於105年8月15日轉入400萬元至黃文忠上開帳戶】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8月17日 臻順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施明宏 /105年8月16日 臺中市政府/ 300萬元/ 105年8月24日 1.證人蕭華之證述: 107年8月22日偵查筆錄(107偵23595號卷第167-171頁) 2.黑駿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股東同意書、「黑駿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蕭華」帳戶之台幣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影本等資料1份(106他1335號卷一第226-229頁,106交查245號卷一第111、247頁,106交查245號卷二第163-171頁) 3.臺中市政府105年8月24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808250號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105年房屋稅繳款書、同意書、公司名稱及所營業登記預查核定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書、資本額變動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有公司設立登記表、台幣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憑條、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3595號卷第3-40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3595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125-128頁)

15 康進財/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4樓)/ 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籌備處康進財」 設立/ 499萬5,000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10月11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10月12日 詹啓吉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詹啓吉/ 105年10月11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5年10月14日 1.證人康進財之證述: ⑴107年7月1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019號卷第45-47頁) ⑵107年7月18日偵查筆錄(107偵21019號卷第49-51頁) 2.臺中市政府105年10月14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904780號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交通部公路總局105年10月14日函、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使用同意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國內存摺存款取款憑條等資料1份(107偵21019號卷第8-39頁) 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019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129-132頁)

16 黃榮華/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成鴻人力資源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 台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成鴻人力資源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黃榮華」 設立/ 4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月15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月16日 濬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賴榮祥/ 104年1月15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4年2月26日 1.證人黃榮華之證述: ⑴107年7月1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020號卷第31-33頁) ⑵107年7月18日偵查筆錄(107偵21020號卷第35-36頁) 2.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成鴻人力資源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各1份(107交查107號卷一第5、509頁) 3.臺中市政府104年2月26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084150號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勞動部104年2月16日函、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103年房屋稅繳款書、所有權人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委託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等資料1份(107偵21020號卷第7-26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020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133-136頁)

17 王佳文/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雙友行餐飲設備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里區○○○路0000號1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雙友行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增資/ 4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月16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月19日 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 104年1月16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4年1月29日(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104年2月29日) 1.證人王佳文之證述: ⑴107年7月1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015號卷第55-56頁) ⑵107年9月21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015號卷第61-63頁) ⑶107年9月21日偵查筆錄(107偵21015號卷第75-77頁) 2.證人沈維展【雙友行餐股東】之證述: 107年9月21日偵查筆錄(107偵21015號卷第95-99頁) 3.證人高憶錫【雙友行餐股東】之證述: 107年9月21日偵查筆錄(107偵21015號卷第95-99頁) 4.證人張智傑【雙友行餐股東】之證述: 107年9月21日偵查筆錄(107偵21015號卷第95-99頁) 5.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雙友行餐飲設備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各1份(107交查字107號卷一第5、327頁) 6.臺中市政府104年1月24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045930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委託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等資料1份(107偵21015號卷第13-47頁) 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015號、108年度偵字第3109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137-141頁)

18 黃俊穎/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建埕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5樓之2)/ 陽信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建埕營造有限公司」 增資/ 3,0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月26日 黃文忠之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月27日 資溢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柯智祥/ 104年1月27日 臺中市政府/ 3,000萬元/ 104年1月30日 1.證人黃俊穎之證述: ⑴107年7月1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016號卷第57-59頁) ⑵107年7月18日偵查筆錄(107偵21016號卷第65-67頁,第61頁具結) ⑶107年12月19日偵查筆錄(107偵21016號卷第103-107頁,第109頁具結) 2.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建埕營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陽信商業銀行「建埕營造有限公司」帳戶基本資料、對帳單列印、被告楊文忠之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戶交易明細等資料1份(107交查107號卷一第5、589-593頁,107交查107號卷二第39-41、199頁) 3.陽信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臺中市政府104年1月30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050000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陽信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資本額查核委託書、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轉帳支出傳票、陽信銀行取款條及存款送款單各1份(107偵21016號卷第7-35、43-49頁) 4.陽信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7年10月4日函檢送建埕營造公司對帳單(107偵21016號卷第77-87頁)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016號、108年度偵字第1224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0126號卷第119-121頁)

19 林淑華/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宇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街00號2樓 )/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宇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增資/ 1,950萬元 黃文忠之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月27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月28日 濬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賴榮祥/ 104年1月27日 臺中市政府/ 增資1,950萬元/ 104年2月2日 1.證人林淑華之證述: ⑴107年7月1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021號卷第26-27頁) ⑵107年7月18日偵查筆錄(107偵21021號卷第28-29頁,第32頁具結) 2.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宇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被告楊文忠之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條、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各1份(106交查245號卷一第291頁,107交查107號卷一第583-587頁,107交查107號卷二第199、207-209頁) 3.臺中市政府104年2月2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048770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委託書、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陽信銀行取款條、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1021號卷第3-22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107年9月26日函檢送宇思文化公司帳號交易明細1份 (107偵21021號卷第42-44頁)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021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1021號卷第46-48頁)

20 林采瑩/ 董事長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吉鍵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吉鍵股份有限公司 」 增資/ 6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3月2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3月3日 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繼德/ 104年3月2日 臺中市政府/ 600萬元/ 104年3月9日 1.證人林采瑩之證述: ⑴107年7月1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022號卷第55-57頁) ⑵107年7月18日偵查筆錄(107偵21022號卷第59頁) ⑶107年9月21日偵查筆錄(107偵21022號卷第65-67頁) ⑷108年3月6日偵查筆錄(107偵21022號卷第131-133頁) 2.證人鄧淑華【吉鍵公司股東】之證述: 107年10月12日偵查筆錄(107偵21022號卷第83-85頁,第87頁具結) 3.證人張滿堂【吉鍵公司股東】之證述: ⑴107年10月12日偵查筆錄(107偵21022號卷第83-85頁,第89頁具結) ⑵108年3月6日偵查筆錄(107偵21022號卷第131-133頁) 4.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 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吉鍵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臨時會議事錄等資料1份(107交查107號卷一第5、575-581頁) 5.臺中市政府104年3月9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096020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紀錄、董事會簽到簿、公司章程、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委託書、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1022號卷第11-45頁) 6.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108年1月31日函,檢送吉鍵公司放款一覽表、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107偵21022號卷第99-103頁) 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022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1022號卷第147-149頁)

21 李忠誠/ 董事 (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 誠毅展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1)/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誠毅展業有限公司籌備處李忠誠」 設立/ 1,0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3月3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3月4日 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 104年3月3日 臺中市政府/ 1,000萬元/ 104年3月11日 1.證人李忠誠之證述: 107年7月1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001號卷第53-54、57-58頁) 2.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各1份(106交查245號卷一第423頁,107交查107號卷一第5頁) 3.臺中市政府105年1月19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033390號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印鑑遺失切結書、104年房屋稅繳款書、房屋使用同意書、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中市政府104年3月11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101120號函、公司名稱及所營業登記預查核定書、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103年全期房屋稅款繳納證明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書、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取款憑條各1 份(107偵21001號卷第3-49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撤緩偵字第32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22 洪哲有/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莉雅曼內衣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街00號1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莉雅曼內衣有限公司」 增資/ 45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3月4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3月5日 旭昇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施文墩 / 104年3月4日 臺中市政府/ 450萬元/ 104年3月10日 1.證人洪哲有之證述: ⑴107年7月18日第1次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002號卷第24-25頁) ⑵107年7月18日第2次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002號卷第27-28頁) 2.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莉雅曼內衣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各1份(106交查245號卷一第297頁,107交查107號卷一第5頁、第343頁) 3.臺中市政府104年3月10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4097870號函、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書、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有限公司變更設立登記表、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等資料1份(107偵21002號卷第7-21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002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1002號卷32-33頁)

23 徐品澤/ 董事長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精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道○段000號18樓之2) / 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精饌股份有限公司」 增資/ 9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3月9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3月10日 台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曾杉源/ 104年3月9日 臺中市政府/ 900萬元/ 104年3月23日 1.證人徐品澤之供述: 109年6月2日調查局筆錄(109偵12247號卷第27-62頁) 2.證人周美麗【精饌公司董事】之證述: 108年2月21日偵查筆錄(108偵122號卷第15-17頁) 3.證人張家畇之證述: ⑴109年6月2日調查局筆錄(109偵12247號卷第81-88頁) ⑵109年8月17日調查局筆錄(109偵12247號卷第97-105頁) 4.精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出席董事簽到簿、台中銀行取款及存款憑條、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股東繳納明細、資本額變動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各1份(109偵12247號卷第63-79頁) 5.精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議事錄、變更登記申請書、台中商銀「精饌股份有限公司」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增資查核報告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股東繳納明細、資本額變動表、台中商銀存摺取款、存款憑條影本各1份(109偵12247號卷第111-139頁) 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003號、108年度偵字第1222號緩起訴處分書(108偵1222號卷第25-27頁)

24 顏聖憲/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出發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 /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出發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增資/ 4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7月28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7月29日 旭昇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施文墩 / 104年7月28日 臺中市政府/ 400萬元/ 104年8月18日 1.證人顏聖憲之證述: 107年7月1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004號卷第26-27、29-30頁) 2.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出發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各1份(106交查245號卷一第427頁,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1頁、第363頁) 3.臺中市政府104 年8月18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378120號函、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清水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同意書、交通部觀光局104年8月7日函、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書、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1004號卷第5-22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004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1004號卷第36-37頁)

25 游子民/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康倪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台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康倪有限公司 」 增資/ 8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7月29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7月30日 永成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晉嘉/ 104年7月29日 臺中市政府/ 800萬元/ 104年8月7日 1.證人游子民之證述: ⑴107年7月1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107偵21006號卷第55-56、61-65頁) ⑵107年10月17日偵查筆錄 (107偵21006號卷第91頁) 2.證人游清根【康倪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證述: 107年10月17日偵查筆錄(107偵21006號卷第87-91頁) 3.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康倪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各1份(106交查245號卷一第381-383頁,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1、367頁) 4.臺中市政府104年8月7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357090號函、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1006號卷第7-47頁)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006號不起訴處分書(107偵21006號卷第103-105頁)

26 呂嘉興/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湯尼烘焙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街00號)/ 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湯尼烘焙屋有限公司」 增資/ 4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7月29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7月30日 濬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賴榮祥/ 104年7月29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4年8月5日 1.證人呂嘉興之證述: 107年7月1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007號卷第53-54、56-57頁) 2.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各1份(106交查245號卷一第385頁,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1頁) 3.臺中市政府104年8月5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354320號函、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委託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100年12月7日函、印鑑遺失切結書、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所有權人同意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1007號卷第4-49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007號緩起訴處分書 (107偵21007號卷第103-105頁)

27 陳上展/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進榮順展旅行社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1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進榮順展旅行社有限公司」 增資/ 4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8月5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8月6日 臻順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施明宏/ 104年8月5日 臺中市政府/ 400萬元/ 104年8月26日 1.證人陳上展之證述: ⑴107年7月1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008號卷第24-26頁) ⑵107年9月21日偵查筆錄(107偵21008號卷第31-32頁) 2.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進榮順展旅行社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各1份(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1、369頁,107交查107號卷二第111-113頁) 3.臺中市政府104年8月26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393580號函、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交通部觀光局104年8月21日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書、資本額變動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條各1份(107偵21008號卷第3-20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008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195-198頁)

28 張成銓/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鑫聯豐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4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鑫聯豐有限公司籌備處張成銓」 設立/ 8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8月5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8月6日 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 104年8月5日 臺中市政府/ 800萬元/ 104年8月14日 1.證人張成銓之證述: ⑴107年7月1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009號卷第30-31頁) ⑵107年9月21日偵查筆錄(107偵21009號卷第32-33頁) 2.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鑫聯豐實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資料各1份(106交查245號卷一第465-467頁,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1、123、371頁,107交查107號卷二第111-113頁) 3.臺中市政府104年8月14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375800號函、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建物登記第一類及第二類謄本、同意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書、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1009號卷第8-25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009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199-202頁)

29 鄭大衛/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八福健康生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號4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八福健康生技有限公司」 增資/ 4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8月6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8月7日 永成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晉嘉/ 104年8月6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4年8月11日 1.證人鄭大衛之證述: ⑴107年7月1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010號卷第23-24頁) ⑵107年9月21日偵查筆錄(107偵21010號卷第26-27頁) 2.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八福健康生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各1份(106交查245號卷一第315頁,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1、513頁) 3.臺中市政府104年8月11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367280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現金收入傳票、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1010號卷第3-18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010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203-206頁)

30 廖乙誌/ 董事長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艾肯數位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1)/ 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艾肯數位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增資/ 6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8月14日 【林麗芬於104年8月14日轉入350萬、350萬、400萬元至黃文忠上開帳戶】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8月17日(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105年8月17日) 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繼德/ 104年8月14日(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105年8月14日) 臺中市政府/ 600萬元/ 104年8月19日(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105年8月19日) 1.證人廖乙誌之證述: ⑴107年7月1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011號卷第31-32頁) ⑵107年9月21日偵查筆錄(107偵21011號卷第34-35頁) 2.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艾肯數位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股東會臨時會議事錄等資料1份(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1、553-559頁) 3.臺中市政府104年8月19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382630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公司通知、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減資明細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資本額查核委託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1011號卷第4-25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011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207-210頁)

31 陳彥豪/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億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億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增資/ 4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8月14日 【林麗芬於104年8月14日轉入350萬、350萬、400萬元至黃文忠上開帳戶】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8月17日 詹啓吉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詹啓吉/ 104年8月14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4年8月19日 1.證人陳彥豪之證述: ⑴107年7月1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012號卷第27-28頁) ⑵107年9月21日偵查筆錄(107偵21012號卷第31-32頁) 2.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億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1-13、377-378頁) 3.臺中市政府104年8月19日府授經商字第1 0407382850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現金收入傳票、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1012號卷第7-22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012號緩起訴處分書 (107偵28426號卷第211-214頁)

32 陳奕佐/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參陸零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4樓之5) / 台中商業銀行龍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參陸零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增資/ 4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8月19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8月20日 濬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賴榮祥/ 104年8月19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4年8月28日 1.證人陳奕佐之證述: ⑴107年7月1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013號卷第23-24頁) ⑵107年9月21日偵查筆錄(107偵21013號卷第26-27頁) 2.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參陸零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各1份(106交查245號卷一第323、393頁,107查107號卷一第13、379-380頁) 3.臺中市政府104年8月28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395280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委託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1013號卷第5-19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013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215-218頁)

33 姜雅惠/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嵩朋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10)/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嵩朋科技有限公司」 增資(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董事 )/ 499萬元 黃文忠之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8月25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8月26日 理圓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李孟芳/ 104年8月25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4年8月31日 1.證人姜雅惠之證述: 107年7月1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000號卷第26、29頁) 2.證人陳盟昌【嵩朋科技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證述: 107年7月1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000號卷第25-26頁) 3.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嵩朋科技有限公司之基本資料、被告黃文忠之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條、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各1份(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3、385頁,107交查104號卷二第211-213頁) 4.臺中市政府104年8月31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400060號函、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簽證委託書、有限公司變更設立登記表、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匯入匯款交易明細、陽信銀行匯款申請書及取款條、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1000號卷第4-21頁) 5.臺中市政府107年10月5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500480號函,檢送嵩朋科技有限公司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各1份(107偵21000號卷第40-45頁) 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000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219-222頁)

34 陳李秀枝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誠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1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誠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增資/ 4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9月2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9月3日 臻順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施明宏/ 104年9月2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4年9月9日 1.證人陳李秀枝之證述: ⑴107年7月1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017號卷第24-26頁) ⑵107年7月18日偵查筆錄(107偵21017號卷第27-29頁) 2.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誠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公司查詢資料各1份(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3、387頁) 3.臺中市政府104年9月9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415430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交通部公路總局104年9月日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書、資本額變動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國內匯款暨代收入傳票、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1017號卷第3-20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017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223-226頁)

35 林金成/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鑫通租賃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0號1樓)/ 台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鑫通租賃有限公司籌備處林金成 」(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帳號00000000000號) 設立/ 9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9月16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9月17日 詹啓吉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詹啓吉/ 104年9月16日 臺中市政府/ 1,000萬元/ 104年9月18日 1.證人林金成之證述: 107年7月18日偵查筆錄(107偵21010號卷第70-71頁) 2.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鑫通租賃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106交查245號卷一第415-417頁,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3、389頁) 3..臺中市政府105年4月13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263820號函、補正申請書、有限公司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章程對照表、修正後章程條文、交通部公路總局105年4月6日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中市政府104年9月18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434820號函、設立登記申請書、交通部公路總局105年9月15日函、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核定書、房屋稅繳款書、房屋使用同意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1023號卷第7-62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023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227-230頁)

36 洪武山/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威雄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 台中商業銀行軍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威雄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籌備處洪武山 」 設立/ 4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9月17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9月18日 濬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賴榮祥/ 104年9月17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4年10月6日(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9月22日) 1.證人洪武山之證述: 107年7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505號卷第27-28頁) 2.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威雄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各1份(106交查245號卷一第337頁,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3、391頁) 3.臺中市政府104年9月22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437780號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交通部公路總局104年10月5日函、104年房屋稅繳款書、所有權人同意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委託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1505號卷第7-25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505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231-234頁)

37 賴昶彰/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允紘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陽信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起訴書附表一誤載帳號為0000000000000號)帳戶「允紘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籌備處廖瑞芳」 設立/ 9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9月24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9月25日 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繼德/ 104年9月24日 臺中市政府/ 900萬元/ 104年11月3日 1.證人賴昶彰之證述: 107年12月12日偵查筆錄(107偵21504號卷第149-151頁) 2.證人廖瑞芳之證述: 107年11月28日偵查筆錄(107偵21504號卷第139-141頁) 3.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允紘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陽信商業銀行「允紘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籌備處廖瑞芳」帳戶之帳戶資料表、交易明細各1份(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5、393頁,107交查107號卷二第47-49、89頁) 4.臺中市政府104年11月3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513580號函、申請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臺中市政府104年10月2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453650號函、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勞動部104年10月2日函、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104年房屋稅繳款書、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同意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陽信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委託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陽信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國內匯款申請書暨代收入傳票、取款條、匯款申請書各1份(107偵21504號卷第15-69頁)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504號緩起訴處分書 (107偵28426號卷第235-238頁)

38 鄒良奇/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秉宏紙品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秉宏紙品有限公司籌備處鄒良奇」 設立/ 4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9月24日 【林麗芬於104年9月24日轉入292萬、400萬元至黃文忠上開帳戶】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9月25日 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 104年9月24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4年9月30日 1.證人鄒良奇之證述: 107年7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502號卷第25-26、28頁) 2.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秉宏紙品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各1份(106交查245號卷一第343頁,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5、395頁) 3.臺中市政府104年9月30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450490號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所有權人同意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書、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 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1502號卷第7-23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502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239-242頁)

39 黃明芳/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明樂樂器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1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明樂樂器有限公司」 增資/ 7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0月6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0月7日 永成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晉嘉/ 104年10月6日 臺中市政府/ 700萬元/ 104年10月13日 1.證人黃明芳之證述: 107年7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501號卷第24-25、27頁) 2.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秉宏紙品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各1份(106交查245號卷一第399-401頁,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5、397頁) 3.臺中市政府104年10月13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469990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等資料1份(107偵21501號卷第5-22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501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243-246頁)

40 謝玉香/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安和興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安和興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增資/ 4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0月22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0月23日 詹啓吉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詹啓吉/ 104年10月22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4年10月27日 1.證人謝玉香之證述: 107年7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513號卷第26-27、30-31頁) 2.證人魏伯原【安和興國際租賃實際負責人】之證述: 107年7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513號卷第26-27、30-31頁) 3.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安和興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各1份(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5、549-551頁) 4.臺中市政府104年10月26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496720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交通部公路總局104年1月26日函、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1513號卷第8-24頁)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513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247-251頁)

41 游佳縉/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普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9樓) /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普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籌備處游佳縉」 設立/ 4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0月23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0月26日 永成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晉嘉/ 104年10月23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4年11月3日 1.證人游佳縉之證述: 107年7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500號卷第34-36、37-38頁) 2.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普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各1份(107年度交查字第107號卷一第15、517頁) 3.臺中市政府104年11月30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512050號函、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104年房屋稅繳款書、同意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台幣開戶資料各1份(107偵21500號卷第7-32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500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253-256頁)

42 黃盈嘉/ 董事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實際負責人賴鉅火,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京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1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京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增資(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設立 )/ 4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0月27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0月28日 濬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賴榮祥/ 104年10月27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4年11月6日 1.證人黃盈嘉之證述: ⑴107年7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499號卷第69-71頁) ⑵107年11月8日偵查筆錄(107偵21499號卷第89-91頁) 2.證人賴鉅火【京滬國際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證述: ⑴107年11月8日偵查筆錄(107偵21499號卷第89-91頁) ⑵108年3月6日偵查筆錄(107偵21499號卷第105-107頁,第109頁具結) ⑶108年4月12日偵查筆錄(107偵21499號卷第29-30頁) 3.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京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等資料1份(106交查245號卷一第481頁,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5、543-545頁) 4.有限公司登記申請表、臺中市政府104年11月6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517960號函、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印鑑遺失切結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委託書、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1499號卷第15-65頁) 5.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7年11月12日函檢送京滬國際公司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107偵21499號卷第95-100頁) 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499號不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257-260頁)

43 黃晏柔/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翊盛客服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2樓《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4樓之3》 )/ 台中商業銀行龍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翊盛客服興業有限公司籌備處黃晏柔」 設立/ 4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1月23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1月24日 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 /104年11月23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4年11月25日 1.證人黃晏柔之證述: ⑴107年7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498號卷第52-53頁) ⑵107年9月2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498號卷第55-56頁) 2.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各1份(106交查245號卷一第377頁,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7頁) 3.臺中市政府105年6月15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505240號函、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105年房屋稅繳款書、房屋使用同意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中市政府104年11月25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554390號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書、台中商業 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1498號卷第5-50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498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265-268頁)

44 蕭名言/ 董事長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亨隆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及521號)/ 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亨隆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蕭名言」 設立/ 5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2月2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2月3日 濬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賴榮祥/ 104年12月2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4年12月10日 1.證人蕭名言之證述: ⑴107年7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503號卷第27-28、30-31頁) 2.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亨隆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各1份(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7、415-416頁) 3.臺中市政府104年12月10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582710號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發起人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公司章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委託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 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等資料1份(107偵21503號卷第8-25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503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269-272頁)

45 林莉惠/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聖鎧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聖鎧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籌備處林莉惠」 設立/ 4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2月3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2月4日 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繼德/ 104年12月3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4年12月9日 1.證人林莉惠之證述: ⑴107年7月1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018號卷第40-42頁) ⑵107年9月26日偵查筆錄(107偵21018號卷第48-50頁) 2.證人林麗玲【聖鎧國際租賃公司股東】之證述: 107年9月26日偵查筆錄(107偵21018號卷第48-50頁) 3.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聖鎧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各1份(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7、535-539頁) 4.臺中市政府104年12月9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5847700號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交通部公路總局104年9月10日函、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查核委託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國內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1018號卷第9-33頁)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018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273-276頁)

46 黃楓晴(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張成詮)/ 董事長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得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 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得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黃楓晴」 設立/ 1,0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2月7日 【林麗芬於104年11月4日轉入450萬元、468萬元、同年12月7日轉入400萬元至黃文忠上開戶】 黃文忠之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2月8日 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 104年12月7日 臺中市政府/ 1,000萬元/ 104年12月9日 1.證人黃楓晴之證述: ⑴107年7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497號卷第106-107頁) ⑵107年9月26日偵查筆錄(107偵21497號卷第109-110頁) 2.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得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黃楓晴」帳戶之資料表、交易明細表等資料1份(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7頁,107交查107號卷二第43-45頁) 3.臺中市政府106年1月12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023720號函、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公司章程、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監察人願任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中市政府105年7月28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741310號函、董事長辭職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臺中市政府104年12月9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583320號函、設立登記申請書、發起人會議事錄、發起人名簿、董事監察人指派書、經濟部102年1月29日函、104年房屋稅繳款書、不動產租賃契約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陽信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陽信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國內匯款申請暨代收入傳票等、陽信銀行取款條、存款送款單及黃文忠台中商銀帳戶新臺幣400萬元以上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各1份(107偵21497號卷第5-104頁,交查107卷一第27至317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497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277-280頁)

47 方家慶/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菘葆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0巷000○0號)/ 台中商業銀行龍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菘葆企業有限公司」 增資/ 4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2月9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2月10日 濬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賴榮祥/ 104年12月9日 臺中市政府/ 400萬元/ 104年12月16日 1.證人方家慶之證述: ⑴107年7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496號卷第26-27頁) ⑵107年9月2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496號卷第29頁) 2.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菘葆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各1份(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7、419頁) 3.臺中市政府104年12月16日府授經商字第 &ZZZZ;00000000000號函、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委託書、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1496號卷第7-24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496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281-284頁)

48 朱志明/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星誠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6樓之3)/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星誠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增資/ 9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300萬元) 、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600萬元)/ 104年12月17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2月18日(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105年8月17日 ) 濬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賴榮祥/ 104年12月17日 臺中市政府/ 900萬元/ 104年12月25日 1.證人朱志明之證述: ⑴107年7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495號卷第36-37頁) ⑵107年9月2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495號卷第39頁) 2.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星誠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陽信商業銀行取款條、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各1份(106交查245號卷一第483-485頁,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7、529-533頁,107交查107號卷二第223-227頁) 3.臺中市政府104年12月25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616070號函、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委託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陽信銀行匯款申請書各1份(107偵21495號卷第5-34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495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285-288頁)

49 楊佳叡/ 董事長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佳華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佳華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楊佳叡 」(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佳華文教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楊佳叡」) 設立/ 4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2月25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2月28日(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26日) 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 104年12月25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5年1月15日 1.證人楊佳叡之證述: ⑴107年7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494號卷第32-33頁) ⑵107年9月2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494號卷第35頁) 2.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佳華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各1份(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9、427-428頁) 3.臺中市政府105年1月15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024120號函、設立登記申請書、發起人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公司章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發起人名簿、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書、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1494號卷第5-28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494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289-292頁)

50 何知謙/ 董事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驚天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驚天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何知謙」 設立/ 5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2月29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2月30日 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繼德/ 104年12月29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4年12月31日 1.證人何知謙之證述: ⑴107年7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493號卷第67-69頁) ⑵107年9月26日偵查筆錄(107偵21493號卷第85-87頁) ⑶107年10月17日偵查筆錄(107偵21493號卷第91-95頁) 2.證人何若卉【驚天國際公司股東及會計】之證述: ⑴107年9月26日偵查筆錄(107偵21493號卷第85-87頁) ⑵107年10月17日偵查筆錄(107偵21493號卷第91-95頁,第97頁具結) 3.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驚天國際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各1份(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9、595-599頁) 4.臺中市政府104年12月31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637440號函、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104年房屋稅繳款書、所有權人同意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委託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1493號卷第11-63頁)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493號不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293-296頁)

51 蔡世玟/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萬禧旅行社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萬禧旅行社有限公司籌備處蔡世玟」 設立/ 6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5年1月6日 【林麗芬於105年1月5日轉入890萬元至黃文忠484號帳戶】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1月7日 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繼德/ 105年1月6日 臺中市政府/ 600萬元/ 105年1月12日 1.證人蔡世玟之證述: 107年7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492號卷第36-37、39-40頁) 2.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萬禧旅行社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各1份(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9、601-603頁) 3.臺中市政府105年1月12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017450號函、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交通部觀光局104年12月29日函、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委託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及黃文忠台中商銀帳戶新臺幣400萬元以上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各1份(107偵21492號卷第7-34頁,交查107卷一第27至317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492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301-304頁)

52 桂瑀璟/ 董事長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明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號) /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明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資/ 8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3月3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3月4日 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繼德/ 105年3月3日 臺中市政府/ 800萬元/ 105年3月15日 1.證人桂瑀璟之證述: ⑴107年7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512號卷第25-27頁) ⑵107年9月26日偵查筆錄(107偵21512號卷第47-48頁) 2.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各1份(106交查245號卷一第441-443頁,107交查107號卷一第21頁) 3.臺中市政府105年3月15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140150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公司章程、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資本額查核委託書、台幣開戶資料、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1512號卷第5-23頁) 4.台中商業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8日函檢送明葳科技之交易明細1份(107偵21512號卷第35-37頁)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512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305-308頁)

53 周智偉/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智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智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籌備處周智偉」 設立/ 4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4月6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4月7日 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 105年4月6日 臺中市政府/ 400萬元/ 105年4月12日 1.證人周智偉之證述: 107年7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511號卷第71-73、77-79頁) 2.證人王晉漢【智彙國際公司股東】之證述: 107年11月13日偵查筆錄(107偵21511號卷第103-109頁) 3.證人王唐立【智彙國際公司股東】之證述: 107年11月13日偵查筆錄(107偵21511號卷第103-109頁) 4.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智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各1份(107交查107號卷一第23、463-465頁) 5.臺中市政府105年4月12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259760號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同意書、104年房屋稅自動櫃員機繳款證明、委託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書、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1511號卷第17-67頁) 6.臺中市政府107年12月20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567740號函、經濟部108年1月22日函各1份(107偵21511號卷第123、129頁) 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511、108年度偵字第6569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309-313頁)

54 林建寰/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上濮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 )/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上濮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增資/ 4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4月13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4月14日 臻順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施明宏/ 105年4月13日 臺中市政府/ 400萬元/ 105年4月20日 1.證人林建寰之證述: ⑴107年7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510號卷第25-26、28-29頁) 2.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上濮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各1份(107交查107號卷一第23、467-468頁) 3.臺中市政府105年4月20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288970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公司名稱及所營業登記預查核定書、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書、資本額變動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1510號卷第7-23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510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315-318頁)

55 卓金枝/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新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新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籌備處卓金枝」 設立 / 4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4月25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4月26日 會計師詹運隆/ 105年4月25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5年5月4日 1.證人卓金枝之證述: ⑴107年7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509號卷第30-31、32-33頁) ⑵107年7月25日偵查筆錄(107偵21509號卷第41-42頁) 2.證人張汶淵【新航小客車實際負責人】之證述: ⑴107年7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509號卷第32-33頁) ⑵107年7月25日偵查筆錄(107偵21509號卷第41-42頁) 3.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新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各1份(106交查245號卷一第359頁,107交查107號卷一第23、471頁) 4.臺中市政府105年5月4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361120號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委託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公司名稱及所營業登記預查核定書、交通部公路總局105年5月3日、同意書、105年房屋稅繳款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資本額查核委託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1509號卷第6-28頁)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509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319-323頁)

56 李玫影/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佰二歲行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 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佰二歲行銷有限公司」 增資/ 7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4月26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4月27日 萬利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萬榮正/ 105年4月28日 臺中市政府/ 800萬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500萬元)/ 105年5月6日 1.證人李玫影之證述: ⑴107年7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508號卷第29-31頁) ⑵107年9月13日偵查筆錄(107偵21508號卷第41-42頁) 2.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佰二歲行銷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各1份(106交查245號卷一第361頁,107交查107號卷一第23、473-474頁) 3.臺中市政府105年5月6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359050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委託書、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等資料1份(107偵21508號卷第5-27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508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325-329頁)

57 張瓅今/ 董事 (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 水森林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水森林國際有限公司」 增資/ 9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4月27日 馬啟修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4月28日 三立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鄭維仁/ 105年4月27日 臺中市政府/ 900萬元/ 105年5月12日 1.證人張瓅今之證述: 107年7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21507號卷第30-31、33頁) 2.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水森林國際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各1份(107交查107號卷一第23、621-625頁) 3.臺中市政府105年5月12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0373950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委託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台幣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1507號卷第11-28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507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1507號卷第39-41頁)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撤緩偵字第527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108撤緩偵402號卷第3頁) 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撤緩偵字第40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7偵28426號卷第331-335頁) 7.108豐簡字第670號刑事簡易判決 (108豐簡670號卷第9-12頁)

58 林裕昌/ 董事長 (原名林汶彬,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 陽瑩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陽瑩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林汶彬」(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陽瑩汽車有限公司籌備處林汶彬」) 設立/ 4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月16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月19日 旭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施文墩/ 104年1月16日(起書附表一誤載為6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4年2月3日 1.證人林裕昌之證述: 108年1月16日偵查筆錄(107偵28427號卷第81-85頁) 2.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陽瑩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等資料1份(107交查107號卷一第5、329頁) 3.臺中市政府104 年2 月3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054720號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發起人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簽到簿、發起人名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書、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台幣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8427號卷第23-61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偵28427 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7號卷第95-97頁)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撤緩偵49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9中簡68號卷第11-15頁) 6.109中簡68號刑事簡易判決(109中簡68號卷第23-28頁)

59 陳祺仁/ 董事長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敬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1)/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敬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陳棋仁」 設立/ 500萬元 黃文忠之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月27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月28日 濬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賴榮祥/ 104年1月27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4年1月30日 1.證人陳祺仁之證述: 108年4月9日偵查筆錄(108偵緝588號卷第31-35頁) 2.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敬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陽信商銀取款條、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等資料1份(106交查245號卷一第289頁,107交查107號卷一第5、335頁,107交查107號卷二第203-205頁) 3.臺中市政府104年1月30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049310號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發起人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公司章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發起人名簿、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房屋稅繳款書、房屋租賃契約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書、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台幣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陽信銀行取款條及國內匯款申請書、匯入匯款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8428號卷第25-69頁) 4.臺中市政府107年4月19日函及敬仁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各1份(107偵28428號卷第93、95頁)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緝字第588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77-80頁)

60 陳联輝/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金進佶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巷0弄00號1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進佶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增資/ 4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月30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2月2日 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 104年1月30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4年2月5日 1.證人陳联輝之證述: 108年1月16日偵查筆錄(107偵28429號卷第81-85頁) 2.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金進佶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各1份(106交查245號卷一第293頁,107交查107號卷一第5、339頁) 3.臺中市政府104年2月5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058840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修章對照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書、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台幣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8429號卷第23-53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8429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81-84頁)

61 吳建東/ 董事 (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 白面東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1樓) /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白面東實業有限公司」 增資/ 8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3月6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3月9日 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繼德/ 104年3月6日 臺中市政府/ 800萬元/ 104年3月13日 1.證人吳建東之證述: ⑴108年3月28日偵查筆錄(107偵28430號卷第143-145頁) ⑵108年6月19日偵查筆錄(107偵28430號卷第153頁) 2.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白面東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各1份(106交查245號卷一第431-433頁,107交查107號卷一第7、569-573頁) 3.臺中市政府104年3月13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102490號函、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核定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查核委託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董事會議事錄各1份 (107偵28430號卷第23-59、77-87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843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7偵28426號卷第85-88頁)

62 王全成/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台灣阿成租賃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樓)/ 台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灣阿成租賃有限公司」 增資/ 1,5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5月28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5月29日 濬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賴榮祥/ 104年5月28日 臺中市政府/ 1,500萬元/ 104年6月16日 1.證人王全成之證述: 108年1月18日偵查筆錄(107偵28432號卷第107-109頁) 2.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台灣阿成租賃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各1份(106交查245號卷一第305頁,107交查107號卷一第7-9、349頁) 3.臺中市政府104年6月16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265470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104年6月12日函、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委託書、臺中市政府104年6月2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239980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台幣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8432號卷第31-69頁) 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106年11月22日函檢送台灣阿成租賃公司股東同意書1份(107偵28432號卷第89-93頁)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8432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89-92頁)

63 張又仕/ 董事長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億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街00號)/ 台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億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資/ 1,75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8月4日 【林麗芬於104年8月4日轉入1750萬元至黃文忠上開帳戶】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8月5日 濬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賴榮祥/ 104年8月4日 臺中市政府/ 1,750萬元/ 104年8月12日 1.證人張又仕之證述: 108年1月18日偵查筆錄(107偵28433號卷第253-255頁) 2.億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公司基本資料、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各1份(106他1335號卷二第243-247頁,106交查245號卷一第313頁,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1頁) 3.臺中市政府105年10月5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886450號函、申請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股權變動說明書、董事監察人名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中市政府104年8月12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368760號函、變更登記申請書、董事會簽到簿、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委託書、經濟部101年10月29日函(稿)、經濟部101年5月22日函(稿)、變更登記申請書、董事會議事錄(節錄本)、100年房屋稅繳款書、房屋使用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1年5月18日函、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經濟部100年7月19日函(稿)、發起人名冊、發起人會議事錄、公司名稱及所營業登記預查申請表、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0年7月13日函、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委任書、資產負債表、大眾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憑條等資料1份(107偵28433號卷第17-233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8433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93-96頁)

64 張世動/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朝元旅行社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0號1樓)/ 台中商業銀行龍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朝元旅行社有限公司籌備處張世勳」 設立/ 6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8月19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8月20日 臻順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施明宏/ 104年8月19日 臺中市政府/ 600萬元/ 104年8月24日 1.證人張世勳之證述: 107年11月8日偵查筆錄(107偵28434號卷第39-40頁) 2.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朝元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各1份(106交查245號卷一第325-327、395-397頁,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3、381頁) 3.臺中市政府104年8月24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390830號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書、資本額變動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台幣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8434號卷第12-27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8434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97-100頁)

65 鄧玉蘭/ 董事 (經本院判決罪刑確定) 易克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易克科技有限公司 」 增資/ 4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8月20日 (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104年8月19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8月21日 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繼德/ 104年8月20日 臺中市政府/ 400萬元 /104年8月25日 1.證人鄧玉蘭之證述: 107年10月24日偵查筆錄(107偵28435號卷第35-37頁) 2.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易克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各1份(106交查245號卷一第329頁,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3、383頁) 3.臺中市政府104年8月25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390790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委託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台幣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台中商業銀行取款憑條、支票無摺/ 存摺無摺存款憑條各1份(107偵28435號卷第9-23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8435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35號卷第42-44頁)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撤緩偵字第22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7偵28426號卷第101-104頁) 6.108年度中簡字第1718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8中簡1718號卷第19-22頁)

66 潘麗娟/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快雪時晴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快雪時晴有限公司籌備處潘麗娟」 設立/ 4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0月19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0月20日 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繼德/ 104年10月19日 台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4年10月23日 1.證人潘麗娟之證述: 107年11月8日偵查筆錄(107偵28436號卷第77-81頁) 2.證人潘正雄【快雪時晴股東】之證述: ⑴108年3月8日偵查筆錄(107偵28436號卷第97-99頁) 3.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快雪時晴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106交查245號卷一第349頁,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5、403-404頁) 4.臺中市政府104年10月23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492900號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公司名稱及所營業登記預查核定書、104年房屋稅繳款書、房屋租賃契約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委託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台幣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取款憑條各1份(107偵28436號卷第19-51頁) 5.臺中市政府106年3月15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122340號函檢送快雪時晴公司股東同意書1份(107偵28436號卷第63-65頁) 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8436號、108年度偵字第10241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105-109頁)

67 林俊文/ 董事 (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 達野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地下1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達野實業有限公司籌備處林俊文」 設立/ 499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0月28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10月29日 三立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鄭維仁/ 104年10月28日 臺中市政府/ 500萬元/ 104年l1月12日 1.證人林俊文之證述: ⑴108年4月9日偵查筆錄(108偵緝589號卷第35-38頁) ⑵109年6月24日訊問筆錄(109訴911號卷第47-49頁) ⑶109年9月7日訊問筆錄(109訴911號卷第161-163頁) ⑷110年3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109訴911號卷第303-309頁) ⑸110年4月14日審判筆錄(109訴911號卷第333-341頁) 2.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達野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各1份(106交查245號卷一第351頁,107交查107號卷一第15-17、409-410頁) 3.達野實業有限公司案卷: 臺中市政府104年11月12日函、達野實業有限公司補正登記申請書、達野實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臺中市政府104年11月10日函、104年10月28日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林俊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04年房屋稅繳款書、所有權人104年10月28日同意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資本額查核委託書、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府授經商字第10407530530號】、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資料、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取款憑條影本、達野實業有限公司105年3月14日股東同、達野實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意書、達野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達野實業有限公司105 年11月9 日股東同意書各1份(107偵28437號卷第27-30、31、33、3、35、37、39-41、43-45、49、51、53-54、57、59、61、63-67、71-75、77、79、81-85、97、99-101、103-104、109頁) 4.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8 年11月8 日中業執字第1080037053號函檢送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108偵緝598號卷第239至245頁) 5.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0年3月29日函檢送達野實業公司帳戶之台幣開戶資料(109訴911號卷第325-329頁) 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 緝字第589號起訴書(107偵28426號卷第111-115頁) 7.109訴911號刑事判決(109訴911號卷第357-368頁)

68 王勝雄/ 董事 (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 兆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3樓之1)/ 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兆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增資/ 900萬元 黃文忠之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3月2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3月3日(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105年3月2日) 濬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賴榮祥/ 105年3月2日 臺中市政府/ 900萬元/ 105年3月10日 1.證人王勝雄之證述: ⑴108年1月18日偵查筆錄(107偵28438號卷第98-101頁) ⑵108年8月9日偵查筆錄(107偵28438號卷第285-287頁) 2.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兆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陽信商業銀行取款條、匯款申請書影本各1份(107交查107號卷一第21、617-619頁,107交查107號卷二第215-221頁) 3.臺中市政府105年3月10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130100號函、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核定書、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5年3月7日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委託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匯入匯款明細、陽信銀行取款條及匯款申請書、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憑條各1份(107偵28438號卷第23-69頁) 4.財團法人票據交換所108年4月2日函、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8年5月27日回覆資料,檢送臺灣票據交換所臺中市分所之退票理由單6張、指定傳票、匯入明細、臺灣銀行臺中分行108年6月26日函檢送兆金科技有限公司之退票存入帳戶基金資料、臺灣土地銀行新莊分行108年6月28日函、台中第二信用合作社向上分社108年6月26日函、臺中第二信用合作社中興分社108年6月27日函、板信商業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08年6月28日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08年7月1日書函、桃園信用合作社108年7月8日函各1份1份(107偵28438號卷第169-171丶73-181、217-221、223-225、227、229、231-233、235、239頁)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843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7偵28426號卷第117-120頁) 6.108中簡2053號刑事簡易判決(108簡上524號卷第47-51頁) 7.108簡上524號刑事判決(108簡上524號卷第99-112頁)

69 劉冠池/ 董事長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再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街0號1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再鴻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增資/ 1,1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5月18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5月19日 臻順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施明宏/ 105年5月18日 臺中市政府/ 1,100萬元/ 105年6月1日 1.證人劉冠池之證述: ⑴106年9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6他1335號卷二第104-106、108-111頁) ⑵106年10月2日偵查筆錄(106他1335號卷二第187-191頁) ⑶107年2月3日偵查筆錄(107偵1217號卷第53-54頁) 2.再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再鴻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帳戶之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被告黃文忠之台中商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之資金來源電子檔列印資料各1份(106他1335號卷一第199-204頁,106交查245號卷一第97、121頁,106交查245號卷二第127-133頁,107交查107號卷一第25頁) 3.劉冠池提出之再鴻科技公司現金收支表、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交易明細、支票存款往來簿、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簿交易明細各1份(106他1335號卷二第199-205頁) 4.再鴻科技有限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委託書、資本額變動表、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等資料1份(107偵1217號卷第57-60頁)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217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337-340頁)

70 余思嫻/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締盟光電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巷0○0號1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締盟光電有限公司籌備處余思嫻」 設立/ 3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8月15日 【林麗芬於105年8月15日轉入400萬元至黃文忠上開帳戶】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8月16日 濬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賴榮祥/ 105年8月15日 臺中市政府/ 300萬元/ 105年8月19日 1.證人余思嫻之證述: ⑴106年9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6他1335號卷二第38-40、43-47頁) ⑵107年1月29日偵查筆錄(107偵1218號卷第28-29頁) 2.締盟光電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各1份(106他1335號卷一第219-222頁,106交查245號卷二第153-157頁) 3.締盟光電有限公司之台中商業銀行臺幣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106交查245號卷一第109、243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218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341-344頁)

71 郭曉珮/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森活風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街0巷0號1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森活風有限公司籌備處郭曉珮」 設立/ 1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8月15日 【林麗芬於105年8月15日轉入400萬元至黃文忠上開帳戶】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8月16日 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繼德(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濬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賴榮祥)/ 105年8月15日 臺中市政府/ 100萬元/ 105年8月17日 1.證人郭曉珮之證述: ⑴106年9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6他1335號卷二第104、108-111頁) ⑵107年1月29日偵查筆錄(107偵1219號卷第28-29頁) 2.證人郭心怡【森活風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證述: ⑴106年11月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6交查245號卷一第279-281頁) ⑵107年1月29日偵查筆錄(107偵1219號卷第28-29頁) 3.森活風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台中商銀「森活風有限公司籌備處郭曉珮」帳戶之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各1份(106他1335號卷一第223-225頁,106交查245號卷一第245頁,106交查245號卷二第159-161頁) 4.締盟光電有限公司之台中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106交查245號卷一第245頁)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219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28426號卷第345-348頁)107年度偵字第32457號 72 黃鈺萍/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聯勤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聯勤開發有限公司籌備處黃鈺萍」 設立/ 300萬元 黃文忠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2年12月13日 林麗芬之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2年12月16日 理圓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李孟芳/ 102年12月13日 臺中市政府/ 300萬元/ 102年12月20日 1.同案被告洪子傑之供述: ⑴107年10月9日調查局筆錄(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筆錄卷-107偵32457卷第233-240頁) ⑵109年1月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8交查264卷第65-67頁) ⑶109年11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110-116頁) 2.證人黃鈺萍之證述: 107年9月17日調查局筆錄(107偵32457號卷第53-59頁) 3.聯勤開發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新光銀行「聯勤開發有限公司籌備處黃鈺萍」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簽證委託書、新光銀行「聯勤開發有限公司籌備處黃鈺萍」帳戶之交易明細、新光銀行取款憑條影本各1份(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筆錄卷-107偵32457號第61-77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偵16207、22867、26604、32457、32522、33687、33688、33689、33690號;108偵390、10857、26056 號緩起訴處分書(107偵32457號卷第103-140頁)

73 羅兆慈/ 董事 (由本院另行審結) 利倈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利倈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羅兆慈 」 設立/ 99萬5,000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100萬元) 黃文忠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年10月31日 黃文忠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年11月2日(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100年11月3日) 旭昇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施文墩 /100年10月31日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 100萬元/ 100年11月3日 1.同案被告羅兆慈之供述: 110年2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卷第353-366頁) 2.利倈國際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委任書、新光銀行「利倈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羅兆慈」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交易明細、新光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影本等資料1份(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筆錄卷-107偵32457 號第299-313頁)107年度偵字第33687號 74 呂彥翰/ 董事 (經本院判決處刑確定) 仁基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2)/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仁基有限公司籌備處呂彥翰」 設立/ 300萬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7月25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7月26日 升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揚繼德/ 105年7月25日 臺中市政府/ 300萬/ 105年8月1日 1.同案被告呂彥翰之供述: ⑴107年9月17日調查局筆錄(臺中市調查處調查筆錄卷宗-107偵33687號卷第5-11頁) ⑵109年10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65-72頁) 2.仁基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銀「仁基有限公司籌備處呂彥翰」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資本額查核委託書、「仁基有限公司籌備處呂彥翰」帳戶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存款憑條影本各1份(臺中市調查處調查筆錄卷宗〈107偵33687號〉第13-31頁)107年度偵字第33688號 75 朱育蓮/ 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一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縣太平市《現改制為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1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一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籌備處朱育蓮」 設立/ 99萬5,000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8年10月30日 ⑴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70萬元) ⑵提領29萬5,000元/ 98年11月2日 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 98年10月30日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 100萬元/ 98年11月3日 1.證人朱育蓮之證述: ⑴107年10月11日調查局筆錄(107偵33688號卷第39-47頁) ⑵108年6月5日偵查筆錄(107偵33688號卷第357-360頁) 2.一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一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籌備處朱育蓮」帳戶之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銀存摺存款取款憑條、無摺存款憑條影本各1份(見107偵33688號卷第49-67頁)

76 施勝諭/ 董事 (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 興喬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縣大里市《現改制為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2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興喬工程有限公司籌備處施勝諭」 設立/ 5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9年3月3日 黃文忠之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9年3月5日 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 99年3月3日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臺中市政府) / 500萬元/ 99年3月15日 1.同案被告施勝諭之供述: ⑴107年10月11日調查局筆錄(107偵33688號卷第73-78頁) ⑵108年6月5日偵查筆錄(107偵33688號卷第375-377頁) ⑶109年10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65-72頁) 2.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興喬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興喬工程有限公司籌備處施勝諭」帳戶之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國內匯款申請書暨代收入傳票翻拍照片各1份(107偵33688號卷第81-89頁)

77 蔡順吉/ 實際負責人(經檢察官發佈通緝) (登記負責人侯明齡,未移送) 東東食品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街00號1樓) / 台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東東食品有限公司」 增資/ 499萬5,000元 林麗芬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1年11月15日(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98年8月24日) 林麗芬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1年11月16日(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98年8月26日) 臻順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施明宏/ 101年11月15日(起訴書附表一漏載查核簽證日期)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臺中市政府) / 500萬元/ 101年11月26日 (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98年8月28日 ) 1.證人侯明齡【東東食品登記負責人】之證述: 107年9月20日調查局筆錄(107偵33688號卷第227-230頁) 2.證人劉惠晴【蔡順吉之前妻】之證述: 107年9月20日調查局筆錄(107偵33688號卷第205-210頁) 3.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各1份(107偵33688號卷第173-183頁) 4.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資產負債表、第一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存款憑條、存取款憑條、全行代理收款傳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表、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各1份(107偵33688號卷第277-298 、299-317頁) 5.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緝字第1434號起訴書(107偵33688號卷第321-323頁)107年度偵字第33689號 78 紀仁發/ 實際負責人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登記負責人李美麗,未移送) 功達堂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1樓)/ 台中商業銀行軍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功達堂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籌備處李美麗」 設立/ 1,499萬6,000元 ㈠費煒龍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1,499萬6,000元至下開李美麗之帳戶)/ 98年8月24日 ㈡李美麗之台中商業銀行軍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98年8月24日 ㈠李美麗之台中商業銀行軍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1,499萬6,000元至下開黃文忠之帳戶) / 98年8月26日 ㈡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8年8月26日 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 98年8月25日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 1,500萬元/ 98年8月28日 1.證人費煒龍之證述: 107年9月18日調查局詢問筆錄(107偵33689號卷第351-356頁) 2.證人紀仁發之證述: ⑴107年10月19日調查局筆錄(107偵33689號卷第111-117頁) ⑵108年7月1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偵33689號卷第207-515頁) ⑶108年10月1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8交查268號卷第11頁正反面) 3.證人李美麗之證述: 107年9月11日調查局筆錄(107偵33689號卷第303至309頁) 4.功達堂開發企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查核報告書、委託書、台中商銀「功達堂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籌備處李美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李美麗」帳戶之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台中商銀存款憑條、取款憑條、代收入傳票翻拍照片各1份(107偵33689號卷第119-149頁)108年度偵字第390號 79 趙孟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 董事 政龍生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 新光商業銀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政龍生技有限公司籌備處趙孟龍」(起訴書附表一誤載帳號為00000000000號 ) 設立/ 299萬5,000元 黃文忠之新光商業銀行竹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年10月25日 黃文忠之新光商業銀行竹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年10月26日 台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曾杉源/ 100年10月25日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 300萬/ 100年10月31日 1.證人趙孟龍之證述: ⑴107年10月9日調查局筆錄(臺中市調查局刑案偵查卷宗〈108偵390號〉第213-219頁) ⑵108年10月1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8交查318號卷第195-197頁) 4.政龍生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設立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新光銀行「政龍生技有限公司籌備處趙孟龍」存摺封面影本、存入憑條、取款憑條影本等資料1份(臺中市調查局刑案案件移送卷宗〈108偵390號〉第221-229頁)108年度偵字第7160號 80 蔡豐吉/董事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諦陽旅行社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 台中商業銀行龍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諦陽旅行社有限公司籌備處蔡豐吉」 設立/ 700萬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000000000000號)/ 104年7月28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7月29日 詹啓吉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詹啓吉/ 104年7月28日 臺中市政府/ 700萬元/ 104年7月30日 1.同案被告張錫華之供述: ⑴107年10月9日調查局詢問筆錄(臺中市調查處調查筆錄卷宗〈107偵33687〉第489-522頁) ⑵108年3月18日偵查筆錄(107偵33687號卷第23-27頁,第29頁具結) ⑶109年1月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8交查266號卷第29-32頁) ⑷109年11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109-116頁) 2.證人蔡豐吉之證述: ⑴107年7月1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7他8239號卷第33-35頁) ⑵107年7月18日偵查筆錄(107他8239號卷第39-41頁) 3.證人蔡孟慈【諦陽旅行社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證述: 107年10月3日偵查筆錄(107他8239號卷第51-53頁反面) 4.臺中市政府104年7月30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347920號函、諦陽旅行社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申請書、收納款項收據、股東同意書、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簽證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商銀「諦陽旅行社有限公司籌備處蔡豐吉」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諦陽旅行社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台中商銀「諦陽旅行社有限公司籌備處蔡豐吉」帳戶之台幣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台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存款憑條 等資料1份(107他8239號卷第5-29頁)追加起訴書-108年度偵字第7328號 81 張宏宇 /董事 (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 鑫宏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1樓/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鑫宏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籌備處張宏宇」 設立/ 1480萬500元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8月6日 黃文忠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年8月7日 詹啓吉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詹啓吉/ 104年8月6日 臺中市政府/ 1500萬元 / 104年8月10日 1.證人張宏宇之證述: 107年1月6日偵查筆錄(108偵7328號卷第429-457頁) 2.鑫宏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取款憑條等資料1 份(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站卷二第215-231頁)

附表二(被告林麗芬部分):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計算式:借款金額 /100 萬元X300元X出借日數) 本院主文 1 附表一編號7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1日=1,497元 (出借款項期間: 105年3月1日至105年3月2日)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徴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8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1日=1,497元 (出借款項期間: 105年3月3日至105 年3月4日)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徴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11 9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1日=2,997 元 (出借款項期間: 105 年 3月 2 日至105 年3 月 3 日)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徴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12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1日=1,497 元 (出借款項期間:105年3月2日至105 年3月3日) 林麗芬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徴其價額。 5 附表一編號14 3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1日=9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5 年8 月16 日至105 年8月17日)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徴其價額。 6 附表一編號30 6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3 日=5,400 元 (出借款項期間: 104 年 8 月14日至104年8月17日)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徴其價額。 7 附表一編號31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3日=4,491元 (出借款項期間: 104 年8月14 日至104年8月17 日)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徴其價額。 8 附表一編號38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1日=1,497 元 (出借款項期間: 104 年 9月 24日至104年9月25 日)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徴其價額。 9 附表一編號46 1,0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1日=3,000 元 (出借款項期間: 104 年 12月 7 日至104年12月8日)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徴其價額。 10 附表一編號51 6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1日=1,800 元 (出借款項期間:105 年1月 6 日至105 年1月 7 日)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徴其價額。 11 附表一編號60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附表一編號63 1,750萬元/100萬元X300元X1日=5,250 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 年8月4 日至104 年8 月 5 日)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缴納股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徴其價額。 13 附表一編號69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缴納股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附表一編號70 3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1日=900元 (出借款項期間: 105 年 8月15 日至105 年8月16 日)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徴其價額。 15 附表一編號71 1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1日=300元 (出借款項期間: 105 年 8月15 日至105 年8月16日)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徴其價額。 16 附表一編號72 3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3日=2,700 元 (出借款項期間: 102年12月13日至102 年 12 月 16日)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徴其價額。 17 附表一編號74 林麗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三(被告黃文忠部分):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計算式:借款金額 /100 萬元X300元X出借日數) 本院主文 1 附表一編號1 4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1日=1,2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 年6月16日至104年6月17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 2 附表一編號2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1日=1,497元 (出借款項期間:105 年2月22日至105年2 月23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沒收。 3 附表一編號3 499萬2,000元/100萬元X300元X1日=1,498 元 (出借款項期間:105 年2月2日至105年2月 3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捌元沒收。 4 附表一編號4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1日=1,497元 (出借款項期間:105 年2月1日至105年2月 2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沒收。 5 附表一編號5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3日=4,491元 (出借款項期間:105 年3月25日至105年3月 28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壹元沒收。 6 附表一編號6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2日=2,994元 (出借款項期間:105 年1月30日至105年2 月1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肆元沒收。 7 附表一編號7 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缴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附表一編號8 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附表一編號9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1日=1,497元 (出借款項期間:105 年3月21日至105年3月 22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沒收。 10 附表一編號10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1日=1,497元 (出借款項期間:105 年3月22日至105年3月23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沒收。 11 附表一編號11 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附表一編號12 黃文忠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附表一編號13 350萬元/100萬元X300元X3日=3,15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5 年7月1日至105年7月 4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沒收。 14 附表一編號14 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附表一編號15 499萬5,000元/100萬元X300元X1日=1,499元 (出借款項期間:105 年10月11日至105年10 月12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 16 附表一編號16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1日=1,497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1月15日至104年1月16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沒收。 17 附表一編號17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3日=4,491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1月16日至104年1月19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壹元沒收。 18 附表一編號18 3,0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9,0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1月26日至104年1月27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19 附表一編號19 1,950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5,85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1月27日至104年1月28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伍拾元沒收。 20 附表一編號20 6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1,8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3月2日至104年3月3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 21 附表一編號21 1,0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3,0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3月3日至104年3月4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22 附表一編號22 450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1,35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3月4日至104年3月5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沒收。 23 附表一編號23 9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2,7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3月9日至104年3月10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 24 附表一編號24 4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1,2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7月28日至104年7月29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 25 附表一編號25 8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2,4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7月29日至104年7月30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 26 附表一編號26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1,497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7月29日至104年7月30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沒收。 27 附表一編號27 4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1,2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8月5日至104年8月6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 28 附表一編號28 8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2,4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8月5日至104年8月6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 29 附表一編號29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1,497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8月6日至104年8月7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沒收。 30 附表一編號30 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附表一編號31 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附表一編號32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1,497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8月19日至104年8月20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沒收。 33 附表一編號33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1,497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8月25日至104年8月26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沒收。 34 附表一編號34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1,497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9月2日至104年9月3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沒收。 35 附表一編號35 9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2,997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9月16日至104年9月17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柒元沒收。 36 附表一編號36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1,497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9月17日至104年9月18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沒收。 37 附表一編號37 9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2,7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9月24日至104年9月25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 38 附表一編號38 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附表一編號39 7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2,1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10月6日至104年10月7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 40 附表一編號40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1,497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10月22日至104年10月23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沒收。 41 附表一編號41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3日=4,491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10月23日至104年10月26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壹元沒收。 42 附表一編號42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1,497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10月27日至104年10月28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沒收。 43 附表一編號43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1,497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11月23日至104年11月24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沒收。 44 附表一編號44 5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1,5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12月2日至104年12月3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45 附表一編號45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1,497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12月3日至104年12月4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沒收。 46 附表一編號46 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 附表一編號47 4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1,2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12月9日至104年12月10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 48 附表一編號48 9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2,7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12月17日至104年12月18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 49 附表一編號49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1,497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12月25日至104年12月26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沒收。 50 附表一編號50 5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1,5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12月29日至104年12月30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51 附表一編號51 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2 附表一編號52 8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2,4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5年3月3日至105年3月4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 53 附表一編號53 4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1,2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4月6日至104年4月7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 54 附表一編號54 4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1,2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4月13日至104年4月14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 55 附表一編號55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1,497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4月25日至104年4月26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沒收。 56 附表一編號56 7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2,1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4月26日至104年4月27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 57 附表一編號57 9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2,7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4月27日至104年4月28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 58 附表一編號58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3日=4,491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1月16日至104年1月19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壹元沒收。 59 附表一編號59 5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1,5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1月27日至104年1月28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60 附表一編號60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3日=4,491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1月30日至104年2月2日) 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壹元沒收。 61 附表一編號61 8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3日=7,2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3月6日至104年3月9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 62 附表一編號62 1,5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4,5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5月28日至104年5月29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 63 附表一編號63 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4 附表一編號64 6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1,8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8月19日至104年8月20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 65 附表一編號65 4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1,2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8月20日至104年8月21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 66 附表一編號66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1,497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10月19日至104年10月20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沒收。 67 附表一編號67 499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1,497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10月28日至104年10月29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沒收。 68 附表一編號68 9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2,7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5年3月2日至105年3月3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 69 附表一編號69 1,1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3,3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5年5月18日至105年5月19日) 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叁佰元沒收。 70 附表一編號70 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1 附表一編號71 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2 附表一編號72 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3 附表一編號73 99萬5,000元/100萬元X300元X2日=597元 (出借款項期間:100年10月31日至100年11月2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柒元沒收。 74 附表一編號74 3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l日=9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5年7月25日至105年7月26日) 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75 附表一編號75 99萬5,000元/100萬元X300元X3日=896元 (出借款項期間:98年10月30日至98年11月2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陸元沒收。 76 附表一編號76 5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2日=3,000元 (出借款項期間:99年3月3日至99年3月5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77 附表一編號79 299萬5,000元/100萬元X300元Xl日=899元 (出借款項期間:100年10月25日至100年10月26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 78 附表一編號80 700萬元/100萬元X300元X2日=2,10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4年7月28日至104年7月29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 79 附表一編號81 1,480萬500元/100萬元X300元Xl日=4,440元 (出借款項期間:101年11月15日至101年11月16日)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黃文忠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肆拾元沒收。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