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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上訴字第 66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66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詹龍雄選任辯護人 張淵森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63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5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詹龍雄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8、9、15、17、18、23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3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19、24、26所示之物、如附表二編號9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詹龍雄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公告列管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均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均不得持有;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愷他命、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2-(2,5-二甲氧基苯基)-N-〔(甲氧基苯基)甲基〕乙胺均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公告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仍基於持有第一、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前之某不詳時日,在臺北市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阿貴」之成年男子(下稱「阿貴」),以不詳價格,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3至7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達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如附表一編號19、24、26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如附表一編號8、9、15、1

7、18、23所示之第二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錠劑(成分詳如附表一各編號「備註」欄所示,以下合稱含第二級毒品錠劑)而持有之。嗣經警於113年2月22日7時50分許,持搜索票前往詹龍雄位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8樓之5居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又於同日23時許,前往臺中市○里區○○路0段○○○巷00弄0號(2樓樓梯第1間白鐵門)執行逕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本判決下列用以認定上訴人即被告詹龍雄(下稱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供述或非供述證據,未據當事人對證據能力有所爭執,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之作成或取得,無違法或不當,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作為證據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5至11頁、毒偵卷第21至22頁背面、第23至26頁背面、第27至27頁背面、56至57頁、第81至82頁、偵1628卷第24至25頁、偵34507卷第125至127頁、原審卷第207至233頁、第255至286頁、本院卷第151頁),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78號搜索票(見警卷第13至1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西屯區】(見警卷第17至24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里區○○路0段○○0巷00弄0號】(見警卷第31至37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3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4120號鑑定書(見偵1628卷第26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3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4100號鑑定書(見偵1628卷第27至28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安保字第4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1628卷第37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2號鑑驗書(見偵1628卷第38至42頁)、扣押物品照片(見偵1628卷第43至44頁背面、第50頁、第64至70頁、第125頁、第129至130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安保字第5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1628卷第47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003號鑑驗書(見偵1628卷第48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8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004號鑑驗書(見偵1628卷第49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安保字第4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1628卷第54至55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保字第4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1628卷第56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005號鑑驗書(見偵1628卷第62至6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3號鑑驗書(見偵1628卷第76至82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8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006號鑑驗書(見偵1628卷第88至89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3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4070號鑑定書(見偵1628卷第10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8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008號鑑驗書(見偵1628卷第105至106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007號鑑驗書(見偵1628卷第107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275號鑑驗書(見偵1628卷第110至112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276號鑑驗書(見偵1628卷第113至114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691號鑑驗書(見偵1628卷第116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字第122號扣押物品清單及贓證物款收據(見偵1628卷第120至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保字第2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1628卷第124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保字第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1628卷第12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里區○○路0段○○0巷00弄0號2樓樓梯第一間白鐵門】(見毒偵卷第30至33頁)、扣案物照片(見毒偵卷第39至41頁)、現場蒐證照片(見毒偵卷第44至45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2月29日投院揚刑清113急搜2字第11391154號函(見毒偵卷第7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23日刑偵六六字第1136021249號函(見毒偵卷第8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26日刑理字第1136009227號鑑定書(見偵34507卷第73頁)在卷可按,復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不利於己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可以認定。

三、論罪㈠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之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經查,本案被告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9、26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經合併計算(詳見附表三),總純質淨重已達5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如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3至7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一編號8、9、15、17、18、23所示之含第二級毒品錠劑),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如附表一編號1

9、24、26所示之第三級毒品)。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一級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處斷。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前揭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如附表一編號1、2號、附表二編號3至7號),及違反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罪(如附表一編號8、9、15、17、18、23號)等罪。惟行為人持有大量毒品尚未著手販賣即遭查獲之情形,其或係基於販賣營利之目的販入毒品而持有,或者意圖販賣營利以外之原因而持有,其後始起意販賣營利,或係單純持有,其犯罪態樣不一而足,此攸關被告所為究應成立販賣毒品未遂罪、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或(單純)持有毒品罪之論斷,尤應以嚴格確切之證據證明之。又所謂意圖,乃犯罪構成之主觀違法要素,屬犯罪之成立要件。而行為人是否具備販賣營利之主觀意圖,應賴嚴格積極之證據證明之;亦即必須有相當之客觀事實,足以表徵其主觀意念之遂行性及確實性,始足當之,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憑空懸揣,遽以認定。經查:

⒈本案如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3至7所示之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及如附表一編號8、9、15、17、18、23所示之第二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錠劑,數量固屬龐大,然購入毒品之數量多寡,與是否意圖販賣營利,並無絕對必然之關聯,如無確切證據,自不得單憑持有毒品數量多寡之情狀,即率爾臆測被告意在鋌而走險而欲販賣營利。是以本案被告是否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究須參酌積極證據予以證明。

⒉警方於上開時、地執行搜索,嗣於同日經被告同意對其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鴉片類、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自願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等件在卷可參(見偵卷第45至47頁、本院卷第229頁),且觀之被告於警、偵訊及原審另案審理時均自承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事實(見偵卷第18頁、第78頁;本院卷第164頁),並經原審法院以114年度易字第200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可參,足見被告確有施用毒品之習慣,復衡諸施用毒品者購入毒品之動機、種類、數量,因人而異,未可一概而論,各次購入毒品之數量、品質,或因雙方資力、情誼深淺、可提供數量、市場行情及查緝嚴謹與否等因素,隨之有異。況施用毒品者為供自己施用之目的,一次購入購買較多數量之毒品,或可因此取得較優惠、便宜之購買價格或降低遭查緝之風險,自非無可能。被告既有施用毒品之慣習,其為確保個人長期施用毒品之需求,並求取較優惠、低廉之購買價格,抑或考量分次、頻繁購買將增加查獲風險等情,而一次購入或與他人合資購入大量毒品,亦非顯然悖於常情,其辯稱本案扣案毒品係供己施用,即非全然無稽。

⒊復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並未見有通聯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藥腳指認或交易紀錄等可供認定被告曾有販賣毒品之資料,自無從僅憑被告持有上開數量之毒品,即推認其基於販賣營利而持有之意圖,依罪疑唯輕原則,自無從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等罪責相繩。是以檢察官認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等罪嫌,容有未洽,惟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本院已當庭告知被告可能涉及之法條與罪名(見本院卷第99、123頁),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㈣另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毒品之行為與其施用毒品之行為,固具有高低度之吸收關係,然必須其所持有之毒品確係供其施用者,始足當之。若其持有毒品之行為與其施用毒品之行為無關,則二者之間即無高低度行為之關係可言,自不生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84號刑事判決參照)。查被告本案為警查獲時,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之結果,固呈現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經原審法院另以114年度易字第200號刑事判決論以施用毒品罪並判處罪刑,有該判決書附卷可稽,已見前述,然其施用行為得以吸收持有行為之範疇,亦僅單就該次施用行為所及之特定毒品標的或客體,而非泛指被告在施用前、後之任何持有毒品行為,準此,被告另案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前經原審判決確定,其因施用而持有之第一、二級毒品間之吸收關係以高、低度行為之間具有垂直關係者為限,非可任意擴張至其他同具持有關係之他罪犯行。是以被告持有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3至7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附表一編號8、9、15、17、18、23所示之含第二級毒品錠劑,與其另案之施用毒品犯行,分別具有獨立性,另案施用毒品罪縱經判刑確定,其既判力當不及於本案持有毒品之犯行,併此敘明。

㈤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以108年度訴字第5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0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2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110年7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10年11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有相同罪質之本案犯行,足認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予以加重其刑。

㈥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

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案被告持有之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達10公克以上,數量非微,依其本案之犯罪情節,尚難謂有情輕法重之憾,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量刑審酌㈠原審認被告所為上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

無見。惟查:原審未予詳細審酌認定並變更起訴法條,逕論被告上揭犯行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容有未當,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於人體身體

健康之危害甚鉅,竟持有扣案純質淨重達10公克以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且高達225公克)、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混合2種以上含第二級毒品錠劑之毒品,且其持有前揭毒品數量甚多,可見其本案犯罪情節非輕,又被告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之紀錄(構成累犯不再重複評價),顯見其並無戒除毒害之決心,自制力不佳,漠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是就其本案犯行,實應給予相當程度之非難;並考量被告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業務員、月收入3萬元、離婚、須扶養前妻之家庭生活經濟情況(見警卷第8頁、原審卷第284頁)及其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改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如易服勞役部分諭知折算標準。

㈢至於辯護人僅廣泛主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

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之法定刑與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法定刑相同,顯然過重,而有牴觸憲法疑慮等語(見本院卷第99、125頁、原審卷第258頁),尚無從使本院形成就所適用之法律有抵觸憲法之合理確信,基於法秩序之安定性及權力分立、民主憲政原則之尊重,自應做合憲性解釋,尚不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問題,併此指明。

五、沒收㈠毒品之沒收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係採取「沒入銷燬」之行政罰,而非如第一、二級毒品採「沒收銷燬」之刑罰,乃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惟販賣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第4條第3項、第4項所明定之犯罪行為,所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自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規定沒收之。

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3至7所示之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如附表一編號8、9、15、17、18、23所示之第二毒品錠劑,各自鑑定結果如附表一、二各編號「備註」欄所示,且係被告本案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含第二級毒品錠劑,業已認定如前。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直接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無論依何種方式,均有微量毒品殘留而難以析離,故該等外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⒊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9、24、26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甲

基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且逾純質淨重5公克而屬犯罪行為,應認均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適用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另直接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無論依何種方式,均有微量毒品殘留而難以析離,故該等外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㈡犯罪工具之沒收

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物,為被告分裝毒品之用,如附表二編號10、11所示之物,為被告將海洛因用以壓縮保存之器具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231頁、第281頁),是均堪認係被告所有並供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㈢至其餘扣案之物,尚乏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或係

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因犯罪所生之物,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屠元駿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蓉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法 官 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于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搜索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8樓之5)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 1包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2、送驗檢品2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34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34公克,純度38.32%,純質淨重0.51公克(見偵1628卷第26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3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4120號鑑定書)。 2 海洛因 1包 3 磅秤 1台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4 IPHONE手機 1支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5 IPHONE手機 1支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6 新臺幣7萬9900元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7 夾鏈袋 1批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8 梅錠(深綠) 1包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2、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8) 檢品外觀:綠色錠劑 送驗數量:10.6702公克 驗餘數量:9.0830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2-(4-溴-2, 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愷他命、硝甲西泮(見偵1628卷第38至42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2號鑑驗書)。 3、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0) 純質淨重: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10.6702公克,驗餘淨重9.0830公克,純度<1%(見偵1628卷第76至82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3號鑑驗書)。 9 梅錠(淺綠) 1包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2、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9) 檢品外觀:六角形綠色錠劑 送驗數量:11.0346公克 驗餘數量:10.0039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見偵1628卷第38至42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2號鑑驗書)。 2、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純質淨重: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11.0346公克,驗餘淨重10.0039公克,純度<1%(見偵1628卷第76至82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3號鑑驗書)。 10 甲基安非他命 (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1包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2、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1.7386公克 驗餘數量:11.6739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見偵1628卷第62至6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005號鑑驗書) 3、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純質淨重: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16.8858公克,純度60.2%,純質淨重10.1653公克(見偵1628卷第88至8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8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006號鑑驗書)。 11 甲基安非他命 (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1包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2、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1) 檢品外觀:塊狀晶體 送驗數量:1.1178公克 驗餘數量:1.0540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見偵1628卷第62至6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005號鑑驗書) 3、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純質淨重: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1.1178公克,純度46.4%,純質淨重0.5187公克(見偵1628卷第88至8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8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006號鑑驗書)。 12 甲基安非他命 (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1包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2、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2)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4.8124公克 驗餘數量:4.7884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見偵1628卷第62至6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005號鑑驗書) 3、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純質淨重: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16.8858公克,純度60.2%,純質淨重10.1653公克(見偵1628卷第88至8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8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006號鑑驗書)。 13 甲基安非他命 (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1包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2、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3)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3348公克 驗餘數量:0.3087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見偵1628卷第62至6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005號鑑驗書) 3、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純質淨重: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16.8858公克,純度60.2%,純質淨重10.1653公克(見偵1628卷第88至8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8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006號鑑驗書)。 14 吸食器 1批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15 不明藥丸(梅錠) 1包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2、經檢視均為圓形藥錠,總淨重32.11公克,驗餘淨重30.88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見偵34507卷第73頁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26日刑理字第1136090227號鑑定書)。 16 不明藥丸(一粒眠) 1包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2、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6) 送驗數量:18.1248公克 驗餘數量:17.7616公克 檢出結果: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見偵1628卷第62至6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005號鑑驗書) 3、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純質淨重: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檢驗前淨重18.1248公克,純度1.9%,純質淨重0.3444公克(見偵1628卷第76至82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3號鑑驗書)。 17 不明藥丸 1包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2、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7) 檢品外觀:褐色錠劑 送驗數量:1.0177公克 驗餘數量:0.4371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愷他命、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見偵1628卷第38至42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2號鑑驗書)。 3、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純質淨重: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檢驗前淨重1.0177公克,純度<1%(見偵1628卷第76至82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3號鑑驗書)。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2、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7) 檢品外觀:酒瓶形狀褐色錠劑 送驗數量:2.0434公克 驗餘數量:1.3872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2-(4-溴-2, 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硝甲西泮(見偵1628卷第38至42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2號鑑驗書)。 3、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純質淨重: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2.0434公克,純度<1%(見偵1628卷第76至82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3號鑑驗書)。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2、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7) 檢品外觀:酒瓶形狀黃色錠劑 送驗數量:0.9391公克 驗餘數量:0.3988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2-(4-溴-2, 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硝甲西泮(見偵1628卷第38至42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2號鑑驗書)。 3、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純質淨重: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0.9391公克,純度<1%(見偵1628卷第76至82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3號鑑驗書)。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2、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7) 檢品外觀:星星形狀褐色錠劑 送驗數量:1.7504公克 驗餘數量:0.8775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見偵1628卷第38至42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2號鑑驗書)。 3、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純質淨重: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1.7504公克,純度15.7%,純質淨重0.2748公克(見偵1628卷第76至82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3號鑑驗書)。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2、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7) 檢品外觀:磚紅色錠劑 送驗數量:0.4874公克 驗餘數量:0.1939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見偵1628卷第38至42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2號鑑驗書)。 3、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純質淨重: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0.4874公克,純度22.1%,純質淨重0.1077公克(見偵1628卷第76至82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3號鑑驗書)。 18 不明藥丸 1包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2、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8) 檢品外觀:紫色錠劑 送驗數量:1.2425公克 驗餘數量:0.6009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2-(4-溴-2, 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愷他命、硝甲西泮(見偵1628卷第38至42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2號鑑驗書)。 3、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純質淨重: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檢驗前淨重1.2425公克,純度<1%(見偵1628卷第76至82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3號鑑驗書)。 19 不明結晶 1包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2、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9)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0637公克 驗餘數量:0.0258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見偵1628卷第38至42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2號鑑驗書)。 3、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純質淨重: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淨重0.0637公克,純度77.2%,純質淨重0.0492公克。(見偵1628卷第76至82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3號鑑驗書)。 20 自動捲煙器 1台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21 吸食器 一組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22 煙草 (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1包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2、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2) 檢品外觀:煙草 送驗數量:0.0567公克 驗餘數量:0.0467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大麻、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見偵1628卷第38至42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2號鑑驗書)。 23 不明藥丸 1顆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2、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3) 檢品外觀:蘋果圖示橙色錠劑 送驗數量:1.1380公克 驗餘數量:0.4224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2-(2,5-二甲氧基苯基)-N-[(甲氧基苯基)甲基]乙胺、愷他命、硝甲西泮(見偵1628卷第38至42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2號鑑驗書)。 3、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純質淨重: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檢驗前淨重1.1380公克,純度<1%。(見偵1628卷第76至82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3號鑑驗書)。 24 不明粉末 1包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2、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4) 檢品外觀:褐色粉末 送驗數量:5.9745公克 驗餘數量:5.3637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見偵1628卷第38至42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2號鑑驗書)。 3、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純質淨重: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5.9745公克,純度11.2%,純質淨重0.6691公克。(見偵1628卷第76至82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3號鑑驗書)。 25 大麻 (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1包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2、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5) 檢品外觀:煙草 送驗數量:4.1441公克 驗餘數量:4.1354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大麻(見偵1628卷第38至42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2號鑑驗書)。 26 愷他命 1包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2、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6)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37.2689公克 驗餘數量:37.1305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見偵1628卷第38至42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2號鑑驗書)。 3、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純質淨重:愷他命檢驗前淨重37.2689公克,純度80.3%,純質淨重29.9269公克。(見偵1628卷第76至82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3號鑑驗書)。 27 K盤 2個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 28 新臺幣4800元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7至24頁)【附表二】(搜索執行處所:臺中市○里區○○路0段○○0巷00弄0號2樓樓梯第一間白鐵門【見警卷第31至37頁】)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鑰匙 2支 2 甲基安非他命 (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1包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32至33頁) 2、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6.8727公克 驗餘數量:6.8034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見偵1628卷第48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003號鑑驗書) 3、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純質淨重: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6.8727公克,純度63.0%,純質淨重4.3298公克(見偵1628卷第4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8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004號鑑驗書)。 3 海洛因 1包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32至33頁) 2、送驗粉末檢品4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357.82公克,驗餘淨重合計357.76公克,純度55.27%,純質淨重197.77公克。(見偵1628卷第27至28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3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4100號鑑定書)。 3、送驗塊狀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36.06公克,驗餘淨重36.00公克,純度74.30%,純質淨重26.79公克。(見偵1628卷第27至28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3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4100號鑑定書)。 4 海洛因 1包 5 海洛因 1包 6 海洛因 1包 7 海洛因餅 1塊 8 電子磅秤 1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32至33頁) 9 夾鏈袋 1批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32至33頁) 10 模具 3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32至33頁) 11 壓模器具 1組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32至33頁) 12 吸食器 1組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32至33頁)【附表三】本件審理範圍內被告持有之毒品種類及純質數量毒品級別 種類 純質淨重(公克) 備註 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0.51+197.77+26.79=225.07 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3至7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 純度均﹤1%,未驗得純質淨重 附表一編號8、9、15、17、18、23 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 甲基甲基卡西酮 0.0492 (愷他命)+ 29.9269 (愷他命)+ 0.6691(甲基甲基卡西酮)=30.6452 附表一編號19、26(愷他命); 附表一編號24 (甲基甲基卡西酮)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