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90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弘甲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7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7858、615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①A01於民國101年6月起至107年5月止擔任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下稱「信義鄉公所」)建設課約聘人員,於107年7、8月間起派任信義鄉公所清潔隊隊員,再於107年9、10月間經鄉長指派至建設課擔任技士迄114年2月28日自請離職。其任職建設課期間負責辦理該公所建設課之採購案件發包、履約管理、驗收、審核結算文書資料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②陳建宇為○○營造有限公司(址設南投縣○里鄉○○村○○路000號1樓,下稱「○○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亦為○○土木包工業(址設南投縣○○鎮○○街000巷00弄00號1樓,下稱「○○土木」)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具原住民身分之司美櫻)。③黃銘養為○○土木包工業(址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1樓,下稱「○○土木」)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亦為○○營造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1樓,下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具原住民身分之瑪楠.岱思努男)。詎A01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A01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向陳建宇(所涉交付賄賂部分,業經原
審法院以114年度簡字第200號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收受賄賂部分:
⒈緣A01自101年6月起經信義鄉鄉長指派至信義鄉公所建設課辦
理工程採購相關工作,就該公所小額工程採購案件之設計監造、發包、履約、驗收、結算等各項程序均具有相當經驗。陳建宇認為其所經營之○○公司、○○土木承攬之信義鄉公所小額工程採購案若能固定由A01承辦,依據A01在承辦工程案件上之資歷,必能利用其職權協助審核結算所需之各項文書資料,可加快完成工程結算程序、儘早取得工程款,故謀思以每件小額工程採購案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行賄A01,希冀A01在承辦○○公司、○○土木所承攬之所有小額工程採購案件之結算時,能給予審核結案文書資料之協助,加快取得工程款之速度。陳建宇於111年5月間之某日前往信義鄉公所,與A01當面協議,若A01承辦陳建宇所承攬之小額工程採購案件時,可協助審核結算文書資料,並順利完成結算請款,陳建宇願以每件3000元之賄賂支付給A01作為對價,並約定於每年度結束後之農曆春節過年前,依據前年度承辦之件數計算賄賂金額並交付賄賂。A01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同意陳建宇前揭給付賄款之提議,期約於承辦如附表一所示由陳建宇實際經營之○○公司、○○土木承攬之小額工程採購案件時,均依前揭約定協助審核結案文書資料、快速完成結算請款作業。陳建宇亦依約於112年1月17日,指示女兒陳姵心自以○○土木名義申設之信義鄉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土木信義鄉農會帳戶」)提領現金100萬元,陳姵心再將部分現金交予陳建宇使用。嗣陳建宇於112年1月17日上午9時25分,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A01至其位在南投縣○○鄉○○巷00號住處對面之工寮泡茶區見面。同日A01依約前往,陳建宇即當場將9萬3000元之賄賂(計算式為3000元×31件)交付A01收受,作為A01承辦其所承攬之小額工程採購案及加快審核結案文書資料之對價,而附表一所示之31件小額工程採購案均順利結算請款。
⒉A01又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承辦如附
表二所示由陳建宇實際經營之○○公司、○○土木承攬之小額工程採購案件時,均依前揭約定協助審核結案文書資料、快速完成結算請款作業。陳建宇乃於113年1月19日指示女兒陳姵心自○○土木信義鄉農會帳戶提領10萬元現金,交給陳建宇於113年1月19日上午11時25分,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A01至其位於上址住處對面之工寮泡茶區見面。同日13時許A01依約前往,陳建宇當場將以牛皮紙信封袋包裝之10萬元(計算式為3000元×33件,但交付整數10萬元)賄賂交付A01收受,作為A01承辦其所承攬之小額工程採購案及加快審核結案文書資料之對價,而附表二所示之33件小額工程採購案均順利結算請款。
㈡A01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向黃銘養(所涉交付賄賂部分,業經原
審法院以114年度簡字第200號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收受賄賂部分:
緣A01於112年6月間辦理「112信義鄉神木村松山農路改善工程」及「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巷0.8k~1.5k道路改善工程」等2件工程案件採購發包,並負責前揭2件工程案件之簽辦發包、履約管理、竣工確認、結算文書資料審查等業務。前揭2件工程案件分別於112年9月14日、112年9月8日由黃銘養實際經營之○○公司以53萬9900元之金額得標「112信義鄉神木村松山農路改善工程」、○○土木以174萬2800元之金額得標「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巷0.8k~1.5k道路改善工程」。黃銘養得標前揭工程後,開始施作工程,並於112年10月、11月陸續完工,復經設計監造皇岳顧問工程有限公司向信義鄉公所報竣完工,再由A01分別排定於112年11月16日、112年11月27日辦理驗收,並於驗收日順利通過前揭2件工程案件之驗收程序,接著進行工程款結算程序,且立即審閱、編製此2案件之結算書資料並送陳核。因A01快速進行結算書陳核之行政程序並完成結算程序,讓黃銘養得以於翌(113)年3月間會計開帳後,隨即於113年3月8日開立「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巷0.8k~1.5k道路改善工程」案件之發票(發票金額為174萬2800元),再於113年3月11日開立「112信義鄉神木村松山農路改善工程」案件之發票(發票金額為53萬9900元)送交A01,由A01交給信義鄉公所辦理核銷作業之承辦人順利完成請款程序。詎A01明知其為前揭2工程案件之承辦人,於結算文件送件審核時,本應立即依其職務權限,審閱、編製相關結算書資料,且將結算書送件,加快廠商請款速度,竟利用廠商急於請款之壓力,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13年4月2日,藉與黃銘養共同前往會勘其他工程案件時,在黃銘養駕駛之車號0000-00黑色吉普車上,向黃銘養表示「最近這麼多工程款進來,可以分紅嗎」等語,暗示黃銘養交付前揭2工程案件之賄賂。黃銘養考量A01辦理前揭2工程案件均能快速完成結算審核作業,加快請款時程,且為求後續A01於承辦其所承攬之工程案件,均能積極協助加快結算作業,避免無故延宕公文,遂交付1萬元賄賂予A01收受之,作為A01利用職務快速完成結算程序加快請款速度之對價。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A01於廉政官詢問、偵訊、原審法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暨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建宇、黃銘養於廉政官詢問、偵訊及原審訊問、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證述;證人即陳建宇之女陳姵心、證人即黃銘養之妻陳叡儀於廉政官詢問或兼於偵訊時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如附表三所示證據在卷可資佐證(對以上證據,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26至138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均無違背法令情事,且與待證事實間具有邏輯上關連性,並經本院依法調查,故均具有證據能力,得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
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其要求、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各為其後收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1389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罪,其犯罪情狀為公務員執行職務上之行為,在本件即被告於其任職建設課期間,負責辦理該信義鄉公所建設課之採購案件發包、履約管理、驗收、審核結算文書資料等業務之行為。其客觀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則為要求(黃銘養)、期約(與陳建宇)或(進而向黃銘養、陳建宇)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所指被告犯本件之客觀行為係「協助審核結算文書資料,以助證人陳建宇順利完成如附表一、二所示工程之結算請款」,就附表一、二所示工程部分,應按各獨立工程數,成立犯罪,顯然混淆本罪之「犯罪情狀」與「客觀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並無足採。
㈡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刑之減輕:
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
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條例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全部犯行,並已將不法所得悉數繳回,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55頁),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於原審之辯護人雖主張本件有因被告之供述因而查獲共犯全文才,而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之適用等語。然經原審法院函詢結果,尚未有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全文才之情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3月24日中檢介誠113偵47858字第1149035232號函暨檢附之職務報告、法務部廉政署114年3月18日廉中投113廉查中49字第1141600411號函及職務報告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437至443、501頁),是本件尚無從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規定減免其刑。
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
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其立法目的,乃由於本條例之訂定,在於改造風氣,嚴懲重大之貪污。惟對於所得或所圖得之財物為5萬元以下之行為,因情節較為輕微,避免處罰過於嚴苛,期能以較輕之刑罰相繩,即能達到感化而防再犯之目的,以免輕罪重罰之弊。但如犯罪之所得已逾該條項所定之數額時,即無適用以減輕其刑之必要。而此條項所稱所得財物在5萬元以下,其數額之計算,自應依行為人自己實際所得之總額為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其不法所得為1萬元,在5 萬元以下,且審酌被告犯罪手段、型態、對社會秩序所造成之損害等情節亦非嚴重,是被告此部分犯行,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至犯罪事實一㈠1、2部分,因各次之不法所得之「總額」為9萬3000元、10萬元,不符合前揭「5萬元以下」數額之規定,自無從適用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於原審辯護人以犯罪事實一㈠之不法所得均係以每件採購案3000元計算而來,僅因1次性給付而逾5萬元,而主張仍有前開減刑規定適用云云,於法無據。被告於本院之辯護人主張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應依其承辦每次工程之不同而分別成立複數之收受賄賂罪,每件工程所收取之賄賂均為3000元,請求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亦顯然誤解本件「客觀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業如前述)內容,亦無足採。
⒊被告本件不符合自首減刑之規定:
刑法第62條所規定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人員投案,並接受裁判為要件,其立法意旨,在於為獎勵犯罪悔過投誠者而設。又此所謂之發覺,不以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祗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即足當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4722號刑事判決可為參照)。再者,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①本件係法務部廉政署於113年9月12日因偵辦被告違反貪污治
罪條例案件,依法對被告及陳建宇、黃銘養執行搜索,雖該發動搜索之貪污犯罪事實與本案不同,然因在搜索處所即陳建宇住家扣得其女兒陳姵心之筆記本,發現其內有多筆異常金流,其中2024年筆記本內,於1月19日明確記載「領10万(給弘甲)」,在2023年筆記本內,則是於1月17日記載「領現金0000000(10万新鈔)」,復在扣案陳建宇、黃銘養持用之手機內發現與被告異常聯繫紀錄後,當下合理懷疑被告涉有向承辦工程廠商收受賄賂犯嫌,遂約詢被告,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12日中檢介誠113偵47858字第1149016074號函(見原審卷第339頁)、法務部廉政署114年2月11日廉中投112廉查中11字第1141600208號函暨檢附之職務報告、法務部廉政署113年9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法務部廉政署以被告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嫌疑人身分約談通知書、通知書送達予被告之送達證書(見原審卷第343至359頁)、被告與陳建宇行動電話LINE語音通話紀錄截圖、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及網路歷程紀錄、陳姵心2024年、2023年筆記本影本、黃銘養與陳建宇間LINE對話及語音通話紀錄截圖(見偵47858卷一第49、50、51、55、58、71、77頁)在卷可稽。
②而被告於113年9月12日經廉政官詢問時,雖供稱認識陳建宇
、黃銘養及案外人陳寶玉、鄧國偉等承攬信義鄉公所工程之廠商,然廉政官詢問被告與陳建宇、黃銘養等廠商是否有金錢往來?被告答稱「完全沒有」;廉政官復質之被告「你有無向陳建宇等廠商拿錢?」,被告則回稱「沒有」而否認之,廉政官進一步詢問「陳建宇今年年初是否有拿錢給你?」,被告仍答稱「沒有啊」而再次否認;嗣廉政官再質之「陳建宇今年農曆過年前拿多少錢給你?」,被告方坦承犯行而稱「今年我拿到9萬元」,並供稱:「(問:那些錢你拿去幹嘛?為什麼陳建宇要給你錢?)可能陳建宇看我承辦採購工程很辛苦,所以給我錢做為獎勵,因為我有幫陳建宇就我承辦工程案件,協助注意工程需注意的事項」等語。廉政官遂依其等之交款模式繼而詢問被告「去(112)年陳建字給你幾次?金額多少?」,被告則答稱「去年也是在過年前給我1次,金額9萬元左右,因為陳建宇每年承攬工程數都差不多,所以每年給的錢都差不多」等語。接著廉政官詢問被告「黃銘養怎麼跟你算要給你的錢?時間?金額?」,被告回稱「黃銘養也是在今年農曆過年前包1、2萬元給我」等語,並詳細供述黃銘養交付款項之原因,此有被告之113年9月12日詢問筆錄存卷可查(見偵47858卷一第31至45頁)。
③是依上開客觀事證,既然偵查機關已因偵辦被告涉嫌另案之
貪污案件,於執行搜索後,依前揭扣案證物之內容,合理懷疑被告涉嫌向陳建宇、黃銘養等承辦信義鄉公所工程之廠商收受賄賂,且係有所根據而為合理懷疑,廉政官並已掌握相關之行賄者,而就各該可能涉案之行賄廠商逐一向被告釐清,被告始在廉政官具體詢問下一一供認,過程中被告根本未曾主動供述自身收賄犯行,甚至被告起初係完全否認之態度。是本件被告事後於調查詢問時坦承犯行,縱比對卷內事證,認為被告陳述本案收受賄賂之行為及細節,對於整體犯罪事實之釐清甚為關鍵,然核其性質仍為自白,而非自首,更無因其供述而查獲共犯陳建宇、黃銘養之情形,是本件被告所犯之收受賄賂罪行,即無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或第2項後段規定之適用。
④至辯護人於原審聲請傳喚證人即廉政署專員王佩齡部分(見
原審卷一第497、498頁),因本案查獲之經過暨被告是否符合自首規定,已臻明確,詳如前述,自無再傳喚上開證人到庭進行調查之必要,併予敘明。
⒋另辯護人以被告僅為基層公務員,其工作表現績效良好,並
無任何貪污之相關前案紀錄,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所收取賄賂金額非鉅,並全數繳回;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示犯行部分,更係因陳建宇乃經營偏鄉微型企業,內部並無專責處理政府招標業務或文書之職員,而被告積極指導,乃至利用公餘時間,為之整理相關結算請款資料,以利陳建宇依程序請款,故陳建宇始以前揭款項酬謝被告,被告並未違法施惠、縱容放水,亦非藉勢藉端需索歛財之貪污型態,所為犯罪情節非重大惡極,而主張應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云云。惟刑法第59條之酌減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確可憫恕,且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被告自101年6月即在信義鄉公所任職,業如前述,其從事公務已近13年之久,對於公務員相關廉政倫理規範應知悉甚詳,竟猶因貪圖小利而為本案犯行,並非有任何特殊變故或原因,致其不得不為,自難認客觀上有何足引起一般同情,而有顯可憫恕之處;況且,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之罪,本係立法者為檢肅貪污、澄清吏治等考量而為之特別立法,且於同條例第12條規範不法利益5萬元以下之犯罪情節輕微之減刑事由,是本件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之2次收賄犯行,不法所得金額雖非甚鉅,然既不符合立法者所定5萬元以下之情狀,自無徒以收賄金額非鉅,即謂其足堪同情,以避免過度斲傷規範威信,架空法定刑度而違反立法本旨;另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一㈡之罪刑,經依前述規定遞減其刑後,其法定最輕本刑已由有期徒刑7年減為1年9月,法定最低本刑已大幅減低,亦難認有何科以法定最低度之刑仍嫌過重之情。從而,被告本件尚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辯護人此部分所述,尚非可採,附此敘明。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聲請傳訊證人陳建宇,以證明係陳建宇主動酬謝被告始交付本件賄賂,縱或屬實,被告亦嚴重損害公務行為之廉潔性。況本件陳建宇所營事業承攬之如附表一、二所示工程,性質相近,招標、履約、驗收、結算等程序,並無重大差異,幾乎為反覆同類之行政程序。以陳建宇經營事業之歷練,並無逐件仰賴被告指導甚或代勞,始能完成驗收、請款之可能,其期約及交付賄賂,所圖何在,自非單純酬謝可比,亦難認有何堪予憫恕之情節。此部分證據之調查,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㈣原審法院因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前揭論罪科刑法律規定,
審酌被告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本應恪遵法令,竟為貪圖小利,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損及公務員之廉潔,傷害人民對其之信賴,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於偵查中繳回犯罪所得;並考量其各次收賄金額高低,兼衡被告自陳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打零工,月收入1萬2000元,與妻子育有兩名成年子女,都還在唸書,需照養岳父母,經濟狀況困難,參以辯護人所提出之量刑相關資料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罪刑欄」所示之刑,且審酌被告之角色分工,犯行次數、密集程度、侵害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以示懲儆。另說明: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被告就本案所為犯行既均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如附表四各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並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應僅就所宣告褫奪公權之最長期間執行之。經核原審法院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已充分參考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事項,並皆宣告法定最低本刑,及酌定低度應執行之刑,而無任何苛酷之虞,且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應予維持。
㈤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揭就犯罪事實一㈠之罪數主張,及認本件
符合自首或因其供述而查獲共犯陳建宇、黃銘養等規定,暨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給予緩刑之宣告,而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明定。本件被告因前揭犯行,各獲取9萬3000元、10萬元、1萬元,業經認定如前,此為被告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而被告已將上開犯罪所得全數繳回,業如前述,是對於其繳回之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鈺雯提起公訴,檢察官A02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法 官 邱 顯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 秋 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附表三】
1.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語音通話紀錄截圖(A01、陳建宇,113年1月19日;113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一第47頁)
2.行動電話通聯記錄及網路歷程記錄(A01、陳建宇,113年1月19日)(113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一第49、50頁)
3.陳姵心2024年筆記本影本(113年1月19日記載「領10萬給弘甲」;113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一第51、52頁)
4.112年1月至12月○○、○○公司承攬小額採購一覽表(113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一第53、54頁)
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語音通話紀錄截圖(A01、陳建宇,112年1月17日;113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一第55頁)
6.陳姵心2023年筆記本影本(112年1月17日記載「領現金0000000(00萬新鈔)」;113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一第57至59頁)
7.111年度○○、○○公司承攬小額採購一覽表(113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一第61、62頁)
8.111年9月至12月○○、○○公司小額採購一覽表(113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一第63頁)
9.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語音通話紀錄截圖(A01、黃銘養,113年4月2日;113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一第65頁)
10.行動電話通聯記錄及網路歷程記錄(A01、黃銘養,113年4月
2日;113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一第67至69頁)
11.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A01、黃銘養;113年
度偵字第47858號卷一第71至77頁)
12.通聯記錄查詢系統查詢結果(113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一第1
39至142頁)
13.○○土木信義鄉農會帳戶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
一第159至162頁)
14.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陳建宇、黃銘養;113
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一第167頁)
15.○○土木信義鄉農會帳戶存摺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47858
號卷一第171至175頁)
16.廉政專員職務報告及附件(扣案陳姵心筆記本翻拍照片、陳
建宇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通聯記錄及基地台位址列表;113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一第275至299頁)
17.行動電話通聯記錄及基地台位置(113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
一第521至523頁)
18.南投縣信義鄉總預算案歲出計畫說明題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
表、工程計畫說明書、工程預算書(113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二第115至125頁)
19.○○土木包工業商業登記基本資料(113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
二第173至176頁)
20.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土木包工業;113年度偵字第4785
8號卷二第247頁)
21.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營造有限公司;113年度偵字第47
858號卷二第259頁)
22.黃銘養手機備忘錄翻拍照片(113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二第2
71頁)
23.信義鄉農會帳戶存摺交易明細(戶名:○○公司,帳號:00000
000000000;113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三第39至43頁)
24.○○營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商業登記基本資料(113年度偵
字第47858號卷三第135至137頁,同廉政署卷一第327、328頁)
25.A01勞保資訊T-Road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113年度偵字
第47858號卷三第201至206頁)
26.○○營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13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三第2
53、254頁)
27.○○土木包工業商業登記基本資料(113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
三第255頁)
28.111年9月至111年12月○○土木、○○公司承攬由A01承辦
案件一覽表(113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三第407、408頁)
29.112年度○○土木、○○公司承攬由A01承辦案件一覽表
(113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三第409、410頁)
30.法務部廉政署職務報告書(113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三第475
至481頁)
31.法務部廉政署職務報告書(113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四第3至
6頁)
32.○○土木包工業、○○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信義鄉公所工程案件一
覽表(113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五第133、134頁)
33.信義鄉神木村神木巷0.8K~1.5K道路改善工程發包、核銷、撥
款資料(113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五第143至175頁)
34.信義鄉神木村松山農路改善工程發包、核銷、撥款資料(113
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五第177至202頁)
35.信義鄉農會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土木包工業,帳號:000
00000000000;113年度偵字第47858號卷五第323、324頁)
36.扣押物品清單(A01繳回犯罪所得20萬3000元;113年度偵字
第47858號卷五第355之1頁)
37.信義鄉望美村望美段401地號等灌溉管線(材料供應)小額採購
案件資料(附表一編號01;廉政署卷一第367至385頁)
38.信義鄉人和村農田用水管線(材料供應)小額採購案件資料(
附表一編號02;廉政署卷一第387至405頁)
39.信義鄉人和村洞過道路支線路面改善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
(附表一編號03;廉政署卷二第3至21頁)
40.信義鄉東埔村三鄰道路駁坎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附表一
編號04;廉政署卷二第23至41頁)
41.信義鄉人和村六鄰農田灌溉管線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附
表一編號05;廉政署卷二第43至61頁)
42.信義鄉新鄉村國小道路護坡加高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附
表一編號06;廉政署卷二第63至81頁)
43.信義鄉望美村野溪護岸加高工程小額採購案資料(附表一編
號07;廉政署卷二第83至101頁)
44.信義鄉人和村謝羅蘭支線彎道改善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
附表一編號08;廉政署卷二第103至121頁)
45.信義鄉豐丘村三鄰巷道欄杆施設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附
表一編號09;廉政署卷二第123至141頁)
46.信義鄉新鄉村農田道路改善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附表一
編號10;廉政署卷二第143至161頁)
47.信義鄉潭南村潭南段297地號擋土牆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
附表一編號11;廉政署卷二第163至181頁)
48.信義鄉望美村望鄉農田道路改善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附
表一編號12;廉政署卷二第183至201頁)
49.信義鄉明德村明德段1305-1地號農路改善工程小額採購案件
資料(附表一編號13;廉政署卷二第203至225頁)
50.信義鄉人和村港發農路改善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附表一
編號14;廉政署卷二第227至251頁)
51.信義鄉雙龍村雙龍段670地號農路改善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
(附表一編號15;廉政署卷二第253至275頁)
52.信義鄉人和村2鄰聚落欄杆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附表一編
號16;廉政署卷二第277至295頁)
53.信義鄉地利村四鄰巷道欄杆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附表一
編號17;廉政署卷二第297至315頁)
54.信義鄉地利村地利段196地號等共用管線工程(材料供應)小額
採購案件資料(附表一編號18;廉政署卷三第3至25頁)
55.信義鄉潭南村四鄰巷道欄杆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附表一
編號19;廉政署卷三第27至45頁)
56.信義鄉新鄉村部落擋土牆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附表一編
號20;廉政署卷三第47至69頁)
57.信義鄉地利村蘇斯供區農田灌溉管線(材料供應)小額採購案
件資料(附表一編號21;廉政署卷三第71至89頁)
58.信義鄉望美村農田共用水溝牆加高工程小額採購案資料(附
表一編號22;廉政署卷三第91至109頁)
59.信義鄉雙龍村停車場欄杆設施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附表
一編號23;廉政署卷三第111至129頁)
60.信義鄉豐丘村豐丘段38地號等灌溉管線(材料供應)小額採購
案件資料(附表一編號24;廉政署卷三第131至149頁)
61.信義鄉雙龍村雙龍段1102地號等灌溉用水管線(材料供應)小
額採購案件資料(附表一編號25;廉政署卷三第151至169頁)
62.信義鄉地利村二鄰擋土牆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附表一編
號26;廉政署卷三第171至189頁)
63.信義鄉雙龍村雙龍段1163地號等灌溉用水管線(材料供應)小
額採購案件資料(附表一編號27;廉政署卷三第191至209頁)
64.信義鄉豐丘村三鄰巷道欄杆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附表一
編號28;廉政署卷三第211至229頁)
65.信義鄉地利村五鄰巷道欄杆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附表一
編號29;廉政署卷三第231至249頁)
66.信義鄉雙龍村雙龍段86地號等灌溉用水管線小額採購案件資
料(附表一編號30;廉政署卷三第251至269頁)
67.信義鄉潭南村潭南段29地號等灌溉管線(材料供應)工程小額
採購案件資料(附表一編號31;廉政署卷三第271至289頁)
68.信義鄉地利村青雲段857地號等共用管線工程(材料供應)小額
採購案件資料(附表二編號01;廉政署卷四第5至23頁)
69.信義鄉人和村波石部落宅旁擋土牆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
附表二編號02;廉政署卷四第25至43頁)
70.信義鄉潭南村水源道路支線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附表二
編號03;廉政署卷四第45至69頁)
71.信義鄉新鄉村部落飲水管線工程(材料供應)小額採購案件資
料(附表二編號04;廉政署卷四第71至89頁)
72.信義鄉望美村久美天主堂圍籬設施工程小額採購案資料(附
表二編號05;廉政署卷四第91至109頁)
73.信義鄉112年度雙龍村4鄰引水管線工程(材料供應)小額採購
案件資料(附表二編號06;廉政署卷四第111至129頁)
74.112年度信義鄉地利村天主教堂大門入口改善工程小額採購案
件資料(附表二編號07;廉政署卷四第131至149頁)
75.112年度信義鄉雙龍村部落排水改善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附表二編號08;廉政署卷四第151至169頁)
76.信義鄉112年度羅娜村道路支線擋土牆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
(附表二編號09;廉政署卷四第171至191頁)
77.信義鄉112年度卡里布安村農用道路加寬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
料(附表二編號10;廉政署卷四第193至213頁)
78.信義鄉東埔村東埔段735地號擋土牆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
附表二編號11;廉政署卷四第215至235頁)
79.112年度信義鄉潭南村巷道排水改善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附表二編號12;廉政署卷四第237至255頁)
80.同富村萬聖宮道路改善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附表二編號1
3;廉政署卷四第257至277頁)
81.信義鄉112年度羅娜村羅娜段1292-1地號農路改善工程小額採
購案件資料(附表二編號14;廉政署卷四第279至295頁)
82.信義鄉羅娜村5鄰農路擋土牆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附表二
編號15;廉政署卷四第297至317頁)
83.信義鄉東埔3鄰道路支線擋土牆加高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
附表二編號16;廉政署卷四第319至339頁)
84.112年度信義鄉地利村3鄰巷道排水改善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
料(附表二編號17;廉政署卷四第341至359頁)
85.112年度信義鄉豐丘部落巷道欄杆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附
表二編號18;廉政署卷四第361至379頁)
86.112年度信義鄉新鄉村一鄰巷道改善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附表二編號19;廉政署卷五第3至21頁)
87.112年度信義鄉明德村伍長忠等住戶飲用水管線工程(材料供
應)小額採購案件資料(附表二編號20;廉政署卷五第23至41頁)
88.信義鄉112年度東埔一鄰大排水溝加蓋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
(附表二編號21;廉政署卷五第43至61頁)
89.112年度信義鄉地利村哈木山引水管線工程(材料供應)小額採
購案件資料(附表二編號22;廉政署卷五第63至81頁)
90.112年度信義鄉人和村丹哈巴住戶欄杆設施工程小額採購案件
資料(附表二編號23;廉政署卷五第83至101頁)
91.112年度信義鄉地利村比馬鞍引水管線工程(材料供應)小額採
購案件資料(附表二編號24;廉政署卷五第103至121頁)
92.112年度信義鄉人和村卡姆爾灌溉引水管線工程(材料供應)小
額採購案件資料(附表二編號25;廉政署卷五第123至139頁)
93.112年度信義鄉人和村馬多多引水管線工程(材料供應)小額採
購案件資料(附表二編號26;廉政署卷五第141至159頁)
94.112年度信義鄉地利村洗腳山引水管線工程(材料供應)小額採
購案件資料(附表二編號27;廉政署卷五第161至179頁)
95.112年度信義鄉人和村乎戶兒引水管線工程(材料供應)小額採
購案件資料(附表二編號28;廉政署卷五第181至199頁)
96.潭南村部落4鄰用屬取水管線小額採購案件資料(附表二編號
29;廉政署卷五第201至214頁)
97.信義鄉同富村第5、6鄰灌溉水管購置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
(附表二編號30;廉政署卷五第215至232頁)
98.信義鄉東埔村第6鄰灌溉水管購置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附
表二編號31;廉政署卷五第233至250頁)
99.信義鄉同富村太平巷灌溉水管購置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
附表二編號32;廉政署卷五第251至266頁)
100.信義鄉東埔村第一鄰灌溉水管購置工程小額採購案件資料(附表二編號33;廉政署卷五第267至286頁)
10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A01繳回犯罪所得20萬3000元;114年度訴字第47號卷一第155頁)
102.法務部廉政署114年2月11日廉中投112廉查中11字第1141600208號函暨檢附廉政專員職務報告(114年度訴字第47號卷一第341至344頁)
103.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陳姵心,搜索時間:113年9月12日7時14分起至11時33分止)(114年度訴字第47號卷一第345至347頁)
104.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陳建宇,搜索時間:113年9月12日7時8分起至11時33分止)(114年度訴字第47號卷一第352至356頁)【附表四】編號 犯 行 罪 刑 1 犯罪事實一㈠1 A01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參仟元沒收。 2 犯罪事實一㈠2 A01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 3 犯罪事實一㈡ A01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參年。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