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上訴字第6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朱源盛
籍設南投縣○里鎮○○路○段000號 (南 投○○○○○○○○○)選任辯護人 董佳政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朱源盛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五年二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執行羈押,至115年2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2月1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張 國 忠法 官 楊 文 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