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上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展誠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展誠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參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展誠前經本院認為涉犯違背職務收賄罪等犯罪嫌疑重大,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10月2日執行羈押,115年1月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至115年3月1日,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法 官 簡 婉 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 家 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