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上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崧銘選任辯護人 劉慧如律師
周仲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崧銘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邱崧銘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4年5月20日執行羈押,至114年8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被告及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4年8月2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玉 聰法 官 陳 宏 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 巧 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