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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國審上訴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上訴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文亮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文亮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肆年玖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高文亮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執行羈押,至114年9月18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9月1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