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363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何仁恭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裁定(114度聲字第137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何仁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何仁恭(下稱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刑法連續犯之規定雖已刪除,惟法院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範圍之外部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定,謹守秩序之理性界限,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亦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性等規範,且現階段之刑事政策非只在實現以往之報應主義之觀念,尤重在教化功能。實施新法以來,依受刑人所舉各法院對其罪犯所判之例,定執行刑均大幅減低從輕,按相類似之案件,應為相同之處理,於本件應有適用之餘地。受刑人所涉之案件,相較於殺人、加重強盜等案,尚屬輕微亦未造成不可回復程度,且犯罪時間密集、接近,侵害法益之同質性甚高,犯罪手法相同具高度關聯性,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應予遞減,原裁定未就上述重要事項為具體考量,復未說明理由,逕定應執行刑,所為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容有理由不備之可議,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刑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一種特別量刑過程。法院應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彼此間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綜合上開條件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並於裁判內說明其裁量之理由,否認即有裁判不備理由之違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原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有檢察官聲請時提出之刑事判決、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5、6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3、4、7、8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復據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4月17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乃屬於法有據。㈡原審於徵詢受刑人意見後,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
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雖在規定範圍之內,然未說明其如何具體審酌本件各罪間整體犯罪關係等情,遽定應執行刑,依前揭說明,所為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尚非妥適,且有理由不備之違法。抗告意旨指摘及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
㈢本院爰於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刑
期以下之外部界限範圍內,參酌如附表編號1至3、6所示之罪曾定之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4、5、7、8所示之罪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犯罪態樣、手段相同或相類,所侵害者同為財產法益,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犯罪時間尚有相當間隔(分別於112年1月、10月、12月、113年2月間所犯),且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並斟酌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原審以書面徵詢受刑人結果及受刑人以刑事抗告狀陳述之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鍾貴堯法 官 尚安雅不得再抗告。
附表:受刑人何仁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28日 112年10月4日 112年12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字第13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86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69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563號 113年度易字第2642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7日 113年7月31日 113年8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69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563號 113年度易字第264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6月20日 113年9月4日 113年10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5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4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7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4314號(編號1至3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⑴有期徒刑6月(3次) ⑵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27日 112年10月6日 ⑴112年1月6日 112年1月19日 112年1月21日 ⑵112年1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6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01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51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200號 113年度易字第1344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30日 113年11月4日 113年11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51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200號 113年度易字第134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8日 113年12月12日 113年12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5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719號(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2月19日 112年10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325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8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3190號 113年度易字第482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24日 114年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3190號 113年度易字第482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3日 114年4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8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7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