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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抗字第 3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369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卓冠傑上列抗告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71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聲請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29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卓冠傑(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如再接續執行抗告人另犯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39號妨害自由案件所處之有期徒刑3月,總刑期有期徒刑7年1月,而有期徒刑6年至7年間,累進處遇分數起始分數1.8分,有期徒刑7年至8年起始分數為1.6分,皆為每3個月進0.1分,如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以下,兩者提報假釋日期至少相差6個月,請求考量抗告人已誠心悔悟,撤銷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以下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如何定其應執行刑,屬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64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法院以裁判就併罰數罪酌定其應執行刑所關注者,係行為人之人格及其所犯併罰各罪間之關係,強調應就反映行為人人格特性之所犯各罪為綜合性之整體審視。至監獄行刑等監所矯正業務,係由法務部矯正署指揮及監督,為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並培養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二者規範目的不同。且監獄依法辦理受刑人刑罰執行業務,除採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犯次實施分級與分類之累進制(亦稱階級制)處遇外,兼採激勵受刑人在監服刑表現良好者,可依法縮短刑期之善時制(亦稱縮刑制),並與假釋之考評機制連結,相關措施無非均係為達矯正受刑人更生俾盡早復歸社會之監獄行刑目的,其各級別累進處遇所要求之責任分數負擔,雖與受刑人經確定裁判所諭知定量刑期之多寡成正比,然其實際在監執行期間之長短,繫諸受刑人日後服刑表現良窳之不確定因素,揆其本質屬性,核非法院裁判酌定應執行刑時所應預慮考量之範疇(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1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並經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附卷可參。原審法院依檢察官聲請,准予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各罪最先判決確定日為編號2之民國110年12月29日),並審酌抗告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類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受刑人意見等綜合判斷,而為整體評價後,在抗告人本件最長刑期有期徒刑6年以上,合併刑期有期徒刑7年1月以下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10月。由形式上觀之,原裁定並未逾越外部界限,且業於法律授與法院裁量職權目的之範圍內,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折扣,亦未踰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所指入監執行後之累進處遇分級、聲請假釋門檻,並非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所應預慮考量之因素。從而,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原裁定附表編號3判決案號、編號4執行案號有誤載之情況,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然於本案結論無影響,併此敘明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法 官 楊 陵 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附表:受刑人卓冠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偽證罪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 日期 109年3月間某日至109年5月7日 109年5月8日 109年5月21日 偵查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2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0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56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66號 110年度簡字第1596號 111年度訴字第773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0月27日 110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783號 110年度簡字第1596號 111年度訴字第773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1年2月17日 110年12月29日 (定刑基準日) 112年4月11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11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2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2936號 編號1至2經彰化地院111年度聲字第5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 日期 110年7月5日 偵查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3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736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9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736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1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059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