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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抗字第 3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330號抗 告 人即受刑人 陳強毅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05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強毅(以下稱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44號、第3299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13年確定,接續執行後之刑期高達31年。但若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44號裁定附表編號1、2合併定刑;另該裁定附表編號3至6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99號裁定附表編號1至6各罪合併定刑,重新定刑後接續執行之刑期,應較有利於抗告人,則原先之定刑,客觀上顯有責罰不相當之情形,自有一事不再理之特殊例外適用。詎原審裁定採與同院113年度聲更一字第10號裁定相異見解,而駁回檢察官定刑之聲請,即有違誤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至於上述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例外情形,基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數罪併罰規定所稱「裁判確定」,係指併合處罰之數罪中最早確定者而言,於符合該規定之前提下,且客觀上確有責罰顯不相當而於受刑人不利之特殊情況,始例外允許以絕對最早判決確定日作為基準拆分重組更定執行刑,不受前述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

三、經查:㈠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脫逃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至4所處之刑,前與另案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250號判決所處之刑,經臺灣臺中地方院103年度聲字第28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下稱A裁定);又附表編號5至7所處之刑,前經同院103年度聲字第32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下稱B裁定)。嗣抗告人聲明異議,主張依A、B裁定接續執行之結果,須執行有期徒刑31年,已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應有一事不再理之特殊例外適用,經同院113年度聲更一字第10號裁定認有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之必要,而撤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1月18日中檢介度113執聲他295字第1139007154號函否准受刑人請求重新更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確定,本件檢察官爰依受刑人之請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該裁判在卷可稽。

㈡惟A、B裁定各罪之首先判決確定日為101年4月27日(即A裁定

附表編號1、2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250號判決確定日),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該日前所犯;而B裁定附表(即本件附表編號5至7)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則均在該日之後,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上開B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即不得與A裁定之各罪合併定刑;又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其最先判決確定日102年11月25日之前(即本件附表編號5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60號判決確定日)。是A、B裁定各自之定刑基準日選擇、定刑範圍之劃定均屬正確,其定刑基準日與定刑範圍之確定性自不得動搖,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且該數罪中並無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依上開說明,法院即應受上開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原確定裁定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將其中全部或部分再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抗告人所犯A、B裁定附表所示之數罪中,應以其中之「絕對

最早裁判確定日」,即A裁定附表編號1、2之判決確定日101年4月27日,作為定應執行刑之基準日。抗告人請求檢察官就前經A、B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逕行剔除A裁定附表編號1、2之罪,改擇判決確定日期在後之A裁定附表編號3之罪(即本件附表編號1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38號判決確定日)102年11月5日作為定應執行刑之基準日,重組原定應執行刑範圍,即非有據。況若循抗告人主張之分組定刑方式,本件附表編號1至7之刑期總和高達39年多(編號3、4、6、7均以已定之執行刑計算),定刑之上限為有期徒刑30年;A裁定附表編號1、2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2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接續執行之總合上限不逾30年8月,與原先接續執行A、B裁定之刑期共有期徒刑31年,差距甚小,難認執行A、B裁定對抗告人有何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至於抗告人所檢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更一字第10號裁定所持見解,既與法律規定不相適合,並無拘束本院之效力,附此說明。

四、原裁定以本件附表所示各罪,前經A、B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確定,各該定刑之實體裁定即具有實質確定力,復查無其他合於得例外准許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情形,自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而駁回檢察官定刑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仍執前詞提起本件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法 官 鍾 貴 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陳強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年9月(3次) 犯罪日期 101年3月27日 101年3月29日 100年5月20日、100年6月14日、100年7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8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85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訴緝字第38號 102年度訴緝字第240號 判決日期 102年10月9日 103年1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訴緝字第38號 102年度訴緝字第2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11月5日 103年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均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42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助字第21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42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助字第21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7346號(編號3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3月確定) 編號1至4前與另案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250號判決,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8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編號 4 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脫逃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3次)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0年9月26日、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26日 101年11月29日至101年12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5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545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訴緝字第246號 102年度訴字第560號 判決日期 103年2月14日 102年11月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訴緝字第246號 102年度訴字第5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4月15日 102年11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均否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6583號(編號4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2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327號 編號1至4前與另案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250號判決,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8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 編號5至7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2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編號 6 7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6月、8年4月(2次)、7年10月(3次) 有期徒刑11月、7月 犯罪日期 102年7月初某日、102年7月13日、102年8月初某日、102年7月13日、102年8月9日、102年8月19日 102年8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047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2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507號 103年度訴字第747號 判決日期 103年5月21日 103年6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507號 103年度訴字第7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6月13日 103年7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0057號(編號6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1278號(編號7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編號5至7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2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16